上海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达标指导要求上海食品药品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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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达标指导要求上海食品药品监督

附件1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达标指导要求

一、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创建总体要求

(一)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市容市貌及环境整洁,经营秩序良好,无流动摊贩、街头摊点和无证经营单位;

(二)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全面推行“三个制度”,即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全面落实食品进货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制度、餐饮单位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公示制度。

(三)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的食品经营和餐饮单位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亮证经营、统一食品进货台账、统一食品安全承诺、统一监督检查公示标识。

(四)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的食品经营和餐饮单位100%建立统一的经销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食品从业人员100%持健康证上岗;

(五)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等级100%达到B级以上,食品安全承诺书和监督公示牌规格统一,悬挂或摆放店堂醒目处,并保持清洁,不破损、不丢失;

(六)监督部门对示范街(区)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及时率达100%;

(七)群众对示范街(区)的食品安全满意率接近或达到90%。

二、食品安全示范街(区)餐饮单位指导要求

(一)卫生许可管理

1、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2、按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建立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和监督公示牌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注意日常维护,保持清洁,不破损不丢失;

5、不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经营场所,如擅自变动厨房加工布局或流程、增加或减少加工场所的面积、改变加工场所的用途等。

(二)人员卫生管理

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合格;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

3、组织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场所环境卫生

1、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不饲养动物;

2、墙壁、天花板保持清洁,无脱落、起壳现象,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墙裙瓷砖无缺损,门窗保持清洁;

3、地面平整,无明显积水、油污及污垢,地砖无缺损,排水沟及时清理,保持通畅;

4、加工经营场所内无老鼠、苍蝇、蟑螂等虫害孳生迹象;

5、垃圾桶加盖,并保持外观清洁,垃圾每天进行清理;

6、餐桌、菜单、调料瓶、筷筒等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四)设施设备卫生

1、食品加工、储存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并保证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2、操作台、冰箱表面、和面机、搅拌机、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和存放整齐。

3、加工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纱窗、纱门(风幕),采取防蝇、灭鼠、杀蟑螂等有效措施。

(五)食品原料卫生

1、食品从具有卫生许可证者处采购,做到渠道正规、定点采购收货时应对食品原料质量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不采购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经营的食品;

2、能与固定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合同);

3、采购食品时,应保留收据、收银条、交易确认单或发票等购货凭证:

(1)从卖场、超市、食品店等单位采购食品时,应保留收银条、发票等购货凭证。

(2)从集贸市场、个体经营户采购食品时,应查验其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并保留收据、发票或交易确认单等购货凭证,购货凭证需清晰注明采购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日期等信息,并有供货人的签名或盖章。

(3)从食品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除保留进货发票外,还应索取其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4)采购猪肉、内脏、猪血等生猪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讫章,确保来源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5)定点采购散装熟食、豆制品应索取送货单,送货单需清晰注明采购的食品名称、数量、购货日期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4、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应的食品进货台帐和索证登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电子台帐。

每天对购货凭证进行整理,每月装订成册,台帐记录和索证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小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5、不经营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用异物等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6、不经营毛蚶(魁蚶、银蚶),炝虾、河豚鱼(干)、来源不明菌菇,不得自制醉螃蜞(醉蟹、醉泥螺)等违禁生食水产品。

7、食品添加剂专人保管,使用品种、范围、使用量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8、食品隔墙离地分类存放,堆放整齐。

(1)过期、变质或废弃食品用文字标明,专门存放;

(2)食品和食品原料不得与非食品物质混放,食品加工场所内不得存放农药、灭鼠药、工业盐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加工操作卫生

1、设立与加工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荤素二类水池,设置明显标志,荤素食品分池清洗;

2、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易腐食品冷冻或冷藏;无条件设立专用冰箱(冰柜)的,按冰室分开储存,做到熟上生下;食品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3、生熟食品的容器、工用具能明显区分,不混用;

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隔餐食品冷藏保存,外购散装熟食与隔餐食品回烧后再供应;

5、接触生熟食品的容器、工用具采用不同材质、形状加以区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采用不锈钢材料;

6、控制熟食卤味加工量,做到当餐制作当餐食用,加工至食用的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

(七)专间操作卫生

1、专间内专人操作,专间室温控制在25℃以下;

2、熟食(备餐)专间内只存放直接入口食品,非直接入口食品、个人物品、杂物等不得入内。

供冷菜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不得带入专间;

3、专间内配备更衣、洗手消毒、空气消毒、空调、冷藏等设施,并能正常运转;

4、专间内消毒水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比例配置,并做到一市一配。

(八)餐具清洗消毒

1、餐用具(餐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2、餐用具应消毒后使用,消毒后的餐用具应保持清洁干净,做到无油腻、食物残渣、飞虫等;

3、有专用、密闭餐用具保洁柜,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分开存放,保洁柜材质易清洗并保持清洁,柜内不得存放食品、杂物等其他物品;

4、餐具消毒提倡采用热力方式消毒(洗碗机、蒸汽、红外消毒柜、煮沸等);

5、鼓励和提倡示范街(区)餐饮单位采用餐具集中消毒和统一配送。

三、食品安全示范街(区)食品店(超市)指导要求

(一)卫生许可管理

1、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2、按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建立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二)人员卫生管理

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合格;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

(三)场所环境卫生

1、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不饲养动物;

2、墙壁、天花板保持清洁,无脱落、起壳现象,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墙裙瓷砖无缺损,门窗保持清洁;

3、经营场所内无老鼠、苍蝇、蟑螂等虫害孳生迹象;

4、垃圾桶加盖,并保持外观清洁,垃圾每天进行清理。

(四)食品采购储存

1、食品从具有卫生许可证者处采购,做到渠道正规、定点采购收货时应对食品原料质量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不采购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经营的食品;

2、能与固定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合同);

3、采购食品时,应保留收据、收银条、交易确认单或发票等购货凭证;

4、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应的食品进货台帐和索证登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电子台帐。

每天对购货凭证进行整理,每月装订成册,台帐记录和索证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小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5、不经营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用异物等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6、食品隔墙离地分类存放,堆放整齐。

过期、变质或废弃食品用文字标明,专门存放;

7、食品和食品原料不得与非食品物质混放。

附表1区(县)食品安全示范街基本情况一览表

编号

示范街(区)名称

地址

食品店数

超市卖场单位数

餐饮单位数

已符合创建要求数

大中型饭店(户)

小型饭店(户)

其他餐饮单位(户)

食品店(户)

超市(户)

餐饮单位(户)

注:

示范街(区)应包括07年度已创建的和08年度拟创建的示范街(区)。

 

附表2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总体情况及成效分析

编号

示范街名称

地址

食品店(超市)

餐饮单位数

市民满意度

总数

创建前达标数

总数

创建前

创建后

参加调查评议(人)

满意(人)

A级

B级

C级(包括D级)

A级

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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