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示及请休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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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示及请休假管理制度
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示及请休假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2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南办发〔2013〕108号)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对《兴宁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南兴办〔2010〕11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制度适用于城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外出是指城区干部职工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周末假日因公或因私离开南宁市区;请休假是指干部职工按规定请年休假、病假、婚丧假、产假、事假、探亲假和哺乳假。
第二条干部职工外出的,如报批同意的签署时间离出发时间5天以上的(含5天),成行前2天要以书面形式报告。
出国(境)、赴台已经报批同意的,须出发前3天以书面形式报告。
干部职工请休假(含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全年累计15天内的事假、2个月内的病假),须提前3天履行书面请假报批手续。
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示。
(一)报告内容包括事由、外出人员、出发和返回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工作安排等。
请示、请假内容包括事由、人员、时间、地点、期间工作安排等。
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外出或请休假的,还需注明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等。
(二)报告、请示、请假办法
1.区委书记、政府区长按《南宁市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规定办理;
2.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城区政协主席以及区委常委、调研员、副调研员向区委报告、请示、请假;
3.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向城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请示、请假;
4.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产业园区常务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区长助理向城区政府报告、请示、请假;
5.城区政协副主席、调研员、副调研员向城区政协报告、请示、请假;
6.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区委各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向区委报告、请示、请假;
7.各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城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城区政府报告、请示、请假;
8.各镇人大主席向各镇党委请示、请假;城区人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城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请示、请假;
9.城区政协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城区政协报告、请示、请假;
10.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归口管理向区委或政府报告、请示、请假;
11.城区机关各部门(单位)副职领导外出报告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报城区分管领导;请示、请假经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还需报城区分管领导批准;
12.城区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先经主管部门正职领导报告、请示、请假同意后,再按归口管理报城区分管领导批准;
13.其他干部职工向所在部门(单位)报告、请示、请假。
(三)哺乳假、全年累计15天以上的事假、2个月以上的病假,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归口管理报区委、政府审批。
(四)报备机关
1.城区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副处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所在班子,同时报区委办备案;请示、请假需经所在班子批准同意后,同时报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备案。
2.其他干部职工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城区人社局备案。
第三条城区干部职工离开南宁市区,因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
(一)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城区政协主席以及区委常委、调研员、副调研员向区委书记报告;
(二)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向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报告;
(三)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产业园区常务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区长助理向城区政府区长报告;
(四)城区政协副主席、调研员、副调研员向城区政协主席报告;
(五)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机关各局党委书记向区委书记报告;
(六)各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机关各局(办)局长(主任)向城区政府区长报告;
(七)各镇人大主席向镇党委书记报告的同时,也向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报告;城区人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报告;
(八)城区政协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城区政协主席报告;
(九)区委各部门副职领导、政府各部门副职领导、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向区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十)城区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归口管理向区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十一)城区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先经主管部门正职领导报告同意后,再按归口管理向城区分管领导报告;
(十二)其他干部职工向所在部门(单位)正职领导报告。
第四条领导干部请示、请假和报告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办理。
(一)在部门任职的区委常委的书面请示、请假和报告由该区委常委所在部门负责办理;
(二)其他区委常委和在城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任职的处级领导的书面请示、请假和报告由相应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其他干部职工由所在部门(单位)办理。
第五条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一般不同时离开南宁市区外出;部门(单位)正职领导为2人的,一般不同时离邕外出。
确因工作需要同时离开南宁市区外出的,须经区委、政府同意。
第六条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离开南宁市区外出,应由排名靠前的副书记(含乡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主持工作,如副书记在此期间也不在本地,由排名靠前的其他党(工)委领导主持工作;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城区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第七条干部职工外出后,因特殊情况逾期返回、改变行程或者超假期的,必须及时补充请示报批。
第八条干部职工外出返回后要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外出汇报工作和学习考察,返回后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领导干部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条干部职工请假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第十一条请假期间工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休假)审批表(处级领导)
2.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休假)审批表(部门正职)
3.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休假)审批表(部门副职)
4.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休假)审批表(干部职工)
注:
自制度修订之日起,城区干部职工外出请示及请休假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填写附件审批表申请报批,具体表格可登录兴宁政务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
附件1:
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休假)审批表
(处级领导)
报送时间:
年月日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应休年假天数
已休年假天数
本次年休假天数
外出(请休假)起止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含节假双休日天),共天。
外出(请休假)事由
前往地点(路径)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请假人(签名)
年月日(单位盖章)
城区分管
领导意见
年月日
区委书记或区长意见
年月日
销假时间
备注:
1.根据《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示及请休假管理制度》规定:
①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城区政协主席以及区委常委、调研员、副调研员向区委请示请假;②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向城区人大常委会请示请假;③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产业园区常务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区长助理向城区政府
请示请假;④城区政协副主席、调研员、副调研员向城区政协请示请假。
2.此表一式三份,送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各备案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
附件2:
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休假)审批表
(部门正职)
报送时间:
年月日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应休年假天数
已休年假天数
本次年休假天数
外出(请休假)起止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含节假双休日天),共天。
外出(请休假)事由
在家
主持工作领导
姓名:
职务:
电话:
前往地点(路径)
固定
电话
移动
电话
请假人(签名)
年月日(单位盖章)
城区分管
领导意见
年月日
区委书记或区长意见
年月日
销假时间
备注:
1.根据《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示及请休假管理制度》规定:
①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区委各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向区委请示请假;②各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城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城区政府请示请假;③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归口管理向区委或政府请示请假;④各镇人大主席向各镇党委请示请假,需同时报城区人大办备案。
2.此表一式两份,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区委组织部(科级干部)或城区人社局(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备案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
附件3:
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休假)审批表
(部门副职)
报送时间:
年月日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应休年假天数
已休年假天数
本次年休假天数
外出(请休假)起止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含节假双休日天),共天。
外出(请休假)事由
前往地点(路径)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请假人(签名)
年月日(单位盖章)
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正职意见
年月日
城区分管
领导意见
年月日
销假时间
备注:
1.根据《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示及请休假管理制度》规定:
①城区机关各部门(单位)副职领导的请示请假经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报城区分管领导批准;②城区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先经主管部门正职领导请示请假同意后,再按归口管理报城区分管领导批准。
2.此表一式两份,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区委组织部(科级干部)或城区人社局(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备案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
附件4:
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休假)审批表
(干部职工)
报送时间:
年月日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参加工作
时间
应休年假天数
已休年假天数
本次年休假天数
外出(请休假)起止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含节假双休日天),共天。
外出(请休假)事由
前往地点(路径)
固定
电话
移动
电话
请假人(签名)
年月日(单位盖章)
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部门(单位)正职领导意见
年月日
销假时间
备注:
1.根据《兴宁区干部职工外出请示及请休假管理制度》规定:
城区干部职工向所在部门(单位)请示请假。
2.此表一式两份,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区委组织部(科级干部)或城区人社局(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备案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
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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