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基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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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基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模板

高基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高基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高基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高基街改造项目的征收部门为**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区祖庙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支付征收补偿款、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使用功能分为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进行补偿。

(一)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以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住房内调换同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

(二)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其余非住宅由征收人按照《**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佛府【2004】322号)执行。

四、房屋面积及用途核定办法

(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及用途为准。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及用途为准。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及用途为准。

五、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

1.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钢混结构5500元/㎡

砖混结构5300元/㎡

砖木结构5000元/㎡

(2)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征收当事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按征收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

2.房屋产权调换

(1)在佛山涌北岸8号地块安置区提供安置房供被征收人。

(2)根据合法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1:

1比例调换。

土地使用性质按原征收房屋性质不变。

安置房的分配方案另文规定。

(3)有合法产权的配套车库(房)按同类住宅标准进行补偿或置换住宅,面积出现差异时按同类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进行折算。

(4)按“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用房。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法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增购部分的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筑成本价2800元/㎡结算;因安置房设计原因,超过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钢混结构住宅补偿标准结算,1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结算。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少于合法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应的分摊面积按征收房屋同类住宅的货币补偿单价(含奖励)补回给被征收人。

3.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办法

(1)奖励对象:

从《入户动迁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签订征收合同并将腾空的房屋和钥匙移交的被征收人;

(2)奖励标准:

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0元。

(二)非住宅

1.商业用房(含商铺)

商业用房以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线临街道商铺首层补偿标准27826元/㎡,二层及二层以上商铺7826元/㎡。

内街商铺(含市场)首层14609元/㎡,二层及二层以上7391元/㎡。

2.办公用房

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公用房的货币补偿价格为6500元/㎡。

3.奖励办法

(1)奖励对象:

从《入户动迁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合同并将腾空的房屋和钥匙移交的被征收人;

(2)奖励标准:

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以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另奖励基本价的15%。

(三)工业用房、仓库

由征收人根据《**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佛府[2004]322号)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医院、学校及人防地下室等公益设施

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安置或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设置。

(五)房管部门管理的房产

由征收人以房屋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给产权人,租户由产权人妥善安置。

(六)阁楼的补偿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六、临迁过渡安排

(一)住宅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安置过渡期限内征收人提供如下临时过渡安排供被征收人选择。

1.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人每月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以22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助费的发放时间:

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之日起至《安置房移交公告》公告满60日止。

2.征收人提供周转房

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给被征收人临时居住至《安置房移交公告》公告满60日止。

在过渡期限内,除租金外,使用周转房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补助费的发放时间:

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之日起至《安置房移交公告》公告满60日止。

(二)非住宅

1.商业用房(含商铺)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商铺产权人,在临迁过渡期间,征收人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其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置换商铺2个月内止。

商业用房(含商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分路段按标准每月支付。

其中一线临街商铺首层80元/㎡,二层及二层以上25元/㎡。

其它临街及内街商铺(含市场)首层40元/㎡,二层及二层以上商铺23元/㎡。

2.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按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临迁补助标准为22元/平方米。

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置换房2个月内止。

七、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

一个产权的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以下标准补助:

60㎡以下

(不含60㎡)

60㎡至100㎡

(不含100㎡)

100㎡以上

700元/套

900元/套

1100元/套

住房配套的厨房、杂物房、单车房等独立取得房产证的不单独列为产权房屋。

(二)商业用房(含商铺)、办公用房、工业用房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每户按合法建筑面积标准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50㎡以下

(不含50㎡)

50㎡至100㎡

(不含100㎡)

100㎡至200㎡

(不含200㎡)

200㎡以上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4000元

(三)医疗、教育等用房

通过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审核后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发放搬迁补助费。

八、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一)属于天井、庭院、花园的面积补偿

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天井、庭院、花园的面积,少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面积的50%折算为合法面积补偿;超过2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1000元/㎡补偿。

(二)临时建筑及围墙的补偿

临时建筑按150元/㎡,围墙按地面墙体面积50元/㎡计算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内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按以下标准补偿:

固定电话:

100元/部

网络:

100元/条

有线电视:

100元/条

管道煤气(燃气):

1000元/户

空调迁移费:

200元/台

(四)苗木和水井的补偿标准:

1.苗木补偿标准根据本方案公布后,根据前一季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园林绿化工程苗木参考价进行补偿。

2.水井每口补偿300元。

九、安置房(住宅)的交付标准

房屋部位

设备、设施标准

天面

坐砌隔热砖

外墙

按城建规划标准执行

内墙及天花

墙灰批荡加白色乳胶漆,天花纸筋灰面加白色乳胶漆

窗户

国际铝合金、5MM玻璃或按**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审定标准执行

设置

每户直供水、电表各一个(5-20A)、防盗门、楼梯灯用直供电表每栋一个,每层楼梯电灯一盒,全屋用铜芯电线、管道煤气表接到厨房(屋主出资),各层设消防箱,每栋楼设有信报箱

防火门,普通抛光地面砖,40瓦光管一支,组合插一个,插座一个

夹板门,普通抛光地面砖,电灯一盏,插座两个

厨房

夹板门,普通马赛克,内墙贴1.5米高的白瓷片,电灯一盏,插座两个,水龙头二个

浴室

普通百叶塑料门,电灯一盏,插座一个,内墙贴1.5米高的白瓷片,水龙头一个

厕所

普通百叶塑料门,电灯一盏,插座一个,内墙贴1.5米高的白瓷片,水龙头一个,蹲式大便器一个

阳台

地面铺马赛克、拦河内贴瓷片

单车位

地面水泥沙光面,通道电灯数盏

十、安置房的交付

(一)征收人在征收合同生效之日起4年内将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

(二)若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将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具体如下: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

(三)安置房的交付使用时间以征收人发布的《安置房移交公告》时间为准。

十一、华侨房屋

征收华侨房屋依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执行。

十二、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经**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或经房管部门核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存在异议的问题的解决

在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通过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审核后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如评估价低于本方案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被征收人承担;如评估价高于本方案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十五、争议的解决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七、本方案由征收人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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