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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明治时代的私拟宪法

论日本明治时代的私拟宪法

陈秀武

【英文标题】Japan'sPrivatelyDraftedConstitutionsintheMeijiEra

【作者简介】陈秀武,东北师范大学日本研究所教授。

【内容提要】1874年开始的自由民权运动是日本近代史上的第一次民主运动。

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自由民权论者提出了各种宪法草案,这些宪法草案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表明西方文明已经渗透到日本社会的底层。

【关键词】明治时代/自由民权运动/私拟宪法/宪政思想

   明治初年,在启蒙思想家与文明开化政策的指引下,日本思想界出现了各有侧重的国家论。

多样化的国家论反映了国权与民权的纠葛状态,其争论的实质是国家优先还是国民优先的问题,它涉及的是近代日本国家意识的主要组成部分——国民意识。

①在社会思潮方面,伴随着政府考察欧洲宪法与制定国家根本大法,自由民权论者代表的民间力量掀起了日本近代史上的私拟宪法风潮。

本文拟以民权论者的几部有影响的宪法草案为依据,探讨宪政思想在明治日本的实态。

   一 私拟宪法概况

   自由民权运动是文明开化政策及西方思想在日本传播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从收效的角度观之,可以认为自由民权运动给政府带来了压力,在一定意义上催促了政府对政治体制的内部调整,加快了制定宪法的步伐。

另一方面,自由民权论者提出了各种宪法草案,刮起一股私拟宪法的时代风潮。

在自由民权运动开展的过程中,私拟宪法的数量超过40部。

自由民权运动是在“以民选议院设立之建白书”为起点的爱国社,以记者、城市结社、私塾为核心的都市民权派和在各地实际承担民权运动的地方民权派等之间展开的。

与之相对应,自由民权派的私拟宪法也大体分属上述三个领域。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有:

爱国社植木枝盛起草的《日本国国宪案》、都市民权派的《嘤鸣社宪法草案》等。

地方民权派千叶卓三郎提出的《日本帝国宪法》的某些条款,比之战后的《日本国宪法》还先进,充分证明了明治时代日本宪政思想的先进性。

   明治二十年代国粹主义思潮兴起前,近代日本国家秩序的基础工程,即确立天皇的权力、确定构成天皇权力之物质基础的皇室财产、建立保卫皇室免遭外界攻击的华族制度、开设内阁等实质性任务已经完成。

由于“内阁制度清除了朝藩体制的残渣,创造出了适应制定宪法和开设国会的主体”②,因此开设国会和制定宪法成了焦点问题。

早在自由民权运动高涨的1881年10月,天皇制政府终于被迫发表了承诺“将于明治二十三年召集议员、开设国会,以完成朕之初愿”等内容的“国会开设之诏敕”。

③此后,各政党团体乃至小的学术圈子,为了迎接国会开设日的到来,掀起了私拟宪法风潮。

主要的私拟宪法如表1所示。

   表1所示的私拟宪法,与自由民权运动的命运相似,最终只能成为空想。

1886年10月24日,星亨、中江兆民等民权派志士发起并召开了被称为“大同团结运动”的全国志士联谊大会,以“大同”、“团结”为口号和目标,可以说是自由民权运动遭遇挫折后的再度兴起。

该运动的目的在于重建自由民权体制,将政府准备开设的国会转变为自由民权的国会,其组织者们所抱有的“国约宪法论”(由国民议会制定宪法)思想,与伊藤博文所代表的政府层面的制宪思想背道而驰。

1887年,政府通过《保安条例》,对该运动加以镇压,大约有570名反政府运动家被逐出东京。

但是,大同团结运动却刺激政府加快制定宪法的脚步。

伊藤博文于1888年4月30日设置了宪法草案的审议机构——枢密院,亲自担任议长,随后将首相的宝座让给黑田清隆,专心制定宪法。

黑田清隆首相则借用《保安条例》继续镇压大同团结运动,压制“私拟宪法”风潮。

   

   资料来源:

大久保利謙編『近代史史料』、吉川弘文館、1965年、159—160頁;江村栄一編集『日本近代思想大系9憲法構想』、岩波書店、1989年、438—441頁。

   二 都市民权派的宪法构想

   在自由民权运动中,最早的宪法构想是都市民权派(嘤鸣社)提出的《嘤鸣社宪法草案》。

   嘤鸣社是1878年以元老院大书记官沼间守一④开设的法律讲习会为基础成立起来的政治结社,以《东京横滨每日新闻》为机关报,提倡自由民权和主张开设国会,本部设在东京,分部设在关东及东北的全国各地,成员多达1000人以上。

社内中心人物有岛田三郎、草间时福、田口卯吉、金子坚太郎、末广重恭等。

其成员大多带有自由职业的性格(如身份多为律师、记者、教员等),以城市为中心,以报纸、杂志、讲演会等形式开展活动,并不时地发表反政府言论,致力于地域启蒙。

1879年创刊《嘤鸣杂志》,11月发行机关报《东京横滨每日新闻》。

1879年年末,金子坚太郎、末广重恭等人起草了《嘤鸣社宪法草案》。

1880年草间时福加入“国会期成同盟”,沼间守一等人则参与组建自由党。

1882年,大隈重信组建了立宪改进党。

同年7月,政府发布了《集会条例》。

该条例规定警察具有解散集会的权力,并于1890年7月由《集会及政社法》取代。

至此,嘤鸣社解散。

   据推测,《嘤鸣社宪法草案》是以1879年末由金子坚太郎、岛田三郎、小野梓、马场辰猪等“共存同众”结社组织的成员起草的“私拟宪法意见”为基础完成的。

该草案提出了两院制、议院内阁制、限制选举以及关于限制人权保障等宪法构想。

草案由江井秀雄在东京都西多摩郡五日市的深泽家仓库中发现,因此可以认为这是自由民权运动初期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法。

《嘤鸣社宪法草案》由“皇帝篇”、“国会篇”、“上院”、“下院”、“国宪改正”、“国民权利”、“行政官”、“司法权”等部分组成。

   “皇帝篇”由“帝位继承”、“摄政”、“皇帝的权利”等三个条款组成。

我们不妨从中选择其主要内容,以便分析民权论者是如何设计宪法的。

如“帝位继承”的八个条款强调,神武天皇的直系后代应该是皇位的主要继承人。

主要规定如下:

当今天皇之皇位应传给男统嫡皇子,无男统时应传给男统嫡众子,再无男统时传给男统庶皇子(第二条);若无嫡皇子孙、庶皇子孙及男统时,可将皇位传与皇帝的兄弟及其男统(第三条);若无嫡庶子孙、兄弟及男统时,可将皇位传与皇帝的伯叔父及其男统(第四条);若无嫡庶子孙、兄弟、伯叔父及男统时,可将皇位传与现皇帝血缘关系最近之男或男统(第五条);皇族中若无男子时,可由血统上与皇帝最近之女子继承帝位,但其配偶不得干预帝权(第六条);以上继承应该以长幼尊卑为序(第七条);特殊情况下,有必要超越帝位继承顺序选定后继者时,应该将皇帝方案提交国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认可才算通过(第八条)。

⑤可见,在皇位继承问题上,都市民权派也存在嫡系庶子的观念,并主张在无男统的情况下可以出现女帝,不过女帝的产生要经过议会来讨论决定。

这样,在选任天皇的继承人上就带有了相对民主的色彩,但是,以神武天皇为正统的传统国体意识仍然在起作用。

   关于“摄政”,有规定如下:

“天皇满15岁为成年;未满15岁时应该置摄政官;成年天皇无亲政能力或因事故由国会确认属实情况下,在事故期间也可以置摄政官;摄政官由天皇或太政大臣从皇族近亲中选拔,需经国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成年天皇无亲政能力而继任者已达到15岁时可就任摄政官,无需经国会讨论;摄政官在任期间,除享有授予名爵与主持仪式的权利外,还享有天皇的权利。

”关于“天皇的权利”,条约将天皇神格化,“天皇神圣,不负有责任”(第十五条)。

虽然在政体的选择上,此宪法草案遵循的是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又规定“天皇有统领立法、行政、司法权”(第十六条)。

同时,规定天皇拥有军权,即“天皇统领陆海军”(第二十条)。

此外,天皇有向外国派遣使节、任免公使及领事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有与外国缔结条约的权利,但涉及国家财政支出及疆域变更之条约时,没有得到国会认可无效(第二十三条)等等。

⑥由此可见,《嘤鸣社宪法草案》将国会作为一个重要的机构并将其归缩在一定的范围内,应该说是一个进步。

   那么,国会究竟是怎样的存在呢?

该宪法草案规定:

“国会是讨论一切法律的地方;国会由天皇、上下两院三部分组成;国会每年召开;国会拒绝的法案在同时的集会上不得再次提出;允许公众旁听等。

”⑦国会有征收租税的权利、有发行内外公债的权利、有变更国土疆域及确定行政区划的权利、有制定与国家宪法相应的各法律法规的权利等。

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下院由法律规定的选举区选出的议员组成;议员由各选举区选出一人以上,任期三年;日本人民、享有政权民权的25岁以上的男子且拥有一定的财产者,可依法当选为议员;下院有起草有关帝国财政草案的权利;下院有弹劾官吏的权利等”。

上院由根据天皇特命选出的议员组成(第一条);上院议员定员50人(第二条);议员任期为十年,每五年更换议员的半数(第三条),期满后可连任;上议院议员应为日本人民、年龄35岁以上且具有如下性格:

第一、皇族华族,第二、国家有功之臣,第三、任三等官以上者,第四、地方长官,第五、三次以上当选为下议院议员者(第四条);上院对下院弹劾的官员有上奏天皇并请求天皇赦免其罪行的权利(第六条)等。

⑧由此观之,对上议院议员资格的规定是相当苛刻的。

   评价一部宪法的性质如何,应该看宪法对人民的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这部宪法草案对“国民的权利”规定如下:

凡日本人民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条);享有日本政权者只限于日本国民(第二条);日本人民得以担任文武官吏(第三条);日本人民享有结社、集会、演说、出版的自由,但要对法律负责(第六条);日本人民可以向天皇与各衙门直接请愿和建言(第七条);日本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第八条);日本人民犯罪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享有保释权(第九条);日本人民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夜间不可侵犯民宅(第十条)。

⑨虽然草案已经注意到人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性,但是还没有体现出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在民。

另外,草案还有“皇帝总管行政官;皇帝总揽裁判权,由各级法院执行”⑩等规定,这是主权在君的法律规定。

   三 地方民权派的彻底民主意识

   在私拟宪法中,地方民权派千叶卓三郎于1881年4月下旬至9月中旬提出的《日本帝国宪法》(也称五日市宪法草案)为后人评价最高。

   千叶卓三郎(1852—1883),明治时代自由民权运动家,出生于宫城县栗原市的下级武士家庭。

1868年,作为旧幕府军队一分子参加了戊辰战争,1875年任五日市劝能学校助理教员,1880年与深泽名生、深泽权八父子组建了“五日市学艺讲谈会”。

同年12月,深得千叶卓三郎信任的土屋勘兵卫获得《嘤鸣社宪法草案》。

1881年千叶卓三郎等人起草宪法,1882年与深泽权八加入自由党,1883年因病去世。

   《日本帝国宪法》由五篇九章204条构成,具有惊人的先进性。

例如,在基本的人权问题上,不仅接近于现行的《日本国宪法》,还加入了保障外国人权及人格权等条款。

   第一篇“国帝”由“帝位继承”、“摄政官”和“国帝之权利”等三章41项条款构成。

从题目的设置来看,与《嘤鸣社宪法草案》的第一篇的三章“帝位继承”、“摄政”和“皇帝之权利”完全相同;从内容来看,比《嘤鸣社宪法草案》增加了12项条款,所表达的意思大体相同。

因此,可以认为现行的《日本帝国宪法》是参考了《嘤鸣社宪法草案》而制定的。

   第二篇“国民的权利”将“国民”的概念扩大了。

例如,宪法规定:

“将如下身份者视为日本国民:

凡生于日本国内者、生于国外但父母为日本人者、具有归化状的外国人”(第四十二条)。

(11)关于“政权的受用”上,规定了“有下列情况的人停止使用政权:

残疾人、狂癫白痴者、身负刑罚者但解除禁锢者不在此限”(第四十三条)。

关于丧失日本国民权利资格的规定有:

“归化至外国加入外国国籍者、不经日本帝国允许从外国政府接受官职、爵位、称号或恩赐金者”(第四十四条)。

关于民众的自由权问题,规定了“国法保障日本国民拥有权利自由并不受他人侵害”(第四十五条),该条款与《日本国宪法》相同。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民自由权利不受侵害、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凡日本国民在日本全国使用同一部法典,受到同一部法典的保护,不给地方及门阀或一人一族以特权”(12)。

另外,国民权利中的言论自由权、出版权、财产保护权、诉讼权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可以说这是一部彻底保障国民权利的宪法草案。

此外,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子弟教育问题上,学科及教授方式自由,但在子弟小学教育上父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明确否定了国家对教育内容的强求划一,强调了教育权在教授者和亲人手中。

第七十七条规定:

“府县令可根据特殊法律制定纲领,府县自治可根据地方特色进行,政府不得加以干预,国会也不得侵犯其权威。

”(13)这是关于地方自治的规定,是一心致力于中央集权的明治政府完全不会考虑到的,有点类似于美国的各州法律与联邦宪法之间的关系。

   第三篇“立法权”包括“民选议院”、“元老议院”、“国会职权”、“国会开闭”、“国宪改正”等五章内容。

民选议院由通过直接投票选出来的代民议员组成,每20万人口产生一名议员。

议员任期三年,每两年改选其半数。

民选议院的权力很大,有起草财政方案权、检查施政及改正其弊害权、弹劾官吏权、处罚议员权等等。

宪法的第八十六条规定:

“民选议院拥有对行政官提出的议案进行讨论的权利,并且有修改皇帝提出的议案权。

”(14)这是国会优于天皇的法规,虽然宪法表面上承认君主主权,但实际上主要倾向于民权。

此宪法草案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元老议院议员资格排序的规定:

“元老院由国帝任命的40名议官组成,不得兼任民选议院议员”(第九十七条)。

“满35岁以上具有下列资格的日本人可成为元老院的议官:

(1)民选议院的院长;

(2)三次当民选议员者;(3)执政官诸省卿;(4)参议官;(5)任三等官以上者;(6)日本国的皇族华族;(7)海陆军的大中少将;(8)特命全权大使及公使;(9)高等法院的院长及法官以及大检查官;(10)地方长官;(11)有功者或德才兼备者”(第九十八条)。

(15)该宪法将日本的皇族与华族放在第六位,与将皇族、华族放在第一位的《嘤鸣社宪法草案》形成鲜明对比。

这不仅表明了地方民权派的彻底的民主意识,而且还从侧面反映了文明开化与西方文明在底层社会展开的实际状况。

   关于“国会的职权”,宪法规定:

“国会掌管确定国家的长久秩序、商定国家宪法、对此进行删改添加、兴废千古不变之三大制度等事宜(第一百零八条);国会由国帝、拥有立法权的元老院和民选议院构成(第一百零九条);国会一切活动都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机密需召开秘密会议时,应十人以上议员要求可禁止各院议长旁听(第一百一十条);如果政府在宪法、宗教、道德、信仰自由、个人自由或法律上违背了国民一律平等之原则,或有危及国家防御安全之行为,国会应竭力反对并追究根源,同时还拥有否决其颁布条法之权”(第一百一十二条)。

(16)前述的有关规定之间也有相互抵触、互为矛盾的地方。

这是由于宪法是由地方民权论者起草的,出现前后矛盾或不成熟的地方在所难免。

总体来说,它并不影响这部宪法的民主性,也并没有影响后人对它的评价。

   第四篇“行政权”也由13项条款构成,与《嘤鸣社宪法草案》中“行政官”部分的13项内容相似:

“国帝总揽行政官;行政官由太政大臣与各省长官构成;太政大臣可兼任大藏大臣;各省长官的序次如下:

大藏卿、内务卿、外务卿、司法卿、陆军卿、海军卿、工部卿、宫内卿、开拓卿、教部卿、文部卿和农商务卿;行政官可兼任两议院议员;行政官负责起草每年的国家财政预算案,并在议院讨论;行政官负责每年的国费决算书并向议院报告等。

”(17)

   第五篇“司法权”由35项条款组成,与《嘤鸣社宪法草案》中“司法权”部分的8项条款相比,更为详细。

例如,有一条款规定:

“司法权由国帝总揽之;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治罪法、山林法及司法官的构成,在全国范围内平均分配名额等。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禁止对国事犯宣告死刑,并且其罪行事实由陪审员定夺。

”(18)这是对批判国事的人员实施人身保护的法律条文。

   这部《日本帝国宪法》,是色川大吉教授于1968年在五日市深泽家的土仓库中发现的。

该宪法草案体现出的人权意识的成熟情况,在既存的民间宪法草案中首屈一指,被称为“民众宪法”。

因该宪法草案直接反映了五日市民权发展的状况,所以发现者将其命名为“五日市宪法草案”。

   四 爱国社系统的主权在民思想

   爱国社的植木枝盛于1881年8月28日起草的《日本国国宪案》(也称《东洋大日本国国宪案》),是明治时期一部重要的私拟宪法草案。

其主要特征是:

确定了天皇大权、国民主权、一院制、抵抗权、革命权、不服从权和联邦制,规定议会的权限非常大。

   植木枝盛(1857—1892),土佐藩(今日本高知市井口町)藩士之子,思想家、政治家、自由民权运动的理论指导者,18岁便参与组建自由民权运动的重要政治组织立志社(19)。

植木枝盛的国家论思想属于国权论范畴。

但是,他的国家论思想与一般国权论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

他将“民为国本”的儒家思想与西方的人权理念嫁接起来,提出了国权论国家思想,认为民权相对于国权而言更为重要,国家要想做到重视民众,必须维护“作为国本之人民的自主自由”和制定“作为国之大纲的宪法”。

(20)可以认为,正是在这种认识的支撑下,他才有了1879年的《民权自由论》、1880年的《民权自由论二编甲号》和1881年的《日本国国宪案》。

《民权自由论》是“原论”,《日本国国宪案》是凝聚了“国家构想”(21)的主要作品。

他将自由比喻为人体,认为自由是有头脑、有手足、有身心的一种存在,自由是上天给予的,即他抱有“人上无人,人下无人”(22)的天赋人权思想。

那么,民众如何伸张权利,如何伸张自由呢?

最为可行的现实手段就是设立民选议院和制定宪法。

他在1880年撰写的《民权自由论二编甲号》中宣扬自由理念,将自由权分为“私事上之自由权”与“公事上之自由权”。

“私事上之自由权”包括:

保全生命的自由权、人生的自由权(又称心身动作的自由权,包括思想、言论、出版、交通、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财产的自由权等。

(23)“公事上之自由权”包括:

参政权、请愿权、诉讼权、建议权、充任官吏权、受政府保护权等。

(24)由此可见,他已经为宪法构想做好了准备。

   植木枝盛起草的《日本国国宪案》由18篇和附则总计220项条款构成。

第一篇“国家大则及权利”规定:

“日本国依据日本国宪法确立并存在(第一条);日本国设立法院、行政府、司法厅,宪法制定其规则(第二条);日本国家为了运营国家政府可具备必要之事务(第三条);日本国家可与外国交往并与之缔结条约(第四条);日本的国家不得制定抹杀日本个人自由权利的法律法规(第五条);日本的国家不得干涉日本国民各自之私事(第六条)。

”(25)它充分肯定了宪法之于国家的重要性,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国家组建原则。

   在第二篇“联邦大则及权限并各州相关法”中,植木枝盛将联邦与州的概念引入宪法,模仿美国建制。

例如,草案中规定:

“联合日本武藏州、山城州、大和州、和泉州、摄津州、……对马州、琉球州等为日本联邦(第七条)。

”(76)这一条列举了70个州,并主张由联邦统一管辖,而各州具有相对的独立权。

其进步意义在于:

幕藩体制崩溃后,第一次将日本的行政区划构想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构想是否可行暂且不论,但却是在打破原有“藩即国”理念后,再次主张地方自由化与相对独立化的具体表现。

草案第九条规定:

“日本联邦以保护日本各州的自由独立为主。

”第十条规定:

“日本国内尚未独立的州由联邦管理之。

”第十一条规定:

“在外国入侵各州时,日本联邦有责任保护其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规定:

“日本联邦可以确立日本各州相互间之规则。

”(77)

   第四篇“日本国民及日本人民的自由权利”由35项条款构成,体现国民主权主义的规定尽在其中。

例如,宪法规定:

日本人民在法律上平等(第四十二条);日本人民有保全生命、四肢、形体、健康、面目和使用地上之物品的权利(第四十四条)等。

(28)宪法还规定:

日本人民有思想的自由(第四十九条);有信教自由、言论自由、议论自由、出版自由(第五十至五十三条);日本人民有自由集会的权利、有自由结社的权利、有自由行走的权利、有居住不受侵犯的权利(第五十四至五十八条)。

这些充分保障人民权利的草案决定了该宪法条款的民主性。

另外,此草案引人注意的是对人民的抵抗权和革命权亦有所规定:

“日本人民有权抵抗一切非法行为(第六十四条);政府违背国家宪法时,日本人民有权不服从之(第七十条);政府官吏压制人民时,日本人民有权排斥之(第七十一条);政府恣意破坏国家宪法,摧残人民之自由权利,违背建国之宗旨时,日本人民有权推翻现政府,另建新政府(第七十二条);日本人民有权拒绝士兵的住宿请求(第七十三条)。

”(29)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抵抗权与革命权,是对明治启蒙思想的超越,并成为自由民权运动反政府斗争的有力思想武器。

事实上,植木枝盛起草的这部宪法,受美国宪法的影响最大。

   虽然上述几部宪法草案在当时堪称先进和优秀,但并不为明治政府所认可,因此宪法条款中所表现出来的“主权在民”的划时代构想被埋葬了,在65年后的现行《日本国宪法》中,这种思想才得以传承下来。

可见,这种来之不易的民主与人权思想应该成为、也有理由成为普通民众捍卫的对象。

另外,几部宪法草案中对天皇地位估计的差异与错位,反映了明治时代的文明开化及启蒙思想在日本底层社会所引起的“国权”与“民权”在思想上的二元对立。

   注释:

   ①参见陈秀武:

《论近代日本国家意识的形成》,《东北师大学报》2005年第4期。

   ②信夫清三郎:

《日本政治史》第三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167页。

   ③土方和雄『ぃま天皇制を考ぇる』、学習の友社,1986年、28頁。

   ④沼间守一(1843—1890),民权论者,江户人,为幕府所用,明治维新后为政府服务。

辞官后为民权运动创建嘤鸣社,并参与发行《东京横滨每日新闻》以及参与立宪改进党的创建活动。

   ⑤金子堅太郎·末广重恭等「嘤鳴社憲法草案」、江村栄一编集『日本近代思想大系9憲法構想』所収、97頁。

   ⑥同上书,第97—98页。

   ⑦同上书,第98—99页。

   ⑧金子堅太郎·末广重恭等『嘤鳴社憲法草案』、100頁

   ⑨同上书,第101页。

   ⑩同上书,第102页。

   (11)千葉卓三郎等「日本帝国憲法」、江村栄一编集『日本近代思想大系9憲法構想』所収、135頁。

   (12)同上书,第135页。

   (13)千葉卓三郎等「日本帝国憲法」、江村栄一编集『日本近代思想大系9憲法構想』所収、138頁。

   (14)同上书,第138页。

   (15)同上书,第139页。

   (16)千葉卓三郎等『日本帝国憲法』、140頁。

   (17)同上书,第143—144页。

   (18)同上书,第144、145页。

   (19)立志社,土佐地区的政治团体组织,1874年由板垣退助(38岁)、片冈健吉(32岁)、植木枝盛(18岁)、林有造(33岁)等创立。

宣传天赋人权思想,以“增长人民的知识、养成风气、提高福利、自由进步”为目标。

发表人民主权、一院制议会、人权保障等内容的《日本宪法与预见案》。

以1875年大阪爱国社为发端,成为国会期成同盟、自由党的核心,机关杂志为《海南新志》、《土阳杂志》、《土阳新闻》,根据地立志学舍成为传播近代教育与民权思想的据点。

在1880年的国会开设请愿运动中发挥了核心作用,1883年改称为海南自由党。

   (20)家永三郎等『植木枝盛集』第一巻、岩波書店,1990年、21—22頁。

   (21)鹿野政直『近代日本思想案内』、岩波書店、1999年、65頁。

   (22)植木枝盛『民榷自由論』、149—151頁。

   (23)植木枝盛『民榷自由論二编甲号』、松本三之介编集『近代日本思想大系30明治思想集Ⅰ』、筑摩書房、1976年、154—1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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