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税法(第三版)》PPT教学课件:第十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环境保护税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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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环境保护税法,主讲人:

学习目标,1.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的概念、特点。

2.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

3.能够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一定比例所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范围较广。

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税制的主体税种,其征税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我国境内所有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税基,意味着对所有纳税人都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此,它的征税范围比其他任何税种的征税范围都要广。

(2)具有附加税性质。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附征,其本身没有特定的征税对象。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消费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3)税款专款专用。

一般来说,税款收入都直接纳入国家预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到国家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税法并不规定各个税收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

但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同,其所征税款要求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4)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负担水平是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及其资金需要设计的。

城镇规模大的,税率高一些;反之,就要低一些。

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这种税率设计方法还体现了受益原则。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其征税范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同,不仅包括城市、县城、乡镇,而且包括农村。

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要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要素,(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要素,(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即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4)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要素,

(一)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两税”税额决定的。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税额适用税率【例11-1】某市贝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0月经营活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当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40万元,上月账面期末留抵税额30万元因符合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政策,已在10月申请退还。

假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40)=6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60-30)7%2.1(万元),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环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两税”的环节。

纳税人只要发生“两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纳税期限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两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两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三)纳税地点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因此,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

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缴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

各油井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三)纳税地点(3)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4)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5)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02,环境保护税法,一、环境保护税概述,环境保护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征税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具有以下特点:

(1)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特定性。

(2)环境保护税税目的特殊性。

(3)环境保护税税额(税率)的地域性。

(4)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多样性。

(5)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的协作性。

一、环境保护税概述,

(一)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

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的法律要素,

(二)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环境保护税的法律要素,(三)环境保护税的税率,二、环境保护税的法律要素,(四)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环境保护税的法律要素,(四)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

(2)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二、环境保护税的法律要素,

(一)计税依据环境保护税以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应税噪声分贝数为计税依据。

具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2)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吨)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3)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计算方法与顺序计算方法与顺序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进行计算:

自动监测。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监测机构监测。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核定计算。

不能按照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计算方法与顺序具体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见教材表11-2。

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应按照污染当量数、固体废物排放量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所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适用税额,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例11-2】某省A企业2019年9月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氮氧化物20千克,一氧化碳30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A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税额,已知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95千克、0.95千克、16.7千克和0.0001千克。

(1)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100.9510.53氮氧化物污染当量数200.9521.05一氧化碳污染当量数30016.717.96汞及其化合物污染当量数10.000110000,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按污染当量数排序。

汞及其化合物(10000)氮氧化物(21.05)一氧化碳(17.96)二氧化硫(10.53)。

(3)计算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

按规定,对排列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汞及其化合物应纳税额100001.212000(元)氮氧化物应纳税额21.051.225.26(元)一氧化碳应纳税额17.961.221.55(元)A企业1月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合计为:

12000+25.26+21.5512046.81(元),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例11-3】某省B企业2019年9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各1千克;排放其他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挥发酚各20千克。

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计算B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

0.0005、0.005、0.04、0.02、0.02、0.025;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4、0.5、0.49、0.8、0.08(单位:

千克)。

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

总汞污染当量数10.00052000总镉污染当量数10.005200总铬污染当量数10.0425六价铬污染当量数10.0250总砷污染当量数10.0250总铅污染当量数10.02540可见,总汞(2000)总镉(200)六价铬(50)、总砷(50)总铅(40)总铬(25),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

按规定,对第一类水污染物对排列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总汞应纳税额20001.42800(元)总镉应纳税额2001.4280(元)六价铬应纳税额501.470(元)总砷应纳税额501.470(元)总铅应纳税额401.456(元)B企业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合计为:

2800+280+70+70+563276(元),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

悬浮物(SS)污染当量数2045生化需氧量污染当量数200.540总有机碳污染当量数200.4940.82氨氮污染当量数200.825挥发酚污染当量数200.08250可见,挥发酚(250)总有机碳(40.82)生化需氧量(40)氨氮(25)悬浮物(SS)(5)。

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

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收取。

因此,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挥发酚、总有机碳、氨氮征收环境保护税。

挥发酚应纳税额2501.4350(元)总有机碳应纳税额40.821.4=57.15(元)氨氮应纳税额251.4=35(元)B企业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合计为:

380+57.15+35472.15(元)(5)B企业2019年9月共计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3276+472.153748.15(元),三、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二)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三)税款征收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这里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和应税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四)法律责任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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