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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芜湖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草案)

草案送审稿

依据与参考

芜湖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名称中选择增加“实施”,更为精准并贴合条款内容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立法的目的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本市所辖各行政区以及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一条第二款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适用范围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委会),负责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决定土地储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部门职责

根据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的管理。

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以及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参考: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137号)注:

该办法2012年进行修改,引用为最新条款。

第九条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土委会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和管理规范;

(二)审议、决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审议、决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四)审议、决定按收购程序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

(五)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

第七条【部门职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并配合完成收储地块土地报批及农用地转用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配合完成收储地块的不动产权属注销等工作;

(四)受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

(五)承办市土委会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

第八条【部门职责】市国土局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开展储备土地权属调查和登记;

(三)依各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的收回手续

(四)办理收储地块内不动产权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五)组织土地储备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工作;

(六)办理拟入库储备土地的确权登记;

(七)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

第九条【部门职责】市财政局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二)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并及时拨付;

(三)审核并列支土地储备成本;

(四)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对土地储备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

(六)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十条【部门职责】市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定收储地块规划用途;

(二)及时研究收储地块规划指标,确定规划红线;

(三)及时出具储备土地规划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四)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

第十一条【部门职责】市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对收储地块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收储地块核定征收成本概算;

(四)对收储地块内被征收人为法人单位的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审核;

(五)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市土储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三)筹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四)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

(五)负责土地储备日常工作;

(六)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五条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部门职责】市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收储地块征收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分宗地出具征收成本费用决算报告。

(二)对以按收购程序办理收储的地块,对其收储补偿金额进行审计确认。

(三)对收储地块的收储成本进行审计确认;

(四)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其他各部门按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协调机制】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报市土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参考:

《江苏省土地储备规划编制规范(试行)》(苏国土资发〔2014〕232号)

第3.3条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储备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已批准规划,合理预测规划期内土地储备需求量,对规划期内可收储开发的土地资源在规模、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规划要求】土地储备规划应当包括一定时期(5-10年)内城区土地储备的总量、规模、结构类型、区域分布、分期储备方案等。

对列入规划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相关部门审批时须严格控制。

参考: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02.03发布)

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的有效期限为5年至10年。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储备土地总量、储备土地补充周期、储备方式及储备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七条【规划编制】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规划、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四条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计划内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上年度末拟收储土地和入库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二)年度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计划;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计划。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库管理的土地。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五条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十九条【规划编制】市土储中心应会同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市土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六月底前可调整一次,并按规定进行报批。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四章范围与程序

第二十条【规划要求】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原土地使用单位进行核查、评估和治理,原使用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负责开展。

在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七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二十一条【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依照城市规划或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

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八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

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二十二条【有偿收回土地】下列国有土地通过依法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参考: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无偿收回土地】下列国有土地依法无偿收回,由市国土局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一)土地出让年限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二十四条【有偿收回流程】以有偿收回方式实施收储,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块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提出土地使用权收回申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收回手续,并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开展征收、补偿工作,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市规划局确认地块规划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四)地块达到“净地”后,各区政府(管委会)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交地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市国土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五)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规定对收储地块成本提请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审计确认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办理地块结算手续。

其他类型的有偿收回按收购土地收储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征收流程】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后纳入土地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规划,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确认储备土地规划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二)市国土局对拟储备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提请市国土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四)被征地所在地的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与安置;

(五)征地补偿与安置完成后,由视国土局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六)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规定对收储地块成本提请审计,审计确认后,市收储中心按规定办理地块结算手续。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定。

第二十六条【收储土地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并纳入土地储备。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国土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参考: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第十二条第七项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补偿标准】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市审计局确认后,由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九条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第二十八条【收购流程】以收购方式实施收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储中心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收购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房屋权属及现状进行调查核实;

(二)市土储中心提出申请,市规划部门确认收购土地现状和规划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各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咨询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评估;

(四)市土储中心或各区政府(管委会)将评估结果报市审计局审计确认;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审计结果拟定收购土地储备方案,,报市国土局审核并提请市土委会批准,收储方案应包含收购土地收储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

(六)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土委会批准意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及地上房屋收购价款;

(七)市土储中心提出申请,市国土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使用权人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参考: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购提出。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二)权属核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价格确定。

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四)方案报批。

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签订合同。

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费用支付。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七)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储备登记】储备土地入库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城市规划用途或储备用途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使用权类型注记为其他(政府储备)。

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十条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前期开发、管护与利用

第三十条【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具体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按期完成。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第三十一条【管理维护】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

原则上储备土地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管护,各区要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第三十二条【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在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参考: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第十四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三条【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市区土地供应计划。

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手续。

参考: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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