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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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全》
《武汉市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全)》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一、正常退休申报
(一)申报条件
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xx年。
(二)申报时应携带的相关资料
1、本人身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原件(收复印件)
2、《武汉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申报窗口领取)
3、本人退休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到灵活就业待遇申报窗口领取统一表格)
4、本人近期一寸照片3张
5、本人档案(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到咨询窗口领取《档案调阅函》,凭《档案调阅函》到相关部门领取档案)
6、其它相关资料(灵活就业人员带本人邮局缴费存折)
(三)申报时间
每月的1至22日(法定休息日除外)。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
(一)申报条件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xx年。
凡按本项退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xx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二)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时应携带的相关资料
1、原单位特殊工种目录复印件(资料来源于原特殊工种工作单位)
2、原单位工种其他职工已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复印件(资料来源于原特殊工种工作单位)
3、本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到提前退休申报窗口领取统一表格)
4、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原件(收复印件)
5、退休审批表(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提前退休申报窗口领取)
6、本人近期一寸照片4张
7、本人档案(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咨询窗口领取《档案调阅函》,凭《档案调阅函》到相关部门领取档案)
8、其它相关资料(参保单位申报需附公示表)
(三)申报时间
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21-25日。
注意事项:
1、按全市统一规定,本人档案中须有三处以上的记录与申报的特殊工种名称一致,且能证明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8-xx年,提供证明和复印件无效。
2、当季到龄当季申报,退休时间以审批时间为准。
三、因病提前退休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xx年(180个月),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
癌症、精神病、中风卧床)。
(三)申报因病退休时应携带的相关资料
1、五年以上原始病历
2、本人病退申请(精神病病人需监护人签字,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原件(收复印件)
4、本人缴费存折(灵活就业人员)
5、退休审批表(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提前退休申报窗口领取)
6、本人近期一寸照片5张
7、本人档案(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咨询窗口领取《档案调阅函》,凭《档案调阅函》到相关部门领取档案)
8、其它相关资料
(四)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二次,上半年3月21日至25日,下半年9月21日至25日注意:
病历资料不全者不受理。
四、新增退休人员待遇核发
(一)参保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待遇核发
单位经办员持以上相关资料倒带与申报窗口申报,经初审后转待遇复审窗口,复审后打印《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退休(职)待遇审批表》,再凭《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到单位所在社发银行开户,次月领取退休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待遇核发
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上相关资料倒带与申报窗口申报,经初审后转待遇复审窗口,复审后打印《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退休(职)待遇审批表》,再凭《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到邮局开户,次月领取退休费。
五、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发
(一)参保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发所需资料: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
2、死亡证必须要有派出所死亡销户印章
3、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4、离退休(职)人员减少名册表
说明。
如离退休(职)人员存折遗失,单位申请将丧葬抚恤费支付给单位,再转至死亡职工家属的需提供单位报告、单位收款帐号、死亡职工家属委托书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死亡待遇核发所需资料:
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必须要有派出所死亡销户印章;退休人员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离退休(职)人员减少名册表。
如退休人员存折遗失需提供法定继承人相关资料:
1、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如结婚证、户口等,如不能证明继承关系的需公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2、法定继承人需提供银行结算户存折,审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继承人资料身份证等资料,审原件收复印件每月的1至20日(法定休息除外)。
(三)遗属待遇核发
1、所需资料:
《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费审批表》(此表由基金结算中心购买及审批)《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费增减名册表》艺术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持上述资料到待遇申报窗口申报,经初审后到待遇复审窗口复审、打印《遗属审批表》,凭《遗属审批表》到社发银行开户,次月享受遗属待遇。
3、办理时间每月1至22日
(四)在职职工退保待遇核发
1、参保单位职工退保待遇核发所需资料:
①在职职工死亡退保:
需提供死亡职工死亡证,死亡证必须要有派出所死亡销户印章,身原件收复印件;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继承人相关资料:
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如结婚证、户口等,如不能证明继承关系的需公证,审原件收复印件;法定继承人需提供交通银行太平洋支行结算户存折,身原件收复印件2份;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②外来务工人员系农村户口的退保:
外来务工人员回乡务农需提供乡政府回乡务农资料;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银行结算户存折,审原件收复印件2份;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③出国定居人员退保:
出国定居人员需提供国外永久居住证;本人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银行结算户存折,审原件收复印件2份。
2、办理程序:
①单位参保申报
单位经办员持以上相关资料到待遇申报窗口申报,经初审后到待遇复审窗口审核,打印《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凭《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到综合科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②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上相关资料到待遇申报窗口申报,经初审后到待遇复审窗口审核、打印《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凭《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到综合科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时间。
每月的1至22日。
六、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一)参保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需提供申请待遇调整,著名需更改的相关信息及认定依据,待遇调整人身份证复印件;待遇调整审批表;其他可认定待遇调整的资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所需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所需资料调整申请,申请注明调整类型、调整依据等;本人档案;本人退休证;本人身份证,收复印件;待遇调整审批表;其他可认定待遇调整的资料。
(三)办理时间。
每月的1至22日。
七、遗属待遇调整
(一)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遗属待遇调整申请,需注明调整原因;调整人身份证复印件;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费增减名册表;其它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经办员持以上相关资料到特殊业务办理窗口办理。
(三)办理时间。
每月的1至22日。
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一、门诊重症申报:
(一)、门诊重症种类
1、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甚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排斥治疗
2、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治疗(包括放化疗、检查和用药)
3、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相关并发症)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
5、神经病(精神分裂症、器质型精神病、情感型精神病)
(二)门诊慢性病种类
1、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
2、铂金森氏病及铂金森综合症
3、系统性红斑狼疮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申报办理程序:
参保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近
一、二年连续的重症疾病治疗的病历、相关疾病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和医保彩照等资料。
重症初审周期为七天,每周一至周三为医保部门门诊重症内部审核时间。
每周
四、五为对外办理各单位门诊重症申报、鉴定资料退还和初审结果反馈。
初审通过的单位将发给初审合格人员的《武汉市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登记表》。
领到登记表的个人填写完相关必填栏目后在申报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到指定的鉴定医院鉴定,将鉴定结果原件汇同初审的所有资料及重症专用病历交医保科接受复审。
通过的个人将领到专用病历和一张《武汉市医保门诊治疗部分疾病审批登记表》,病人将登记表交于指定的个人选择治疗医院的医保办公室就可以拿着专用病历到定点医院就医了。
请各单位在申报时将资料用档案袋装好写明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个人卡号、申报病种、姓名和年龄于档案袋封面上。
相关的门诊病历如有涂改现象现象或出院小结与病案不符一经查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表格另行粘贴)
二、审核报销(含居民医疗保险)
审核报销的费用类别:
住院、门诊急救、因公外出、转外地治疗、转本市转院医院、急救转住院、异地人员、常驻外地人员、其他应带齐以下资料:
1、费用单据(发票原件)
2、住院每日清单或明细或明细账(原件)
3、出院小结(复印件)
4、ic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费用审核程序
定点医院、定点药
参保单位
每月1-10号两定点单位数据报送
每月21-25号现金垫付医疗费报(两定点单位指定点医院和定点药)
销申报(包括无卡人员、门诊重症超额部分、
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
11-15号医保科对两定单位费用审核
单位经办人将参保人员的住院收据、明
细清单、出院小结、单位报告及费用申报表报医保科
次月医保中心对两定单位费用复审次月由医保科审核后报医保中心审核部
第三个月11-20日由单位到医保
中心财务部领款
现金申报程序
每月21至25日由单位申报条件:
1、在医保卡遗失=损坏并已挂失、补办卡期间所发申报(流动人员除外)生的住院门诊重症费用。
(简称无卡人员)↓
2、办理了异地安置和长驻外地手续的异地住院、
门诊重症的费用。
(异地人员)25至30日初审分类
3、办理了门诊重症的参保人员,由于其住院和门
诊重症当年累计费用超过大额,但其重症定额
未用完所造成的现金垫付费用。
(重症人员)
申报人员类别和资料:
次月1日至3日输机申报人员类别和资料:
打印结算单
一、无卡人员:
1、费用申报表(盖公章,流动人员提供社
会保障卡复印件)
2、单位证明材料(盖公章)
3、收据原件
15日至20日交医保
4、汇总明细清单(有置换材料要附有材料费中心复核
收据,注明产地)
5、出院小结(门诊重症提供处方及相对应的
门诊病历)
下月中旬拨款
二、异地人员:
1、费用申报表(盖公章,流动人员提供社
会保障卡复印件)
2、异地安置登记表
3、收据原件
4、汇总明细清单(有置换材料要附有材料
费收据,注明产地)
5、出院小结(门诊重症提供处方及相对应
的门诊病历)
三、重症人员:
1、费用申报表(盖公章,流动人员提供社
会保障卡复印件)
2、门诊重症病历首页(标明有定点医院、
疾病名称)
3、收据原件
4、门诊重症处方及相对应的门诊病历
5、汇总明细清单
三、异地安置、长驻外地人员变更申报
每月1-15日接单位申报资料并发放登记表
单位将异地人员选有三所定点医院的申报表格交医保科审核
15-20日向医保中心业务部申报
四、生育保险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
每月1-22日
(二)申报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三)生育保险申报资料
1、生育就医登记。
需《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失业人员需携带《失业证》。
2、计生手术登记。
需《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上、取环,需出具医院主治医生的诊断意见和街道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证明。
申请输精(卵)管复通术须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审批证明。
3、申报生育津贴、护理佳津贴。
需《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
护理假津贴还需《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生育津贴(女方)需:
出生证、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
护理假津贴(男方)需: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四)育保险待遇的结算
1、医疗费用的结算:
本地人员:
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理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长驻外地人员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将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异地就医证明、出生证交单位向医疗生育科申报。
2、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2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五)注意事项
1、以上资料除发票和报生育津贴所需《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是原件外,其它要看原件收复印件。
2、生育保险现金报销和申报生育津贴的必须是在生育定点医院生育费用。
3、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等需划入单位帐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5、办理各类异动时间单位申报:
每月1-15日个人申报:
每月1-18日
单位办理重症:
每周
四、周
五、个人办理重症:
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二至四审核报销:
每月21-25日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一、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
(一)单位申报备案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保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科)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办失业保险待遇的报告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备案审核表》(一式二份)
4、失业人员档案
经济性裁员的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安置分流情况及职代会决议。
失业保险科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审核其缴费情况、失业原因,确认缴费年限和享受失业待遇期限,填写《单位申报失业人员备案审核表》,审核人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处领导审批。
单位一次申报100人以上的,失业保险科审核后,经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复核,报市局领导审批。
单位收到审批结果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交失业人员本人,并敦促其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二)失业保险金个人申领
1、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从失业前所在单位取得《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后,应先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到本人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并持《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2、申领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②登记照片一张③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④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证明⑤《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经失业保险科办理申领登记手续后,发给《武汉市失业人员证》,出具《失业保险金发放开户通知单》,失业人员开户后,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经失业保险科审核,确认缴费年限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额,产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表》及《失业保险金发放开户通知单》,待其开户后,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住院医疗诊治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的,凭《武汉市失业人员证》、病历、住院通知书,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失业人员住院登记表》,报失业保险科批准。
失业人员因急诊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应在住院后5天内,凭医院急诊单及上述有关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和失业保险科补办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需转移至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提供申请,医院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和医院有关部门签署转院意见,送失业保险科审核,报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批准。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享受此待遇。
失业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后15日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武汉市失业人员证》
2、《失业人员住院登记表》
3、出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诊治费发票及住院医疗诊治费明细清单
一般疾病报销医疗政治费的35%,重症疾病报销医疗诊治费的50%。
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
失业保险科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应报销的比列及金额,产生《失业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诊治费审核表》,审核人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应在7日内到失业人员生前常驻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失业人员死亡登记,并于15日内到失业保险科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并提供下列材料:
1、《武汉市失业人员证》
2、死亡失业人员户口簿
3、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
4、社区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申领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子女超过16岁人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和研究生)就读的证明
失业保险科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待遇标准,产生《失业人员死亡丧葬和抚恤金审核表》,审核人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批。
五、失业保险待遇恢复
失业人员申请恢复失业保险待遇,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
2、社区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3、其他的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对恢复原因进行核实,确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填写《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审核人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批。
六、“两劳”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保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实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社区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3、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证明
4、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
失业保险科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领取资格和期限,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备案审核表》,审核人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批。
七、失业保险待遇转迁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非武汉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回原籍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本人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科审核,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转迁证明》,报经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函告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待回函后,办理失业保险金转出手续。
(二)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武汉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待转入的失业保险金到账后,确认其享受期限及标准,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转入手续,并在系统中生成其信息后,通知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科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工伤待遇审核
一、工伤事故的登记
(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
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并在2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开发区工伤待遇审核科(以下简称工伤科)报告。
本辖区参保的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2日内到我处工伤科进行事故登记。
(二)工伤科应做好用人单位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患病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并打印《武汉市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武工伤险1号),供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三)对住院救治的疑似工伤人员,工伤科应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备案。
二、受理工伤认定申报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3、参保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也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本处工伤科领取,申请人需盖手印,单位申报需盖公章并填写单位编号及个人医疗保险编号);
2、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历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5、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府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他旁证材料(如:
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7、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8、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9、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区工商局查询、打印)
10、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需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患病人员的基本情况,写清楚医院初次诊断结论,电脑打印
11、其他材料,见我处印制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三、办理程序
(一)工伤科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工伤认定材料接收凭证》;如材料不齐的,当场开出《工商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
(二)工伤科在收齐材料后,输机录入资料到工伤人员申报数据库,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市工伤认定处。
(正常情况下,每周四报送)
(三)市工伤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工伤保险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申报单位或个人在5个工作日后到我处工伤科来领取。
(四)我处应积极配合市工伤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五)市工伤处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到伤者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
送达时可要求伤者、用人单位直接在认定书上签收或在《武汉市工商伤保险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
也可根据需要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
(正常情况下,市工伤处直接通知申报工伤的单位或个人,到伟业大厦5楼市工伤处签收)。
(六)申报工伤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以后,及时报送《工伤认定决议书》(原件一份)到我处工伤科,并领取《武汉市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武工伤险表2),参保单位到工伤科开具工伤人员的《足额参保证明》,进入工伤等级鉴定的流程。
(目前工伤等级鉴定的整个流程都在市伤鉴定中心完成)。
待拿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