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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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一、海洋部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2
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涉案材料和有关线索,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行为。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当事人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消除或者减轻海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较轻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下的罚款。
1、对个人处罚50元以下、单位处罚1000元以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备案。
2、对个人处罚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单位处罚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提出拟处罚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般程序并备案。
3、对个人处罚10000元以上、单位处罚50000元以上,执行会审制度,由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提出拟处罚意见,经会审后做出处罚决定,
执行一般程序并构备案。
4、凡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和使用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注销海域使用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均执行会审制度。
5、所有处罚均适用听证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前均告知被处罚方有听证的权利和听证申请时限、联系方式和听证组织机构,听证由执法机构的法制机构组织,并报上一级法制机构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
1、非法占用海域面积较大,情节严重。
但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等。
2、已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擅自进行用海活动的。
3、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超面积使用海域的。
4、能够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较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10倍的罚款。
1、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占用的海域或围、填海面积巨大,违法行为对当地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等。
3、未作任何申请,同时所用海域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擅自进行用海活动。
4、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占用海域情节严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15倍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涉案材料和有关线索,坦白自身违法事实或揭发、检举其他违法行为。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当事人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消除或者减轻海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较轻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下的罚款。
1、非法围、填海海域面积较大,情节严重。
但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等。
2、未获批准进行围、填海的。
3、超批准面积围、填海的。
4、非法围、填海情节较重但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较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15倍的罚款。
1、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围、填海域面积巨大,违法行为对当地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等。
3、未作任何申请,擅自进行围、填海,同时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4、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严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20倍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5
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但经警告立即办理相关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继续使用海域的,经警告依然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
2、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适用第42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6
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1、已积极申报新的海域使用手续。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部分改变使用用途,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1、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但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
2、未申请办理新的海域使用手续。
3、能够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围海型项目的,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
2、未申请办理新的海域使用手续。
3、能够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1、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填海型项目的,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
2、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7
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非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9
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
2、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的调查。
警告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妨碍、抗拒或阻挠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2、拒不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3、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的调查。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73
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虽然已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就倾倒废弃物的。
2、海洋倾倒许可证已经过期,但未续办仍进行倾倒。
责令限期改正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未申请海洋倾倒许可证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增养殖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水域违法倾倒废弃物。
2、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擅自倾倒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15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罚款
1、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的。
2、事故发生不及时上报,并拒不接受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74
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2、申报但未按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作业的。
警告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及其他有关技术和资料的。
2、拒绝申报污染物的有关事项的。
3、排放的污染物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造成海洋环境较大的污染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报告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2、事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75
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配合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警告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服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监督检查。
2、妨碍、抗拒或阻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的、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76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1、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2、对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自然保护区破坏轻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
1、对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自然保护区破坏较重,但能够采取补救措施。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
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1、对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没有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
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含有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未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含有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调查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86
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未在规定的倾倒区内倾倒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的倾倒区内倾倒作业,造成严重后果,但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的。
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在渔业增养殖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水域违法倾倒废弃物的。
2、拒不配合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11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46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施工情节较轻的。
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1、未作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违法施工。
2、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已申报,但未验收而投入运行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已申报,但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
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未申报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
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12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47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已重新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经核准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未重新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未重新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已重新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经核准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未重新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未重新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情节较重的。
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13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48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措施造成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运行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措施造成后果较重的。
处30000元以上70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措施造成后果严重的。
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造成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运行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造成后果较重的
处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造成后果严重的
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4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49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1、建设单位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轻微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
3、主动恢复海域原状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
1、建设单位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一定程度的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
3、能够恢复海域原状的。
海洋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费用等值罚款
1、建设单位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严重的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2、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1、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
3、主动恢复海域原状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
1、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造成一定程度海洋环境污染的。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
3、接受处理并主动恢复海域原状的。
海洋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费用等值罚款
1、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的。
2、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15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50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填充材料进行填海的,造成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填充材料进行填海的,造成后果较重的。
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填充材料进行填海的,造成后果严重的。
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16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51
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未按规定报告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报告排放污染物的情况造成海洋环境轻微污染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报告排放污染物情况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1、未按规定报告添加物的种类和数量,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2、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添加物的种类和数量的。
积极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报告添加物的种类和数量,造成海洋环境轻微污染的。
2、能够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报告添加物的种类和数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2、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3、拒不上报添加物的种类和数量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未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未造成后果,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示后纠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后果较轻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未按规定报告海上爆破作业的时间和位置,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报告海上爆破作业的时间和位置,造成轻微危害的。
处10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