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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控制权问题探讨

共有产权控制权问题探讨

共有产权控制权问题探讨

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之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取代市场,是因为能够借助权威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企业效益。

企业契约确定了企业成员的合作方式,以及合作过程中重大事宜的处理程序和原则,其中的关键之一,是确定企业权威的主体即共有产权控制权的归属。

3.1谁拥有共有产权控制权?

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共有产权控制权不仅仅是补充契约形式的剩余控制权,而是全部控制权,故也可以称为企业控制权。

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终极控制权的归属。

企业控制权来源于企业契约。

因为企业契约而形成的企业这一新的法律主体,拥有共有财产的各项权利,当然也包括控制权。

从企业契约的共益特征看,企业共有财产的控制权是在企业契约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利益存在方式,是利益融合和利益冲突的共同产物。

因此,其终极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都只能属于各种不同要素的投入者即企业所有成员共有。

任何成员失去了剩余索取权,就会失去了对于追求“剩余”的必要热情。

企业作为一种合作以求取共赢的组织,剥夺了一个成员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意味着这个成员并不属于这个组织。

终极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一致,应该看成是企业契约的一种本质特征。

接下来需要明确企业初始控制权的归属。

由于控制权的实际行使不可能由所有成员同时进行,那就意味着要产生无法承受的交易费用,因此,法律上往往需要先行规定初始控制权的归属,以保证企业契约的循序运行。

按照公司法,初始控制权一般规定由企业契约的中心签约人,也就是发起人行使。

发起人为多人时,再在其中预先规定最大股东为召集人。

这里其实存在着最初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的主体形式上是全体股东(因为公司尚未成立),受托的主体是发起人。

因此,发起人有义务在公司成立大会上向全体股东报告股款筹集和开办费使用情况,并经审议通过。

当不符合条件而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还要赔偿其他股东的利息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过程并不存在资本雇佣劳动或者劳动雇佣资本的问题,而是企业全体成员雇佣了核心资本家的劳动。

我国解放前的股份有限公司较普遍地对发起人单独发放红利,以对于他们作为中心签约人付出的劳动给予酬劳。

又因为那时的公司里员工普遍参与利润分红,因此,这种酬劳并非仅仅出自其他股东,也同样出自于公司员工。

可以看成是公司全体成员对其功绩的褒奖。

企业终极控制权属于公司全体成员,由此可见一斑。

最后,需要明确企业现实控制权的归属。

单纯站在共有产权角度,控制人作为法律人的代表与自然人一样要面对市场,根据对于交易品的价值判断以及对于交易对象的价值判断,“寻租”,并加以实现。

买卖什么和与谁买卖,构成共有产权控制权人的最主要职责。

经济学是从最大化原则出发研究这一问题的。

在回答企业控制权应该归谁时,其依据是归谁才有助于企业效益最大化。

由于企业效益最大化被理解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效益最大化的结果,而利益相关者各自效益最大化又是市场条件下理性博弈的结果,因此企业契约的运行状况和运行结果就成为决定企业控制权归属的基本制约条件。

企业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应当能表达企业决策的形成过程及效力确定,以提高企业运行的效率,求取剩余价值的最大化。

离开了企业的这种基本目的,企业本身就没有必要产生,共有产权本身就不会存在。

因此,这一点应该是勿庸置疑的。

否则企业治理的其他任何问题都会陷入歧途。

企业成员各方都是企业的签约人,这是契约本质要求的平等。

无论是强调“资本雇佣劳动”,还是“劳动雇佣资本”,都还只是在追求“身份”。

当这种“身份”在契约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时候,往往就蕴含了制度内的“败德”。

资本家利用这种身份企图强占“契约”要素产生的全部剩余,国家利用身份造成“同股不同价”,农民因为“身份”被迫缴纳税金,都是这种“身份”导致“败德”的典型实例。

而当另一些利益集团不满足于“身份”的压迫,又不能通过真正的契约加以解决时,就形成了制度外的“败德”。

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现实控制权的归属,不应该固定于某个单一的利益集团,也不应该归于任何一种固化的模式。

将企业控制权固定于某个单一的利益集团,只是制度内“败德”的一种手段,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

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正像在封建时代,战争中和法庭裁判中的最高权力是地产的属性一样。

打破这种“资本的属性”,让“工业上的最高权力”,归属于“契约”,才能更好地解放社会生产力,也正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必由之路。

现实控制权的归属,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实践历史性的形成,并根据进一步的发展趋势相应的变化。

既要考虑“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才是好猫”,又不能在企业不再需要捉鼠的时候,还让“好猫”去担纲挑梁。

中共的首任领袖是陈独秀,因为他是“中心签约人”,从而取得了初始控制权。

根据革命实践历史性形成的领袖是毛泽东,因为在“推山”(阶级斗争)过程中,他能导致整个组织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取得了现实控制权。

当然,在不需要以“推山”为主要目的,而需要着重于“建楼”的时候,毛还是醉心于“推山”,组织又没能及时做出制度变迁,从而违反了组织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给人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使得组织几近于崩溃。

这里应该注意,自始至终拥有终极控制权的,应该是全体党员,而不是初始控制人、现实控制人、部分党员或利益集团。

正是因为全体党员行使终极控制权,按照中国革命的“市场经济规律”(人民利益最大化)办事,才抵制了当时的制度内败德(由共产国际确定中国党领导),做出了正向选择。

当然,如果说,终极控制权的拥有者在中国革命时期做出了正向选择,那么在中国建设时期总体上是因为“路径依赖”而做出了逆向选择。

导致这种逆向选择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信息不对称,而是信息的全面匮乏,因为对于如何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党、全民乃至于全世界当时都还只是在探索之中。

信息的全面匮乏,是由于组织的具体目标超前造成的,在资本主义还没有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企图直接进入社会主义,本身就与马克思主义循序发展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不符。

因此,在另一层意义上,不是对领导人本身做出了“逆向选择”,而是对组织目标做出了“逆向选择”。

共产党与企业,对于组织控制权的确定,应该是有很多共同特性的。

其事不同,其理则一。

作为一种借鉴,应该有助于我们对企业控制权的理解。

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确认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共有产权控制的合目的性,也就是共有产权由什么人控制,如何控制,都要符合企业契约边际贡献最大化的要求,从而必须摒弃任何从单一个别产权角度出发确定共有产权控制权的设想。

按照这个原则,由任何人掌握企业控制权,都要站在企业整体的立场上考虑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站在其利益集团的立场上考虑其利益集团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一句话,就是一定要做出“蛋糕”,且争取“蛋糕”的最大化。

如果一个企业,连起码的契约边际贡献都不能实现,没了“蛋糕”,还去讨论如何防止蛋糕师傅偷吃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分配“蛋糕”,岂非毫无意义?

因此,任何主体对于共有产权的任何控制都不允许违反这个原则。

在这个原则下,先验地认为“资本雇佣劳动”或者“劳动雇佣资本”是没有意义的,固化企业控制权归属的任何企图,都可能蕴涵着“制度内败德”的因子。

“资本”或“劳动”都是从单一个别产权角度考虑问题的,而我们研究共有产权的控制问题,只能从共有产权的角度去考虑,而这个情况下与共有产权对应的个别产权,只能是全部个别产权而不是任何单独的个别产权。

共有产权由全部个别产权而形成的,只有代表了全部个别产权,才有资格行使共有产权。

在这个基础上,只有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洗礼而真正体现出其能力,能够带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人,才应该是企业控制权的“掌舵人”。

决定“掌舵人”的内在标准只有一个:

寻取并能保持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掌舵人”原来的“身份”如何,代表着何种个别产权集团,都不是决定性因素。

当初的资本大小,学识如何,地位高低,不能说明能否成为真正“掌舵人”的任何问题。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

“一切皆有可能”。

8.3.2共有产权控制权是否应当分离?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是否应当分离,讨论的是决策权层次而非执行权层次。

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以及执行权的层层委托代理,不在这里的讨论范围之内。

伯利和米恩斯分析了股权分散造成的公司控制权结构的集中现象,称之为“经理革命”并首次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论点。

如伯利和米恩斯所说:

“企业是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无数个人的财产被集中起来形成巨大的财富集合体,并且,通过这种机制,(投资者放弃的)对这些财富的控制权(controloverthiswealth)也被集中起来,置于统一的指挥之下。

按照这种思路,共有产权控制权的行使,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不同的层次。

直接行使控制权的过程是一种循环往复的博弈。

对外而言,这个过程意味着以较小的外部交易费用寻求并实现经济租金的过程;对内则意味着正确评价各层次工作绩效,并给予相应报酬,以防止经济租金耗散和降低内部交易费用的问题。

当然,因为租值耗散和交易费用都是经济租金的减项,也可以将其作为同一问题的不同表现形式。

间接行使控制权的过程主要是选择或淘汰直接控制者的过程。

会计上所说的一个企业对于另一个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在这里都应该理解为对于目标企业的间接控制。

我们并不赞成伯利和米恩斯所说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观点。

因为他们并没有明确区分共有产权和个别产权。

共有产权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没有分离,同属于企业这个新创的法律主体。

投资者并不拥有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也并非必然拥有共有产权的控制权。

因此,我们理解的“两权分离”,是指共有产权控制权是否分离为直接控制权与间接控制权。

两权是否分离,并不一定是判断企业治理好坏的标准。

在控制者水平相当,且能满足控制需要的情况下,则经济租金应该没有太大区别,而控制层次的减少,可能意味着交易费用的降低。

两权是否分离,应该取决于这一决策对于企业契约边际贡献的影响。

两种情况下经济租金的大小比较,聘请职业经理的选择决策费用以及由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

都是必须综合考虑的因素。

在企业规模较小,专业要求不高的情况下,投资者能够满足企业控制的需要,就会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单层控制。

反之,企业规模越大,专业要求越高,就应该实行两权分离。

因为职业经理在这种情况下本身就代表着一定的经济租金。

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不可能所有股东共同管理,代理成本已经不可避免。

而在经济租金的获取上,职业经理较之一般的股东,显然具有较大的优势。

因此,与其大部分股东委托少部分股东管理,不如委托给职业经理人。

反之,在不考虑其他情况时,股权越是集中,两权分离的可能性越小。

企业规模大、专业程度高、股权又分散时,两权分离是一种主要选择。

企业规模小、专业要求不高,股权又集中时,两权不分离是一种主要选择。

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况,则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由此可以看出,两权是否分离,是否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本身就是企业治理的一种决策。

直接以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董事会设置作为企业治理的核心问题,岂非将这一决策过程摒弃于企业治理范畴之外?

又如何解释不设董事会的千千万万的小企业以及股权集中的亚洲家族企业的实际情况?

由此可见,两权是否分离,也是要以企业契约边际贡献最大化为取舍标准,是第一个原则在这里的具体运用。

两权一旦分离,则又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原则——权责区分原则。

直接控制权和间接控制权一旦分离,就要求必须做到界限分明,责任清楚。

企业控制权作为一种经济职权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因此,也有必要明晰初始产权,并在以后的各个期间,连续界定其产权状况,以便决定奖惩。

初始产权模糊,则其后的权责利关系就难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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