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精品民宿发展、支持总部经济、鼓励企业上市、促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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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精品民宿发展、支持总部经济、鼓励企业上市、促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docx

县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精品民宿发展、支持总部经济、鼓励企业上市、促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县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步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依法成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企业、中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业园区和农庄。

第三条  在我县集中连片流转土地新发展中药材种植100亩以上的,按照每年50元/亩的标准给予土地流转补助,实行一年一补,最长不超过3年。

对经营主体新发展中药材种植100亩以上的,按照100元/亩的标准给予种苗补助、50元/亩的标准给予有机肥补助。

第四条  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房产和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农产品加工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5年内,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数额不超过企业年纳税额,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订单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金融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

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度,用于收购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并执行优惠利率。

第七条  对当年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4万元。

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对新落户的中药材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且在一年内竣工投产的,除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外,追加项目落户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在一年内竣工投产的,追加项目落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主导产品,并积极向食品、保健品、日化及消毒杀菌产品等领域延伸。

对利用***道地药材资源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中药产品和药食同源保健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条  对以茶园、果园、稻田、花卉、林地、水面养殖等农业基地为基础,发展休闲农业观光采摘体验等农作创意项目,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对休闲农业企业依法建设的田园基础设施(含观光温室连栋大棚、物联网、农业作业道、观光游步道、灌溉排水系统、停车场等)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休闲农业创业。

将休闲农业从业人员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脱贫攻坚人员培训以及“阳光工程”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县农委提出书面申报,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法定票据及相关凭证证明,经县农委、财政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付。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申请相关政策时,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本年度内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资金扶持。

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

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县精品民宿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旅游兴县”战略,鼓励并规范精品民宿发展,推动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脱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品民宿发展坚持“规划引领、体现特色、注重品质”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对发展精品民宿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民宿设计团队和大学生参与精品民宿的设计创意。

对经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会采纳的,按照设计规划给予每个作品奖励1—3万元;对承担开发经营的,经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单个项目奖励5万元。

第五条  鼓励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发展精品民宿项目,每个村民宿房间数达50间以上(含50间)、80间以上(含80间)、100间以上(含100间)的,分别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25万元,用于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对重点贫困村新建的精品民宿或移民整体搬迁旧址由村集体自主或合作投资开发精品民宿的(将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按照投资额的70%给予项目村集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突破行政村限制发展精品民宿,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发展规模化、集聚化民宿产业。

对精品民宿经营户10户以上(含10户)、客房50间以上(含50间)且年接待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以公安登记系统录入的住客数据为依据)的协会、连锁经营机构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用于品牌打造、市场营销。

第八条  经县政府立项的美丽乡村精品民宿村且创建成功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实行一次性奖补:

景区型改造村落可申请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以奖代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50万元),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周边景观改造提升及其他相关产业建设;宜居型改造村落可申请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以奖代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享受本条款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补助政策。

第九条  精品民宿经营前三年分别按其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的70%、60%、50%给予经营业主奖励,用于精品民宿发展。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民宿集聚地布设ATM机,为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户提供POS消费终端等电子化结算方式。

对精品民宿开通电子化结算方式前2年正规经营所产生的费用予以奖励,每消费10万元奖励1000元,每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以银行提供的费用清单为依据)。

第十一条  鼓励各部门项目资金投向民宿所在村,用于发展产业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开发精品民宿需要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实施改造后的精品民宿户,被认定为星级农家乐的,可同时享受省、市、县对星级农家乐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我县精品民宿发展有重大影响或重大贡献的精品民宿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投资额,是指基建、设计装修、景观改造等精品民宿配套设施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

不间断营业一年且符合上述奖励补助条件的精品民宿经营业主,应如实填写《***县旅游业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付。

第十七条  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

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且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公司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总部,是指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企业总部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县产业政策;

(二)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县境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

(三)在本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四)依法诚信经营,并且承若10年内不改变在本县经营注册地和纳税地。

第三条  企业总部由县招商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后,报县政府认定。

第四条  经县政府批准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县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资金扶持,待企业正式注册运营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后予以兑现。

第五条  经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且租赁期达到2年以上的,五年内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待企业正式注册运营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后予以兑现。

第六条  经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自企业正式生产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由县财政局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具体细则由县财政局制定)。

第七条  县直相关部门在申报各类企业财政奖补项目以及池州市产业基金、天使基金扶持项目时,优先申报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

鼓励县内金融机构推出股权质押等信贷产品,对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进行信贷扶持。

对符合“税融通”贷款条件的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扶持;对符合流动资金续贷条件的,优先提供续贷过桥资金。

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予以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

第八条  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10年内将注册地外迁或违反规定获取政府各项资金的,依法取消并追回其所获得的政府各项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中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在申请相关政策时,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若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应调整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县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登记地在县域内,且在国内主板首发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国内主板首发上市的,在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其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核准、在“新三板”挂牌的,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其挂牌工作经费补助6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经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在“四板”挂牌的,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其挂牌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金融办)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付。

企业申请奖励(补助)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五)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受理回执复印件;

(六)有关上市或挂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提交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八条  企业上市或挂牌后3年内将注册地外迁或违反规定获取政府各项资金的,依法取消并追回其所获得的政府各项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县促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行业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商务中介服务包括:

(一)法律和仲裁服务。

主要包括律师、公证、仲裁等。

(二)咨询服务。

主要包括鉴证咨询、规划咨询、认证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经济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工程招投标服务和市场调查等,不包括科技咨询等。

(三)人力资源服务。

主要包括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推荐和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等,不包括人力资源培训及人才和劳务派遣等。

第四条  扶持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

重点扶持综合实力较强、服务水平、社会效益、成长性较好的商务中介企业,同时扶持省内外著名中介企业入驻***,增强县域综合服务功能。

(二)科学规范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注重公开公平,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县范围内科学、规范地选定扶持项目。

(三)统筹兼顾原则。

考虑到支持商务中介服务业与推动服务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资金安排适当兼顾区域之间的平衡。

第五条  扶持对象包括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民营商务中介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方向包括企业引进奖励、企业成长性奖励、示范企业奖励。

第七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登记;

(二)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凡本行业已有国家、省、市行业标准的,必须是已经实施标准的企业;

(五)分行业规模条件:

1.法律和仲裁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6人以上;

2.咨询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人以上,其中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10人以上;

3.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6人以上。

第八条  企业不得同时申请示范奖励和成长性奖励。

企业申请成长性奖励的,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实现同比增长。

已获得同类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第九条  引进企业奖励标准。

对新引进的省内外B级以上(含B级)商务中介企业,在***县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成长性企业奖励标准。

对成长性企业按增幅比例分档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含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30%以上(含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40%以上(含4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奖励标准。

对首次获得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

每年4月底之前,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一)商务中介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商务中介企业纳税审核表;

(三)工商登记证件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会计报告;

(五)申报年度企业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复印件;

(六)申请引进的企业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评审。

示范企业奖励审核评审。

县商务局牵头按照评价方法,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其他奖励审核评审。

县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奖励单位名单和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商务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资金,企业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企业必须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的扶持资金用于各项服务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县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

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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