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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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发〔20**〕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就业见习”均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政府根据高校毕业生自身意愿,组织推荐其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就业见习基地,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就业见习相关政策,指导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建立就业见习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就业见习信息化建设,推行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发放管理工作模式;
(三)协调安排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审核监督资金申报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就业见习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受理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协助就业见习基地开设银行专户,开展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三)审查就业见习人员资格及见习情况,核查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及数据情况,受理和核查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报;
(四)维护和运行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加强就业见习信息化建设,实行就业见习全过程网上申报、跟踪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就业见习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就业见习活动;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具体负责就业见习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辖区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基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二)受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开展就业见习基地日常检查(见习人员在岗情况、见习协议履行情况、见习安全管理及带教人员配备情况等)和年度考核评估;
(三)采集、发布和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运用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加强见习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备案与职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一)在X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其他组织;
(二)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能够积极吸纳、择优留用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留用率不低于20%。
第十一条申请见习基地实行备案制,通过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或现场提交备案申请。
用人单位向办公地点所在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进行备案。
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申请单位及所提供见习岗位通过人力社保网、X大学生就业网、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备案为就业见习基地。
各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应及时将辖区内备案成功的就业见习基地信息,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除以上资料外,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成立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公司还需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见习岗位年度招募计划,每年12月报送次年计划;
(二)参加各类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招募见习人员;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及时为其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四)开设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通过专户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X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接收财政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实现发放数据联网共享、跟踪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带教人员开展见习工作,做好岗前培训,妥善解决见习期间有关问题和困难;
(六)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帐,通过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考核鉴定等相关信息;
(七)为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考核鉴定,留用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八)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及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三)未经见习人员同意不得安排加班。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范围
(一)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1—6个月。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招募程序
(一)信息发布。
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X大学生就业网、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各类现场供需对接活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招聘求职网站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二)见习报名。
符合见习条件且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可登陆X大学生就业网、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名,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在校就读证明,附件2)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现场报名,通过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
(三)供需对接。
市、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报名人员和就业见习基地的需求,组织开展网络和现场见习供需洽谈对接活动,帮助报名人员和就业见习基地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
达成见习意向后,就业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安排见习。
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组织安排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委派带教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就业实践,通过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对见习人员日常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和补贴申报。
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见习期间,享有获得基本生活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权利;
(二)见习期间,市或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三)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未参保的参保补缴后计算)。
未留用就业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就业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履行就业见习协议,提高就业适应能力。
有下列情形的,终止见习协议:
(一)涉嫌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无故旷工连续五天或每月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主观过失或故意给就业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第五章 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条 补贴标准与期限:
(一)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划拨给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就业见习基地;
(三)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X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申报就业见习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见习人员范围;
(二)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
见习期满后,就业见习基地在每月1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及时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4)和《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
(二)就业见习协议原件、见习人员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在校就读证明原件或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三)就业见习基地通过银行专户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支付凭证和见习人员银行卡的上账凭证,以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
第二十三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后,通过人员资格比对、重复比对、社保记录比对、见习期限比对、生活费发放比对、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核查,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公示结束后,市人力社保局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函并附《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
第六章 见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分别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
就业见习规章制度建设、就业见习安全管理工作、就业见习计划落实、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带教人员配备、就业见习协议执行、就业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就业见习人员留用率以及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好、招募就业见习人员多、就业见习效果优、留用就业率高的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遴选原则,评选出“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推荐参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其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
(一)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材料有效合格率不足60%的;
(二)实际招募见习人员不足其年度见习计划人数60%的;
(三)年度内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四)就业见习留用率低于20%的;
(五)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其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见习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人力社保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
附件:
1.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
2.在校就读证明
3.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5.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6.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1
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
备案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员工人数
备案类别
□企业(分公司\劳务派遣\其他)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银行专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座机
传真电话
手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座机
传真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E-mail
见习
招聘计划
(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专业要求
学历要求
人数
预计招聘时间
见习时间
单位简介
(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注明生产经营规模、企业年收入、技术力量、带教师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等情况)。
单位声明
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人(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备案受理
情 况
□ 备案材料检查不合格未受理,已反馈申请单位。
□ 备案材料检查合格已受理,公示期有异议,已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 备案材料检查合格已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 年 月
日备案成为 区\县\自治县 号就业见习基地。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条件
在X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其他组织;
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能够积极吸纳、择优留用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留用率不低于20%。
备注
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本表格;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除以上资料外,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成立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公司还需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附件2
在校就读证明
兹证明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就读于我校 学院/系 专业,学制
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该生毕业将取得
(全日制统招/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
特此证明
(院校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该证明需提供打印版本,手写涂改无效。
附件3
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基地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号码:
依据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就业见习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岗位名称为 ,主要工作内容:
,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
3、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为其购买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费用不低于100元(保险公司:
,保单号: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通过银行专户向乙方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 标准为 元/月,发放日期为每月 日。
乙方领取基本生活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开户行:
,银行卡号:
。
5、甲方不得在见习期间以任何方式收取见习人员任何费用,包含培训费、伙食费、住宿费等。
6、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见习带教人员对乙方进行见习岗位职责带教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带教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7、见习期间,甲方应做好安全管理,为乙方提供安全健康、无毒无害的工作坏境,确保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安全性,符合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需求。
8、就业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
9、经双方协商,若甲方留用乙方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10、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就业见习岗位、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做好就业见习带教职责、安全管理措施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甲方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11、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就业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人交流服务中心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见习基地
备案主管部门
见习基地
档案号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见习人员总数(名)
就业见习补贴
(元/人·月)
人身意外保险补贴
申请补贴总金额
(元)
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单位申明
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人(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机构
初审意见
经调查核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补贴人数 ;符合补贴人数 ;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总金额 。
负责人:
调查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局
复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条件
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见习人员范围;
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备注
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表格;
2、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3、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
4、见习人员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在校就读证明原件或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5、就业见习基地通过银行专户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支付凭证和见习人员银行卡的上账凭证;
6.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
附件5
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生源地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学历证书编号
见习单位
见习岗位
见习期限
见习
月数
基本生活费标准
(元/月)
联系方式
是否缴纳社保(是/否)
缴纳社保时间(X年X月)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编制时间:
序号
见习基地档案号
单位名称
(银行账户名)
补贴人数
(人)
补贴
期限(月)
补贴标准(元)
补贴金额
(元)
是否公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就业见习
补贴
人身意外保险补贴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单位分管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复核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