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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请示报告工作的程序、内容和原则,确保经办事项不误办、不漏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内科室、下属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各类请示报告事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包括党内组织请示报告制度、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章党内组织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条党内组织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

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党员向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2、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3、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4、个人重大事项等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方法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采用口头或书面汇报形式,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

2、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3、党员发现自己在思想、工作上出现问题和情况,可以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4、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三)党支部、党小组要落实好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要注重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必须要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党小组向党支部的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情况;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3、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改进工作的方法措施和今后的计划打算;

5、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支部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6、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党小组长应代表党小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

第七条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一)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党小组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二)党支部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一次,由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

(三)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

党支部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第八条业务工作根据分管职责和权限,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一般程序内容为:

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主要负责人,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向局长请示报告。

(一)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要及时向科室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二)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或超越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三)分管领导对超出分管范围和事关全局工作的事项,要向局长请示报告。

(四)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如遇特殊情况,急办事项且无法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时,可以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须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及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上级可委托下级代表自己行使职权,答复或办理某些具体事项。

(五)局领导班子成员如代表本局在某些场合发表正式意见、讲话或在报刊上发表文章,事先须经请示局长同意。

各科室工作人员未经请示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代表司法局发表意见、讲话或文章。

(六)本局需要向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班子其他领导汇报。

(七)不得就同一问题多头请示汇报。

(八)各科室应首先拿出初步意见后向分管领导请示,然后由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局长汇报。

第九条重大事项和问题坚持先请示后办理原则

(一)重大事项和问题是指除正常业务工作以外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还包括:

①接待或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和兄弟单位人员及友邻单位人员;②组织或参加可能在社会或本局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③接待、安排社会传媒机构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本局的工作和事宜;④涉及本局工作和人员的突发事件、本局人员及家庭的重要情况及其他重要问题。

(二)发生重大问题时,如情况紧急、急需决断且无法请示报告时,可先行处理并设法请示报告;问题处理后应迅速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执行。

(三)凡局内各科室向局长或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都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长批示、批转。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对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要严格按政策、规定答复。

答复应清楚明确,不推不拖;对一时难以答复的,要先做初步解释,待研究后再做答复;答复请示报告要做好记载,并注意与有关领导、有关单位及局内有关科室通气。

第十条请示汇报工作要求

(一)涉及全局性工作安排、实施等重大事项和问题,经科室集体研究后,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二)各科室工作人员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参加有关培训学习班或接受上级指示后,应及时向科室主要负责人并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分管领导出席有关会议后应向局长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

(三)各科室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掌握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科室主要负责人并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

(四)完成领导交办工作后,应按照交办要求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完成工作的情况或结果。

(五)对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要及时、主动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四章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须向局长报告,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超过三天须向局长报批。

科室其他人员外出,应事先征得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外出时间如在三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批。

第十二条所有科室主要负责人以上人员外出应将外出时间、地点和期限告知办公室,同时将个人手头业务工作安排妥当,保证个人离岗期间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各科室工作人员外出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相应分管领导请示并经批准同意,且外出回来后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各科室工作人员如因公事外出,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事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五条所有干部职工未经请示批准私自外出或无故逾期不归的,要给予严肃批评。

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全体干部职工都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不擅自作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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