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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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履约,营造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履约行为的评价、运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评价原则】履约评价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及合同协议等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全面真实反映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评价分类】履约评价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对项目参建各方的合同履约评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参建各方的履约监管评价。

合同履约评价,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参建各方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的评价。

履约监管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参建各方履约行为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评分占比】履约评价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其中合同履约评价占比50%,履约监管评价占比50%。

第五条【职责分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负责自治区本级实施项目的水利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价,汇总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并公开通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其辖区内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开展合同履约评价,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价,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履约评价结果。

第二章 合同履约评价

第六条【评价单位职责】项目法人应当设立履约评价小组,明确分工,落实合同履约评价负责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规定对参建各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作出的合同履约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评价依据】合同履约评价依据包括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参建各方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项目法人对合同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评价内容】合同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设备配置、履约质量、进度与配合等。

具体详见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

项目法人应当对项目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

第九条【评价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项目法人应当每月开展1次合同履约评价,并于次月5日前将评价结果书面报送负责该项目履约监管评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评价方法】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评价原始分均为100分,项目法人根据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对照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评价标准扣分。

同一市场主体与同一项目法人有数个合同关系的,项目法人应按照“一合同一评价”原则,逐个合同开展履约评价,计取数个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市场主体该期合同履约评价得分。

第三章 履约监管评价

第十一条【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履约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实际,成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统筹协调履约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评价内容】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价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规程情况;

(二)贯彻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三)市场主体兑现投标承诺情况;

(四)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情况;

(五)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整改意见情况。

第十三条【评价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照履约监管评价标准进行赋分。

第十四条【评价周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每月开展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价1次。

第十五条【评价标准】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价原始分均为100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情况,对照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分标准扣分。

履约监管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监管评价表》。

第十六条【评价方式】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内项目法人合同履约评价情况,数个项目法人对同一市场主体有合同履约评价的,计取算术平均值为该市场主体该期合同履约评价得分,连同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价得分,于次月10日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内项目法人合同履约评价情况,数个项目法人对同一市场主体有合同履约评价的,计取算术平均值为该市场主体该期合同履约评价得分,连同本级及所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价情况,于次月15日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级实施项目的项目法人合同履约评价情况,数个项目法人对同一市场主体有合同履约评价的,计取算术平均值为该市场主体该期合同履约评价得分,汇总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情况,并按权重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权重占比】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价实行分级评分、加权平均,其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约监管评价各占比40%,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约监管评价占比20%,自治区、市、县三级加权平均分为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价综合得分。

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价综合得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约监管评价综合得分ⅹ40%+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约监管评价综合得分ⅹ40%+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约监管评价综合得分ⅹ20%

第四章履约评价结果核定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核定方法】市场主体最终履约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最终得分=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评价综合得分ⅹ50%+市场主体履约监管评价综合得分ⅹ50%

第十九条【公开公示】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最终得分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委员会审定后,在自治区水利厅网站上公开。

第五章 结果应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结果应用】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日常监管重点名录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失信惩戒】履约评价过程中,市场主体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失责惩戒】履约评价单位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在履约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本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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