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范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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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范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docx

市规范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涉矿工程”是指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矿产品”是指涉矿工程开采产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工程施工建设自用”是指矿产品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边坡防护或者就地用于施工建设。

二、开采矿产资源应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手续: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工程施工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

(二)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且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且产生矿产品20万吨以内的建设项目。

三、已取得立项文件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施工设计(方案)的“四好农村公路”等公益性或民生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红线范围内施工,产生矿产品20万吨以内的,是否需设置采矿权,报市政府一事一议。

四、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买卖、转送或者违法填埋、堆放。

五、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在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后多余部分,由市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矿产品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

项目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市政府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矿产品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

六、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在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后多余部分,统一交由处置单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或者依照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处置单位指定地点堆放或填埋。

七、矿产品处置收入所得需上缴市财政,不得将矿产品处置收入直接抵扣工程款。

矿产品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后,地方留成部分按市财政与乡镇(街道)51:

49的比例分成。

市级矿产品处置收入优先用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乡镇(街道)矿产品处置所得分成可用于新农村建设、公共设施建设。

八、矿产品处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涉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资料、施工范围图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备案的项目设计(方案)等资料,项目设计(方案)中应明确开挖方量和自用方量。

(二)矿产品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工程自用承诺材料。

矿产品在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后有多余的,由矿产品处置单位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方式,确定矿产品处置方量。

(三)处置单位对矿产品进行公开竞价处置的,处置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多余矿产品进行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任选以下方式之一实施:

1.采用单独公开竞价处置的。

评估价400万元(含)以上的矿产品,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估价不超过400万元的矿产品,由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以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2.采用与涉矿工程施工合并处置的。

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以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其中,矿产品处置以价格竞价方式确定报价,工程施工投资和矿产品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将矿产品处置收入抵扣工程款。

(四)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后剩余矿产品少于1万吨的,可根据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矿产品与涉矿工程施工合并招标。

(五)工程施工完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矿产品受让单位和处置单位对工程涉及的实际开挖量及自用量、剩余方量进行核实确认,由处置单位对预收矿产品处置收益进行结算。

 

(六)2020年5月1日之前,正在实施的原持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按照对《关于矿山越界、超量(超边坡和超底盘)开采行为处置的请示》的领导指示抄告(乐政办抄〔2016〕6号)执行。

(七)本办法实施前涉矿工程建设项目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按原处置意见执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尚未明确处置方式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矿产品处置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矿产品处置方案,对辖区范围内涉矿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抄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二)市发改局负责矿产品处置公开竞价处置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矿产品处置价格评估指导和监督,矿产品处置收入管理等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品处置业务指导,矿产品处置款收缴,矿产品处置统计等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矿产品处置审计工作。

(六)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矿工程建设监管,项目设计(方案)和方案变更的审查等工作。

(七)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挖矿产品涉及的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十、项目建设单位为涉矿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

同时负责对涉矿工程规范施工和矿产品使用进行监管,定期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矿产品相关情况。

项目施工单位为涉矿工程规范施工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建立矿产品使用台账,并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十一、作为处置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涉矿工程信息台账,将涉矿工程项目名称、矿产品处置意见、处置方式等信息定期抄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十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规范、规程,加强涉矿工程的监管,发现非法或违法施工的,落实相应监管职责;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将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十三、本办法自  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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