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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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docx

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81号)和***州发改委、住建局《关于印发<***州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发改商价〔2018〕23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力度,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我县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

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

根据定额用水管理要求,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首先为城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结合用户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各非居民用户年用水定额,不够三年的参照上年度核定。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用水。

超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以下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1.超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

2.超定额21%—40%(含)的水量加价100%;

3.超定额41%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

(四)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

加价项目仅为各类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二次加压供水和各种附加费。

在充分考虑我县非居民用水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等因素,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按年度进行核定。

(五)征收和资金使用。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部门负责征收。

水费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作为供水单位收入,专项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提升水质。

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供水单位制定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

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并负责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的核定等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

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及时总结和上报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

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县水资源现状,引导各用水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

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该意见试行期为2年。

该意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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