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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

利川市新增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监理规划

1、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

利川市2016年新增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

1.2建设地点:

利川市汪营镇的大路坪村、高坎子村、团合村,柏杨坝镇的龙丰村和谋道镇的响水村等5个村。

1.3建设规模:

建设高标准农田0.67万亩,新建和完善田间工程,新修田间道路。

1.4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灌溉渠道12979米、渠系建筑物879处(直灌口610处、涵管268处、机耕桥1座),田间耕作道13785米,土地平整24.12公顷。

2、监理工作范围

根据监理合同中的约定,对利川市2016年新增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进度和质量控制,并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

3、监理工作内容

3.1设计方面

3.1.1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1.2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

3.1.3协助项目法人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3.1.4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给予答复。

3.1.5代表项目法人审核按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3.2施工方面

3.2.1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督促法目法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3.2.2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3.2.3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3.2.4工程进度控制: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

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

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3.2.5施工质量控制:

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

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3.2.6工程投资控制: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动计划,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3.2.7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3.2.8协助项目法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3.2.9信息管理:

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月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项目法人。

3.3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法人提交的信息和文件:

3.3.1监理月报(定期的信息文件)

3.3.2监理工作报告

3.3.3监理日志。

3.3.4原材料质量检验文件。

3.3.5成品、半成品质量检验文件。

3.3.6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3.3.7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3.3.8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3.3.9其它监理业务往来文件(包括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复工批准文件等)。

4.监理工作目标

本项目监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工程的“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达到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进度、投资、质量目标。

投资目标:

以合同价作为控制的依据,确保工程投资不突破合同价款。

进度目标:

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工。

质量目标:

满足使用功能,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施工质量等级确保合格,争取达到优良。

5、监理工作依据

(1)项目批文

(2)经监理机构签发实施的设计文件;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96。

(4)《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SDJ249-91、SL38-92。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6)《水利水电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

(7)《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10)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其他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4)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6.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6.1监理准备工作

6.1.1工程开工前,监理处应收集和验证业主提供的以下文件:

(1)工程勘察、设计资料;

(2)施工承包合同;

(3)施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4)设计文件(含变更通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等);

(5)其它。

6.1.2监理处应安排专人对验证合格的文件保存、管理,做好验证和收发文登记(以下简称登记),并在监理日志上作好记录(以下简称记录)。

6.1.3制定监理工作制度(见附录)

6.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6.2.1签发开工通知

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

作好记录。

并要求承包商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组织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从开工日起按签订施工合同时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6.2.2设计交底

6.2.2.1在设计交底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6.2.2.2监理人员应参加设计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作记录。

6.2.3承包商的开工报审

6.2.3.1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审核、签认后报业主。

作好记录。

6.2.3.2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合格证体系,当各体系(包括人员)符合投标文件并能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在《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报审表》上予以签认。

作好记录。

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合格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4)项目经理的身份证、资格证(必要时应审核工作证)。

6.2.3.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上予签认。

作好登记和记录。

监理处可以指示承包商在监理处的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则要求承包商按照监理处的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

6.2.3.4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送业主。

作好登记和记录。

6.2.3.5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议业主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起草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业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业主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商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7施工实施阶段主要监理措施

7.1投资控制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是监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有效地做好投资控制工作,在施工过程的各个时段,从资金需求量、资金的分配等方面有计划有措施地协调运作,以达到合理、稳妥地控制投资的目的。

以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价以内。

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投资控制工作:

7.1.1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7.1.2审核承包人每月报送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客观存在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4)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7.1.3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完工(竣工)结算: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完工(竣工)结算申报表;

(2)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完工(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完工(竣工)结算报表,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完工(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发包人。

7.1.4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7.1.5由监理工程师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工作月报》中向发包人报告。

作好登记和记录。

7.1.6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表后应附有以下详细证明文件:

(1)至工程竣工日期止,根据施工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

7.1.7最终结清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

工程量计量程序框图(见附表)

投资控制工作程序框图(见附表)

7.2质量控制

7.2.1质量控制原则

为了使本工程的质量完全达到国家标准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实施质量控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以下的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工程质量控制是三大控制目标的核心,所以监理工程师应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工程量控制的基本原则和工程建设目标控制的最高原则,决不能为了抢进度或节约工程费用而牺牲工程质量或降低基本的质量要求,造成质量缺陷。

(2)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的原则

人是工程质量的创造者,因此,质量控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把人作为质量控制的动力,在监理过程中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使所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工作人员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提高人的素质,强化人的责任,以人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由于工程质量的隐蔽性和终检的局限性,在进行质量控制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做好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认真细致进行开工前的审查,严格工作质量、工序质量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通过控制过程质量和工序质量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质量标准是评价工程质量的尺度,是保证工程的质量和结构的安全的基本要求,因此,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工程质量的控制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严格检查,绝不能降低质量标准而留下安全隐患,或无原则地提高质量标准而增加工程费用或影响工期。

(5)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监理人员在监督、控制和处理质量问题的过程中,应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采用科学检验的方法进行质量检验,以检查的数据为依据进行质量评价,通过认真细致的分析找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采用科学的手段有针对性地地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实施控制。

7.2.2质量控制措施

7.2.2.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商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作好记录。

7.2.2.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工艺措施报审表》上予以签认。

作好登记和记录。

7.2.2.3监理处应建立和完善监理质量监控体系,确定需旁站的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形成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并在《监理日志》上作好旁站记录。

7.2.2.4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的质量检验

(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旁站及抽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对质量予以签认。

作好登记和记录。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承包商拒不执行监理指令而继续施工,监理人员应要求承包商无条件返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商承担。

(2)经承包商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可要求承包商通知监理处进行检验,通知中应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应附有承包商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处应按照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承包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商才能进行覆盖。

(3)监理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

(4)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本条第

(2)款的规定进行检查覆盖后,若监理处事后质量有怀疑,有权要求承包商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

(5)承包商未及时通知监理处到场检查,私自应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处应有权指示承包商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

7.2.2.5由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商在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及时报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或《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以及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平时巡视、旁站和检查情况,及时评定单元或工序工程质量等级。

作好记录。

(承包商的自检和监理人员的抽检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使用的质量评定表必须正确,填写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评定质量等级。

7.2.2.6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并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

作好登记和记录。

7.2.2.7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业主报告。

作好登记和记录。

7.2.2.8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由总监理工程师责令承包商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报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采用统计技术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及时向业主及本监理单位提交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完事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提出预防措施。

并作好登记和记录。

7.2.9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分部工程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人员整理相关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表。

7.2.3质量控制方法

为控制好工程质量,对所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加强现场跟踪检查,严把工序质量检查关和质量验收关。

7.2.3.1建立质量检验工作制度

建立质量检验工作制度,使质量控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任务明确、责任清楚。

主要质量检验工作如下:

(1)单项工程开工前,审查承包商的开工准备情况,现场认证后批准开工;

(2)原材料、半成品购买前,对承包商拟定的厂家进行审查,产品符合本工程材料技术要求后方可同意购买。

进场材料见证送检试验合格后,同意用于施工;

(3)督促不合格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运离现场,否则,监理工程安排他人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混凝土浇筑工程拆模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得做任何表面处理;

(5)隐蔽工程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得覆盖和进行下一道工序;

(6)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申请计量;

(7)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部位,要求承包商在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毕;

(8)检查承包商“三检制”执行情况,自检记录,检查原始资料的整理、保存,检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隐蔽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因技术资料不全,不实而无法确认质量等级的,不组织评定验收;

(9)单元工程质量在承包商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承包商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评定,并经承包商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并报监理工程。

再经监理工程师与质量监督员核定,评定其质量等级;

7.2.3.2现场跟踪检查

根据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巡视、跟踪检查、抽检、旁站,监理人员全过程监督承包商的工作人员、施工设备、使用的材料、工艺方法、施工环境,及时制止不规范的行为,避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7.2.4施工测量的质量控制

工程测量控制是施工之前事先控制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理工程师应它作为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重要监控手段。

监理工程师施工测量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包括:

(1)向承包人移交施工测量的控制网点的原始基准点和基准线。

(2)复核承包人对建筑物的定位放线资料,在满足要求时予以书面确认。

(3)跟踪监督承包人的计量测量,审查并确认施工计量测量资料和工程量计算成果。

(4)跟踪监督承包人的完工测量,审查其测量资料和成果,并签署确认意见。

7.2.5工程材料、构配件和现场试验的质量控制

7.2.5.1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

督促承包商根据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连同质量证明资料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由监理工程师对进场的实物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规范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具体要求按《施工工程材料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监理人员应作好记录,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记录表》。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期对应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撤出现场。

作好记录。

7.3进度控制

7.3.1进度控制原则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承包商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商采取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全面完工的目标。

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要求承包商提出调整进度计划的措施,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实施。

当工程需要延期时,须经项目法人批准,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后实施。

7.3.2进度控制内容

7.3.2.1开工通知

监理工程师在中标函颁布发日期之后,于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

7.3.2.2审批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

(1)要求承包商在接到开工通知后按合同规定,以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程序,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报送月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批

监理工作师审核承包商呈报的进度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日期。

②施工单位的劳动力、材料、机具设备供应计划能否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

③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是否与项目法人的工作计划协调。

7.3.2.3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监理工程师应随时跟踪检查承包商的现场施工进度,监督承包商按照经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并做记录。

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差别应做出具体的分析,从而根据当时的施工进度动态预测后继施工进度的动向,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7.3.3进度控制方法

监理人员对现场施工进度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和汇总,并利用这些经整理和处理的数据,与原计划的数据进行比较,从而对施工现场状况及未来进度动向加以分析和预测。

7.3.3.1进度分析

进度检查的结果不管是超前还是落后,监理工程师都应根据工作的进展速度、图纸、材料、设备等的供应进度,对下阶段的目标按期完成的可能性做出判断。

若不能完成,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

7.3.3.2施工进度控制

经过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和分析,若进度的拖延对后续工作或工程工期影响较大时,监理工程师不容忽视,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进度拖延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或风险造成的,应着手研究相应措施(如发布加速施工指令、批准工程工期延期或加速施工与部分工程工期延期的组合方案等)并征得项目法人不同意后实施,同时主动与项目法人、承包商协调,决定由此应给予承包商相应的费用补偿,随着月支付一并办理;如果工程施工进度拖延是由于承包商的或风险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发出赶工指令,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修正进度计划,以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7.3.4进度控制措施

7.3.4.1修订进度计划

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不符时,监理工程师都应要求承包商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在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7.3.4.2赶工措施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并要求承包商在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进度控制流程见附录。

7.4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工作准则,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的角度,分析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以便及早预测和采取相应的对策。

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正确处理合同争议,包括索赔,为工程顺利实施作好管理工作。

7.4.1合同争议的调解

7.4.1.1监理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双方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监理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监理处则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7.4.1.2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业主或承包商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7.4.1.3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争议有关的证据。

7.5信息管理

7.5.1信息管理制度及措施

(1)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资料和信息收集整理、归档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资料和信息分类明确、层次清楚、条理明了、综合性强,资料和信息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可靠、传递畅通的目的,我监理处建立了一套信息管理工作程序(见下图),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和保存均按程序进行。

信息管理工作程序

(2)监理工程师采取有效的手段,做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反馈,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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