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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际商事关系日益复杂而多变,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国际商法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仅调整国际商事的交易关系,而且还调整国际商事组织。

它的历史源于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于11世纪出现于威尼斯,而后各国又于18世纪和19世纪将商人自治法纳入国内法,自此国际商事交易便成为国内商法和国际私法的结合调整。

商人自治法成为国内商法后,为了要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纠纷,大陆法系国家又相继制定了有关冲突规则的法律。

现如今,国际商法正日益发挥着协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也逐渐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商法规则呈现出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

然而,国际商法在其发展中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等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模糊,各自分工不清,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范畴也为得到明确的规范,至今依旧存在争议。

国际商法的大部分内容被国内的“大国际经济法”和“大国际私法”的主流观点所覆盖,许多国家的现实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国内部分学者更认为国际商法没有必要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仍然难以区分。

本文通过国际商法的含义、原则及其发展阶段的概述,同时结合国内的商法发展及现状,着重在分析国际商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现存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法,即逐渐发展起来的国际电子贸易将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促进国际商法的统

关键词:

全球化独立法律部门国际秩序公平合理

1国际商法的概述

1.1什么是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事组织,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1.2国际商法的内容

国际商法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运输法、贸易支付法、国际借贷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结算法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1.3国际商法的原则

(1) 意思自治。

(2) 诚实信用。

(3) 公共秩序。

(4) 维护交易简便迅捷。

2国际商法的发展阶段

2.1国际商法的产生

(1) 国际商法的主要历史渊源是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于11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和英国。

商人习惯法所具有的普遍性和优于一般法律的潜在特性,使它在中世纪成为扩大整个西方世界的商事交往的基础。

(2) 18世纪和19世纪,各国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自治法纳入国内法,从此,国际商事交易便成为国内商法和国际私法的结合调整。

商人自治法成为国内商法后,要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纠纷就必须依赖冲突法规则的指引,为此,大陆法系国家又相继制定了有关冲突规则的法律,如德国于1896年制定的《民法施行法》、日本于1898年制定的《法例》和英国于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法》。

(3) 19世纪末,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约和习惯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

1896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成立,1919年一战结束后一年,国际商会(ICC)成立,1926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罗马成立,而真正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国际商法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正式成立。

2.2国际商法的发展

(1) 20世纪,国际商事立法机构相继成立,1919年,第一次世纪大战结束后一年,国际商会(ICC)成立;1926年,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立,后于1940年再度成立;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8年正式开始工作。

(2) 20世纪,以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普遍性格式合同和示范法为渊源形式的国际商事实体法已形成体系,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法律重述和示范法。

3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作用

现如今,国际商法正日益发挥着协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也逐渐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商法规则呈现出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而作为国际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国际商法也在主权暂时让渡与主权回复圆满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

随着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经济主权的分配至关重要,全球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弱国的经济主权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如何改善全球财富分配不公的现状,这都要从源头上改革全球经济事务决策权力分配不公的弊端,而国际商法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切入点,它可以起到保护发展中国家弱小民族的权益和应有的利益,更使穷困区域能力争在全球经济决策权力分配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平等的一份。

纵使全球经济在不断发展,世纪贸易新体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仍是不平衡的,所以我们更应统筹兼顾,发展与各国的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区域的经济合作,加强对话与协商,积极参与多边贸易、投资规则的制定,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这一切都要以国际商法为基准,毫不动摇地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断扩大开放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全球贸易投资便利化中实现互利共赢。

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我们要切实注重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机制,使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在发展中紧密结合,在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律制度下,充分发挥国际商法的重要力量。

4现今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4.1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私法三者之间的关系难以区分。

由于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等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模糊,各自分工不清,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范畴也为得到明确的规范,至今仍然存在争议。

国际商法的大部分内容被国内的“大国际经济法”和“大国际私法”的主流观点所覆盖,许多国家的现实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国内部分学者更认为国际商法没有必要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仍然难以区分。

然而,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种类的细化,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也越来越细化,从而使得每种经济关系都有相适应的法律部门来调整。

因此,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长期并存,成为问题解决的关键。

4. 2国际商法多样、复杂的法律渊源,使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更为困难。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然而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的观点并未达成一致,于是,科学合理地划分国际商法的体系结构成为法律部门发展最为关键的一步。

要科学合理划分,除了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更要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然后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4. 3国际商法统一的进程在短期内难以加快。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商法上存在难以解决的分歧,给国际商法的统一带来巨大的困难。

部分发展中国家有国内和涉外两套商法,他们希望在国际商法中引入有利于它们的经济新秩序新原则,但发达国家则迫切要求商法中引入“自由开放"、“国民待遇”等原则,为其开拓市场提供方便。

于是,有助于解决国际商务冲突的国际电子贸易出现并迅速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缓解国际冲突,而国际电子贸易的进一步扩大,有可能促成国际商法的统一。

5国际商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各国家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交流相互影响,国家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商事关系不断发生变化,而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国际商法也在逐步发展,使其更适应国际的需要。

由于国际商事的发展日益趋向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从而使得国际商法体系发展也日益呈现相应的发展趋势,具体有:

5.1国际商法日益全球化。

由于全球各国间的价值观、文化传统及民族风俗习惯的差异,使得在各国的商业进程中呈现出不同的准则和规范,而这种差异在全球经济急速发展下更日渐明显,阻碍了国际商业的发展,各国的经济联系及互利共赢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建立一套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法便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

国家商法的确立不仅需要构成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更需要各国在国际商事公约或接受国际惯例上的态度更为积极。

5. 2国际商事规范日益统一化。

随着全球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最终决定了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化。

国际商法产生之初,更多的是借鉴各国其传统的民商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等内容。

但随着国际间联系日益紧密,商法更多的是服务于各国使用于各国并最终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

因此,国际商法终将打破传统的商法惯例,在传统商法和比较商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走向统一化的发展方向。

5. 3国际商法的领域日益广泛化。

现如今,国际商法所涉及的商事领域极其有限,这不仅是受到各国惯例的约束,更由于国家间的贫富差距使得许多规范无法呈现绝对的公平,于是便产生了新的交易方式,如电子商务。

而这些新的交易方式在全球的出现与发展,使得许多相关法律规则不得不为适应其需要而作出调整,更为迫切的是必须制定相应的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且更加全面的国际商法。

5.4国际商法的价值观日益丰富。

在中古时期,国际商法以单纯的赢利为目的,然而,随着国际商业合作的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由商业合作赢利更发展为注重社会效益,包括环境、生态、人文等等因素,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同时也兼顾着社会效益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这一变化在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中体现无遗,其中1-102条中即规定了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

由此体现,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已不仅由中古时期以单纯赢利为目的,更趋向现代商法营利兼顾社会效益为目标的发展,这不仅加强了维护社会公共福利的职能,更多的是体现符合现代社会重视公共福利的商业价值观。

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法的体系将不断发展变化适应各国需要,并逐渐形成涉及各个商事领域的庞大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发展也将更为全球化,规范化,统一化,而其多样、复杂的法律渊源,逐渐发展起来的国际电子贸易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并促进国际商法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张根银、金晓尉.国际商法的地位、体系与发展方向[J].枣庄学院学报.2006(12)

[2] 周生乐.国际商法的内容及其适用[JL1987

(2)

[3]曾骁,夏专.未来国际法格局的预测[J].法制与社.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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