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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营销任务协议书.docx

度营销任务协议书

2016年度营销任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防威威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代理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委托代理“防威”品牌火灾自动报警等设备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代理销售权限等相关规定

(一)、代理销售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为地区的产品销售代理商,销售上述产品,甲方为乙方出具年度代理授权书,下一年度代理授权书与下一年度销售任务同时办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到其授权区域以外的地区从事销售甲方产品行为,或将甲方产品销售到其授权区域以外的工程项目中使用。

(二)、代理销售期限规定:

代理机构资格一经确认,原则上有效期为三年。

代理机构年营销任务每年初协商签订,本年度自2016年1月 1日起至 2016年12月31日止。

(三)、代理销售价格规定:

1、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代理销售产品的结算价格依据《(2016年度)代理商结算产品价格表》执行。

2、如遇市场、环境、物价、币值等因素影响,出现主要原材料综合价格增减幅度较大情形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代理销售产品价格。

(四)、代理销售任务及奖励规定:

1、乙方2016年度代理销售任务额为万元人民币。

2、代理销售年度回款率要求为100%(即年底12月31日前向甲方结清当年全部货款),回款率达不到100%不享受返点奖励。

3、任务考核:

代理商任务分四个季度考核,每季度完成比例如下:

时间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所占比例

10%

25%

35%

30%

代理商连续2个季度不能完成任务的80%,甲方有权终止代理协议。

4、年度奖励:

4.1年度返利奖励:

办法如下表(n为年底12月31日前实际回款额):

实际回款与完成任务比例

80<n≤100

100<n≤110

110<n≤120

120<n

返点比例

2%

6%

8%

10%

外协外购产品计入年度销售业绩,但不参与奖励,外协外购按占当年销售业绩20%计算。

如:

年度任务120万,年全部回款是128万,表示年度任务完成在100%与110%之间,返利额=(128万×80%-不参与返利部分)×6%。

4.2其它奖励:

给公司介绍其他区域的代理商,经公司认可,且新代理当年销售业绩高于50万的,按新代理商当年销售业绩的20%计,纳入介绍人当年业绩额,并参与返点奖励,奖励额无最高限,最低1万元。

积极配合公司管理、做好日常的信息沟通(如:

及时把市场销售情况、营销计划、产品质量、用户的建议和意见、市场上的需求及竞争相关信息等进行沟通反馈,不限于《区域市场营销信息沟通表》要求容),作为年底考核之一,奖励额为当年返点奖励总额的1%。

上年度返点奖励计入下一年度销售业绩,但不参与下一年度的返点奖励。

5、返点奖励方式:

甲方将返点金额按《协议》附件《(2016年度)代理商结算产品价格表》所列产品及结算价折算成产品奖励给乙方,奖励产品不再开具发票。

结算后,甲方将返点奖励产品在下一年分四个季度奖励给乙方,每次分批奖励产品需单独签定合同,如下表:

时间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返利额占返利总额比例

10%

25%

30%

35%

6、每年年初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当年年度销售任务,确定原则是乙方年度代理销售任务的增长率不低于甲方当年计划销售业绩的增长幅度。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3-6个月要会面一次,共同总结分析上一阶段代理区域的市场营销情况,沟通制定下一阶段市场营销计划,以便双方做好市场的开拓和服务工作。

2、乙方应聘用有责任心和具备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建立自己的销售服务团队,对销售任务进行分解、制定相应的销售计划、做好销售过程的管控、信息反馈、业绩考核及奖励,以保证市场推广销售和技术服务,达到本协议规定的销售任务。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公司名称、商标、公司LOGO、宣传资料、资质证书或荣誉称号等从事与代理销售甲方产品无关的活动。

4、甲方积极配合做好乙方负责的客户来厂考察工作,甲方负责市交通费用和来厂的招待餐费,乙方负责考察期间的其它相关费用(如:

交通费、住宿费、礼品费等)。

5、甲方负责统一的宣传展板、模拟演示系统展板的设计。

6、乙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应确保充足的库存。

7、本协议履行期间,每年乙方都能完成双方协议约定的任务时,甲方在没有得到乙方许可,不得在乙方负责代理区域向乙方开发的客户提供产品销售及另设代理商。

8、为了确保项目的签定,依据客户要求,甲方有权利对某个区域的乙方未涉及到重大项目、特殊项目、集团采购项目、甲方所在地施工单位在外阜承揽的项目直接洽谈和供货,或授权由乙方供货。

项目服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供货时成本核算后给乙方留出相应的服务支持费用。

9、经乙方介绍的,甲方受乙方委托与乙方负责代理地区域的客户(乙方负责的客户)直接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除了该合同价与甲方给乙方代理结算价之间的差价归乙方外,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合同风险。

差价部分甲方按给乙方代理结算价折算成设备返给乙方,就该项目甲、乙双方另签订返利和服务协议,乙方负责该项目的二次设计、安装指导、调试和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0、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承担所销售代理销售产品的调试、开通和相关售后服务工作及相关费用。

1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向乙方的客户直接提供产品和售后服务。

乙方负责代理区域所销售的产品出现问题,乙方应在向客户承诺的时间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如因等待配件等原因不能及时把问题解决的,乙方必须书面与使用单位沟通协调,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在系统恢复正常工作前,应人为做好加强防火保卫工作,确保人员及建筑物安全。

12、乙方应当按照所代理区域的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代理甲方产品所需的一切合法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以管理部门所开具的正规发票为准)。

13、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时,应当与买受人签署书面销售合同,并按甲方的产品流向管理要求,将项目相关信息报甲方备案。

14、乙方保证其代理销售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代理区域的政策规章制度。

15、乙方应自行承担一切由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争议、行政管理、法律诉讼、股东权益、劳资关系、市场竞争等风险。

16、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涉诉或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向乙方追偿。

17、乙方不得以第三方的原因影响本协议或订货合同的正常履行。

18、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代理区域同时代理销售与甲方产品同类别或相似的产品。

三、订(供)货、验货、保修及退货的规定

(一)、订(供)货规定:

1、乙方每一笔订购业务,按甲方订单合同填写并签字盖章传给甲方,甲方确认后执行,合同的传真件或网上发扫描文件同样有效。

特殊项目的评审管理:

乙方在销售非标准化消防设备、规模较大项目或特殊项目时,乙方须在与买受人签署销售合同前向甲方提交《特殊项目供货评审表》,经甲方对项目技术要求、产品供货周期、价格等要素评审通过后,乙方方可与买受人签署销售合同,否则出现问题乙方自行承担。

2、订货合同签署后,乙方所订货品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但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产品调整,应在发货前十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生产和发货调整。

(二)、验货规定:

1、乙方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依据订货合同完成对货物的型号、数量、配置、外观及产品A、B标识等验收,并通知甲方,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2.乙方认为货物有不良现象时,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将按本协议中保修规定处理。

甲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一周给予答复,逾期视为认同乙方异议容。

(三)、保修规定:

1.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产品的保修期限为二十四个月,自甲方发货出厂当日开始计算。

2.对于保修期限自然损坏的货物,由乙方交付至甲方生产基地(昌平科技园创新路27号),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3、因人为操作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产品损坏,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4、超过保修期间的,或者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向乙方收取。

(四)、退、换货规定:

1.甲方按照订(供)货合同向乙方发出的货品如有退、换货时,乙方在收到货物十个工作日书面说明原因,在货物没情况下可申请换货,乙方承担退、换货产生相关费用(17%税金、包装费、运输保险费)。

如产品有使用过痕迹、外观或功能损坏、A、B标识损坏或丢失情况的,甲方不予退换。

2、甲方向乙方所供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乙方应做好产品保护,于收到该产品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将该产品之质量瑕疵相关信息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及时退回,由此产生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

1、甲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交货期,向乙方提前发出装运通知,乙方应把相应货款电汇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传真汇款单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汇款后三个工作日发货。

2、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情形时,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毕货款结算支付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3、乙方未履行完付款义务的,货物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货物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自甲方交付后由乙方承担。

4、月结算日为每月25日,双方对采购、供货、回款、欠款情况进行核对和确认;年度结算日为每年12月31日。

五、包装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

1、甲方发往京外的产品终端类、控制器类设备为纸箱包装,机柜类为木包装,乙方如有特殊包装要求需承担产生相应的费用。

2、甲方可以协助办理货物托运工作,发往同一个接收地址且公路运输一次发货合同额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甲方产品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低于15万元发货产生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六、培训与协助

1、乙方可安排员工到甲方接受长期(不低于3个月)培训学习,所派员工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按本单位人事制度负责其培训学习期间的工资费用(不包括社保等保险费用)。

2、乙方根据需要派人员来甲方所在地参加短期培训的,甲方负责培训人员的住宿(限住于甲方员工宿舍)及中午工作餐。

3、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实际需要,每年为乙方免费提供二次上门培训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乙方负责培训人员食宿费安排;多于二次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乙方按每人每天100元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并按甲方出差标准承担相应的差旅费用。

七、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乙方因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的。

(2)、乙方因具有破产、解散、经营不善、重大债务、诉讼纠纷、股东争议、管理混乱等情形之一的,丧失代理销售能力或严重影响甲方产品在该区域的正常销售的。

(3)、乙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发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提供假冒劣质产品、其他侵害买受人或行业的行为。

严重侵害了甲方的信誉和声誉的。

(4)、乙方不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代理销售任务的。

也未能在限定的期限提出改进措施,或者制定的销售改进措施违背甲方的利益、和企业形象的。

3、本协议所约定的委托代理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不愿延续委托代理销售期限的,双方在办理完毕货款结算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相应的经济责任。

2、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被另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另一方需书面通知违约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合同终止后的经济结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其他

1、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交的文件或信息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当于变更日前4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将变更后的文件或信息提交对方备案。

因为变更方的原因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由变更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变更方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3、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就与协议履行有关事宜所达成的所有决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备忘录、谈话纪要、记录、传真、合同书、补充协议等),均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具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附件:

附件、《(年度)代理商结算产品价格表》;

甲方(委托方盖章):

乙方(代理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行及:

开户行及:

签署时间:

年月日签署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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