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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气专篇

 

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标准

(燃气专篇)

 

燃气专篇编制单位: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燃气专篇编写人员:

万培浩(以下按姓氏笔划排列)

刘毅陈丽月徐凤

 

2007上海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地上燃气管道4

3.1一般规定4

3.2室外架空管道4

3.3进户管5

3.4室内燃气管道5

3.5放散管7

4室内燃气设备8

5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的燃气供应9

5.1机房设置的一般规定9

5.2机组燃气供应的一般规定9

5.3机组安装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的安全技术措施10

5.4机组安装在屋顶上的安全技术措施10

5.5机组安装在中间层的安全技术措施10

6燃烧烟气的排除11

7分布式功能系统燃气供应12

7.1一般规定12

7.2天然气供应系统工艺及设施12

7.3中压B及以下天然气管道入室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13

7.4中压A天然气管道入室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13

7.5中压A以上压力天然气管道进入独立建筑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13

7.6通风13

7.7消防15

8计量17

9计算18

9.1用气量计算18

9.2管道计算18

9.3燃料换算、放散管截面积、燃气排气量计算19

10燃气管道的防腐与标识21

1总则

1.0.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地上燃气管道和设备应用的设计。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气设计压力≤1.6MPa(表压)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不包括液态燃气),其压力分级如下:

次高压A0.8MPa<P≤1.6MPa

次高压B0.4MPa<P≤0.8MPa

中压A0.2MPa<P≤0.4MPa

中压B0.01MPa≤P≤0.2MPa

低压P<0.01MPa

1.0.3燃气设备应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燃气用具应经有关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验合格。

1.0.4各组团内的埋地燃气管道走向、调压站的位置以及与市政道路管线的接驳口的确定由

世博会协调局统一协调。

1.0.5燃气计量表、燃气设备应选择获得上海市燃气使用许可证的产品。

1.0.6燃气管道工程设计、安装应符合安全合理、可靠方便的原则。

1.0.7燃气是易燃、易爆气体,在设计中应严格执行本标准。

2术语

2.0.1燃气gas

本标准仅指天然气。

2.0.2燃气配气管gasdistributionpipe

从埋地燃气干管上接出并垂直于干管的分支管道。

2.0.3引入管servicepipe

燃气干管或配气管与用气建筑物相垂直的水平管和升出地面沿墙的垂直管上第一个弯头或三通组成的管道。

2.0.4进户管riserpipe

由引入管末端接出的水平管(包括挠性补偿器)和接入建筑物穿墙后第一个弯头或三通组成的管道。

2.0.5燃气支管gasbranchpipe

包括引入管、进户管及室内燃气计量表进口前的立管。

2.0.6用气管

燃气计量表出口至燃具或燃气用气设备之间的管道。

2.0.7低—低压调压器regulator

由于天然气的密度较空气为轻,随着高度的增加会产生附加压力,当压力升高到超过设计设定压力时,将压力调整至设计规定压力范围内的一种调压设备。

2.0.8超流截止阀excessflowvalve

当燃气流量超过额定值时,能籍燃气自身压力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2.0.9强制排气烟道式热水器forceddraughtwaterheater

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取自热水器安装所在的空间,烟气由热水器内的风扇强制从热水器顶部经烟道排至室外。

2.0.10平衡式热水器balanced-fluedgaswaterheater

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和烟气均由进、排气口直接吸自和排出室外,与安装热水器的空间不发生关系。

2.0.11悬挂式箱式调压站suspendedregulatorstation

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墙上或专用支架上的燃气箱式调压站,供气范围在50m³/h以下。

2.0.12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gasdirect-firedabsorptionchillerandheater

该机组由燃气作为能源,它由高、低压发生器、冷凝器、蒸发器、吸收器和高低温换热器及屏蔽泵和真空泵等主要部件组成,应用吸收法原理,在真空状态下提供冷水、热水。

以供给热媒参数的不同分为:

制冷采暖专用型和冷热水同时取出型,前者冬季供暖、夏季供冷,而后者在供热供冷的同时,供给生活热水。

2.0.13罗茨式计量表rotarydisplacementmeter

由气体推动二只∞形腰轮旋转,同时对腰轮所隔开的气体容积进行计数,腰轮的转数与流过的气体体积成正比。

以适当的齿轮传动比将转动传到计数器,以计数器累计流过的气体总量。

2.0.14涡轮式计量表turbinemeter

以立方米为单位的测量真实气体大流量的仪表。

进入的气体经导流体被加速,然后通过进口通道作用于涡轮的叶片上,涡轮的旋转经齿轮组减速后被送到计数器并显示在字轮上。

 

2.0.15分布式供能系统decentralco-generationsystem

在用户现场或靠近用户现场的小型和微型独立输出电、热(冷)能的系统。

2.0.16稳压装置regulator

可将燃气压力稳定在一定范围内的装置。

2.0.17过滤器filter

由过滤筒和过滤网组成,过滤网在过滤筒内,能将燃气中的杂质滤出,保证燃气清洁度的器具。

2.0.18可燃气体报警器thegasleakalarm

当感应到一定浓度的可燃气体时,会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报警器。

2.0.19紧急切断阀autoshutoffvalve

可通过电信号自动切断气源的阀门。

2.0.20管道井pipelinewell

用于安装管线的垂直井道。

2.0.21原动机primemover

泛指带动发电机旋转的动力机械,如燃气轮机、蒸汽轮机、内燃机、热气机等。

3地上燃气管道

3.1一般规定

3.1.1低压燃气管道管径小于DN150时,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室内管道可选用热镀锌钢管、塑铜管、铜管、不锈钢管;大于等于DN150时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中压管道必须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地上燃气管道不得使用聚乙烯管。

3.1.2热镀锌钢管应采用管螺纹连接;铜管宜采用钎焊焊接连接;不锈钢管宜采用焊接连接;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应采用焊接连接,也可采用法兰或机械橡胶密封等活动接头,管道转弯及分支等处宜采用法兰连接,管端应加装活络盲板。

3.1.3阀门应采用燃气专用阀门,如球阀、旋塞阀等。

3.1.4管道应避免通过建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必须通过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其补偿量应满足不均匀沉降量或伸缩量的要求。

3.1.5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压力宜为低压,特殊用户可采用中压B。

3.1.6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燃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

3.2室外架空管道

3.2.1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外墙敷设;

2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距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

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

3.2.2架空燃气管道与道路及其它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架空燃气管道与道路及其它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建(构)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基地道路路面

5.0

人行道路面

2.2

架空电力线、电压

<1kV

0.5

3.0

≥1Kv<35kV

3.0

3.5

≥35kV

不应架设

4.0

其它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

同左

>300mm

0.3

0.3

注: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3.2.3架空燃气管道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惰性气体在同一管架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应大于250mm;

2与高温热源在同一管架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与同一管架上其它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水平净距应大于160mm;

4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燃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管道容易泄漏部位上方的燃气管道应采取保护措施;

5燃气易泄漏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避开其它管道的操作装置。

3.2.4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的水平管道支架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表3.2.4的规定。

表3.2.4水平燃气管道支架间距

管径(mm)

DN25

DN32

DN40

DN50

DN80

DN100

DN150

DN200

DN250

DN300

间距(m)

3.5

4.0

4.5

5.0

6.5

7.0

10.0

12.0

14.5

16.5

3.2.5位于防雷保护区外的架空燃气管道及放散管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接地点不得少于两点。

3.3进户管

3.3.1进户管的压力宜为低压,特殊用户可采用中压B进户。

采用中压B进户的明敷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除与设备或阀门连接可采用法兰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3.3.2进户管的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经济、合理地确定。

进户管应设置在不易损坏处,且避开排雨水竖管、窨井、台阶及无障碍通道,周围要留有适当的安装及检修空间。

3.3.3进户管设置应近用气点,但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地下室、半地下室、浴室、厕所、卧室;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气、液体的房间,变配电室和不使用燃气的锅炉房;

3垃圾道、烟道、门窗处、通风机房,并应与进风口保持不小于2m的净距;

4仓库、机要室及人员不便进入的场所;

5防烟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的楼梯间;

6当确需局部水平穿越普通楼梯间时,应采用钢套管保护,套管两端应伸至楼梯间墙外侧。

3.3.4采用区域调压供气的明支管进户方式,可采用低立管或高立管。

低立管的进户高度在室内地坪面上300mm处;高立管进户高度应与底层燃气计量表进口高度相适应。

3.3.5进户管应设置防沉降挠性补偿器。

3.4室内燃气管道

3.4.1室内燃气管道宜明敷。

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3.4.9条的要求。

3.4.2当管道技术层、吊平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风管时,燃气管宜设在独立封闭的管槽内,槽内保持良好的通风。

3.4.3室内燃气管道不得与电线、电缆等易燃助燃管道设置在同一管道井内。

3.4.4燃气管道设置在管道井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三通预留接口,接口末端宜设置阀门;

2燃气管道宜采用长管,立管在变换管径时应采用异径接头,不得采用内外螺纹接头;

3与其它管道平行敷设时,燃气管道应安装于其它管道外侧,其净距不得小于150mm;

4在管道井通过每层楼面处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和金属网楼板,管道井高出顶层屋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女儿墙高度;

5管道井内每隔2~3层应用不燃材料作防火分隔,在立管穿过分隔层处应加设套管,四周应留有适当空隙;

6管道井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与大气相通,底层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

防火阀应能接受24V,DC信号控制。

7当采用中压B管道进户时,燃气立管应敷设在管道井内,除应符合上述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井内应采用加厚无缝钢管和管件;

2)管道井内的燃气无缝钢管的接口应采用焊接;管道接口宜少,接口宜设置在各楼层面以上1.2米处;

3)球阀、法兰片、螺栓等应选用耐压1.0MPa级制的产品;

4)在不燃楼板的下方设置性能可靠的可燃气体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

报警器应能满足当燃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下限25%时能报警的要求,并在报警持续一分钟后,能使紧急切断阀切断气源;

5)紧急切断阀应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并设置在地面层专用小间内,不设旁通。

当有多个用气房间时,应设分区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

自动切断阀应有两路控制,一路由报警器控制,另一路与排风机联锁,排风机应防爆,排风机停机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

6)燃气管道的末端应设安全泄压阀放散管,其管口应接到地面安全处,高出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

7)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休息室等用实体墙隔开;

8)应有备用电源,当电源中断时自动切断阀应自动关闭;

9)消防控制中心或监视室应有显示各点报警,各点浓度、故障信号和紧急切断阀启、闭状态的装置。

对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工程,紧急切断阀的控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

3.4.5燃气管道应沿不燃材料墙面敷设,当与其它管道相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平平行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50mm;

2竖向平行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并应安装在其它管道外侧;

3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50mm。

3.4.6燃气管道与电线、电气设备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表3.4.6燃气管道与电线、电气设备的最小净距

电线或电气设备名称

最小净距(mm)

燃气

管道

电线明敷(无保护管)

电线明敷(有保护管)

熔丝盒、电气插座、电源开关

电表、配电箱

电线交叉

100

50

150

300

20

3.4.7燃气管道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外,且不得穿越放射性超过安全量的场所及电话总机室、电梯井、电缆沟(井)、通风道和公共娱乐场所。

3.4.8燃气管道不宜敷设在潮湿的场所,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3.4.9特殊情况下,室内燃气管道必须穿越浴室、厕所、吊平顶(垂直穿)或兼作休息室的房间时,应安装在套管中,燃气管与套管应均无接口,套管直径应比燃气管道直径大,中间留有适当的空隙(一般大于10mm),套管两端伸出墙面10~20mm。

3.4.10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无窗的地下室,当确需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加厚无缝钢管并防腐,加厚钢管规格见表3.4.10;

 

表3.4.10加厚无缝钢管规格(mm)

常用钢管[公称直径(壁厚)]

DN20(3.5)

DN25(4.0)

DN32(4.0)

DN40(4.5)

加厚钢管[公称直径(壁厚)]

DN20(4.5)

DN25(5.0)

DN32(5.0)

DN40(5.5)

常用钢管[公称直径(壁厚)]

DN50(4.5)

DN80(5.0)

DN100(5.0)

DN150(5.5)

加厚钢管[公称直径(壁厚)]

DN50(5.5)

DN80(6.0)

DN100(6.0)

DN150(6.5)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在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参照本标准第3.4.4条中第7款之4)~9)的规定执行。

注:

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3.4.11燃气管道敷设在半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自然通风时,应有与室外相通常开的通风窗;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应有备用电源,并有与室外相通常开的通风窗;

2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休息室等用实体墙隔开。

3.4.12穿越楼板的燃气立管应设置在套管中,套管直径应比燃气管直径大两档,套管的上端应高出楼板80~100mm,下端与楼板平齐,套管与燃气管之间用不燃材料填实。

3.4.13室内燃气管道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阀门:

1进气总管及分支管;

2燃气计量表进口;

3大于40m3/h(含)燃气计量表进、出口和旁通管;

4各个厨房、各种用气设备前的分支管道上。

阀门装置高度不宜超过1.7m。

3.4.14燃气管道应用管卡、特制角铁等加以固定,其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3.2.4的规定。

3.4.15室内燃气管道在楼板面上敷设时,可敷设在有活络盖板的沟槽内。

盖板上应有适当的开孔,沟槽内应用干净的黄砂填实。

3.4.16燃气管道安装在厨房的吊柜、低柜(操作柜)内,吊柜、低柜的门应向外开,柜门上、下应各设一个通风口,通风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0.3m2/m2柜底面积,并应符合安装、检修及安全使用的要求。

3.5放散管

3.5.1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置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3.5.2中压A和中压B的燃气管道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设计压力应与主管道一致,并同时进行严密性试验;

2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散管应分别设置;

3放散口设置在空地上时,应设置在高出所在地面3.0m以上的安全部位,并予以固定,末端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4放散口设置在屋面上时,应设置在高出屋面2.0m以上的安全部位,并予以固定,末端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3.5.3大型燃气设备机房内燃气放散管的设置参照本标准第3.5.2条执行。

4室内燃气设备

4.0.1室内燃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4.0.2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专用厨房内,不应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处,不应设置在兼作休息室的警卫室、值班室等处。

4.0.3使用低压燃气的燃气设备宜采用成套燃气设备(非自行组装、组合的燃气设备)。

4.0.4室内使用燃气锅炉或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宜采用低压或中压B级制燃气供气。

4.0.5燃气锅炉或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的机房(以下简称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机房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首层,当机房无法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首层时,可设置在建筑物的房顶上,半地下室、地下室或中间层内,但必须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同时要有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5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的燃气供应

5.1机房设置的一般规定

5.1.1燃气锅炉或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的机房(以下简称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机房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首层,当机房无法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首层时,可设置在建筑物的房顶上,半地下室、地下室或中间层内。

5.1.2机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房间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5.1.3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首层、半地下室、地下室或中间层时,应设置在靠外墙的房间内。

5.1.4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或房顶上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7.3、7.4、7.5节的要求。

5.1.5机房不应与进行甲、乙类储存的建筑贴邻。

5.1.6燃气管道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壁厚应满足设计压力要求。

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

5.1.7机房内应设置性能可靠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

报警器应能满足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25%时能报警的要求,并在报警持续1分钟后,能使紧急切断阀切断气源。

5.1.8燃气管道严禁穿越放火墙。

5.1.9消防控制中心或集中监视室应有显示报警器工作状态的装置,应能显示各点报警、故障信号、自动启闭信号。

紧急切断阀应能遥控切断。

5.1.10报警和紧急切断应有备用电源。

5.2机组燃气供应的一般规定

5.2.1为保证供气的稳定性,宜由管网上引出中压支管,在支管上设置燃气调压站,由调压站降压后供应设备用气。

5.2.2当受到场地条件限制,设置燃气调压站有困难时,可由管网上引中压支管直接供应机组用气。

5.2.3机组运行时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或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2.4机组配备的燃烧器应具有安全保护功能,应设置双级电磁阀、捡漏阀、熄火保护、前吹扫、后吹扫等装置。

5.2.5烟气排放应通畅,并应排至室外,应有防烟气倒回的措施。

室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5.2.6排放烟气的烟囱宜分类单独设置,当二台或二台以上机组需要合并烟囱时,不应相互影响运行,应在每台机组的排烟支管上加装截断阀。

5.2.7烟囱需要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避免因振动而产生噪声,烟气出口流速不得小于2.5m/s。

5.2.8燃气管道和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5.2.9机组安装在建筑物内时,应设置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3.1、5.3.2和5.3.6条的规定。

5.3机组安装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的安全技术措施

5.3.1报警器设置的位置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报警器与机组的水平距离应在报警器作用半径以内;

2报警器的下端应在楼板底面以下0.3m以内;

3楼板底面下有凸出不小于0.6m的梁时,报警器需设置在梁与机组之间;

4机房内有排气口时,最靠近机组的排气口附近应设置报警器;

5当机组与排气口之间有凸出楼板梁不小于0.6m时,报警器不得设置在排气口附近,应在梁与机组之间;

6报警器不得设置在距进风口1.5m范围之内;

7报警器距进入地下室管道的水平距离在报警器作用半径以内。

5.3.2紧急切断阀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方式,并设置在地面上的专用小间内。

紧急切断阀应有两路控制:

一路由报警器控制,另一路与排风机联锁。

5.3.3燃气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的材质和起始端安装的球阀应与燃气管道同等级压力等级。

放散管应接到地面安全出放散,放散管的端部应有放雨和防堵塞措施。

机房内的放散管部分应与燃气管道一并进行严密性试验。

5.3.4安装机组的机房及燃气管道经过的地下场所应有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小时。

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有应急电源供应。

5.3.5当机组运行时,机房内必须有可靠的通风换气措施,换气量按下列三个因素进行计算:

1供给燃气燃烧时所需的助燃空气;

2将燃气燃烧时机组本体、烟道及其他设备等散发出的热量而引起机房内空气温度上升控制在允许范围内所需的空气;

3人体必须的和保持环境卫生所必须的新鲜空气。

5.3.6当机组停止运行时,可减少第5.3.5条规定的换气量,但不应低于3次/小时。

5.4机组安装在屋顶上的安全技术措施

5.4.1燃气管道通至屋顶时以明敷为主,当需要敷设在管道井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

5.4.2机组应考虑防风、防雨和防冻措施。

5.5机组安装在中间层的安全技术措施

5.5.1机房内电线、电器设备与燃气管道间应保持大于等于0.5m的净距,并采用绝缘措施。

5.5.2当燃气管道需穿越其他楼层时,宜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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