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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授课教师:

韩思媛

所在系部:

西意葡

授课班级:

12西班牙语3、4班

授课学期:

2013至2014学年第二学期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一、国际贸易实务的定义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

从狭义上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货物的贸易,从广义上看国际贸易实务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后面两个方面是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才正式纳入研究范畴。

二、本课程的研究对象及其主要内容

贸易术语:

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用语。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人们经过反复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习惯做法,把这种习惯的做法用某种专门的商业用语来表示,便出现了贸易术语。

合同条款:

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

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洽商或当面谈判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

在交易达成这个过程可能要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各环节。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货物和资金按约定方式转移的过程。

三、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学习方法:

角色思考、联系实际、广泛阅读

注意事项

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以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

要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要有选择地学习国内外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要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要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市场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

要把“学”和“用”结合起来:

要善于总结我国进出口贸易实际业务中的经验教训、重视案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v1、定义:

——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提供出口货物、收取货款,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书面约定。

v2、特点

——涉外性

——复杂性(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外汇管制等;订立合同到履行合同的时间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受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影响很大;涉及的部门非常多,包括银行、商检、保险、海关等)

——协作性(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v效力部分(这一部分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开头和结尾,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

v权利与义务部分(这一部分通过许多具体条款来规定买卖双方在一项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主要部分,所以也称为主体部分或本文部分。

具体包括:

合同的标的、货物买卖的价格、卖方的义务和买方的义务)

v索赔与争议解决部分(这部分也可称为合同的程序部分,主要包括商品的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v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理同一涉外与事关系会出现不同的法律结果,从而引起的法律选用上的矛盾状态。

v准据法——根据法律适用规范指示而找出的应适用的法律被称作准据法。

v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国家的法律

(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v案例:

例如,我国境内的某专业公司与一美国境内的百货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纺织品买卖合同,价格条件是南京港船上交货,合同中并未提及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由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在上海,履约地在南京,均在中国境内,按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可以认为中国与该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三)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v1、定义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循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

v2、特点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v3、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

(四)适用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v1、定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v特点: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国家法的效力,且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即当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v我国的两项重要保留: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省费用开支

(三)贸易术语的表达

v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

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

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目的地(港)

(四)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一种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或者说适用于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的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若干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特点

2、INCOTERMS每种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3、《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分类

E组(启运)

EXW(Ex-works)

工厂交货

F组(主运费未付)

FCA(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

FOB(Freeon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FAS(FreeAlongsideship)

船边交货

 

C组(主运费已付)

CFR(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

CPT(CarriagepaidTo)

运费付至

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到达)

DAF(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Ex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Ex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DeliveredDutyUnpaid)

未完税交货

DDP(DeliveredDutyPaid)

完税交货

第二节六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一、FOB

(一)含义

——FOB的全文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适用范围:

海运和内河运输

价格主要构成:

出口商品成本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⑴交货至买方指派船上,通知买方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和费用⑶办理出口⑷提供相应单据

买方:

⑴安排船只接货,支付运费,通知卖方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和费用⑶办理进口⑷支付货款

(三)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二、CFR

(一)含义

CFR的全文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价(…指定目的港)。

适用范围:

海运和内河运输

价格主要构成:

出口商品成本+主运费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⑴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

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和费用⑶办理出口⑷提供相应单据

买方

⑴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⑵办理进口⑶支付货款

(三)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三、CIF

(一)含义

CIF的全文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适用范围:

海运或内河运输

价格主要构成:

出口总成本+主运费+保险费

(二)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卖方:

⑴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

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⑶办理保险,支付保费⑷办理出口⑸提供相应单据

买方:

⑴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⑵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以外费用

⑶办理进口⑷支付货款

(三)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一、EXW

(一)含义

EXW即EXWORKS(…namedplace),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二)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卖方承担责任最小术语

(三)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买方要认真了解有关惯例对这一术语的具体规定,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充分考虑风险的大小,并要了解能否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

注意安排好货物的交接工作;注意明确货物的包装费用负担问题

二、FAS

(一)含义

FAS:

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适用范围:

海运和内河运输价格主要构成:

出口商品成本

(二)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三)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三、DAF

(一)含义DAF:

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二)使用DA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四、DES

(一)含义

DES:

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二)使用DES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五、DEQ

(一)含义

DEQ:

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二)应注意的问题

2000通则对进口手续由何方办理规定与90通则不同。

六、DDU

(一)含义DDU:

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二)应注意的问题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问题。

七、DDP

(一)含义DDP:

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二)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第一节商品的名称

一、商品的名称(品名)的定义: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二、命名商品的方法:

⏹以其主要用途命名、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以其外观造型命名、以其褒义词命名、以其人物名字命名、以其制作工艺命名

三、商品的品名条款

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Description)的标题下,有时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

但有的商品,往往还要把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

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条款也包括进去,这时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的合并。

四、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必须明确、具体

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第二节商品的质量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

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二、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商品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用实物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1、分类: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

2、几个基本概念

(1)原样:

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也称代表性样品或标准样品)

(2)复样:

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

(也称留样)

(3)对等样品:

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

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4)封样:

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3、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的事项P80

(二)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of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长短等。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GradeofGoods)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3、凭标准/标准物的买卖

1)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同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

对于有常用标准的商品,可在合同中列明商品的品质应符合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例如:

RifampicininconformitywithB.P.1993

利福平符合1993版英国药典

2)凭标准物买卖

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两种方法:

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

在我国主要用于出口农副产品中,也是我通常所说的大路货,和“精选货”(Selected)是相对而言的。

由于这种标准比较笼统,所以采用时除了注明F.A.Q字样以外,还要订明商品的具体规格指标如:

木薯片1998FAQ,水分最高16%;山东花生2004FAQ,含油量最低50%等

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

显然,这种标准更为笼统,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货品。

我国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

4、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5、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我国有些产区的产品,尤其是一些传统农副产品,具有独特加工工艺,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商品的对外贸易,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起独特的品质。

这类产品如: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一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构造复杂、制作工艺繁杂的产品,无法用几项简单的指标表示其质量全貌,对于这类商品,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其名称、商标品牌、型号外,还需借助说明书或图样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

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二)品质的机动幅度条款与品质公差

品质的机动幅度

五、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商品特性、用途来确定品质的表示方法

(二)凡是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三)订立应科学、合理,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词

(四)品质条款应明确、具体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之一。

因为——商品数量的多少,是制定单价和计算总金额的重要依据,不仅关系到交易规模的大小,而且是影响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的重要依据。

所以,商品的数量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件。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异。

度量衡制度不仅关系到货物的计价基础和卖方交货数量的准确性,而且有时还涉及商业发票上的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进口国海关规定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米制(TheMetricSystem)又称公制,它以十进位制为基础,“度量”与“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相互之间的换算比较方便。

2、英制(TheBritishSystem),曾经在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在纺织品等交易中,但使用不方便。

3、美制(TheU.S.System),以英制为基础,多数计量单位的名称与英制的名称相同,但含义有差别,主要体现在重量单位和容量单位中。

4、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I),是在米制基础发展起来的,它有利于计量单位的统一,标志着计量制度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

(二)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不同的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来计量,常见的有:

1、按重量计算

这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计量方法,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分别按吨、千克、克、磅、英担、美担、盎司、克拉计算。

适用于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

2、按数量计算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数量计量单位很多,常见的有件、双、套、打、罗、令、袋、桶、包、卷等。

使用于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

3、按长度计算

常见的有米、英尺、码等。

多用于金属绳索、布匹、绸缎等商品的买卖

4、按面积计算

常见的有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

有些商品如:

玻璃板、地毯、皮革等习惯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

5、按体积计算

常用的有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

仅用于木材、天然气以及化学气体的买卖。

6、按容积计算

常见的计量单位有公升、加仑、蒲式耳等。

蒲式耳常用于计量各种谷物、公升和加仑多用于液体商品,如酒类、汽油、石油等。

(三)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按重量计算的方法很多。

用件数计量的商品,由于有固定的包装,比较容易计量,大宗散装货物和无包装或简单包装的货物,则采用衡器检重。

在计算重量时,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方法:

1、毛重(GrossWeight)

毛重是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

它在多数情况下只作为搬运及装卸等场合的计算。

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的交易。

2、净重(Net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不包括包装的重量。

在国际贸易中,对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都按净重计价。

以毛作净(GrossforNet):

有些商品因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或因包装材料与商品价格差不多,采用按毛重计价,即习惯上称为“以毛作净”,俗称“连皮滚”。

皮重:

(1)按实际皮重计算:

它是通过衡量每件包装的实际重量而求得的总的包装重

(2)按平均皮重计算:

衡量时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取一定的件数,称出其实际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量,即为平均皮重。

(3)按习惯皮重:

某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其重量已为市场所公认,在计算皮重时,无需逐件过秤,重复衡量,只要按习惯上供认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总皮重。

(4)按约定皮重计算:

用这种方法不需要经过实际衡量,而是以买卖双方事先协商约定的包装重量为准。

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的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寡以及交易习惯,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并列入合同,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3、公量(ConditionedWeight)

指用科学方法除去其所含水分,然后再加上国际公认的标准含水量,按此方法求出的重量,称为公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形状规格和尺寸所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和重量一致、尺寸大小一致,则每件商品的重量大体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就能推算出总重量。

用于马口铁、钢板等。

5、法定重量(LegalWeight)和实物净重(NetNetWeight)

法定重量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

实物净重是指除去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

规定数量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

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该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

有些商品还需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等,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条件、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以及包装方式的限制,卖方要做到严格按量交货有一定的困难。

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煤炭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并列明溢短装部分由谁选择和作价原则。

这种条款称为溢短装条款。

第四节货物的包装

一、包装的重要性和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一)包装的重要性

包装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商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桥梁。

绝大多数商品只有通过适当的包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以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

(二)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如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

“公约”也规定:

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可见,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交易条件。

二、包装的概念和种类

包装的概念:

包装是指按一定的技术方法,采用一定的包装容器、材料及辅料或捆扎货物。

包装的种类:

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此外,还有中性包装与定牌等。

(一)运输包装(外包装、大包装)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1、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3)必须考虑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4)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5)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2、运输包装的分类

(1)按包装方式分,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2)按包装的造型不同,可分为箱、袋、桶、捆等;

(3)按包装材料的不同,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麻织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陶瓷制品包装以及竹、柳、草制品包装等。

(4)按包装质地不同,可分为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

(5)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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