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关于建立健全执业机构劳动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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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建立健全执业机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执业机构和员工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创新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内部治理行为,提高内部治理水平,是事关行业能否健康、稳定、和谐与持久发展的基础工程。

《劳动合同法》要求以劳动合同的形式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规章制度是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基础,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了保障执业机构和员工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现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和健全执业机构劳动规章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全行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保障执业机构和员工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和谐行业建设的举措和必然要求。

当前,迫切需要全行业达成共识,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问题来抓。

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职工行为、维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保障,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也是奖励或处分职工的重要依据。

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使之既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体现注册会计师、资产注册评估师行业的特点,是全行业都颇为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个基础工程,必须引起全行业的高度重视。

二、注册会计师、资产注册评估师行业是知识密集型的行业,人力资源是行业最为核心和关键的资源,要把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作为行业重视人才、爱护人才、吸引人才的一个契机,所有执业机构均应严格遵照法律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而不应消极应付,更不允许设法规避。

执业机构应与全体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优秀职工,执业机构应尽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其对职业规划和发展空间有合理的预期。

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执业机构在建立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和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尽可能提高职工的收入待遇,让执业机构的每一位职工充分享受行业发展的成果,增加行业的吸引力,增强执业机构的凝聚力,扭转行业人才流失的现象。

四、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执业机构必须重视保护职工的知情权,使每一位职工都能充分了解执业机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订立后,执业机构和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双方应该认识到,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双方权利最好的保护,守法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是最低的。

五、建立和完善执业机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六、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1、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否则该制度归于无效,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

2、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必须规范。

首先应由执业机构提出方案和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鼓励和提倡执业机构建立工会。

3、(三)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向全体员工公示。

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是执业机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的必备程序,执业机构应当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等事项,在执业机构公共区域、内部局域网发布,并以员工手册发放或文件传阅等方法传达给职工。

七、执业机构劳动规章制度应力求全面。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行业特点,执业机构应当建立下列劳动规章制度:

1、

(一)劳动报酬制度。

是执业机构最核心的内部制度之一,执业机构可根据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薪酬制度,如对一线执业人员可采用固定薪酬加浮动薪酬法,对行政后勤等支持岗位的人员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发放法。

2、

(二)工作时间制度。

执业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不同工作岗位的职工采用不同的工时制度,如对后勤人员可采用标准工时制,对一线执业人员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

经职工本人同意安排加班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三)休息休假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2007第513号)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正当权利,因特殊情况安排节假日加班的或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4、(四)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5、(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患病或负伤期间的医疗待遇。

6、(六)劳动纪律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纪律制度,包括考勤管理、请假管理、加班管理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处理等内容。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及时作出处理。

7、(七)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保护执业机构的商业秘密是每一名职工应尽的义务。

如董事会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执业机构可根据需要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八)职工培训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将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紧密结合,拓展培训的深度和内涵,实行全员培训,建立培训效果与激励挂钩机制,搭建学习型、知识型行业的平台。

9、(九)聘用制度。

执业机构应当建立聘用制度明确本机构的招聘原则、招聘程序及招聘后对职工的用工管理。

八、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将对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执业机构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行业执业机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行业从业人员可就从业执业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进行举报。

匿名举报或实名举报,协会均予以受理。

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将授权维权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对执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及举报的,及时进行检查。

十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执业机构不得拒绝、阻挠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安排的监督检查。

十二、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或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执业机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惩戒,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惩戒:

1、

(一)责令限期整改;

2、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3、(三)诚信评定时作为不良记录。

附件:

(一)执业机构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参考范本)(参考范本);

(二)执业机构工作时间制度(参考范本)(参考范本);

(三)执业机构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参考范本)(参考范本);

(四)执业机构职工薪酬制度制度(参考范本)(参考范本);

(五)执业机构职工社会保险及福利制度(参考范本)(参考范本);

(六)执业机构职工自律规定(参考范本)(参考范本);

(七)执业机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参考范本)(参考范本);

(八)执业机构培训制度(参考范本)(参考范本);

(九)执业机构聘用制度(参考范本)(参考范本)。

(十)劳动合同(参考范本)。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

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参考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相关法规,结合本行业特点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册在岗职工和外聘临时职工。

第二章 单位的劳动保护条件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单位应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期使职工得到较好的劳动保护。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第五条 单位应加强并主动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以保障劳动安全。

如:

(一)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根据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期间职工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生,并参照政府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三)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条 单位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单位不得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第九条 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职工的劳动安全职责

第十条 职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守则,并做到:

(一) 确保火、电、水及其他各项安全。

(二) 在外勤期间:

必须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个人不得随意脱离外勤小组单独行动;需适当了解并尊重当地(特别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外勤往返途中注意人、财、物的安全。

(三) 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心驾驶机动车辆,酒后不得驾车,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三条 职工在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受到进一步伤害,如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四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征求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并经本单位经理办公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由主任会计师(或总经理)批准执行,以后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其他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

工作时间制度

(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考勤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册在岗职工和外聘临时职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规定

第三条 本单位业务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工时制),行政支持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属于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早上9:

00-12:

00;下午2:

00-5:

30;周六、周日休息。

职工出差期间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工作时间。

第五条 单位不提倡职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按照加班申报规定事先申请,批准后方可加班。

单位以半年为计算周期,保障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情况者,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

职工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职工享受休息休假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2007第513号)制度执行。

第七条 带薪年假。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本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为职工提供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 加班费计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本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小时数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不提供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2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经征求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并经本单位经理办公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由主任会计师(或总经理)批准执行,以后修改亦同。

第十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

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如下原则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册在岗职工和外聘临时职工。

第二章主要的休息、休假类型

第三条工作间隙休息。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享有的休息时间。

在上、下午工作期间允许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休息10至15分钟

第四条日休息。

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

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上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中午用餐等所有的时间。

第五条周休息。

又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内,享有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

按现行规定,每周休息两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法定节日休假。

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按国家的具体规定及国务院当年的休假规定执行。

第七条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八条其他休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

其他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年休假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享受年休假职工范围

(一)在本单位工作并与本单位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本单位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一)本单位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职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本单位有批假的权力。

职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本单位批准后才可享受。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因本单位经营性质所决定本单位职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本单位应尽量安排职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四)本单位职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

经批准休假的职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

本单位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第十三条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一)职工必须按照本单位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职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处理。

(二)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

未经申请的变更,视为放弃本年度的年休假。

(三)因工作需要职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

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

(四)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本单位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

(五)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处理。

(六)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年休假的待遇

(一)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职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休假天数。

(二)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

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处理。

(三)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需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四)职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可延至下一次年休假期中继续休假或按照日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进行补偿。

(五)职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本单位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六)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不得享受本单位按业务进行计量的奖金,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七)职工主动离职超过一个月后又返回本单位工作的,以最近返回本单位时间为年休假计算依据。

第四章其他休假的规定

第十五条事假。

在上述国家法定及本单位规定的休息、休假之外,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请事假。

事假1天之内由部门经理审批;2—5天,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6天及以上,须报总经理批准。

事假工资计算以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相关财务制度实施。

第十六条病假。

职工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请病假。

病假1天以上的须出具医院证明和相关病历。

病假的工资计算以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事务所相关财务制度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除公休日、法定节日休假外,职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均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先电话请假,并在假期结束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征求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并经本单位经理办公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由主任会计师(或总经理)批准执行,以后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如本制度与国家政策法规有相抵触部分,以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主任会计师(或总经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重庆××会计师事务(或评估机构)

职工薪酬制度

(参考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薪酬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册在岗职工和外聘临时职工。

第二章 职工薪酬分配原则

第三条 本单位薪酬制度以“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基本原则,根据职工所在工作岗位(职务)、专业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学历学位、技术职称),以及工作业绩、表现等确定每位职工的薪酬标准,

第四条 本单位每年对职工的专业胜任能力、敬业精神、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评价,并据以确定薪酬标准的职级和晋升。

第五条 根据行业的特点,本单位按专业技术人员、行政支持人员和股东(合伙人)三类实行相应的薪酬管理政策。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

是指在本单位从事审计会计、资产评估、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支持等专业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行政支持人员:

是指在本单位工作的,从事行政事务、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从业人员。

(三)股东(合伙人):

是指在本单位持有股份或出资的股东(合伙人)。

第三章 职工薪酬分配办法

第六条 本单位的职工薪酬制度采用固定薪酬加浮动薪酬法和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年薪制)。

第七条 本单位根据职工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如股东〈合伙人〉、其他正式在册职工、临聘人员、返聘人员、试用人员、实习生等)确定薪酬体制及薪酬构成项目。

第八条 本单位对行政支持人员采用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可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级、学历学位、资格职称、工作能力和所内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年薪,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津补贴,年终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九条 本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固定薪酬加浮动薪酬法。

其薪酬构成主要可包括: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工资和奖励工资等。

(一)、伙人员八八固定薪酬由职务职级工资、学历学位工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工资等组成。

1、职务职级工资:

按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总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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