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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附件一

A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行为,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全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系指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以及由此延伸的其他与票据融资业务相关的业务(以下简称票据融资业务)。

第三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票据融资业务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集中经营、因客授权”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管理”是指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全行的票据融资业务进行管理,各一级分行的资金业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辖内机构的票据融资业务进行管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票据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归口负责”是指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行使管理职能。

“集中经营”是指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票据融资业务实行集中授权制管理方式,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授权。

“因客授权”是指位于经济发达地区、贴现业务需求量大、内控制度严密的支行,可提出本机构办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名单,报经一级分行批准后,为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出具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章业务授权管理

第五条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为全行票据融资业务的授权部门。

本管理办法所称一级分行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各直属分行视同一级分行管理。

二级分行系指一级分行直接管辖的地/市分(支)行。

第六条贴现、再贴现业务授权管理

一、总行、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票据中心)和二级分行可以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

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需符合准入标准经一级分行授权后方可以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

二、一级分行资金业务部门(或票据融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总行制定的下列准入标准,本着适度集中的原则,对经济发达、票源丰富、贴现量大、收益较高的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进行授权,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并将授权情况报备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

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票据审验人员,审验人员须经过总行或一级分行的票据审验业务培训,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熟悉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

2、二级分行以下机构全年贴现业务量不得低于3000万元,或虽未满足前述业务量条件,但有一级分行批准的重点客户。

3、申请开办票据融资业务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差错事故。

三、未被授权的机构作为上级管辖行贴现业务的营销窗口,负责揽收票据,查询票据真实性后将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和有关资料送上级管辖行,由管辖行完成汇票审验、贴现审批和放款、汇票保管和托收等后序阶段的业务操作。

管辖行可以通过绩效考核体现支行的业绩。

四、被授权办理贴现的各级分支行,均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七条转贴现业务授权管理

转贴现授权范围原则上限定在一级分行资金业务部门或一级分行票据中心。

特殊情况,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可单笔授权其他分支机构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三章票据融资业务的经营管理体系

第八条根据“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总行相关部门在票据融资业务管理的不同环节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全球金融市场部:

票据融资业务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产品管理,包括全行的票据融资业务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产品开发、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业务检查、业务信息管理、营销管理、外部机构的联系协调等。

营业部:

负责全辖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的产品管理,票据保管和托收;负责总行本级公司客户票据贴现、转贴现票据保管、账务处理和托收业务的具体操作。

资产负债管理部:

负责制定系统内票据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并以回购方式与分行办理资金下借。

风险管理部:

负责票据融资业务的授信风险管理,包括授信风险的制度建设和授信审批等。

金融机构部:

负责票据承兑行准入及承兑行授信额度的发起,报风险管理部审批。

授信执行部:

参照我行现行不良资产移交办法,负责对逾期一个月以上或非结算原因引起的风险逾期票据资产的催收、追索以及票据不良资产的核销。

公司业务部、国际结算部:

负责总行本级客户票据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的发起和市场营销。

支付清算部:

负责转贴现、再贴现资金结算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制订;风险监控及系统需求与完善;全球金融市场部办理的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一级分行相关部门职责

一级分行各相关部门在票据融资业务中的职责参照总行部门分工确定。

一级分行票据融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量、业务收益情况,设置票据融资业务团队或职位(至少二人),在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的统一领导下,除负责对辖属机构票据贴现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外,其票据融资业务团队(或票据中心)可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第十条二级分行、支行票据融资业务部门职责

二级分行和支行根据业务情况,设立票据融资业务职位,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业务人员,其中包括票据审验人员至少二人,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贴现业务。

第四章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票据融资业务属于授信业务。

贴现、转贴现(转入)业务均须占用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不定期发布票据融资业务指导利率,特殊时期发布指令性利率,引导全行票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各级行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后,当日应将有关交易数据录入票据融资业务管理系统,并保证录入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负责票据融资业务新产品的开发、推广与管理。

目前我行已开办的贴现业务产品有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循环贴现;转贴现产品有买断式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含双向买断式转贴现);再贴现;票据代保管等。

今后将不断研究开发新产品,各授权分支机构开发票据融资业务新产品(包括新的操作流程和新的操作方式),须报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审批;

第十五条推进票据融资业务的规范化运作。

各级行必须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开展票据融资业务。

上级行负有对授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下级行进行业务监控和检查的责任,加强对下级行业务的调研和检查工作。

对于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措施,保证全行票据融资业务的合规发展。

第十六条票据融资业务按照财会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票据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票据融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全行统一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信用风险的控制

信用风险指票据承兑人、贴现申请人以及交易对手未能按期履约付款的风险。

票据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管理遵循我行整体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原则,即纳入对金融机构客户(承兑行)或工商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体系,主要采取授信额度方式控制。

(一)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作为总行票据融资授信额度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方式,按照“贴现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分配全行票据融资业务授信额度。

在日常管理中,全球金融市场部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向总行金融机构部提出承兑行范围和票据融资额度的调整建议。

同时根据额度的占用情况,通过实行限制转贴现、停止转贴现、停止贴现和出售持有票据等措施,以达到额度管理和调控之目的。

(二)公司业务部门为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部门,各级行票据融资业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须向公司业务部门申请授信额度。

(三)各级行票据融资业务主要办理总行授信范围内的银行承兑汇票,谨慎开展占用工商客户授信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严禁交易没有取得授信额度的票据。

第十九条操作风险的控制

操作风险指业务开办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及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主要包括假票风险、政策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等。

(一)票据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票据融资业务基本流程及相关负责部门如下:

授信(公司、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收票(客户经理负责)→查询查复(查询查复专职人员)→票面审验(票据审验专职人员)→审批(各级授权签字人)→账务处理、划付资金(营业部门、清算部门)→票据保管(营业部门)→票据转出或到期托收(票据团队或营业部门)→催收(授信执行部门)。

总行在此基本流程的基础上,制定《A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指引》。

各一级行在遵守《A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指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就具体操作环节进行细化,形成辖内票据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二级分行、支行必须严格执行一级管辖行下发的操作流程,不得再对流程进行修改、细化和补充。

(二)经授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各分支行要设立票据融资业务团队或专职岗位,配备足够的人员,明确职责分工、上岗条件,实行竞聘上岗。

要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规范操作,严禁越权、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市场风险的控制

市场风险指我行票据交易因市场价格波动遭受损失的可能。

目前防范市场风险的主要方式是总行及时调整指导利率水平、发布市场分析报告等方式,调控我行持有票据余额及利率水平。

今后将通过统一纳入我行利率缺口管理系统,进行压力测试、利率敏感性分析,结合我行资产负债总体状况以及全行资金流动性状况进行整体控制,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准入机构或个人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总行将根据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给予当事单位及个人批评或处罚,直至取消其票据融资业务授权。

一、违反票据融资业务授信业务管理规定,未落实授信先行办理贴现、转贴现(转入)的;

二、违反票据融资业务授权管理规定,未经总行或一级分行授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

三、违反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规定办理票据融资业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由于内控管理薄弱,发生汇票丢失、被盗、诈骗等重大事故的;

五、发生利用票据融资业务进行经济犯罪的;

六、受到外部监管部门或总行通报批评,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七、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A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国内分支机构。

此前制定的有关票据融资业务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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