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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全国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妇厅字〔2004〕33号

关于印发有关全国妇联机关财务治理制度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

为了规范机关各部门财务治理秩序,明确各项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及报销规定、开支标准等规定,重新修订了《全国妇联机关财务治理方法》、《货币资金治理规定》、《日常报销治理规定》、《差旅费开支治理规定》、《探亲路费报销规定》、《学习培训费用报销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试行)》、《关于经济合同治理规定(试行)》、《到地点与到全国妇联挂职干部福利待遇规定(试行)》9项财务治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妇联办公厅

2004年12月30日

 

全国妇联机关财务治理方法

依照《会计法》、《预算法》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机关的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均纳入财务处统一治理。

各部门不得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不得截留、转移或挪用各项资金。

二、预算程序及治理

第二条每年7月中旬,财务处召开预算编制会议,各部门如实编制部门预算,8月下旬报财务处。

第三条财务处按照“保证重点,压缩一样”原则,编制全年及各部门经费预算方案,经书记处办公会批准后,9月上旬一报财政部。

第四条财务处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操纵数,编制机关差不多支出及项目支出正式预算,12月上旬二报财政部。

第五条按照“收支平稳,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按年度用款打算拨付,财政未批准,当年不予安排支出。

第六条预算内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不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专门情形,需经书记处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向财政部、中直治理局办理经费预算调整或追加等手续。

三、支出范畴

第八条行政经费包括差不多支出和项目支出。

差不多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会议、大型修缮、专项活动。

部门包干经费属行政日常公用经费。

由办公厅财务处依照上年执行情形适当调整、核定。

要紧用于部门的办公费、邮寄费、费(市话费、长途话费)、交通费、差旅费、报刊费、业务费(开支在5千元以内的小型专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九条离退休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治理机构经费。

第十条专项业务经费:

1、外交外事支出包括外交支出(出国费、招待费、其他外事费用)、港澳台出访接待费和国际组织支出(向联合国妇女组织捐赠和支付国际组织会费)。

2、对外援助经费,要紧用于向进展中国家妇女儿童组织提供小型实物援助支出。

3、支援不发达地区经费,专项用于“双学双比”活动支出。

4、国妇儿工委办经费,要紧用于办公室日常公用和“两纲”的实施以及督查等支出。

5、购汇人民币限额,要紧用于妇联系统内出国团组国外支出及个人兑换所需外汇、专家用汇、国际组织支出用汇等支出。

6、其他专项业务经费,依照财政年度批复的预算执行。

7、代管经费,依照托付部门经费使用意见和代管经费使用范畴进行开支。

第十一条住房改革经费,要紧用于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支出。

第十二条自筹资金,要紧用于妇女儿童专项费用支出及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福利及生活补贴等。

四、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行政经费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1千元以内及日常公用经费中的供暖费、印刷费、伙食费、差旅费等,由财务处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千元—5万元由办公厅主任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30万元由主管办公厅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各部门包干经费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由办公厅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离退休经费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由主管离退休干部局书记审批。

第十六条专项业务经费审批

1、外交外事(含组织部港澳台出访、接待)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国际部(或组织部)部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国际部(或组织部)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2、购汇人民币限额支出,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兑换外汇,统一由国际部主管部长审批。

3、对外援助经费,一次性援助在5万元以内由国际部主管部长审批;一次性援助在5万元以上由主管国际部书记审批。

4、双学双比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进展部部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进展部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5、国妇儿工委办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6、其他专项业务经费,如列入行政项目经费,按行政经费审批权限执行;如列入专项业务经费,按专项业务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代管经费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使用部门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第十八条自筹资金审批

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内由办公厅主任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30万元由主管办公厅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五、包干经费内部结算及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部门包干经费实行内部结算制。

第二十条为节约资源,执行“严格治理,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的原则,对包干经费执行较好、且有结余的部门给予夸奖和奖励。

六、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机关报送财政部、中直治理局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及有关报表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核,报办公厅主任及主管书记审批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每月向办公厅主任报告当月预算执行情形,年中向各部门书面报告包干经费使用情形,同时报告分管书记;年底向书记处提供年度预算执行情形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务工作要自觉同意机关审计监督和上级机关的审计检查。

七、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二十四条查阅会计凭证或会计档案,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有关人员协助查阅。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样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处处长监交;财务处处长交接,由办公厅主任监交。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货币资金治理规定

一、现金治理

1、现金使用范畴

(1)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酬劳;

(3)依照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支票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现金使用规定

(1)机关非正式职工不得借用和领取现金;

(2)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办理;

(3)借款需填写“现金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报销时,借款人与还款人名字应一致;

(4)出差人员回京后,应在一周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5)借现金3千元以上,需提早3天通知现金出纳;交现金1万元以上,须提早1天通知现金出纳;

(6)领取劳务费、节日补贴等各项补贴的明细表应在一周内送交财务处;

(7)出国团、组借(领)用外汇现钞,需凭批准的出访报告和用款打算,于出访前7天到财务处办理外汇申购手续。

二、支票治理

1、转帐支票金额使用的起点为100元。

2、转帐支票使用规定:

(1)非本机关正式职工不得领用支票;

(2)因私借用支票不予办理;

(3)借用支票需填写“支票借领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手续,须告知支票使用的时刻、用途并填写支票登记本,由财务人员填写授权支付额度相关内容;

(4)支票使用期为10天,使用后一周内到财务处报销,报销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

(5)遗失支票要及时通知财务处并写出书面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会同主管财务的办公厅主任和财务处研究解决。

三、往来资金治理

各部门需要预付款时,须填制“借款单”,注明用途。

凡预付款项,借款部门或有关人员应抓紧办理,同时催要发票和收据,幸免长期挂帐。

预付款、暂借款一样当年结清,逾期不结清的,不再办理借款业务。

四、外地汇款治理

1、机关各部门在外地出差、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及专项活动等可办理外地汇款申请。

2、经办部门须提供领导批件和经费预算报告,提供汇款金额(大小写金额数应相符)、汇款用途、收款人单位名称、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等,财务处方能办理汇款手续。

3、款汇出后,经办部门应负责催要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或正式收据,及时交财务处入账。

五、备用金治理

1、为便于机关有关部门正常开展业务,减少经办人员垫付现金零星支出压力,可办理借备用金手续。

2、办理借备用金的部门、标准、用途:

(1)离退休干部局,每次可借3万元,用于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及零星支出的报销,年终结清;

(2)国际部办公室,每人每年可借3千元,用于接待外国团组和出访团组零星支出,年终结清;

(3)挂职锤炼中,援藏、援疆干部每人可借3千元,其他可借2千元,用于挂职锤炼人员往返北京购车票和规定的零星支出,挂职锤炼终止后一次结清。

 

日常报销治理规定

一、每周二、四为报销日,医疗费报销为每周二。

二、机关非正式职工不得借现金、领支票。

三、报销凭证须有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设备购置须有验收人签字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四、各项费用开支的发票或收据必须规范,需填制经济业务的内容、购货单位、品名、数量、单位金额及总金额。

属经营性发票,应盖有税务发票专用章;属行政事业性收据,应盖有财政部门的收费专用章;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须有双面复写纸套写,只能用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

五、遗失发票或收据,应提交原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原发票或收据的记帐联复印件,并注明原单据号码、金额、内容,由财务处处长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六、禁止“白条”入账。

七、设备购置规定

(1)承办部门应按规定提出书面报告,报办公厅有关处室核批;

(2)购置大型设备和器材,须经书记处办公会审批;

(3)凡属政府集中采购范畴的商品和设备,如汽车、运算机、复印机等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差旅费开支治理规定

一、各部门应本着减少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精神,严格操纵出差人数,合理安排出差天数,减少不必要的出差。

二、局级以下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经主管书记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在火车内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四、住宿限额标准:

副部级100元、局级60元、其余人员40元;凭住宿费收据运算伙食补助费(参加培训和开会除外);每天补助交通费3元(参加培训和开会除外),乘坐机场专线客车费用可凭据报销。

五、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补助20元伙食费。

六、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依照〔81〕财事字第113号和〔85〕国管财字第001号文件,特制定我会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50周岁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单据报销。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六、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职工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职工探亲期间其他费用(如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参观、游玩等),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八、按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因故当年不能探亲的,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后,可于年终领取探亲路费;按规定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四年之内不探亲的,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后,可于第四年的12月份领取一次探亲路费。

以上两种领取探亲路费的人员均视为已享受探亲假待遇,其假期不能与下年度合并使用。

九、机关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建立健全探亲登记制度,加强治理工作,防止冒领和重复领报。

学习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一、凡拟提高学历等次(包括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硕士、博士研究生班、博士)的机关在职干部,局级需经主管书记、处级及处级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所报院校属教育部范畴的,报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备案;属党校范畴的,经机关党委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习。

二、参加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学习的干部,取得毕业证书后,凭校方学费收据一次性报销学费;报名费、书本费等其他费用自理;原则上每人只能报销一次学历学习费用。

三、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习,局级干部由主管书记与组织部、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由部门负责人与组织部制定学习合同,机关承担学费的80%,个人承担20%,硕士研究生学位最高限额为1万元,博士研究生学位最高限额为2万元。

因各种缘故未完成学业者,须在当年返还机关支付的全部学习费用。

四、经党委决定,参加中组部、人事部组织的省部级、局级及参加中央党校中直分校培训的机关在职干部,培训费可全部报销。

五、曾参加机关统一组织的北大社会学系研究生班学习的干部,经主管书记批准后,可再次进行研究生学历学习,机关承担学费的60%,最高限额为8千元。

六、参加学习、培训的经费,视归口情形分别由组织部、机关党委报办公厅审核报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试行)

一、全国妇联机关领取工资、薪金和劳务酬劳所得的个人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全国妇联为机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办公厅财务处设专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三、按照北京地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200元,自雇费、费、移动通讯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按5%至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运算。

提供劳务的人员不能出具当月个人纳税凭证者,劳务酬劳所得均按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聘用劳务的部门(处、室)必须提供外聘劳务人员的领款签字收据和个人身份证号码。

关于经济合同治理规定(试行)

一、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打算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及机关利益。

二、原则上机关非治理部门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若经批准的专项业务、专项活动预算中涉及应签订经济合同,须经主管财务的办公厅主任同意,财务处合规性审核后方能签订,且必须由部门要紧负责人签署。

三、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签定合同的部门及经办人应存底,同时送财务处一份存查。

四、合同价款的支付,一律采纳银行转帐或票据决算方式。

五、任何部门及个人一律不许以机关的名义签定经济担保合同。

到地点与到全国妇联挂职干部福利待遇规定(试行)

一、到地点挂职、下派干部福利规定原享受机关的福利待遇不变。

到地点挂职、下派干部福利规定:

1、福利与补助标准

福利和补助标准:

350元/月/人。

援藏干部福利和补助标准:

800元/月/人

援疆干部福利和补助标准:

700元/月/人

2、安置费

援藏干部一次性安置费标准:

3000元

援疆干部一次性安置费标准:

2000元

3、医疗费

因病就医,可就近到医院或县、地市以上医院就诊,凭处方及收据在机关按有关规定报销。

4、保险费

援藏与援疆干部可办理一次性意外损害保险(投保金额40万元)。

5、探亲假

按规定享有探亲假和干部休假(探亲假和年休假合并使用,一年一次),机关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票;援藏干部一年休假2个月。

二、到全国妇联挂职干部福利规定

1、福利和补助

享有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支付。

享受机关干部午餐补贴150元/月/人;交通和费补助80元/月/人,由全国妇联机关支付。

2、医疗费

一样看病可在医务室开药,全国妇联机关承担费用;到医院看病费用在原单位报销。

 

主题词:

财务制度通知

报:

中办、国办

送:

全国妇联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全国妇联办公厅2004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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