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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合同

出借咨询与管理协议

甲方(出借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证件类型: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

证件号码:

□□□□□□□□□□□□□□□□□□

乙方(咨询服务人):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服务达成一致,以兹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出借人:

指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他人的自然人。

1.2借款人:

指有资金需求、经乙方筛选推荐给出借人并得到出借人一定数量出借资金的自然人。

1.3债权:

指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对借款人拥有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罚息等。

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1.4咨询服务人:

指为甲方提供债权受让人推荐、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服务的人,即本协议乙方。

1.5风险管理人:

指为甲方提供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等服务的人即本协议乙方。

1.6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

指为出借人的共同利益考虑、由乙方设立并管理、以乙方的名义单独开立的一个专用银行账户,由乙方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每一笔借款都从乙方收取的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乙方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违约情况设定还款风险金的提取比例,并有权进行适当的调整)存入此专用账户。

此笔款项专款专用,用于补偿出借人可能存在的潜在的回款(本金和利息)损失。

1.7工作日:

指除中国的周六、周日、以及国务院确定的中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之外的日期。

1.8提前还款:

指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借款人的的本息偿还周期和金额等相关还款计划,借款人可能在协议规定的偿还周期结束前,在某一期将剩余本金提前偿还给出借人,从而使出借的资金比约定的计划提前收回。

1.9债权受让人:

指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支付一定对价后即享有原出借对相应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的受让人。

债权受让人受让该债权后,应享有和履行原出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10资金出借情况报告:

指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由乙方在每月定期向出借人出具资金出借运行情况分析文件。

1.11个人信息:

指本协议项下的出借人为实现资金出借而向咨询服务人和风险管理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划款账户等个人身份、资产的资料和信息。

1.12商业秘密:

指为完成本协议交易目的而为双方所知悉和相互透露的但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案、信用评估报告、公司执照、资产情报、协议、备忘录、个人信息、技术数据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第2条资金出借方式

甲方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实现个人的出借需求。

如果甲方中途改变资金出借方式,须于下一个资金出借情况报告日前15个工作日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后方可变更出借方式:

□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选择,决定是否出借;如果决定出借,须通过当面签署、传真签署、扫描签署或授权签署等方式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并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及时付款给借款人;

□对乙方服务中的《借款协议》下的债权通过签署《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进行受让,将款项支付给所购买的债权的转让方,从而完成资金的出借,并自受让完成之日成为协议甲方。

第3条各方权利与义务

A甲方

3.1甲方知悉乙方推荐的出借信息后拥有最终决定是还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3.2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带来的利息利益;

3.3甲方有权定期查年乙方提供的资金出借情况报告;

3.4甲方同意,如果其所出借对应的借款人有提前还款的需求时,甲方允许借款人依据约定进行提交还款,而无需借款人再特别通过甲方;

3.5对于乙方基于推荐出借的需要而提供给甲方的借款人的个人证件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甲方确保权用于出借参考,不向任何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

甲方有义务为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及乙方的业务内容里进行保密。

如果甲方擅自、不恰当地他人透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或乙方的商业秘密,由此给借款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6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完成有权出借该笔资金。

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并不得因此牵连乙方,甲方应赔偿由此给借款人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3.7甲方变更账户、通讯地址、电话等相关重要重要信息,须及时通知乙方。

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其自身在本协议项下各项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B乙方

3.8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甲方提供服务;

3.9乙方有义务全程协助甲方完成既有债权的转让手续,并据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3.10乙方须对甲方个人信用包括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4条回款账户管理

4.1根据甲方与特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文件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对甲方定期还本付息。

为便利、统一地回收本息,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代为划转借款人每期偿还的本息,在每期收款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

4.2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资金回收专用账户。

甲方须确保如下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甲方变更该账户时必须签署《客户信用信息变更书》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变更;如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该账户信息变更而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户名(与甲方姓名一致):

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

账号:

□□□□□□□□□□□□□□□□□□□□

第5条回款风险的处置方式

5.1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甲方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置回款风险:

□甲方自行追讨,乙方提供协助,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风险,同时自行享有借款人违约所支付的逾期罚息、违约金等;

□由乙方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进行借款人回款风险的共担,规则如下:

乙方要挂借款人的整体违约状况设定还款风险金的提取比例,并有权进行适当的调整。

乙方按季度披露还款风险专用账户整体信息情况;同时如果甲方在披露期内账户代偿当期全部或部分本息后,借款人其后所偿还的逾期本息归乙方所有并列入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同时逾期罚息、违约金等相关将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催收服务费。

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授权乙方人员或乙方指定的律师代甲方进行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诉讼。

5.2甲方选择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进行风险借担的情况下,甲方受偿可能属于如下情形之一

5.2.1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由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将当期所有的违约借款人的全部逾期金额支付给甲方及其他出借人,甲方和其他出借人在各自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本息回收情况将操持不变。

5.2.2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则当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按照各大自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金额占当期所有出借人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总额的比例,对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的当期资金进行分配,甲方和其他出借人当期未得到分配的部分自动记入下一期,与下一期发生的新逾期款继续进行上述同样原则的按比例分配,依此类推。

第6条债权转让

甲方可在有需要时,向乙方提出将自己当时持有的债权的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需求,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按照本条下列条款规定为甲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并协助输转让手续。

6.1紧急转让需求的安排

如果甲方的需求为尽快转让全部债权,则乙方尽最大的努力为甲方尽快寻找到债权受让人:

6.1.1实现实际转让

在乙方为甲方成功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并且甲方接受、完成转让行为的情况下:

6.1.1.1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含,下同)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并协助办理完毕(以甲方与债权人签署书面协议且债权受让人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全部对价为准)转让手续,则乙方收取甲方当次成功转让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罚息)的2%作为转让服务费;

6.1.1.2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30日后,60日内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协助输完毕转让手续,则乙方收取甲方当次成功转让金额的1%作为转让服务费;

6.1.1.3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60日后,90日内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协助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则乙方不收取转让服务费。

6.1.2未发生实际全部转让

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90日内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且债权受让人提出的购买价格不低于甲方的债权价值,但甲方改变了需求,决定不再转让拟转让债权或只转让债权的一部分,则:

6.1.2.1甲方仍需就初如提出的债权转让申请的金额比照本条6.1.1.1规定支付转让服务费;

6.1.2.2甲方在6.1.2.1所棕事项完成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对同一笔债权提出转让申请。

6.2非紧急转让需求的安排

如果甲方的需求为乙方接受的书面申请后90日内任意时间转让全部债权均可,则乙方将平衡各方面的情况,在合适的时间为甲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并协助办理完毕转让手续,乙方不收取转让服务费。

6.3未及时协助实现转让需求的补偿条款

6.3.1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90日内未能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则乙方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90日满开始,乙方在甲方每月的本息回收日,按甲方当时持有的该笔债权的0.5%(不足月的情况,按照天数比例,按照月0.5%进行折算补偿比例)的金额向甲方补偿,直到下述日期中的最最早一日:

6.3.1.1其的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甲方接受并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日;

6.3.1.2其后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甲方选择不进行转让之日;

6.3.1.3甲方出借款对应的所有的借款人的还款完成之日。

6.3.2如果在上述补偿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甲方选择不进行转让,则乙方不再支付补偿,且其后180日内甲方不得再次对同一笔债权提出转让需求。

6.4甲方债权发生转让时,如遇支付日(甲方出借资金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下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款项。

6.5在甲方配合乙方出具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给借款人指定的乙方后,该项债权转让方生生效。

第7条资金出借及回方式

请在以下甲方选择的方式前“□”内打“√”,不选择的“□”内打“×”,不可留空白项。

甲方需在签订本协议同时准备好出借款项。

乙方在协助甲方签署《借款协议》或《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后进行款项划扣。

乙方将按如下日期进行划扣:

□月存宝出借金额(人民币):

(大写,最低一万)

意向出借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季存宝出借金额(人民币):

(大写,最低一万)

意向出借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半年宝出借金额(人民币):

(大写,最低一万)

意向出借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存宝出借金额(人民币):

(大写,最低一万)

意向出借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双年宝出借金额(人民币):

(大写,最低一万)

意向出借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选择变更上述出借及回收方式时,变更后仍需满足所申请的新方式对应的上述金额要求。

甲方在本条中所申请的意向日期权为甲方的要约,甲方的实际出借日期以乙方针对甲方在本条中的选择所提供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为准。

甲方如认可对应《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载明的全部事项,则出借行为在甲方按《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所载明日期将款项实际支付到债权转让人账户时生效。

如果甲方的实际付款日期迟于《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约定的出借日期,但甲方以实际履行付款义务表明其接受《债权转让及受让转让》,则自约定出借日期至甲方实际付款日期内的利息收益仍归属债权转让人,乙方将在次月代为扣减、付付给债权转让人。

如果甲方对乙方对应提供《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载明的事项有异议,甲方可以在约定时间内签署《债权转让拒绝回执》,使得《债权转让及受让转让》不生效。

第8条出借款项的支付

甲方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出借款项的支付。

8.1自行转账

□自行通过账户转账或汇款至《债权转让及受让转让》指定的账户。

8.2委托划扣

□甲方选择“委托划扣”的形式进行出借款项的支付。

8.2.1划扣账户

甲方选择提供本人划扣账户并委托乙方从甲方银行账户中代为划转出借金额,由乙方按时划转给债权转让人;

甲方须确保如下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甲方变更该账户时必须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经乙方签收后方可生效。

如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行乙方该账户变更信息而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户名(与甲方姓名一致):

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

账号:

□□□□□□□□□□□□□□□□□□□

8.2.2《债权转让及受让转让》所载明的出借日期,乙方将甲方购买债权款项划转给债权转让人。

8.2.3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特定的借款人签订的借贷文件及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任何由乙方代为划扣的款项,若出现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划扣错误,则乙方应返还错误划扣款项并按照错误划扣时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2倍支倍支付甲方利息。

第9条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说明

9.1月存宝

9.1.1月存宝为1个月的短期出借方式,自甲方实际出借之日起算,一个月后对应的自然日为到期日,若一个月后对应的自然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月工作日。

甲方实际出借之日为出借资金到账之日。

9.1.2甲方如认可对应《债权转让及受让转让》载明的全部事项,则出借行为在甲方按照《债权转让及受让转让》所载日期将款项实际支付到债权转让人账户时生效。

9.1.3如果甲方的实际付款日期迟于《债权转让及受让转让》约定的出借日期,甲方以实际付款义务表明其接受《债权转让及受让转让》。

9.1.4在《债权转让及受让转让》约定期间内,乙方不予协助甲方进行债权转让,并且不予协助甲方进行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的变更,甲方出借期限到期后乙方协助甲方回收出借款项。

9.1.5甲方该笔资金出借满1个月之日到期日,甲方将该笔资金对应的债权(包括收益部分)全部转让给乙方为其寻找的债权受让人,预期转让对价为甲方初始出借资金金额的100.67%,由债权受让人在1个月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在本协议第四条中指定的资金回收专用账户,自甲方收到该笔债权转让对价之日视为甲方就该笔到期债权转让成功,无需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债权价值与转让对价之间的差额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转让服务费,由债权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时代为支付给乙方。

该笔资金出借未满1个月时,甲方将不得对该笔资金对应的债权提出转让需求。

9.1.6出借人所受让的债权类型若为抵押债权,则:

9.1.6.1有关抵押债权转让相关条款,详见《债权转让及受让转让》;

9.1.6.2甲方自行承担所受让债权对应的抵押市场价值变动的风险。

9.1.7因月存定为1个月的短期出借方式,甲方出借款项的支付须为委托划扣,出借行为系通过支付《债权转让及受让转让》中的债权转让对价进行受让债权。

第10条收费标准

乙方暂时不因其提供的各项服务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第11条文件保管

11.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文件原件,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取得保管。

11.2保管过程中,如果甲方需要查阅或使用其出借所对应的借款人借贷文件,则可联系乙方,甲方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乙方处查阅,乙方须予以配合;在甲方有使用需求时,乙方应及时提供协议复印件给甲方。

11.3甲方须遵照本协议第十二条保密条款的约定合理使用各项借贷文件。

第12条保密条款

12.1在本协议“释义”中所约定的“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均属于保密信息,各方采取严格措施实施保密。

12.2上述保密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具有保密性质的有关披露方或关联机构业务经营、方法、知识产权、技术秘诀、发明、技术数据或说明、测试方法、商业和财务信息、研究和开发活动、产品和销售计划及客户和厂商信息。

12.3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除非是披露给借款人或乙方或董事、职员、顾问、控股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的关联公司,如果他们需要知道保密信息,而且该种披露对于他们对本次交易进行信用评估是必须的。

第13条风险提示

出借人明确了解和知悉乙方在此提示其自愿出借行为可能面临的如下风险:

13.1政策风险

因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监管导向、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13.2市场风险

因市场资金面紧张或利率波动、行业不景气、企业效益下滑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13.3借款人信用风险

当借款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甲方的出借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回收;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第五条中选择的是第二种风险承担方式,则当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金额不足以弥补当期所有的逾期借款人的违约金额时,甲方当期就得到的回款可能延迟回收。

13.4资金流动性风险

甲方按照约定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在借款人不主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偿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甲方的出借资金将分期回收,因此资金回收需要一定的周期。

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乙方将在甲方提出需要以其他对甲方有利的时机,努力帮助甲方寻找、向甲方推荐愿意受让甲方债权资产的第三方,但不能确保一定能够在甲方需求的时间协助甲方寻找到合适的债权受让人,双方按照第6.3款规定进行处理。

13.5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14条税务处理

甲方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第15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15.1如果甲方要求解除本协议,需于出借日前3个工作日签署并向以为提交书面文件《终止协议通知书》,经乙方同意并盖章后,协议即行解除。

15.2尽管有上述第15.1款的规定,但在甲方出借资金支付给借款人后,除选择本协议第六条转让方式退出本协议出借关系外,如无不可抗力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第16条违约责任

1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如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阅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6.2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或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对违约借款人的诉讼或其他追索行动,由些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已支付给甲方的补偿,甲方应对违约承担赔偿责任。

16.3如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约定,则应应向遭受损失的一方赔偿其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可预见的合同收益损失、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

第17条争议解决

17.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归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因诉讼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调查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第18条其他事项

18.1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产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乙方出示经公证机关公证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予以协助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18.2本协议的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有效副本的效力与本协议原件效力一致;

18.3本协议有效期1年,如期满协议任何一方没有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延续1年,以此类推;在每次协议到期时,如果双方需要对本协议版本进行修订,则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时,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签署新版协议;

18.4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8.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保留一份;

18.6本协议由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于甲方将首期出借款支付至借款人账户或委托乙方代为划扣后即行生效;

18.7本协议作为双方独立合同关系成立之证明,并不自动动构成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的附件;

18.8甲方在审阅完毕本协议文本并签署本协议时,应亲笔写书其已阅读并并愿接受协议条款约定的如下表述内容:

“本人已经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相应权利义务,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甲方签字(指模):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

广州市xx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

 

xx金服出借办理流程说明

尊敬的xx金服客户:

您已经正式收到、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说明书的提示内容;

您已经充分了解出借所应办理的手续和流程;

您已经确认了解前述所有的文件内容,签署前述文件为您本人真实意愿。

为保障您的知情权与资金安全,本说明书提示您充分阅读并确保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出借手续。

您将收到《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由您本人保留(协议末尾盖章文件)一份;

针对您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中所列编号,下同)对应的出借资金,您将收到带有债权转让人和xx金服有效签章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一份,您对债权内容确认无异议后,不需签署,文件由您本人保留,在您按照《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约定情况支付债权转让对价后,该债权转让即生效,请妥善保留《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以做资产凭证;

针对您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对应的出借资金,您将在首次出借后每月收到《资金出借情况报告》,列明您的资产变动明细,您收到后进行了解,不需签署,文件由您本人保留;

针对您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对应出借资金,佻将在首次出借后每月收到《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列明您报告日回收款项再出借情况,如果您接受此批债权,则不需签署,文件由您本人保留,如果您不接受此批债权,请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对应的报告日三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反馈回xx金服,xx金服为您重新推荐债权;

为了您的安全,您每次出借资金的支付,请严格按照xx金服所见证盖章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或《出借咨询服务协议》上所指定的账户进行支付,请您确保不进行其他路径的支付。

如果您未按照乙方或丙方指示而进行款项支付带来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您出借所得收益的应缴纳税款,由您自行申报纳税;

所有信息变更须填写相关书面变更申请:

《客户信息变更书》;

信息变更流程办理说明

8.1自然信息变更: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自然信息有变动时,须在相关自然信息变更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xx金服,并填写《客户信息变更书》,由xx金服存档备案

8.2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变更:

针对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对应的出借款式的出借方式及回收方式变更需求时,须在此笔出借款项对应的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确定变更事项即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并提交给本协议乙方存档备案的,在当期报告日前生效;如在对应报告日期15个工作日内确定变更的需求的从下一个报告日起生效;

8.3债权转让:

针对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对应的出借款项封闭期结束后,出借人有债权转让需求时,填写《出借人债权转让申请》,xx金服在收到出借人《出借人债权转让申请》后协助办理债权转让相关手续。

客户申明:

本人签署本说明书表示已详阅本说明书并充分了解和认可本说明书所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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