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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的财税处理

2013-7-415:

6 中国税网《税务规划》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贷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以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运输劳务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但如果运输劳务与货物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应当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并负责运输,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甲企业收取货物价款(不含税)300000元,运费130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假如甲企业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则向乙企业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甲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应当与货款一并征收17%的增值税。

甲企业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3523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01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189

  注:

300000+1300÷(1+17%)=301111(万元)

  〔300000+1300÷(1+17%)〕×17%=51189(万元)

  例2、假如甲企业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则向乙企业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的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

甲企业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3523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011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129

  注:

300000+1300÷(1+11%)=301171(万元)

  300000×17%+1300÷(1+11%)×11%=51129(万元)

  例3、假如甲乙企业均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则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运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3011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129

   贷:

银行存款352300

  注:

300000×17%+1300÷(1+11%)×11%=51129(万元)

  例4、假如甲企业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乙企业不在试点范围之内,那么非试点地区取得试点地区运费发票抵扣有以下三种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1%的,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1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3%的,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3%;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抵扣7%。

  乙企业取得甲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1%,则按照11%抵扣,会计处理同例3.

  例5、假如甲企业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乙企业取得甲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乙企业按照7%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3012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85

   贷:

银行存款352300

  注:

300000×17%+1300÷(1+7%)×7%=51085(万元)

  综上小结如下:

“营改增”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的财税处理 

提供运输服务方

接受运输服务方

身份

税率

身份

发票种类

抵扣税率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11%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1%

不得抵扣

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1%

7%

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

3%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3%

不得抵扣

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3%

7%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试点,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提示:

由于目前“营改增”没有全部铺开,因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面临着不同的纳税环境,增值税作为流转税,“营改增”会影响企业流转环节的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政策变化主要亮点是:

  1、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取消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征3%抵7%的规定;

  2、取消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的规定;

  3、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4、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继续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执行外,其余有关差额征税规定不再执行等规定。

“营改增”的十五个会计处理分录

2013-7-415:

52 会计网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二、会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国内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取得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取得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

  【案例】2013年8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

当月委托上海B公司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A企业取得B企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000

   贷:

应付账款——B公司 222000

  【案例】2013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与H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专用发票。

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

H公司将尚未认证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Ⅰ。

H公司7月2日取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借:

在途物资 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45.95

   贷:

现金 60000

  Ⅱ。

H公司7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60000

  借:

在途物资 -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45.95

  2.购进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例:

2013年2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进行灵芝栽培技术研发,本月从附近农民收购1500元稻草与棉壳用作研发过程中的栽培基料,按规定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

  借:

低值易耗品 13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

   贷:

现金 1500

  

(二)一般纳税人国内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进口货物或服务、接受铁路运输服务1.进口货物或服务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2013年8月,日照G港口公司,本月从澳大利亚Re公司进口散货装卸设备一台,价款1500万元已于上月支付,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55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

工程物资 15000000

   贷:

预付账款 150000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00

   贷:

银行存款 2550000

  【案例】2013年9月,日照G港口公司,进行传输带系统技术改造过程中,接受澳大利亚Re公司技术指导,合同总价为18万元。

当月改造完成,澳大利亚Re公司境内无代理机构,G公司办理扣缴增值税手续,取得扣缴通用缴款书,并将扣税后的价款支付给Re公司。

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Re公司的对账单齐全。

  Ⅰ。

扣缴增值税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188.68

   贷:

银行存款1 0188.68

  Ⅱ。

支付价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

在建工程 169811.32

   贷:

银行存款 169811.32

  2.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案例】2013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委托浙江某铁路运输服务公司运送购买的技术研发用设备一套,支付费用4500元,其中运费4000元,上下力资500元,取得运费发票。

  借:

固定资产——研发设备 4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0

   贷:

现金4500

  (三)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案例】2013年10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

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Ⅰ。

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11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

  Ⅱ。

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1060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物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案例】2013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与H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

H公司将尚未认证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Ⅰ。

A企业9月2日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

现金 6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5.95

  Ⅱ。

A企业9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货:

银行存款 6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运输-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5.95

  【案例】2013年9月,无锡X设备租赁公司出租给L公司两台数控机床,收取租金半年租金18万元并开具发票,L公司使用两个月后发现其中一台机床的齿轮存在故障无法运转,要求X公司派人进行维修并退还L公司维修期间租金2万元,L公司至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还已收租金2万元。

  Ⅰ。

X企业9月份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18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出租 15384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153.85

  Ⅱ。

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货:

银行存款 2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案例】2013年8月3日,南京K律师事务所安排两名律师参加某企业家沙龙,免费提供资产重组相关业务法律咨询服务4小时。

8月5日,该律师事务所安排三名律师参加“学雷锋”日活动,在市民广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3小时。

(该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咨询服务价格为每人800元/小时)

  Ⅰ。

8月3日免费提供资产重组业务法律咨询,按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4×800)÷(1+6%)×6%=362.26(元)

  相关会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 362.26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2.26

  Ⅱ。

8月5日为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活动,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六)一般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

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科目,按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中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七)非正常损失发生购进货物改变用途以及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规定进项额不得抵扣的,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八)免征增值税收入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按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九)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案例】M货运公司2013年8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税稽查部门查处,当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9月3日,M公司当月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25份,17日已全部开具,取得营业额86000元(含税);18日该公司再次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按规定对前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86000÷(1+11%)×3%=2324.32(元)

  相关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324.32

   贷:

银行存款2324.32

  (十)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案例】2013年10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1416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70元。

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786元。

  Ⅰ。

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

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416

   贷:

银行存款1416

  Ⅱ。

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

管理费用 370

   贷:

银行存款370

  Ⅲ。

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86

   贷:

管理费用 370

     递延收益 1416

  Ⅳ。

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

  借:

管理费用 35.40

   贷:

累计折旧 35.40

  借:

递延收益 35.40

   贷:

管理费用 35.40

  (十一)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2013年10月25日,济南Z巴士公司当天取得公交乘坐费85000元。

  计算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85000÷103%×3%=2475.73元,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

现金 85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82524.27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475.73

  (十二)税款缴纳月末,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或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一般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次月缴纳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退回多交增值税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入税控设备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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