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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

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人无健康证明

处以罚款300元

2人以上无健康证明

处以罚款500元

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者

处以1000元罚款

2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2、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5、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罚款500┄2000元,同时责令限期改进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处以罚款500┄3000元

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处以罚款3000┄5000元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处以罚款500┄3000元

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处以罚款3000┄5000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处以5000元罚款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处以5000元罚款

3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在三十日内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500┄3000元

违法行为超过三十日而不满六十日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3000┄7000元

违法行为超过六十日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0元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正在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已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限期改建

2

1、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3、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一条规定的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违反第二条规定的

违反第三条规定的

存在以上任2项的或全部违法行为的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学生健康造成损害的

3

 

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4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

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

拒绝或者妨碍实施卫生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

《条例》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3、拒绝卫生监督的;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细则》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1项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第1项的规定,有二到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500元罚款

违反第1项的规定,有四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

违反第2项的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2项的规定,给予警告,仍不改进的

处以5000元┄15000元罚款

违反第3项规定

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违反第4项规定,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违反《细则》第

(二)项规定,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反《细则》第

(一)、(三)项规定的。

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

2

1、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违反第1、2项的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第1、2项的规定,给予警告,仍不改进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以2000元--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3

1、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3、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4、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5、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6、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8、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9、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违反1-9项(首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1-9项,经警告仍无改进的,或未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处以1000元—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4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处以5000元—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以5000元—30000元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未整顿或再次不改正的

除上述处罚外,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

 

对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进行销售、使用,被查处后能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销售、使用的血液,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传染病的

处以1--2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采集血液进行销售、使用,被查出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销售、使用的血液进行追回的

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采集血液进行销售、使用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传染病的

处以5--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2、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3、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4、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5、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与传染病疫情传播和发展有直接关系的

除行政处分外,建议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3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

 

除行政处分外,建议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4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1-3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罚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3项以上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5

企事业单位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首次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首次发现不配合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3万-5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并不配合检查的

除上述处罚外,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5000元--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3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上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擅自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

处以600元--1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的

处以1000元--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执业时间在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

处以2000元--3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使用假药、

劣药蒙骗患者,或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处以3000元--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或擅自执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

处以5000元--8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具备上述七项情形中二项以上情形的

处以8000元--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逾期不校验的

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拒不校验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情形轻微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严重情节之一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3000--4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严重情节两项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4000--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4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违法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

有严重情形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

诊疗活动累计收入3000元以上;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以3000元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任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

处以1000元—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

处以2000元—4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以4000元--5000元以下罚款,

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条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2)出具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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