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871244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4.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人防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人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

包括中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防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中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专项用于人防建设的资产。

人防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五条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负责组织产权登记、界定、变更、纠纷调处和资产的使用、设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六条人防国有资产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损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或财政部门,制定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管理以及现状和产权变更等情况的调查研究,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对人防系统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管理工作。

(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进行审批。

(六)领导、组织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理论研究、业务培训、日常管理。

(七)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

(八)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帐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等办理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所辖人防单位和部门人防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于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的审批和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九)负责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相关的事宜。

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参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责,管理产权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人防国有资产。

第三章人防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十条人防国有资产按使用性质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人防经营性资产是指人防企业、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经营战备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目的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弥补事业发展经费的不足。

人防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人防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赋予的人民防空战备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及未用于经营的人防工程等。

第十一条人防国有资产按资金来源划分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

(三)开发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取得的人防平战结合收入。

(四)人防主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上交的收入。

(五)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引进并掌握使用的人防建设资金。

(六)接受的捐赠资金。

(七)经法律确认属于人防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人防国有资产按实物形态划分

(一)各类已建人防工程、在建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结合城市新建小区和危房改造修建,交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内部设备。

(二)指挥、通信、警报设施设备。

(三)施工机具、生产、运输设备及工器具等。

(四)科研、试验设备、仪器、仪表等。

(五)科研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六)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七)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用地及其他各类权属用地。

(八)办公业务设备、用具和宣传图书资料等。

(九)无偿划拨及接受捐赠的实物。

(十)经法律确认属于人防系统的其他物资、设施设备。

第四章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凡属于本规定第三章规定形成的国有资产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应由占有、使用其资产的单位按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实行行业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

第十四条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验制度。

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要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注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主管部门;

(五)单位人防资产总额;

(六)其他。

第十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人防国有资产登记表,并建立健全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人防国有资产存量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章人防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人防国有资产要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人防建设方针,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所收取的平战结合收入,按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第十九条人防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向使用单位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有费。

第二十条人防国有资产要做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人防主管部门有权按规定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要指定部门和专人对资产实施有效管理,防止人防国有资产毁损和流失,要认真做好人防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帐务登记,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改变人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

第六章人防国有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人防国有资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人防资产评估:

(一)资产有偿转让、租赁、抵押、拍卖;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和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人防国有资产评估,由占有单位委托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人防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由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资产评估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确认。

其中亿元以上重大的其他评估项目,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确认。

第二十六条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者委托,人防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也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和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七章人防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加强人防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人防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人防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1985〕___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___〕人防办字第___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___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占有、使用单位处置人防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提出处置人防国有资产的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条人防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国家人防财务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占有、使用单位在处置人防国有资产时,除了根据规定提交人防国有资产的申请外,还应按不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一)无偿调出

1、资产的价值凭证。

2、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和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二)出售和有价转让

1、资产的价值凭证。

2、出售、转让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评估机构出据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三)报损

1、资产的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料的说明、鉴定资料以及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财务行为,加强人防财务管理,提高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人民防空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行政经费应与人防经费分开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纳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或相关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人防经费是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人防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归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人防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人防建设的方针、原则及规章制度;

(二)筹措人防建设资金,组织实施经费供应;

(三)编审人防经费预算、决策,并执行预算,掌握和报告情况;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五)实施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六)管理人防国有资产;

(七)参与经济合同签订,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必须单独设置人防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应熟悉业务,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切实当好家理好财。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人防经费预算是指人防办公室根据人防建设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人防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表附后)。

收入预算包括:

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平战结合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

新建工程支出、续建工程支出、加固改造工程支出、工程维护管理支出、应核销工程支出、组织指挥支出、通信警报支出、宣传教育支出、科学研究支出、事业机构支出、平战结合支出、其他支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来源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年度人防建设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经费预算应当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留有余地。

第十条中央政府预算拨款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由国家人防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年度人防经费预算,向省、自治区、直辖市、___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拨付。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预算拨款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按批准的预算请领和使用。

第十二条社会负担人防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财政专户存款利息要全部用于人防建设。

第十三条人防办公室对直属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的特点、事业的发展计划、事业单位的收支状况及人防办公室的财力可能确定。

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___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编报的年度人防经费预算,报经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上级批复的人防经费预算,由人防办公室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时,必须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为组织人防建设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人防经费收入包括:

(一)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

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从中央财政或上级人防办公室取得的中央财政拨款。

(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

指人防办公室从地方财政部门或上级人防办公室取得的地方财政拨款。

(三)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

指人防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各项人防建设资金。

(四)平战结合收入。

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及经营部门缴纳的人防国有资产占用费。

主要包括:

1、工程使用费收入,指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取得的收入;

2、通信服务收入,指利用人防通信设备、设施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技术服务收入,指人防事业单位通过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科研、设计、咨询、定额、质检、劳务、专利转让等收入;

4、设备租赁收入,指利用闲置的人防设备、设施、库房、场地等出租所取得的收入;

5、其他平战结合收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平战结合收入。

(五)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

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资溢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平战结合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成本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人防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程建设支出。

指新建工程、续建工程、加固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

前期费、建筑安装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二)工程维护管理支出。

指对平时尚未使用的人防公共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

材料、水电、工具费和维护管理人员工资、福利、下洞补贴、劳保用品、医疗费用等。

(三)应核销工程支出。

指在人防建设中发生的不列入工程成本的支出和非常损失。

包括:

报废工程处理支出、工程报废净损失、购置维修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未列入计划的工程前期准备费,抢险费、器材折价、盘亏及毁损、施工伤亡抚恤、坏账损失、已完工程贷款的延期利息等。

(四)组织指挥支出。

指开展人防组织指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

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人防指挥所业务建设、组织训练防空专业队伍、组织实施防空演习、购置和维修指挥车辆等项支出。

(五)通信警报支出。

指开展人防通信警报建设及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包括:

购置、安装和维修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线路租赁等支出。

(六)宣传教育支出。

指开展人防宣传、防空知识教育和人防干部教育培训所发生的支出。

(七)科学研究支出。

指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进行研究试验所发生的支出。

(八)事业机构支出。

指人防事业机构和编制人员必需的公务费及人员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九)其他支出。

上述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包括:

专业会议、技术档案、财务管理费用、管理人员下洞补贴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用房补助等支出。

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用房补助,按中央政府预算拨付人防业务费指标的___%掌握,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使用。

以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平战结合支出。

指开展人防平战结合创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主要包括:

(一)人员经费,指平战结合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下洞补贴、社会保障、公务费和其他费用支出。

(二)设备设施维修费,指维修更新工程设备设施所必需的材料及修缮费用支出。

(三)水电燃料费,指开展平战结合所耗费的水电费和煤气油等燃料费用支出。

(四)其他费,除上述以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上缴上级支出。

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上级人防办公室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人防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每个建设项目支出要单独核算,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人防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

各类人员的下洞补贴标准由各大军区人防办公室确定,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结余和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结余应按拨入经费、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反映,作为事业基金全部结转下年度用于人防建设。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年终将平战结合收入与平战结合支出对冲,剩余的净收入按先上缴后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其中___%用于人防工程建设,___%用于人防业务建设,___%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上缴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人防事业单位的结余扣除专项拨款后,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___%转作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或弥补以后年度收支的差额;___%用于职工福利、医疗。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主要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的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生活困难补助和福利待遇,以及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必要的奖励支出。

(二)医疗基金。

指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三)住房基金。

指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提取标准、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对行政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修购基金。

指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残值收入及直属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从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和大修理的专项基金。

(五)其他基金。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专用基金,其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项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先收后支的原则,做到量入为出,力求节余。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属于单位自有资金,由单位按本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各单位的资产包括: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

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库存物资等。

库存物资是指为人防建设而储备的资产。

包括:

设备、工器具、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各单位应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管理,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

出纳和会计必须分设,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严格现金收付手续,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二)对应收和预付款项应按户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要经常清理结算,不准办理报销业务,不准无根据地冲转核销。

(三)对库存物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积压物资应尽快利用和处理,对物资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及时调帐。

第三十二条财政专户存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并按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的人防建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要加强对收取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资金的管理,要依法执收、及时缴存;财政部门要保证其专款专用,及时按计划拨付,不准将存入财政专户的人防资金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资金,是用于人防建设的专项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收到财政部门拨回的财政专户存款,要全额用于人防建设。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人防固定资产分为:

人防工程(含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生活用设备、工具等);专用设备(包括:

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设备,仪器、仪表及施工机具等)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台账,定期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应按规定权限报批;大型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经过技术鉴定,按规定报批;利用人防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应通过资产评估。

人防固定资产对外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其收入转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人防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

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当经过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记入平战结合收入;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记入平战结合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是指人防办公室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以实物、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单位对外投资应报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涉及境外投资,应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在建工程是指尚未竣工验收的各类人防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应按项目进行造价核算。

建设造价包括:

(一)建筑安装费,包括:

土石方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及配套工程所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

通风空调、发电、供水、消防、电视监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