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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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doc

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确保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出突出规定》、《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焦煤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焦煤公司和矿井要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煤矿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要求,认真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瓦斯防治的目标是:

构建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实现“瓦斯零事故、抽采零排放、系统零隐患、监控零故障、管理零盲区、接替零脱接”。

近期目标是:

消除瓦斯超限,杜绝瓦斯燃烧、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高突矿井全面实现保、抽、掘、采平衡。

第四条焦煤公司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会、财务、供应、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的有关公司领导和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地测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计划部、企管部、安监局、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宣传部、纪委、工会、供应处、供电处、机电设备管理中心、科研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董事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健全瓦斯治理机构,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完善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瓦斯防治会议,协调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制定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批复瓦斯防治有关文件,研究解决重大瓦斯治理技术难题,指导矿井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安监局长对焦煤公司、矿井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瓦斯治理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及瓦斯治理重大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各副总经理级公司领导按照岗位责任制,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并组织分管部室做好本业务部门的瓦斯防治工作;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瓦斯治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总工程师(兼)

副主任:

通风管理部、地测部负责人

通风管理部牵头负责瓦斯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风管理部负责瓦斯防治的日常技术管理和瓦斯防治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有关部室对各矿井瓦斯治理方案、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等进行审查、批复。

定期召开有关瓦斯防治的专业会议,协调各部门间瓦斯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审定公司年、季度防突工作计划,督促计划落实;负责瓦斯抽采量、利用量、钻孔工程量、瓦斯抽采率、抽采达标煤量等区域瓦斯治理指标的验收考核。

计划部负责建立瓦斯防治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单列,下达区域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季度、月度实施计划;负责瓦斯防治工程预算审定和工程、设备的招标工作,并按规定统计上报完成情况,参加瓦斯防治相关工程的验收考核。

生产技术部负责根据瓦斯防治实际情况,科学部署采掘规划和生产计划,合理确定有关瓦斯防治的巷道工程断面、支护形式、施工工艺等,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装备,为瓦斯防治创造条件,并对保护层开采、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通风降阻工程的质量及完成情况等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地测部负责瓦斯治理巷道工程的超前探测及防治水工作,杜绝误揭煤层和落差3m以上的断层,防止误入地质构造异常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

督促矿井开展精细化地质及瓦斯地质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物探技术,积极进行瓦斯地质工作研究,为瓦斯治理创造条件,对完善排水系统、注浆改造工程、超前探钻等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机电部、设备管理中心对提升、运输、压风、供电等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确保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

负责瓦斯防治所需设备的调剂、管理等工作,消灭失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并负责对系统改造、设备管理等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供应处负责及时采购和供应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各类材料、设备,并负责参与瓦斯治理相关项目的验收考核。

供电处对瓦斯发电、瓦斯发电站扩能、瓦斯利用等工作负责,确保瓦斯治理过程中抽采瓦斯利用量目标的完成,参与瓦斯利用方面相关工程的验收考核。

安监局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瓦斯治理职责、防治瓦斯安全措施实施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瓦斯综合治理方面重大隐患的整改、人员培训和装备、仪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瓦斯事故的追查、讨论、分析,并按照瓦斯防治责任制和事故责任划分进行处罚。

科研所负责瓦斯治理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推动瓦斯治理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总结应用,负责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效果检验工作,参与抽采达标评判的审查批复,并负责瓦斯防治相关方面的验收考核。

企业管理部负责加强内部市场化管理,制定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奖惩考核办法,组织有关部室对瓦斯防治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瓦斯防治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责任制的健全,负责瓦斯防治专业人才的管理;负责合理定员工资基数,按照瓦斯防治考核情况对瓦斯防治人员进行奖罚兑现;负责健全通风、防突、抽采、地测、安全监控等机构,保证专业队伍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瓦斯防治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合理实施人员机构调整,满足瓦斯防治需要,并对瓦斯防治奖罚兑现等工作进行考核。

财务部负责制定瓦斯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内部结算流程和资金使用台账,保障瓦斯防治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支出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瓦斯防治科研资金的拨付,参与瓦斯防治有关方面的验收考核。

宣传部负责宣传瓦斯防治新理念、新技术、新经验等工作。

工会负责群众监督工作,落实群监员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群监作用。

纪委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瓦斯防治责任制的落实,参与瓦斯防治违规行为的追查和相关绩效考核。

各责任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监督、指导责任,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

第六条焦煤公司每季、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防治(或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分析研究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矿井防突措施、瓦斯防治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工程完成情况,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当前的主要工作要求。

第七条矿井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及瓦斯事故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八条矿井必须设置瓦斯防治副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置防突副矿长,协助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项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矿井要认真执行“一通三防”系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不少于2次,每月底前由矿长主持召开以瓦斯防治综合分析为重点的“一通三防”例会,根据矿井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灾害预报和瓦斯防治工程计划,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当月“一通三防”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一并报焦煤公司。

焦煤公司汇总分析后,每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通风及瓦斯

第十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采区、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第十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并顺向交接,严禁共用回风。

第十二条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时,须报焦煤公司批准后实施;改变采区内通风系统时,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否则要及时安排计划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要加强矿井进回风巷道的维护,确保通风断面。

每旬至少对矿井所有用风地点进行一次测风,并挂牌管理,牌板应记录三旬的测风数据和测风人。

当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或增减用风地点致风量有较大变化时,须立即对所涉及范围再进行一次测风。

所有井巷的风速和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禁止风速超限,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第十五条回采工作面要在进、回风巷各设置1个测风点,在测风点悬挂测风记录牌;掘进工作面在风筒出风口、巷道回风(距回风口10—15m处)、风机所在的巷道处各设置1个测风点。

局部通风机处的测风记录牌应包括局部通风机的全负压供风量、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和风筒出风口风量,距回风口10—15m处牌板应记录三旬的测风数据和测风人。

第十六条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至少组织专人检查两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

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高突矿井的回风巷道入口要设置栅栏,栅栏以里不得安设抽采计量装置、存放任何材料、设备或杂物,栅栏要保持常闭状态,并有醒目的禁行标识,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

第十七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组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第十八条采掘工作面与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间的回风联络巷断面,应根据预计最大过风量和最高允许风速计算,并考虑不小于1.2倍的系数。

第十九条通风设施要建立档案,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制度。

采掘区队对所辖地区的通风设施负有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防突风门墙体厚度不应小于800mm,其它风门墙体厚度不应小于500mm,正反向风门木质门框采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方木加工,门扇厚度不应小于50mm,门扇需加拉筋,拉筋必须使用厚度不小于5mm的型钢(或50*50mm的角铁)制作,迎风面加白铁皮加固;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设有风窗(或有输送机通过)的防突反向风门,要加设防逆风装置,并保证装置灵活可靠;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在采掘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控风设施。

第二十一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二十二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一趟为“三专”)、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3%风机闭锁功能;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必须同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瓦斯浓度超3%风机闭锁功能。

第二十三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报通风管理部备案。

贯通时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在调度室指挥,通风区(科、队)领导现场跟班指挥,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第二十四条临时停风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浓度分级排放管理。

在瓦斯浓度小于1%,且局部通风机10m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0.5%时,当班电工和瓦斯检查员可以直接开启风机、恢复通风;在瓦斯浓度达到1%但不超过3%时,由跟班通风区队长现场组织,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在调度室指挥;在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专项排瓦斯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在调度室指挥,通风副总工程师及通风区队长按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挥排放瓦斯。

长期停风巷道排放瓦斯前,必须对回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畅通,并制定专项排瓦斯措施及排放计划,提前一周报焦煤公司审核备案。

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全部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瓦斯排放前必须向焦煤公司安全监控中心汇报。

第二十五条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

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矿井应按规定配足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出,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和警标;长期停风的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第二十八条高突矿井要采取综合防治瓦斯措施,严格控制炮后或非措施时的瓦斯超限现象,一旦出现瓦斯浓度达1%及以上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再次发生,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二十九条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撤人规定。

一次拉不响炮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未查明原因前,严禁二次起爆。

第三十条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严禁失爆。

瓦斯涌出异常和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第三十一条矿井每月在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满足通风系统合理和供风量足够的要求,严禁矿井及采掘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三章防突和抽采

第三十二条焦煤公司及各突出矿井每年底制订瓦斯区域治理三年规划,焦煤公司据此核定下发年、季、月实施计划。

焦煤公司及矿井区域瓦斯治理三年规划和年度、季度实施计划分别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主管部门和属地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年度、季度实施情况列入专项考核。

第三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采区防突设计。

第三十四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及划分区域有变化时,必须以文件形式报焦煤公司批准后实施。

已划分的非突出区域凡是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一律按照突出区域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凡是纳入焦煤公司重点监控的突出危险性严重采掘工作面,矿井必须及时上报监控信息。

焦煤公司每月底将监控信息上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公司。

第三十六条高突矿井应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预提)瓦斯治理专项费用,用于专项瓦斯治理和区域超前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十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以防突工作为主的专题会议,与“一通三防”例会合并时,必须突出防突工作主题。

每天的矿井调度会议均要把防突工作放在首位,必须逐头逐面进行分析,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煤层变薄、变厚、应力集中区时,必须采取局部强化防突措施;出现突出指标超限及有明显的突出预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不超限时,方准恢复正常掘进。

第三十八条高突矿井所有煤层以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离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坚持“边探边掘”的原则,保留足够的探煤措施超前距,并保持与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8m,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事故。

第三十九条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的顶层煤巷掘进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实施超前探,确保超前距不小于10m,在接近老空、老巷、地质构造带时,都必须打钻探明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钻探施工必须制定专项措施,防止其它灾害发生。

第四十条高突矿井石门揭煤时,距离煤层法向距离10m前必须编制专项设计,距离煤层法向距离7m前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措施要控制到煤层顶(底)板5m范围或超前掘进工作面20m。

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进行预抽,抽采控制范围内,煤层瓦斯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不超限时方可进行揭煤。

矿井揭开煤层爆破时,揭煤采区内除揭煤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撤离。

震动爆破撤人距离应不小于1000m。

第四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顺层区段预抽区域防突措施必须能控制巷道轮廓线外20m以上,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必须能控制巷道轮廓线以外不少于30m,正前方必须保留20m以上的区域防突措施超前距离。

第四十二条矿井开拓深度每增加50m、高突矿井开拓深度每延深一个区段须及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衰减系数、吸附常数等瓦斯基础参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施工顶(底)板岩巷时,沿走向每掘进100m及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在顶(底)板岩巷测定原始瓦斯含量时,必须利用巷道正前的前探钻孔取样测定,避开巷道的卸压范围,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三条矿井施工区域消突的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必须向焦煤公司提交该区域首循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进行开工备案,下一个循环由矿井进行抽采达标评判,通风管理部及安监局对评判结果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开口和停产3天以上(含3天)重新恢复掘进的工作面,必须采取深孔预抽或深孔排放局部防突措施,确保掘进工作面正前30m范围内的瓦斯和应力得到充分释放,并经区域验证指标不超限时,方可掘进。

第四十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专业人员,所有预测预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预测仪器必须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矿井必须制定预测(检验)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预测(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撤到反向风门以外的避难硐室内或压风自救装置处,且距爆破地点不小于300m,并打开压风自救装置;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中底层巷道,可在距离迎头300m以上的避难硐室内进行放炮;突出危险区域回采工作面放炮时,回风侧必须全部撤人停电,进风侧人员全部撤到距工作面100m以外压风自救装置处,并打开压风自救装置。

第四十七条高突矿井需抽采的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须编制抽采设计并严格实施。

预抽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以最后一个抽采孔连抽时间算起);特殊情况下抽放时间达不到规定时,矿井采用综合措施强化抽采,经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合格,报焦煤公司批准后,方可开采。

第四十八条掘进工作面采用水力掏槽措施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焦煤公司批准,并在水力掏槽措施期间严格执行。

第四十九条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一次采全高和分层开采的顶层)开采前,矿井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抽采达标评判(不能一次抽采达标评判的工作面,可进行分段评判,但评判范围不得小于300m且需留有不小于20m的评判超前距),经焦煤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批复并备案。

第五十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进行区域验证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在区域验证或措施效果检验报表中,应填写指标测定情况及钻孔孔位等主要数据,并对软煤分层情况、地质构造进行素描,准确填写区域防突措施剩余超前距,以及钻探时是否存在响煤炮、顶板压力增大、片帮掉渣、顶底板鼓起、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每隔50m必须实测煤层坚固性系数,煤层结构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测定。

第四章安全监控

第五十一条安全监控中心室由本单位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由主管部门副职兼任或设专职主任1名,下设专业安装、维护队伍,配备足够的人员。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人员中,至少配1名掌握“一通三防”基本知识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监控中心网络工程师)。

配齐满足生产需要的监控工和检修工,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各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十二条焦煤公司及矿井监测监控中心室的安全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联合值守。

监控中心室必须设专人24h值班,现场交接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出现瓦斯超限、系统故障信息或其他异常时,应按汇报制度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三条矿井要对传感器遥控器的使用制定专项制度,按特种物品管理,规定使用人员的权限,严格使用程序。

第五十四条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并全部实现连机运行。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应悬挂在上隅角,距离切顶线和巷帮不大于0.5m,距顶板不大于0.3m。

掘进工作面正前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悬挂在风筒出风口另一侧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2m的范围内。

打钻地点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悬挂在距离孔口不大于3m的钻孔风流回风侧。

所有悬挂的便携仪统一设置为0.8%报警。

第五十五条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或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故障处理期间,必须停止影响范围内的生产,并加强人工检查。

第五十六条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完备,各类数据准确、齐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练,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确使用;所有矿井的所有模拟量、传感器数据都必须正常上传到焦煤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控系统网络传输,由于检修等其它原因需要中断数据上传时,必须提前编制计划,经值班矿领导签字批准后上报焦煤公司监控中心,无计划中断数据上传时,必须有追查分析报告。

发现包、堵、调低瓦斯传感器数据或修改上传数据的,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顶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矿井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

瓦斯检查员每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内的T1传感器进行3次比对(瓦斯矿井2次)。

发现数据不符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调校。

第五十八条入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五章瓦斯超限管理

第五十九条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

第六十条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但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焦煤公司监控中心,方可认定为有计划超限。

第六十一条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

⑴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⑵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或在地质构造处采取松动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时,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⑶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时,瓦斯浓度不超过1.5%的;⑷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经消突评价达标后,进行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瓦斯浓度不超过5%的;⑸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瓦斯浓度不超过1.5%的;⑹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正常调校、试验时。

第六十二条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⑴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⑵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时。

第六十三条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⑴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⑵安全监控系统线路受强电磁场干扰。

第六十四条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⑴甲烷传感器进水;⑵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⑶传输线路意外断线或接线盒接触不好;⑷传感器距离煤壁距离小于200mm。

第六十五条除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所述情况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监控系统引起的误报警,应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因人为原因引起的误报警,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矿井通风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分类统计台帐,并及时分析。

第六十七条高突矿井的地测部门每周要对采掘头面进行地质预报,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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