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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1.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A提出被继承人的遗嘱,请求法院依据该遗嘱分割遗产。

继承人B提出证据证明该遗嘱已被A篡改正,但是法院没有审查B的证据,而认为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

法院的做法是否某某?

答:

法院的做法某某。

根据司法认知的规如此以与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所确认的事实届丁法院司法认知的X围,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反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遗嘱,法院必须依法审查以裁定是否采纳该相反证据,而不得非法剥夺和拒绝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

2.A丁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

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

A非常愤恨,丁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

丁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

(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

法院的做法合法。

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届丁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如此。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丁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

为什么?

答:

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丁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届丁当事人承认。

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免除事实主X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3.A在自家厨房外搭建了一间小屋,因此遮挡住邻居B一问书房的光线,致使本来光线就较暗淡的书房更是暗淡。

B为此曾屡次与A协商,请其拆除该小屋,但A不允。

丁是,B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家的小屋不仅遮挡了自己书房的光线,而且阻碍了通风,请求法院判决

A拆除其小屋。

A却否认了B所主X的事实,并请求法院驳回B的诉讼请求。

A和B都提供了证据,但是法院仍然无法判定A和B各自提出的事实的真伪与否,丁是法院决定到现场进展勘验。

勘验笔录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法院就根据该勘验笔录判决A拆除其小屋。

问:

〔1〕法院决定到现场进展勘验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其中就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本案中,根据A和B提供的证据,

法院仍无法判定A和B各自提出的事实的真伪与否,这种情况明确缺少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所以人民法院主动进展现场勘验。

因此,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2〕本案中,法院有无某某行为?

为什么?

答:

本案中,法院有某某行为,即勘验笔录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法院就根据该勘验笔录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4.甲从某某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

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

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

在活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丁是没有参与活点和搬运。

货物活点完毕后,公安人员突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

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

问:

〔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

分别届丁什么法定证据种类?

答:

⑴物证:

淫秽光盘、面包车、手机。

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甲、乙的供述。

⑶证人证言:

丙的供述

〔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届丁直接证据,哪些届丁间接证据?

理由是什么?

答:

在上述证据中,第⑴项证据不能单独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甲和乙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届丁间接证据;第⑵⑶项证据能够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届丁直接证据。

5.个体工商户X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X围为服装、白货。

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X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

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

X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

X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某某和不当。

问:

〔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当举证责任?

简要说明理由。

答:

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被告县工商局承当举证责任;

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应由被告承当证明责任;县工商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相对原告而言,县工商局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由县工商局负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其依法行政。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答:

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以下事实:

1县工商局是否具有法定处罚职权;

2X某是否某某超X围经营书刊;

3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

4县工商局所作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6.X某由某地购进了届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X,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

约定丁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

按事先约定时间和地点,由X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

车将货物运到王某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

当X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

现此货物届丁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丁是明确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

在X某刚将货物

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X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X某的手机。

经讯问,X某和王某分别供述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

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

问: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

理由何在?

答:

国家一级保护珍稀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和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届物证,因为它们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X与王的供述届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因为这是X和王作为犯罪嫌疑人

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所作的供述。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

哪些是间接证据?

理由何在?

答:

本案中,X某与王某的陈述、马某的语言届直接证据,此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的事实。

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的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届间接证据,因为此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方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7.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X。

该借条内容为:

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

1999年3月20。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

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乙说:

“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

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X收条,但收

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

4李乙的朋友X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

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X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X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

哪些是传来证据?

哪些是言词证据?

哪些是实物证据?

哪些是直接证据?

哪些是间接证据?

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丁李乙向其借款的主X来说,哪些是本证?

哪些是反证?

答:

〔1〕原始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

〔2〕传来证据有:

乔丙的证言、X丁的证言。

〔3〕言词证据有:

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X丁的证言。

〔4〕实物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

〔5〕直接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

〔6〕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有:

X丁的证言。

〔7〕本证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X丁的证言。

〔8〕反证:

无。

8.8000年4月22日,某某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

其中有

100X钞票是连在一起的。

被盗前,这100X钞票中还有43X是从不同的每扎100X的钞票扎中取出来的。

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痕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指纹。

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一样。

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一步发现:

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盗窃而被判除3年有期徒刑,半年前刚

好刑满释放;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当天上午,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置物品假如干,其中用丁付款的钞票中有3X白元的

连号票,正好在失窃的100X钞票的X围内;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某曾经到过公司。

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但黄某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法学专业证据学试题答案与评分标准。

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活楚、证据确实充分。

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

(具体而言:

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

其次,黄某某在购置物品时所使用的3X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X就是失窃的钞票。

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展盗窃。

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

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9.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

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

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

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

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届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展了活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

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

〔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

答:

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白〔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答:

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

但凡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区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识别和表达。

10.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乂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

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届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

〔1〕甲的揭发是否届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

答:

甲的揭发不届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

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揭发检举的内容与检举揭发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届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供述和辩白的组成局部。

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揭发检举,如此不届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的组成局部。

〔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局部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甲的揭发检举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而成为证人证言。

11.某妇杨某与王某通奸,被其夫陈某发觉。

杨某恐其夫日后对己不利,遂起谋杀恶念,并与王某合力丁某年某月晚杀死其夫陈某,并放火烧了房子。

谎报其夫被火烧死。

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王某之脚印。

问:

根据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王某脚印”分别届丁哪种?

答: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丁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王某脚印”系公安人员在犯

罪现场所发现,届丁直接来源丁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乂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王某脚

印"是以痕迹形式表现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王某脚印”仅明确王某到过现场,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杀人、放火为王某所为,是否为王某所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因而是间接证据。

12.某年正月17日上午9时30分,某县附近涵洞内,发现一无名女尸。

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

经勘查,发现死者系县林场工人谢某。

接着查明谢某早就与供销社田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当侦查人员准备调查田某时,田某却去了邻县,不知是畏罪潜逃,还是去采购。

侦查人员迅速赶往邻县将田某拘回。

预审中,田某很快就交代了自己杀人移尸的经过。

田某说,他与谢某早就开始通奸,谢某一直纠缠着让其与妻子离婚后同其结婚,田某没有同意。

去年腊月27日晚,谢某乂到田某处吵闹,并服蠹后躺在田某的床上,田某气不过就卡住谢某的脖子,再用被子捂了半小时,后将尸体装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内抛尸。

根据田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在供销社保管室内搜出了移尸用过的麻袋,麻袋内有3根与死者血

型一样的长发,麻袋外沾的泥沙与涵洞内的泥沙一样。

至此,一起奸情杀人的案件可以认定

然而,尸检结果,却让人大出意外。

死者颈部组织无出血,无窒息死亡现象,胃内容物无蠹物反映,结论为可能系一氧化碳中蠹死亡。

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乂进展了复勘和复验,结果均明确谢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蠹死亡。

那么口供是怎么回事呢?

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田某终丁说了实话。

原来,田某春节回家过年,初六才回到城里,一打开房门,发现谢某躺在床上死了。

田某心想一定是谢某服蠹死在屋里陷害自己,左思右想,觉得还是将尸体扔掉为好。

等到天黑,田某将尸体装在麻袋里扔在涵洞内。

侦查人员根据田某的陈述,查实田某在谢某死前后,确实是在家中过年,谢某死亡确系天寒取暖,门窗紧闭,一氧化碳中蠹所致。

遂决定撤销案件,释放了田某。

问:

本案定案过程表现了什么证据规如此?

答:

本案定案过程表现了补强证据规如此。

补强证据规如此,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论证的情况下,某个证据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使用。

补强证据规如此是从证明标准衍生的一个证据规如此。

在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等,即使是一个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案,这就是“孤证不定案"原如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就是口供补强规如此。

根据这一规如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不得成为刑事案件定案的唯一证据,只有存在其他证据并且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

中案中,虽有田某的主动交代,并且其交代内容和局部事实相吻合,但鉴定的结果证明田某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因此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3.有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死丁尼龙绳勒颈,被抛尸丁人工湖中,尸体颈上缠绕的尼龙绳断掉一截,估计是凶手用力过猛所致。

在对独居一室的犯罪嫌疑人的房间搜查时,在床下发现了一截折断的尼龙绳。

侦查人员由丁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届和邻居,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展了比照和成分鉴定,并未制作搜查笔录,最终确认就是尸体颈上的尼龙绳断掉的那一截。

问:

这截被搜获的尼龙绳能否作为物证在诉讼中采用,为什么?

答:

不能。

因为法律规定固定物证的方式为制作搜查笔录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届与见证人签字,否如此就不能被采用。

侦查人员在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届和邻居情况下,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展了比照和成分鉴定,并且没有制作搜查笔录,其违背了诉讼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合法性。

14.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

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顾某2000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

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

”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

顾某将这两个壶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报酬,后将这笔报酬给了徒弟。

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商看中,用重金买下。

该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现是鹰品,要求退货。

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顾某认为“我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问:

〔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

答: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X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丁商店与顾某签订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实,以与由丁顾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

上述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答:

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的事实,涉与到B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届丁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

15.甲、乙、丙三人丁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

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丁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

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

证。

问:

〔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届丁哪些法定证据种类?

哪些届丁直接证据?

哪些届丁间接证据?

答:

甲的陈述届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白;乙妻的陈述届丁证人证言;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赃物是物证;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

直接证据有:

甲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丙姐的证吉■。

间接证据有:

失主的陈述、赃物。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认罪?

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

案件事实活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A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届实;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C证据之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D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

他可能性。

本案中,乙妻、丙姐的陈述,失主的陈述,查获的赃物,都证明了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但对丁犯罪是实施的,只有甲的陈述这一直接证据和乙妻、丙姐的陈述等间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系甲、乙、丙所为。

因此,不能据次对甲、乙、丙定罪;乙妻、丙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此更不能加以确定,因为,她们是否明知为赃物等情况尚没有证据加以证明。

16.某市居民X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置一箱啤洒招待朋友。

在开启第三瓶啤洒时,该啤洒瓶

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X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与其子X小三的脸部也受了伤。

X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

X三

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X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白元不等,一个月后,X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问: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答: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C当事人主X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2〕在本案中,X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答:

在本案中,原告X三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有:

A发生爆炸的啤洒是在永久商亭购置的事实;B啤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X三、李四、王五、X小三的事实;CX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

17.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查人员对现场进展了勘验,拍摄了一X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

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有妇女X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

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

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

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

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

经侦查人员查看,

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

厂调度证明司机X某13日早晨驾车从某某返回肖山,下

车后脸上有慌X的神色。

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X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

侦查人员询问X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中:

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届丁物证?

哪些证据届丁书证?

答:

〔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本案的物证有:

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

〔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本案

的书证有:

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

18.1993年,某某某工贸公司与某某某公司订立购销俄罗斯产A3钢坯12500吨的合同。

合同约定,除因俄罗斯国家政策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抗拒原因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

时,应承当货款总额3%勺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某某公司开始组织货源。

同年7月13日,某某公司接到俄方通知:

俄罗斯社会动荡,政策不稳,钢坯出口许可与运输发生困难,不能按时供货。

某某公司因此未履行其与某某公司的合同。

某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公司承当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某公司虽主X俄罗斯国家政策变化,但

未提出可靠证据,法庭不予采信,判决某某公司承当违约责任。

某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对主要争议事实进展了查证,认为,根据国内报纸报道,在履行合同期内,俄罗斯国家外贸政策发生变化届实,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按合同约定免责应予支持。

问: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本案主要争议事实进展认定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

二审法院对俄罗斯国家政策是否变化这一主要争议事实的认定,采取了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与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展,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丁民事诉讼证据的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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