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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最终目的一致,虽然各有侧重,但最终目的均为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为利益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信息。

(2)两者都采取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注册会计师首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3)两者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测试的方法相同,都运用询问、检查、观察以及重新执行等程序。

(4)两者识别的重要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相同。

注册会计师在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时应当评价的风险因素对于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而言是相同的,因此在两种审计中识别的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应当相同。

(5)两者确定的重要性水平相同。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确定重要性水平,旨在检查财务报表中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确定重要性水平,旨在检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能够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因此两者在审计中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应当相同。

虽然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存在多方面的联系,但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重在审计“结果”;

而内部控制审计是对保证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机制进行审计,重在审计“过程”。

审计对象的不同,使得两者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的目的不同。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是为了获得与财务报表可靠性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2)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范围不同。

首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不同的认定或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可能选择采用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

如果采用实质性方案,注册会计师不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如果采用综合性方案,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因而需要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必须实施控制测试,即注册会计师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以及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均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可能对部分认定,甚至全部认定都不测试内部控制有效性。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一个相关认定获取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以便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3)内部控制测试的时间要求不同。

首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取控制在整个拟信赖期间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于基准日(通常是会计期间截止日)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发表意见,则仅需要对控制在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时间(可能短于整个审计期间)内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

其次,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可以采用财务报表审计中“至少每三年测试一次”的轮流测试方法,而应当在每一年度审计中测试内部控制(对自动化应用控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所采用的与基准相比较策略除外)。

(4)对控制缺陷的分类和沟通要求不同。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将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区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判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相应地,两者的沟通要求存在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

1)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其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致送书面沟通文件的时间根据对治理层履行监督责任需要的考虑确定(对于上市实体,治理层可能需要在批准财务报表前收到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文件;

对于其他实体,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在较晚日期致送书面沟通文件,但需要满足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2)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

①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其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管理层通报;

此项应采用书面方式通报。

②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

此项对沟通形式没有强制要求,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进行;

另外,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沟通其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层。

(5)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不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不同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如何整合审计工作以同时实现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存在多方面的联系。

基于统一的风险评估,为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制定整合的审计计划,有助于实现整合审计的目标,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具体而言,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在以下五个方面是整合共享的:

(1)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2)重大错报风险(固有风险)的评估;

(3)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的确定;

(4)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测试;

(5)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

此外,审计证据与结论的相互参考和印证,也是做好整合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同时为企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原则上要制定一套整合的审计策略,充分关注上述共享的审计工作,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整合审计的目标。

审计工作底稿中关于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应当也是共享的,即注册会计师编制的与上述五个方面有关的工作底稿应当能够同时满足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无须分别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

4.注册会计师如何计划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测试工作,以实现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有机整合?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五条规定,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

(1)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2)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考虑到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测试的联系和区别,注册会计师可以做出以下安排:

一是适当的情况下,尽量对重要账户和列报的相关认定采用综合性方案。

当然,也不排除对特定重要账户或披露不采用综合性方案,仅为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目的对内部控制执行测试(需要测试足够长的期间,但可能短于财务报表的整个期间)。

例如,当对整个期间的控制测试和基于该结果设计的实质性程序合并起来考虑,比仅针对基准日执行控制测试加上不基于控制测试结果设计的实质性程序所需的审计投入更多,注册会计师可能选择更有效率的方式,不依赖控制测试而对相关账户和认定执行实质性程序;

另一方面,在高风险领域(例如,注册会计师对舞弊风险的考虑结果导致其认为需要更多的测试程序),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有效性测试的同时,考虑到其测试所利用的证据不够客观,可能认为实质性方案是从审计效果方面考虑更好的选择。

在不采用综合性方案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仍需要考虑实质性程序测试的结果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

二是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尽量同时满足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要求。

具体而言,在确定测试某项控制运行涵盖的时间时,在内部控制审计所要求的“足够长的期间”和财务报表审计中所要求的“拟信赖的期间”中取其长者。

此外,不利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关于“三年测试一次”的规定。

总之,注册会计师可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这样既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审计中对所有相关认定的控制有效性进行测试的要求,又能够减少财务报表审计中实质性程序的工作量。

5.在审计过程中如何考虑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界限?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选择拟测试的控制,其中包括基于财务报表层次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了解潜在错报的来源,并识别企业用于应对这些错报或潜在错报的控制,然后选择拟测试的控制执行测试程序。

上述方法中提及的认定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指南中所述的存在或发生、完整性等有关财务报表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认定,注册会计师所识别的与这些认定相关的可能发生重大错报环节是财务报表范围内的,相应地,注册会计师识别和用以应对这些错报或潜在错报来源的控制通常也与财务报告相关。

一项控制如果对于重要账户、列报的相关认定是重要的,则该控制就在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内;

反之,则不纳入内部控制审计范围。

实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并不会将判断所识别的控制是否属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作为专门的审计环节,而是已经融合在其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过程中。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在整合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考虑某一控制是否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键依据是控制目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那些与企业的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内部控制。

当然,相当一部分的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多种目标,主要与经营目标或合规性目标相关的控制可能同时可以实现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相关的目标。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某一控制服务于经营目标或合规性目标而认定其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特定控制在特定企业环境中的目标、性质及作用,根据职业判断考虑该控制在具体的情况下是否属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例如,《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五条要求,“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企业为此建立的定期对账及差异处理控制与其往来款项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性、计价和分摊等认定相关,属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十一条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期库存,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合理确定存货采购日期和数量,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企业为保证最佳库存而建立的相关控制与经营效率效果相关,而不直接与财务报表的认定相关,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6.如何判断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哪些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

“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为防止或及时发现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XX取得、使用或处置企业资产行为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与有效利用企业的资产和资源、防止资产和资源因盗窃、浪费、无效率或不当经营决策而遭受损失相关的内部控制与经营目标相关;

在法律法规适用的情况下,则它们又与合规目标相关。

另外,用于保证相关资产损失信息恰当反映在财务报表内的内部控制则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

例如,某企业同时有以下两项与存货资产安全相关的内部控制:

控制

(1):

采用严格的仓库安保措施(例如在库房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货物转移前门卫对是否经过适当授权进行核查等)保护存货实物安全。

控制

(2):

定期对存货实施全面盘点清查,分析调查盘盈/盘亏等差异原因并作适当调整。

控制

(1)一般可以归入与经营目标相关的内部控制,而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没有太大关联,因为存货的相关损失一般都可以通过定期的实物盘点被发现并反映在企业财务报告中。

而控制

(2)虽然不能防止存货遭受盗窃或损坏,但是有效并及时的实物盘点及后续的相关程序,包括分析和调整,能够防止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因此是一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7.如何理解内部控制审计与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之间的关系,如两者的测试范围是否需要一致?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各自独立、单方面利用”。

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内部控制审计可以利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工作(企业层面内部控制除外),然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不得利用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

即,企业不得利用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中执行的程序及其结果作为评价的基础。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相互独立的,两者测试的具体工作可能不同。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对自身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评价并编制自我评价报告。

在进行自我评价时,企业所选取纳入测试范围的子公司(或组成部分)、具体控制和测试方法,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中选取的子公司、控制和方法不同。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要求,运用职业判断,选取拟测试的子公司和拟测试的内部控制,无须受企业在自我评价中确定的测试工作的限制。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无需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2)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了解和测试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层面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企业层面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控制环境、对控制的监督这两项要素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将包括在企业层面控制的范围进行考虑。

(3)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从各种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企业本年度涉及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报告或类似报告,并评价这些报告中指出的控制缺陷。

(4)在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意见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素的列报是否完整和恰当。

如果确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要素的列报不完整或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并解释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企业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适当,且注册会计师就企业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治理层和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是注册会计师接受或保持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前提。

其中,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即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之一。

在实务中,通常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在前(如上一年度审计结束后),企业执行并完成自我评价工作在后(可能接近基准日)。

因此,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时,该前提条件可能只是企业的承诺,尚未得以实现。

此外,为了保证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两者在时间上要衔接好。

如果内部控制评价在前,内部控制审计在后,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就可以通过利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减少工作量。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指出,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等五项原则。

其中,全面性原则要求企业的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因此,原则上企业应当在所有子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

企业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工作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推广至全企业范围,即未能覆盖所有子公司。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其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在实施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及缺陷评价中充分考虑这一情况的影响,并据此得出审计结论和出具审计报告。

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因素可能包括:

(1)未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在企业财务报表整体中的重要程度,例如,是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否存在对集团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2)企业的董事会及管理层是否以及如何采取措施,以确保在未全面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未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的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虽然不完全符合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仍能够有效防止、发现并纠正影响集团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4)在以往年度及当年度审计中,是否发现这些未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的子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的治理层和管理层沟通,提请其尽快全面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的相关豁免规定允许被审计单位不将某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将这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

9.在开展整合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如何组建项目组?

当财务报表审计延伸成为整合审计后,审计的范围和复杂程度大大增加,需要注册会计师作出很多新的职业判断,这些判断包括:

集团审计中确定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利用他人工作的程度、设计控制测试以实现整合审计的双重目标、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评价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等。

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整合审计时,需要统筹考虑,挑选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项目组。

组建项目组时,需要考虑下列事项:

(1)使用掌握内部控制审计方法的审计人员,如有可能,考虑配备有内部控制审计经验的审计人员;

(2)必要时,配备必要的专家,如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专家。

这些专家在审计项目的前期就要参与审计工作,从而判断在审计过程中哪些领域需要更深地参与才能对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选择适当的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

项目合伙人及其他有经验的项目组成员需要参与整合审计计划的制定,以便及时作出上述职业判断,避免项目组中经验较少的成员作出错误决定从而影响审计效果和效率。

特别是在首次执行整合审计时,项目合伙人、项目经理以及参与审计项目的有关专家往往需要付出更多时间。

项目合伙人要恰当安排,确保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及时指导并复核审计工作,充分考虑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互相参照与整合。

我们认为,在整合审计中,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应由同一个项目组执行。

在实务中,尤其是大型企业整合审计中,一个项目组可能被划分成两个团队,一个专注于内部控制测试,另一个专注于实质性程序。

由于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证据和结论可以相互参照,这两个团队需要站在“整合”的角度来制定的测试策略、评估的测试结论,以减少重复劳动,避免审计判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10.界定与控制相关的风险对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有什么作用?

与控制相关的风险,包括一项控制可能无效的风险,以及如果该控制无效,可能导致重大缺陷的风险。

与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越多。

注册会计师对控制相关风险的评价将直接影响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性质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的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等方法。

注册会计师也可能通过执行包含几种测试方法的穿行测试来评价控制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测试控制有效性实施的程序,按提供证据的效力,由弱到强排序为:

询问、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

其中询问本身并不能为得出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与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的效力要求也越高;

反之亦然。

时间安排

一般而言,与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对控制的测试时间越应接近基准日。

即便注册会计师认为与控制相关的风险较高,因而决定对控制的测试时间应接近基准日,仍可在期中测试,但应调整针对剩余期间进行的前推测试的性质和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当注册会计师认为测试的时间应尽量接近基准日时,应当考虑测试涵盖的期间能否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

对于人工控制,测试样本所涵盖的期间应满足《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要求。

范围

与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证据就越多。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足够时,应当首先考虑下列因素:

(1)控制的性质;

(2)控制执行的频率;

(3)控制的重要性。

其中,控制的性质和重要性与注册会计师对该控制相关风险的界定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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