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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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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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二)担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

(三)资本金支持,鼓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四)其他。

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担保资金计算标准

(一)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

(二)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担保机构担保的单笔业务规模分段测算补偿资金。

单笔业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2%以内予以补助。

单笔业务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5%以内予以补助。

单笔业务在200万(不含200万)-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以内予以补助。

单笔业务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5%以内予以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均再担保总额的0.05%给予补助。

(三)融资租赁担保、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等的担保业务按照1:

1的比例换算为贷款担保额。

(四)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五)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二)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五)当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必须达到本机构净资产的1.5倍(含1.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自觉接受省、市(州)、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及时向省、市(州)、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九)其他。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担保机构取消申请担保资金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的。

(二)虚报项目,骗取担保资金。

(三)有非法集资行为。

(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条下列情形不纳入担保资金支持范围:

(一)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二)对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对非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三)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开展的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

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额占新增再担保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日均再担保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十二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信托计划的发行等提供担保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及担保合同复印件。

(六)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担保项目情况汇总表。

(七)担保机构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八)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协议书。

(九)纳入再担保体系担保机构业务汇总表。

(十)再担保业务收费凭证。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省经信委、财政厅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和县市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第十五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计划,审核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及项目资金分配额度,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以及其它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对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组织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骗取和违反规定使用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08】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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