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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纠纷118起,调结110起,调结率为93.2%。

新发案件3626起,调结3196起,新发案调结率为88.1%;

积案1062起,调结760起,积案调结率为71.6%。

跨省、跨市、跨县(区)(以下简称"

三跨"

)纠纷419起,调结184起,调结率为43.9%。

其中跨省纠纷56起,调结6起,调结率为10.7%;

跨市纠纷70起,调结29起,调结率为41.4%;

跨县(区)纠纷293起,调结149起,调结率为50.9%。

县(区)内纠纷4269起,调结3772起,调结率为88.4%。

处理群众来信4345件,接待来访群众22210人次。

通过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械斗事件469起,其中避免百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288起;

避免土地丢荒及损坏作物9.4万亩,挽回经济损失6244万元。

  二、市"

调处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把调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市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调处工作,把"

调处工作作为实践的具体行动和转变工作作风、改善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入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久调不结的案件,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亲自到现场组织调查,亲自主持召开协调会,共同商量化解途径。

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极大地调动了调处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全市"

调处工作的开展。

  

(二)健全制度,强化排查机制

  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在调处"

工作中,不断强化排查新机制,建立健全了"

五个制度"

一是坚持一月一排查、月上报、督促检查,督办结案制度;

二是坚持把排查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排查摸底制度,确保不漏一起纠纷案件,不漏一个当事人;

三是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坚持将排查出来的"

明确到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调处;

四是坚持排查与防控、宣传一体化制度,做到"

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和早稳定"

;

五是坚持用"

五个一"

(一起纠纷案件、一名领导负责、一个调处工作组、一套化解方案、一包案结事了)落实排查结果。

据统计,年以来,全市包案,挂牌督办的案件有1068起,90%以上已得到妥善处理。

  (三)专项调处,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突击调处跨县(区)"

、调处"

工作加强年、"

大调处、"

纠纷调处等一系列专项调处活动,清理了4000多起影响社会稳定、妨碍市农村集体生产活动的"

特别是在年,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突击调处跨县(区)"

专项活动,在该专项活动中,共有1770多人次参与,投入经费160多万元,出动车辆120多台,调结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疑难案件658起,确保了全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突出重点,抓好容易激化矛盾纠纷案件的调处

  近年来,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在调处"

工作中,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采用不同方式,突出调处了以下几类纠纷案件:

  1、全力以赴调处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引发的纠纷案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市争取到大量的国家重点项目,同时也随着工程项目的建设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为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开工,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化解重点项目建设引发的"

调处工作上。

例如年,南百高速公路施工到县那满镇治塘村与县祥周镇百渡村祥群屯交界路段时,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

在利益驱动下,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每天派人到工地上阻止工程施工。

市调处办得到政府的批示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为了不耽误工程的施工,调处人员不惜辛劳,加班加点调查取证,召开协调会,最终纠纷得到了解决,保证了工程的正常施工。

又如水域那吉段水利枢纽工程距蓄水时间只有一个多月时,仍有10起跨县(区)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没有调结,涉及人口6000多人,如果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土地补偿费就无法落实到当事人手上,就会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市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调处人员经过20多天的艰苦奋战,全部纠纷得以化解,确保了电站的按期蓄水。

据统计,近年来,市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共组织、指导调处国家重点工程引发的"

486起,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2、着重调处国有农林场与周边群众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

由于历史的原因,市国有农林场的场界不清,如阳圩茶场,建场时划出当地群众的基本用地以后,把大半个阳圩镇都划入该场的场界,特别是随着周边村屯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和人口需求的矛盾更加尖锐,一些村屯以纠纷为由不断向国有土地提出权属的主张,造成了场群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

为缓解场群关系,避免矛盾激化,市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做好农林场与周边集体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作为突破口,把大量的精力化解场群之间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据统计,近年来,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共调结467起农林场与周边集体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既避免了国有土地无谓流失,又保证了集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了场群关系,达到了共同发展的目标,确保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3、下大力气调处"

纠纷。

"

纠纷历来是调处工作的难点。

为了有效地消除一批"

纠纷,促进省、市和县(区)接边地区的人民群众团结和谐,推动接边地区经济的发展。

市各级调处办按照和自治区关于"

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的要求,确保"

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和谐共处"

目标的实现,多次组织开展"

纠纷调处工作,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安定团结,以协议结案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进行调处,确保了一批"

纠纷的解决。

如隆安县礼智林场与县四塘镇灵塘村山林纠纷、县那么林场与巴马县燕洞乡同合村布里等五个屯土地权属纠纷,在纠纷发生期间,双方当事人经常采取报复性的毁坏对方的生产,经常发生械斗,致使双方当事人既结下冤仇,又无心搞生产,经过市调处办组织力量化解以后,矛盾纠纷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关系也重归于好。

  (五)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因"

影响社会稳定问题,专门制定了调处引发群体性事件苗头"

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对有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的"

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分类,按先急后缓的顺序进行化解和平息。

如年,县五村乡惠洞、大力、大永屯群众组织几百人到德保县红坭坡林场林区,以1964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完善为由,准备毁林划地,在林场职工出面制止时双方即将发生群体械斗,由于市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出面化解矛盾及时,才避免流血事件的发生。

又如凌云县朝里乡兰台村三台屯与田林县利周乡凡昌村尾亮屯、达角屯、平降屯和襄老村尾王屯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从年以来一直纠纷不断,到年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出现了凌云方毁坏田林方农作物、水利设施、工棚等群体性事件。

市政府领导批示由调处办牵头调处,市调处办接受任务以后,会同市林业局组成工作组,开展了艰苦细致的调查调解工作,经过努力,终于在年5月31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化解了一起长达8年、涉及多民族群众利益、背景复杂的"

据统计,年至年6月,全市共发生大案要案225起,调结130起,调结率为58%。

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平息或避免百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124起。

  (六)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在"

调处工作中,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调处原则的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合调处工作机制。

如西林县成立调处中心,人员由土地、林业、水利及调处办等部门组成,统一调处县内和"

纠纷,从根本上解决了部门办案势单力薄及经费和车辆保障困难等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由于采取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调处的工作机制,调处的案件及时且合情、合理、合法、得当,纠纷案件无诉讼或反弹情况,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据统计,近年来,由各级调处办组织联动调处的纠纷案件1335起,调结1085起,调结率为81.3%。

  (七)协商解决,力争通过协议方式化解矛盾

调处工作中,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调处人员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人性化地开展调处工作,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认真分析案情,根据不同情况,制定调处方案,尽可能以协商方式化解矛盾。

如年4月,德保县调处办在调处龙光乡大邦村陇同屯与崇左市天等县把荷乡把隆村那令屯"

果甘岭"

山林纠纷案件中,会同县法制办、林业局及龙光乡政府,密切配合,经过共同反复协商和细致耐心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握手言和。

据统计,近年来,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协议方式结案的有3680起,占结案总数的93%。

  (八)重视信访,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市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站在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群众,认真阅读每一份信访材料,对来访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避免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出现,做到了来访必接、来信必复。

由于各级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重视信访工作,因此,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到矛盾纠纷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纠纷的升级和扩大。

  (九)加强督查,促使调处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化

调处工作中,市各级党委、政府定期或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

调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通过采取听情况汇报、查看文件资料及相关记录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促使调处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化。

  三、市"

调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市"

调处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缺乏长效调处机制

  一些领导对"

调处工作认识不足,常常不重视纠纷的萌发阶段,致使一些纠纷矛盾激化,才引起重视,才舍得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处理,错过了调解的最佳时机,大大增加了调处工作的成本。

还有一些领导对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调处基本程序不了解,因而没有及时规范调处秩序、建立长效调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调处工作。

  

(二)调处机构设置不合理,影响调处工作的开展

  1、调处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是机构级别低,机构性质不合理。

目前,市调处办的级别是科级单位,人员编制属参公事业编制。

由于机构级别低,机构性质不合理,出现了一些尴尬的问题:

首先,难以协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各县(区)调处办领导;

其次,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便于履行政府的行政行为。

二是人员编制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

目前,市调处办人员编制为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科员1人,科员1人。

由于编制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因此一些该及时调处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调处,造成积案较多。

三是调处人员待遇不高。

市调处办于1985年1月恢复成立,恢复后一直挂靠市司法局,年3月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目前,市调处办主任高配享受副处级待遇,2位副主任中,有一位从基层上来原享受正科级待遇,另一位50多岁有35年工龄的副主任在调处办25年,至今仍然是副科级,还有一位年工龄的干部还是科员。

由于调处办人员编制少,属参公事业编制,不管调处人员工作多努力,工作多出色都无法与优秀等级粘边,干部很难有机会晋升,影响了调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内设调处机构不健全。

目前,市除国土部门从市直机关到各县(区)局全部挂牌设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构、落实调处人员、配备办公设备和调处用车给予优先保障外,其余的相关职能部门均没有挂牌设立纠纷调处机构,更没有落实调处人员、配备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山林纠纷则由林政股(站)或其它股(站)兼顾调处,水利纠纷则由水政监察支队兼顾调处。

由于有关职能部门的内设调处机构不健全,影响了市调处工作的开展。

  (三)调处责任不够明确,难于形成合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

调处具体工作的调处机关包括乡(镇)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

其中,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处;

土地主管部门负责跨乡(镇)和涉及农林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跨乡(镇)和涉及农林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水利权属纠纷调处;

调处办负责"

调处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的"

压到乡(镇)政府、司法所和调处办调处。

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极不规范的混乱局面,规范调处秩序、建立调处长效机制将成为一句空话。

此外,还有同一起案件的调处工作往往出现多头调处、交叉调处、重复调处,造成部门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现象。

如区四塘镇富联村赖测屯与县镇那音村八冬屯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先是由林业部门牵头调处,后到国土部门牵头调处,现由调处办负责调处。

  (四)积案调解率低,调处难度大

  市位于西部,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北与贵州省接壤,西与省毗邻,东与、市相连,南与越南交界。

市内每个县(区)都与两个县(区)以上相依,发生"

纠纷数量可想而知。

由于大多数"

纠纷历史久远,地界不清,不明,无证书,无统一图表,而且各地政府出面参与调处的人员,都站在本地老百姓一边,为当地老百姓说话,寸土不让,因此,难调查取证,难协调处理,造成大量积案久拖未结,给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留下隐患。

  (五)系统培训滞后,调处质量有待提高

  由于市各级政府对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从未系统的进行培训,再加上"

多,调处人员自学不够,造成调处队伍整体业务素质跟不上调处工作的需要。

一是一些调处人员在"

调处工作中存在着不严格按照《调处条例》规定的具体步骤、时限办案,工作中存在随意性。

二是一些调处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不知如何入手,就是简单召开几次调解会议,调解不成之后就报请政府裁决。

但由于所收集的材料过于粗糙,又不能凭这些材料作出裁决,结果又要重新调查,反反复复地兜圈子,致使案件一拖再拖。

  (六)保障严重不足,影响调处职能的发挥

  一是办案经费严重不足。

根据有关规定,"

调处是不收费的,其工作保障经费和调处人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

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县(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县的财政比较吃紧,本身的工作经费都很难解决,根本无法保证调处工作的运转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发挥。

就市调处办而言,一年的办案经费也仅仅安排15万元,根本无法保证调处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是办公条件有待改善。

目前,市调处办仅有3间办公室、7个公文柜、5台电脑、5台电话机、2台激光打印机、1台数码录像机和1台扫描仪,其他诸如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彩色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海拔仪、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都没有。

原有的办公设备也都已经陈旧,影响了调处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交通工具缺乏。

市调处办原有一辆越野车,但已报废。

近年来,只能租用私车办案,每天租金300元左右,费用很高,对工作开展极为不便。

  (七)复议上诉案件增多,加重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市各级政府对于一些久拖不决,没有协商余地的"

,根据调处有关条例规定,果断地制发了处理决定书,但随之而来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也增多起来,95%的案件都要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由于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人员,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所持的观点不同,致使一些案件多次反复处理。

一些当事人存在势在必得的心理,不得不到处借钱或卖牛卖马,托人找关系,给当事人在财力、物力和精力上带来大的消耗。

此外,还有一些代理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多次从当事人手中敛财,更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一场官司打下来,当事人几乎倾家荡产。

  (八)相互沟通不够,造成案件反复处理

  目前,市一些"

之所以反复进行处理仍未能得到解决,主要是上、下级政府及法院、有关职能部门平时沟通不够,因而造成了你处理你的纠纷,我判我的案件,相互扯皮,给当事人无所适从。

  (九)缺乏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触动依法严格履行职责

  在目前的"

调处体制中,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

红头文件"

都多多少少规定有调处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实施,甚至有些调处办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本没有调处责任意识。

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初与上级机关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没有一个单位把"

调处任务列入目标管理责任状,更谈不上年终不完成任务追究责任或实施奖惩问题。

再有,对纠纷案件久拖不决、各种原因办错案的也从来没有追究过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不认真解决这一问题,将难以触动调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履行职责。

  四、市"

产生的原因分析

  市"

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体制多变和管理混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原因

  建国以来,土地政策一直处于多变的状态,解放后到合作化以前,我国的土地是三种所有制,即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制。

合作化以后实行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制,消除了私有制。

从土地改革到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土地、山林权属随之多变,期间合了又分,分了又合。

七十年代打破界限在荒山荒岭开田造地,打乱了许多地方原有的管理界限,加上档案资料不全,造成了日后纠纷大量发生。

八十年代发放《山界林权证》时,由于时间仓促,人手紧张,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加之填证人员多为农村干部,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出现许多错证、漏证、重复发证现象,而且许多证件四至不清、面积不符现象也比较突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为了赶任务,工作做得较粗,随着《林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出现了农户实际经营管理的地块与证上地块不一,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二)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原因

  从1983年1月中共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在历经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

由于国家多年来的农村土地政策不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又不能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而随意改变。

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和历史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许多地方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纠纷产生的思想性原因

  随着人口的增多、土地的减少、经济的发展,县乡村及个人对荒山、荒地逐渐进行了开发,土地收益和利用价值明显升高。

而农村干部和村民法律和管理观念意识较低,有的为眼前经济利益驱动,编造证据发动土地权属纷争,较多的农民群众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认为国家的荒坡、荒地人人有份,谁抢到就是谁的,因而抱着"

不抢不得,小抢小得,大抢大得"

和"

法不责众"

的偏激思想闹纠纷。

还有些地方群众在产生纠纷后,由于得不到政府及时调处或虽经调处但达不到自己愿望时,便发动械斗,企图以武力抢占。

还有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强调农村人多地少,以当年土地被征用时不懂得土地的重要性,以此地是祖宗地,此山是祖宗山等理由,强占土地,引起纠纷。

  (四)农村人多地少是纠纷产生的现实性原因

  市1953年户籍人口为万人,年市人口增长到万人,为1953年的1.81倍。

尽管市从80年代开始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但年市每平方公里仍然居住着人,比1953年增加人。

57年间人口增加万人,相当于新增3个县的人口。

人口的快速增加造成农业生态系统退化,土地质量变异和承载力降低。

加之,农村人口与人口之间,村屯与村屯之间的土地占有量不均衡,有的村屯人多地少,有的村屯人少地多,人少地多的村屯有时自己的土地耕种不完或疏于管理,加之界线不清,很容易被周边人多地少的村民抢占而引发纠纷。

  (五)土地的不断增值是纠纷产生的利益性原因

  一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农民利益倾斜,使农村的土地收益增大,激发了农民更多占有土地的欲望。

二是新的农村土地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土地的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过去不起眼的一亩土地,现在一经开发征用便可得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以上的补偿。

由于利益的驱动,加剧了农民想更多地占有土地的欲望。

因此,哪些地方土地增值,纠纷就发生到哪里,土地增值点已成为新的"

多发点。

  (六)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原因

  很多农民对基层组织,甚至对乡(镇)政府大多持有"

不偷不抢不怕你,有吃有喝不求你,遇到麻烦才找你"

的心理。

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

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纠纷,那里的基层干部不仅不能及时对群众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化解,反而少数乡村干部及少数国家公职退休人员成为引发纠纷的组织者或幕后支持者,致使农村"

持续不断。

  (七)地方政府职能错位是纠纷产生的体制性原因

  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上,表现为:

一是有些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的行为,对荒山、荒地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

二是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乡(镇)、村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产生。

  五、进一步加大市"

调处工作力度的建议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调处工作的领导

  "

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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