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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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1

2020年4月19日

XX大学XX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进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XX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坚持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质量和数量、思想入党和组织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学生党员发展质量。

第三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增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计划性。

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章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文档仅供参考

第五条学院党委和学生支部要在学生中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动员每名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提高学生申请入党的积极性。

第六条学生支部在收到学生的入党申请书后,及时安排党员与其谈话,进行鼓励和帮助,安排学生参加党校学习。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1、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自愿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符合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经班级推荐和党支部讨论经过,能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及时安排支委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指定入党联系人,负责平时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

3、入学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在入学时要将有关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党校结业证复印件等)上交党组织,党组织要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避免入党积极分子的流失。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

能够由党组织指定或者申请入党的学生自己约请两名党员作为入

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对于个别重点培养对象,由党支部书记担任其入党培养联系人。

15

2020年4月19日

2、入党联系人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育,提高其思想认识,端正入党动机;每个月至少找其谈心一次,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指导、督促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完成一篇思想汇报;每两个月向党组织汇报被培养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3、培养教育的内容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的教育,使她们了解掌握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党的纪律、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的宗旨、党的最高理想与最终奋斗目标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帮助她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4、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学院分党校每年上下半年各举办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定期对她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集中培训;开展学习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特别是学生当中的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她们参观考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教育活动;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加强实际工作的锻炼等。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

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主要社会关系等。

坚持定期和随机考察相结合、民主评议与个别了解相结合、党内与党外考察相结合。

考察完成后形成一个综合性考察意见,并明确是否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确定发展对象

1、发展对象的条件:

①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②递交入党申请书,参加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③经过了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

④对党认识清楚,入党动机端正;

⑤现实表现突出,模范作用好:

第一,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名次在班级前50%以内,无补考;本科生3-4年级要经过英语4级考试,研究生应经

过英语6级或学位英语考试。

第二,工作认真负责,有大局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第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吃苦耐劳,生活俭朴,热情为同学服务,群众基础好。

2、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①团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推荐,按支部总人数的10%推荐初步人选,将“团推优”登记表上交分团委和党支部;

②党支部对团支部提出的初步人选进行审查,经过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③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多数党员同意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④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3、发展对象的审批

由党支部将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的综合考察结论、支部意见等情况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上,连同党校结业证复印件、“团推优”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经学院党委全面审查,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能够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必须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内容:

一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三是家庭主要成员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

第十二条对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安排支委与其谈话,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好吸收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3—5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四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学生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及时转给相关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学生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明确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必须是正式党员,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经本人同意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任务: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全面情况,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在《介绍人意见》栏目中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

党员要个别履行入党手续,原则上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人数不超过4人,对每个人的讨论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一次发展两人或两人以上,支部大会在讨论时,要逐个介绍情况,逐个进行表决。

如果发展对象因病或因事缺席支部大会,支部不能进行缺席讨论,可放在下次讨论,否则学院党委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申请入党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如实进行填写,入党介绍人应在《介绍人意见》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支部大会讨论

1、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①将支部大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

②草拟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提出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

③支部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

2、支部大会程序:

①主持人清点人数,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应不少于应到数的三分之二才能开会。

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

②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③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表明自己的意见。

④宣读支委会意见,提请支部大会讨论。

⑤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应尽量给发展对象提出建议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经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在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⑦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

⑧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决议要肯定发展对象的成绩,同时要吸收其它党员对申请人提出的不足和改进的意见,并要写清楚“支部大

会应到正式党员××人,实到××人,××人同意,××人反对,××人弃权”。

第二十条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

《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党校结业证复印件、“团推优”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等在一周内报学院党委审议。

第二十一条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学院党委收到支部上报材料后,要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谈话应逐个进行,由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谈话。

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

谈话时,着重了解

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

谈话后,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并表明是否同意其入党。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审批。

审批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主要审议申

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审批意见,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经过之日算起,时间一般为一年。

学生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批。

学院党委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委员会集体讨论,并到党委组织部加盖学校党委授权印章,同时提交

《接收预备党员信息登记表》。

审批经过后,书面通知到党支部,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学院党委审批。

经复议并审批经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经过之日算起。

第四章学生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发展对象经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书记应及时与预备党员本人进行谈话,提出要求。

党支部为每一位预备党员建立《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

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由学院党委组织进行,除全体未宣誓的预备党员参加外,可吸收其它党员参加。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歌》;

2、预备党员在领誓人带领下面向党旗宣誓;

3、党委负责同志讲话;

4、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第二十五条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仍负有教育责任。

在预备期间,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考察,主要考察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对党的方针政策的态度及现实表现。

考察结果及在支部大会上其它党员对其提出的缺点和不足的改正情况,应形成考察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应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篇汇报思想;预备

期满前半个月,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以及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但不能提前)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2、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应当延长预备期。

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

3、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学校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过支部大会讨论经过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学院党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转正前必须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3—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转正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2、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书面考察意见;

3、党支部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5、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主持人清点人数,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应不少于应到数的三分之二才能开会。

讨论对象及入党介绍人(或教育考察人)必须到会。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政治、思想、履行党员义务和工作、学习等情况,以及支部大会吸收其为预备党员时其它党员所提意见改正情况;

3、入党介绍人(或教育考察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各方面表现情况,并表明自己的意见;

4、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5、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经过,形成决议。

6、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7、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决议要写清楚“支部大会应到正式党员××

人,实到××人,××人同意,××人反对,××人弃权”。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权限与预备党员审批一致。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同时向党委组织部提交《预备党员转正信息登记表》。

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到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四条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

员教育考察登记簿》及入党材料一并转往相关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应及时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院党委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

定为毕业学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五章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纪律与要求

第三十八条学生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每年制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并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十九条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

学生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委员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具体责任人。

因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造成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失误的,学院党委上报校党委对直接责任人或具体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凡是不具备条件或未履行入党(转正)规定程序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和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加强对党支委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对于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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