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295297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53 大小:48.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3页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3页
亲,该文档总共5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5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医保医师判断题.docx

医保医师判断题

三、判断题

(×) 1、可以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包括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等原因需长期生活12个月以上的参保人。

(×)2、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不清零。

(√)3、参保人市内就医,在门诊慢性病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

(×)4、根据《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结算发票的保存期限至少20年。

(√)5、根据《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每张西药处方原则上不得超过5种药品,抗生素使用不得超过2种。

普通门诊患者1次就医用药不得超过3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15剂。

(×)6.参保人经村卫生室上转到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7.参保人未经基层首诊,直接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逐级转诊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8.门诊慢性病血友病人实行定点二级医院签约管理。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含居民生育住院)、门诊医疗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1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

(×)11.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按照门诊统筹政策支付。

(√)14.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认可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5.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经异地定点医院中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凭转诊证明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医疗费用按转诊规定报销。

(×)1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

(√)17.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门诊处方至少应保存2年。

(×)1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可以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19.慢性病用药一次开药量原则上不超过15日量。

(×)20.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每季初15日前将上季参保人员结算信息和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报就医参保人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并按医保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1.《药品目录》中“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不予支付。

(√)2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急诊未住院、门诊急诊抢救成功、未经院前急救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门诊统筹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23.2018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0万元,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不变。

(√)24.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25.根据《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月份统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26.根据《关于做好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职工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补助比例在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提高6个百分点。

(√)27.城镇职工住院市外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8.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29.对未享受我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城镇居民,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每人每年280元标准划入。

以后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30.离休人员就医时,定点医院应当设立离休人员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并优先安排离休人员住院。

(√)31.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10元标准筹集,其中,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拨60元,从财政补助和福彩公益金中划拨15元,从个人账户中划拨35元(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缴纳)。

(×)32.城乡居民以户口簿家庭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33.新生儿出生当年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仍享受出生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4.根据《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于医保信用等级评价较高的医院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全面检查,对于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安排三次网络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全面检查。

(×)35.符合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养老机构以及居家居住的,每人每月享受护理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200元、1000元、800元,不足月的每天分别为40元、30元、20元。

(×)36.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护理机构申报并完成对参保人的入户调查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安排医疗专家现场评估,作出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应在参保人居住社区或作出初步评估报告的定点护理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7.医保处受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报。

定点医院举办的“医养结合护理机构”由医院签约医保处受理,其他养老护理机构由驻地医保处受理。

(√)38.定点药店按规定向参保人员销售非处方药,销售处方药时,需凭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

(√)39.定点药店配备的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以及慢性病结算单、售药小票保存不低于3年,以备核查。

(√)40.经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按50%的报销比例从统筹基金支付。

(×)41、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0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

(√)42、延长医疗康复期的,仅限在二级以下协议康复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康复。

(√)43、门诊慢性病参保人一年内不得更换签约协议服务单位,需要变更下一年度协议服务单位的,应予当年第四季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

(√)44、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应在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院各选一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本人就诊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

(×)45、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确定为500元。

(√)46、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确定为1000元,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

(√)47、参保人在进行住院登记、出院结算、门诊统筹结算、门诊慢性病结算、个人账户结算时,应出示本人社保卡,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结算窗口应认真核对参保人信息,核对无误后,使用社保卡进行登记结算。

(√)48、参保人未经基层首诊,直接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经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直接转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逐级转诊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49、经二级医院转回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50、参保人经三级医疗机构诊治后,根据病情需要,转回二级转诊协议医院、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个、5个百分点。

(×)51、参保人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52、2015年9月1日起,将血友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等4个病种纳入职工经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

(√)53、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不得设立日用品和食品销售柜台,不得利用参保人员社保卡直接或变相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洗涤用品、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非药品。

(√)54、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内容的,应自原登记机关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后,15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原签订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5、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等危重症疾病参保人,可随时提出申请,经评定确认后,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56、参保人根据病情原则上最多可选择申请三种慢性病。

(√)57、筛选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作为基准病种,测算其次均住院费用并确定其病种分值。

(√)58、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59、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不设资格复核期限。

(√)60、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在进行结算时,应录入医保医师编码,与相关医疗费用信息即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61、恶性肿瘤住院手术治疗、放疗或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

(×)62、为了全面掌握病人情况,医保医师可以将临床“套餐式”检验作为常规检查。

(√)63、对需要进行住院康复的参保人要在康复科办理康复入院,在其他科室发生的康复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64、为加强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保障,我市确定了10家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和7家社区养老机构做为我市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

(√)65、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66、2017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基准病种为“急性阑尾炎”。

(×)67、2018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不变。

(×)68、按规定开具处方,每张处方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

(×)69、根据考核结果,由医保经办机构兑付上年度医保考核金。

兑付标准为:

80分≤考核总计得分<90分,兑付医保考核金的80%。

(√)70、根据考核结果,由医保经办机构兑付上年度医保考核金。

兑付标准为:

75分≤考核总计得分<80分,兑付医保考核金的80%。

(√)71、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72、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未办理慢性病确认手续的,可申请定期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73、7-10级优抚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

(×)74、城乡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0%。

(√)75、城乡居民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0%。

(×)76、慢性肾功能衰竭是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之一。

(√)77、省内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均为我市市外协议医疗机构,未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为非协议医疗机构。

(√)78、省外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为我市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非协议医疗机构。

(√)79、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联网结算手续等告知义务或在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时,未征得患方同意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80、对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诊断升级、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标准收住院以及开具大检查、大处方等不规范行为而增加病种分值的,结算时予以扣减。

(×)8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不能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8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结转和继承?

(√)83、未办理慢性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申请定期提取个人账户资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底前将其个人账户余额划转给个人。

(√)84、定点单位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年终考核分数按零分计算,扣除当年全部考核金。

(×)85、因更换营业地点的定点药店可以自己变动刷卡设备使用地点。

(√)86、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单位标牌。

(√)87、参保人要求用社保卡的个人账户基金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或食品的行为,应拒绝办理!

(√)88、肾移植参保人在一级(含一级)医院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发生的抗排异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范围。

(√)89、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和住院起付线可以合并计算,而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和住院起付线不能合并计算。

(×)90、参保人申请了门诊慢性病证后,其在慢性病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费用都可以按照门诊慢性病比例报销。

(×)91、门诊慢性病定点单位实行按人头付费结算后,其个人在定点单位的限额就已经取消了。

(×)92、参保人申请门诊慢性病后,可以同时选择2家二级以上医院进行签约。

(√)93、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实现就业的,应参加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9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的原则。

(√)96、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和中断缴费后足额补缴的,自缴费当年度开始享受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7、鞍鼻的治疗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98、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协议医院住院治疗时,城镇职工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0%。

(√)99、参保人经院前医疗急救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可并入医疗费用报销。

(√)100、沂源县人民医院只负责本县参保人市外转诊工作。

(√)101、转诊到异地联网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在就医医院直接联网报销。

(√)102、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审查时有救治记录、住院病历、检查资料、会诊记录之一即可。

(×)103、被冻结医保服务编码的医师,冻结期满,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合格后恢复其医保服务编码。

(√)10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被冻结医保服务编码的医师列入诚信服务“黑名单”,接受参保人和社会各界的查询,并作为重点稽查对象。

(×)105、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可以设立日用品和食品销售柜台。

(×)106、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由各区县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107、市及各区县医保处受理门诊慢性病申请,一年内不超过四批次。

(√)108、高青、沂源县人民医院可负责本县参保人市外转诊工作。

(√)109、挂号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服务项目类。

(√)110、多烯磷脂酰胆碱属于淄博市肾移植抗排异辅助用药目录。

(×)111、暂住人口不能参加我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12、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113、城乡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在一级医院住院,起付线700元。

(√)114、2018年,淄博市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提高补偿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115、对符合临床转诊标准并按照规定逐级转诊的住院参保人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116、参保人未经基层首诊,直接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经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直接转到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逐级转诊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117、参保人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

(√)118、按照基层首诊、遵循签约、逐级上转的原则,规范参保人上转。

(×)119、对于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因急诊、抢救和患法定传染病以及学生儿童和70岁以上老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不受市内转诊规定限制,可以享受转诊规定的医疗保险优惠待遇。

(√)120、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等级证书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121、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不得设立日用品和食品销售柜台,不得利用参保人员社保卡直接或变相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洗涤用品、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非药品。

(√)122、参保人经院前医疗急救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执行。

(√)123、经院前医疗急救后死亡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124、肾移植参保人不在抗排异特约单位就医购药的,其发生的抗排异医疗费用按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予以统一补助。

(√)125、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采取谈判的方式签订服务协议,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有效期1年;谈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126、服务协议期内达不到《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准分60分、择优分20分的,应予整改,整改达不到以上分数的,服务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

(√)127、患者需市外转诊时,由市外转诊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负责审查转诊病例,并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128、转诊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分别负担30%。

(√)129、转诊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

(√)130、医保医师多地点执业的在材料审核时需要在医师执业证上体现多地点执业。

(×)131、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0分,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

(√)132、参保人出院结算时,在“费用结算情况”窗口“个人账户支付”栏,显示个人账户资金额,参保人可以选择等于或小于此金额支付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内自负部分。

(×)133、在新医保目录正式使用前一天,需将所有就医参保人产生的截止到前一天的费用全部上传,并且必须及时结算完毕。

(×)134、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心脏病不设资格复核期限。

(√)135、门诊慢性病参保人一年内不得更换签约服务单位,需要变更下一年度协议服务单位的,应于当年第四季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

(×)136、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须根据参保人就医、购药需求据实刷卡,可分解刷卡费用。

(×)137、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可将个人账户基金兑付为现金或购买非医保药品。

(√)138、参保人在门诊慢性病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

(√)139、门诊慢性病人在市内就医,应及时与门诊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或药店签约,实行联网结算。

(√)140、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结算按照月度预付和年终清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41、年终清算时,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定额使用率达到了门诊统筹工作考核指标中两项的,超出定额标准费用由签约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142、参保人因工外伤导致长年卧床达6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得分小于60分,符合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

(√)143、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

(×)144、享受护理补助金的参保人,在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同时可享受护理补助金待遇。

(×)145、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46、享受公务员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和退休金工资总额的3%缴纳公务员补助费用。

(√)147、按照协议,被甲方拒付的医疗费用,乙方应当按规定及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不得与甲方作挂账处理。

(√)148、按照协议,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并涉及医疗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在医疗纠纷处理未完结之前,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

(√)149、按照协议,乙方因违规治疗、分担合理超支费用等管理原因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金额,医疗机构应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冲减应收医疗款,不得长期挂账。

(√)150、医院的药品及医用材料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购销存台账。

(√)151、药品、医用材料的购进记录应当包含名称、规格、剂型(型号)、产地、批准文号、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其使用的可追溯性。

(√)152、凡《药品目录》中对药品有明确限制使用条件的,医保医师在使用限制类药品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范围或限制条件,并且必须提供客观的临床依据,并在门诊或住院病历中详尽记录。

(√)153、《凡例》规定:

“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不予支付。

(×)154、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列为常规检查,可以将临床“套餐式”检验作为常规检查。

(√)155、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对各类医疗项目医保编码严格对应。

(√)156、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对于药品要做到药品本位码绝对对应。

(√)157、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对于诊疗项目要依据项目内涵严格对应。

(√)158、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需单独另收费的附加项目需单独对应。

(√)159、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对于耗材要根据耗材的实际归属种类、特性审慎对应.

(×)160、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编码对应工作,医保项目目录打包对应.

(√)161、应建立收费项目医保编码对应的日常工作机制,对于因乙方本地系统平台升级造成的规模性、系统性的新增项目编码对应,要安排专人专职在相关新增项目投入日常应用前将医保编码对应完毕。

(×)162、对于一般性、个别性的新增项目对应,要在相关项目计费前完成项目对应,可以在参保人医保结算前突击对应。

(√)163、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异地参保人员即时结算费用。

(√)164、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165、按照协议,甲方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抽查中查实的违规费用,甲方可按抽查比例放大后予以扣减结算费用。

(×)166、按照协议,甲方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抽查中查实的违规费用,甲方不可按抽查比例放大后予以扣减结算费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