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中美版权纠纷的法律原因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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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美版权纠纷的法律原因分析
摘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的今天,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贸易冲突,尤其以中美之间的版权纠纷最为严重。
本文通过对入世后中美版权纠纷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阐述了中国和美国在版权保护上的现状和不足,强调美国和中国政府在解决版权纠纷方面应改进的几个方面。
指出我国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律,加强版权司法保护,并在版权执法方面可以采取强化反盗版联盟工作等措施,有效保护版权,从而实现中美贸易的和谐。
【关键词】中美贸易知识产权版权纠纷法律原因
Abstract
Astheglobaleconomyisdeepeninginintegrationtoday,intellectualpropertyhasbecomeanimportantcomponentpartofinternationaltrade.Butalongwiththetendencyofinternationaltradeprotectionismandtheincreasinglyfierceinternationalcompetitionandotherfactors,intellectualpropertyconflictsseriouslybetweenSino-U.S.trade,particularlyinthecopyrightdisputes.AfteranalyzingthelawsfactorsofSino-U.S.disputeaboutcopyrightsinceChinaenteringintoWTOin2001,andexpoundingthestatusandweaknessofChinaandtheUnitedStatesoncopyright’sprotection,itisstressedthatboththeUnitedStatesandtheChinesegovernmentshouldbeimprovedinseveralareastoresolvecopyrightdisputes.TheChinesegovernmentshouldtakesomemeasurestodevelopeffectivelawsandimplementmoreeffectivejudicialmethodstoprotectthecopyright.Weshouldsparenoefforttopromoteanti-piracymeasuressuchastheAlliancetoenforcethecopyrightprotection,thuswecanshareaharmoniousatmosphereinSino-U.S.trade.
【KeyWords】Sino-U.S.Trade;IntellectualProperty;CopyrightDisputes;LegalReason
目录
1.导论2
1.1选题的意义2
1.2相关研究情况2
1.3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基本框架3
1.4相关概念3
2.入世后中美版权纠纷的现状4
2.1横向比较4
2.2纵向比较5
3.从法律视角看中美版权纠纷的美国因素7
3.1美国对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滥用7
3.2美国在版权的司法保护上执行“双重标准”8
4.从法律视角看中美版权纠纷的中国因素9
4.1我国所做出的努力9
4.2仍存在的不足11
5.在改进保护版权方面的法律建议12
5.1美国方面12
5.2中国方面12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入世后中美版权纠纷的法律原因分析
1.导论
1.1选题的意义
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严重的中美知识产权贸易冲突。
2007年4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在华盛顿宣布,将于2007年4月10日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分别向WTO提出两起申诉。
这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美国第一次针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向WTO提起诉讼,也是美国第四次向WTO提出针对中国的申诉。
由此可见,我国正面临日益严重的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尤其以版权纠纷最为突出。
因此本文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在追寻现状、原因的基础上,指出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律,加强版权司法保护,并在版权执法方面可以采取强化反盗版联盟工作等措施来有效保护版权,从而解决这一问题。
1.2相关研究情况
对于版权纠纷的研究,许多学者都给予了很高的重视。
特别是在中国入世后,随着我国与它国在有关版权问题上纠纷和冲突越来越剧烈,众多学者都分别对版权的相关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度的研究。
复旦大学沈国兵副教授(2006)认为中美版权贸易占双边贸易总额的权重过小,以及中美双边互补性商品贸易结构,故而中美版权争端难以升级为双边贸易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奎(2000)主要从中国入世后,应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订来规范我国日益繁荣的涉外版权贸易,并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而减少中美版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004)主要从版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司法审判机关的健全等方面来阐述如何保护版权;王先林教授(2003)从美国滥用其《知识产权保护法》这一方面来阐述中美版权纠纷的原因及我国的对策;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徐兆宏(2002)通过对知识产权概念及相关国际公约的阐述,提出了如何利用WTO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和应对,指出我国不应消极等待调查和报复,而应积极应诉,对指控内容作实质性答辩,据理力争,争取在非正式的双边谈判中化解纠纷;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授叶京生(2004)主要在阐述知识产权对我国的重要性基础上,指出我们应当实施以加强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预防和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1.3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基本框架
本文通过对入世后中美版权纠纷现状的描述,在法律层次上就中、美双方进行了一些原因分析,主要包括美方滥用其《知识产权保护法》、版权司法执行“双重标准”,中方版权侵权形势严峻、版权保护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政府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之间衔接不力。
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就我国政府应当如何在法律上进一步保护版权提出了相应的一些解决建议。
指出我国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实施更加有效的版权司法保护、版权执法上全力推进反盗版联盟工作等措施来解决中美版权纠纷,从而实现中美贸易的和谐发展。
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导论主要分析了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学者对版权研究现状的综述,以及全文的结构框架和相关概念;第二章是对入世后中美版权纠纷现状的描述;第三章是对中美版权纠纷在法律上的原因分析;第四章是我国在改进保护版权方面的建议。
本文是按照描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的。
1.4相关概念
1.4.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由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而来,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而成为世界各国对智力成果权的通用名词。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KNOW-HOW)等商业秘密。
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1.4.2版权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
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包括:
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著作;讲课、演讲、房地产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与使用电影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使用与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2.入世后中美版权纠纷的现状
2.1横向比较
近年来,中美在商事交往中频频出现了一些版权纠纷,如唱片、音乐的版权纠纷,商业软件和娱乐软件的版权纠纷,电影的版权纠纷,图书的版权纠纷等。
这些纠纷有的已经解决,有的正在解决。
最近,美国政府针对中国政府版权保护不力,向WTO提起诉讼。
我国政府在加入WTO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经济措施来加强版权的保护,使得我国的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的版权保护起步较晚,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保护版权的执法活动中各自为阵,缺乏有效的配合。
因此,我国所发生的版权侵权现象相对其它发达国家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给美国经济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表1中国版权保护程度与美国版权贸易损失单位:
百万美元
国家/地区
动画片
唱片&音乐
商业软件
娱乐软件
图书
合计
年份
损失
盗版率
损失
盗版率
损失
盗版率
损失
盗版率
损失
损失
中
国
2003
178.0
95%
286.0
90%
1787.0
92%
568.2
96%
40.0
2859.2
2004
280.0
95%
202.9
85%
1488.0
90%
510.0
90%
50.0
2530.9
2005
244.0
93%
204.0
85%
1554.0
86%
589.9
92%
52.0
2643.9
2006
___
___
206.0
85%
1949.0
82%
___
____
52.0
2207.0
资料来源:
国际知识产权协会,http:
//
由表1可知:
2005年中国在动画片领域内,仿冒盗版率很高,达到93%。
也就是,中国对美国动画片版权保护程度较低,仅为7%,其中美国动画片在华遭受版权损失很大,达2.44亿美元;唱片&音乐领域内,中国盗版率达85%,即中国对美国唱片、音乐版权保护程度约为15%,其中美国唱片&音乐在华遭受版权损失很大,达2.04亿美元;商业软件领域内,仿冒盗版率很高,中国盗版率达82%,即中国对美国商业软件版权保护程度较低,仅为18%,其中美国商业软件在华遭受版权损失很大,达15.54亿美元;娱乐软件领域内,中国盗版率达92%,即中国对美国娱乐软件版权保护程度较低,仅为8%,其中美国娱乐软件在华遭受版权损失很大,达5.89亿美元;图书领域内,仿冒盗版率较高,美国图书损失达0.52亿美元。
因此,从五种版权贸易来看,中国版权保护程度较低,其中对美国动画片、唱片、音乐、商业软件和娱乐软件的版权贸易损失影响较大,而对美国图书版权贸易损失影响不大。
从总量来看,美国在华遭受的版权贸易损失很大,2006年合计达22.07亿美元。
可见,中国版权保护程度相对较低,版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2.2纵向比较
虽然中国仿冒盗版对美国动画片、唱片&音乐、商业软件和娱乐软件的版权贸易损失影响最大,但是从中国自身纵向比较来看,随着中国版权保护程度的上升,这种情况已有了很大的改善。
表22001-2006年中国对美版权盗版率与美国遭受的损失单位:
百万美元
版权损失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动画片
160.0
168.0
178.0
280.0
244.0
___
唱片&音乐
47.0
48.0
286.0
202.9
204.0
206.0
商业软件
1140.2
1637.3
1787.0
1465.0
1554.0
1949.0
娱乐软件
455.0
568.2
568.2
510.0
589.9
___
图书
130.0
40.0
40.0
50.0
52.0
52.0
合计
1932.2
2461.5
2859.2
2507.9
2643.9
2207.0
盗版率
2001
2002
2003
2004
1995
1996
动画片
88%
91%
95%
95%
93%
___
唱片&音乐
90%
90%
90%
85%
85%
85%
商业软件
92%
92%
92%
90%
86%
82%
娱乐软件
92%
96%
96%
___
92%
___
数据来源:
国际知识产权协会,http:
//countryreports.html;注:
2002年娱乐软件损失为预测值。
根据表2,从历年来看,2001-2006年中国对美版权盗版的五个主要领域都在发生变化。
特别是,入世后中国对美五种版权保护力度的努力致使美国在这五个版权领域内遭受的贸易损失发生变化。
其中:
动画片领域内,入世后中国实际保护程度下降,美国版权损失在增加。
不过,中国对美动画片盗版给美国造成的版权损失并不大,2005年仅为2.44亿美元;唱片、音乐领域内,入世后中国对美版权保护程度在上升,美国遭受的版权损失在下降;商业软件领域内,2001-2006年中国对美商业软件盗版给美国造成的版权损失呈现出先升后降态势,表现为入世后中国对美商业软件保护并未立即落实到实处,只是到2004年才出现改善。
相应地,到2004年美国遭受中国商业软件侵权的贸易损失得以下降;娱乐软件和图书领域内,入世后中国对美娱乐软件和图书版权保护力度在增强,美国遭受中国娱乐软件和图书版权侵权的贸易损失都在大幅下降。
总的来看,2001-2006年中国对美五种知识版权盗版给美国造成的总损失呈现出先升后降态势。
入世后,中国对美版权保护程度增强,美国遭受版权贸易损失的状况得以改善,而且版权这种无形的产品贸易相对于有形的中美商品贸易来说,在中美双边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几乎是微不足道的。
因此,美中版权争端至多成为中美双边贸易争端的借口,往往是美国利用其在知识产权贸易上的比较优势挑起的。
但是,当知识产权争端可能触发中美双边贸易战时,则因知识产权贸易占中美双边贸易权重过小,不可能由其真正造成中美双边贸易战。
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美中之间尽管知识产权问题争端不断,但是始终并未因知识产权争端而发生过双边贸易战。
3.从法律视角看中美版权纠纷的美国因素
3.1美国对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滥用
《知识产权法》作为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在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时,给予知识产权人在私权领域的利益最大化,使知识产权人享有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
但目前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主要反映了经济发达国家的意愿,虽然几经谈判、修订,还是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利益做出的有选择性的制度构建,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美的利益要求。
各国在制定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时更是考虑了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以满足本国产业发展的利益需求。
因此,当我们审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均有不同层面的冲突与断层。
在经济高度全球化的时代,西方国家早已完成了从市民社会到经济国家的跨越,在经济、科学技术领域占有较发展中国家绝对的优势。
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拥有者(主要是跨国公司),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借助法律赋予的垄断地位,追逐利益的最大化。
当其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利益的汲取丰富,资本优势显现。
处于研发——智力成果产业化——垄断利润……处于良性循环中的企业具有了绝对的市场优势,在私权领域不断扩大自己的利益范围。
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其经济优势,获取巨额利润,以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为手段改变本国在国际贸易中不利的地位,保护其国内产业的竞争优势,他们只要是经济需要,总会找到种种理由,对同业竞争者挥起知识产权的大棒,直至对其不构成威胁。
我们知道,美国的《知识产权法》是刚性的,而《反垄断法》的柔性较强。
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断加强,而在反垄断问题上当其国内市场与争夺国外市场相冲突时,则会更多的考虑美国利益。
美国号称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典范,其竞争机制得以充分发挥。
但我们从其几起反垄断案中不难看出,美国在公权与私权冲突之时的价值取向——国家利益至上;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利益冲突时,本国企业利益至上。
即使是构成了知识产权滥用,美国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也会灵活处理因滥用知识产权而导致的垄断案。
此举在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垄断案的判决以及美国对欧盟诉微软垄断案判决的态度上表现明显。
当欧盟对微软垄断案处以6亿美元罚款时,美国却有人认为,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做出的裁决应当成为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处理微软案的样本,欧盟无需多此一举。
由此不难看出,美国在利益追逐上对本国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大公司采取双重标准。
当发展中国家尽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之时,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却在滥用知识产权。
根据法理学原理,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身,是法律设置的在一定范围的自由。
这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即构成“权利滥用”。
而知识产权滥用则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持有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直在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却少有关注。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合法性”使传统的《反垄断法》无法规制。
众所周知,不受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滥用。
为此,针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滥用的现状,我国要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根据本国的情况从法律制度和自身等层面积极着手应对,从而维护我国的最大利益,真正实现中美贸易的自由化、公平化。
3.2美国在版权的司法保护上执行“双重标准”
美国不仅滥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其所谓的“正当利益”,而且在版权司法保护上也执行“双重标准”,并用带着政治上的“有色”眼光来区分看待不同的国家,使其版权保护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很明显的例子是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于2007年2月份向美国政府提交的《特别301评估报告》里面认为加拿大是全球盗版最严重的国家,加拿大的人均盗版损失率是16.78美金。
然而同一个报告里面讲中国人均盗版造成的损失是1.68美金。
美国政府在将中国就侵权盗版等版权问题诉诸世贸组织时,并没有将侵犯其版权最严重的加拿大诉诸于世贸组织,这充分表明了美国政府在版权问题上的政治用意。
同时,我们也看到,美国在大喊经济全球化、促成别国开放国内市场之时,在自家门口又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筑起了贸易保护的围栏,如“301条款”、“337条款”等,大行贸易保护主义,实行“双重标准”,在助长了本国大企业版权使用无度的同时,也无助于美国与它方在版权方面的合作和版权纠纷的解决。
4.从法律视角看中美版权纠纷的中国因素
4.1我国所做出的努力
入世五年,中国在版权保护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4.1.1修改和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先后颁布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1985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发布了《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
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针对知识产权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为建立我国的版权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指导性原则。
但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版权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与经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规定了对版权和相关权利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的保护问题,它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等的规定是协调一致的,并对这些公约的规定有所补充。
该协定主要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水平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措施与力度方面的要求。
为了适应入世需要,我国加强了版权方面的立法。
如新制定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予以保护,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
依《知识产权协定》有关条例所作的修改主要包括:
(1)《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财产权予以保护,规定对数据库等汇编作品给予保护,对“合理使用”的原则与情形重新予以界定,规定司法部门为了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灭失,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并且加重了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了对其行政惩罚力度;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做了细化,并对各项权利的内容做了界定,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改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50年,并且缩小了“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加大了对制作、贩卖盗版软件行为的打击力度。
4.1.2版权执法上实行“两条途径、并行运作”
在版权保护实践中,中国形成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
(1)司法方面
为适应入世后版权审判工作的需要,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版权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当降低了有关侵犯版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了刑法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
在版权民事诉讼方面,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一大批侵犯版权的各类案件,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了赔偿。
2001年至200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版权民事一审案件0.8228万件,2005年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版权民事案件0.5026万件,较上年同比增长42.5%。
各级法院在审理中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地避免了权利人遭受损失。
在版权刑事保护方面,2001年至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了侵犯版权的犯罪案件3800多起,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6000多名,涉案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