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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讲义第四章

 第四章 公司法

  本章主要内容有:

公司变更登记;股东权利;设立公司的出资;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表决;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董事任职资格;董事的职责;董事会会议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股东大会的职责;股东大会会议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联交易表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独立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公司合并的程序;增减注册资本;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内容的撤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历年考试各种题型都会出现,基本每年都有综合题出现。

综合题往往与证券法相结合。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本章2012年教材作了重大修改,涉及的内容很多,应当引起重视。

本章历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 型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考点

单选题

3题3分

3题3分

3题3分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分公司的性质;持续信息披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监事的任职资格;公司货币出资比例;公司的成立时间;股份转让的限制

多选题

2题3分

2题3分

公司解散、分立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公司利润分配比例

案例题

1.7题9分

0.5题8分

0.5题5分

公司清算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公司增资后股东持股比例的计算;股东出资形式;股东的撤资条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股东诉讼、股东临时提案权;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合计

4.7题2分

5.5题4分

5.5题11分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公司是以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的社团法人

  4.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财产最初由股东出资形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①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相互独立,公司债务不及于股东。

  ②公司责任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责任相互独立。

  ③公司责任与下属企业或其他组织责任相互独立。

  (3)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

  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

  

[答疑编号394504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仅仅是“注册资本”,所以选项A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

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是公司解散的原因,所以选项D错误。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

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举例】A公司收购B公司并实现对B公司控股,一般情况下,B公司的债务由其自己承担,但A公司利用控股地位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使得B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那么B公司的债务应该由A公司来承担,此时A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将会否认B公司的法人人格。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持有60%的出资额,为控股股东,A公司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从甲公司抽逃出资造成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么A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股份,并能够控制另一个公司的公司。

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

  

  【举例】A、B、C为甲公司的三个股东,A公司持有60%的股份,A公司为控股股东,B公司持有30%的股份,B公司为相对控股股东,C公司持有10%的股份,C公司为参股股东。

  A公司为甲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

  如果A公司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那么甲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子公司是指被另一个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份,并被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也称为被控股公司。

  ①全资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权。

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绝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

  ③相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如果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但仅凭股权或股份控制机制又不足以控制该公司的,理论上称该公司为“参股公司”。

  (4)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判断中,错误的是( )。

  A.一个公司只有拥有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时,才成立母子公司关系

  B.两公司间是否成立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有实际控制能力是其一个标准

  C.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D.母公司如果滥用控制权损害了子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会导致子公司人格被否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答疑编号39450401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由持股关系形成的。

此外,公司之间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与依附关系,成为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如表决权控制、人事关系、契约关系、信贷及其他债务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

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者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虽然二者具有关联关系,但是不会影响到二者的独立性,选项C的表述正确。

选项D属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正确的。

  2.本公司和分公司。

  

(1)分公司是指由公司依法设立,并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

  

(2)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

  

  【相关考点】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考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0年试题)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疑编号394504010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公司的特征。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例题·单选题】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分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B.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子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C.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D.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具备法人资格

  

[答疑编号3945040104]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分类。

根据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

  3.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1)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彼此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业务联系、项目合作等)的公司,彼此称为关联公司。

  

(2)公司集团是指在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若干个企业或者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公司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公司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集团公司,而集团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处于控制地位。

  (四)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2人以上200人以下

出资表现形式

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

股票

股权转让方式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组织机构

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信息披露义务

可以不公开披露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特殊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上市公司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区别

  

(1)设立条件、程序不同。

  

(2)资本制度有所不同。

两者在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出资缴付的时间与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在没有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下取得营业执照。

  (3)组织形式有所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其权力机构。

  (4)经营期限不同。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公司法人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

  

  

  【举例】A、B、C、D四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A以100万元货币出资,B以60万元房产作价出资,C以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D以专利技术作价20万元出资。

这些财产会从股东个人名下转移到公司法人名下,形成法人财产,公司设立时,法人财产总额一般等于公司资本,但随着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法人财产会随着公司的盈亏而发生变化,由此形成法人财产大于或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况,最终会成为公司决定增减资本的原因。

  1.公司法人财产与公司资本的区别

  

(1)公司资本是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是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公司法人财产还包括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

  

(2)公司法人财产则会随公司经营活动而不断变化;公司盈亏,尽管会导致法人财产的变化,但并不会自然导致资本数额的变化。

  2.公司法人财产与公司股东的财产区别

  

(1)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

  

(2)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是能够形成对公司股权的财产,该财产不仅包括实际投入的财产,也包括承诺将要投入的财产。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对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利,即依法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考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2007年试题)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答疑编号39450402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法人财产权。

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借款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股东权利

  

(一)股东

  1.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

  

(1)在公司设立时因出资或认购股份而成为股东的,称之为原始股东;

  

(2)在公司成立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获得公司出资或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一般称之为继受股东;

  (3)在公司成立之后,因公司增资而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股东的,针对原股东而言,一般称之为新股东。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

  2.(2012新增)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记名的股东(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不是同一个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应当参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考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

  2.股东权利的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利股份转让权等

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利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

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等

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

非固有权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

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特别股东权是指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各种优先权利

  3.股东权利的内容(有些与后面重复)

  

(1)表决权

  ①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

  ②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事项的决议按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特别事项的决议按绝对多数通过为原则。

  ③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法律禁止股东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后从公司抽逃投入资产,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

  (4)知情权

  ①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考题·多选题】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有( )。

(2009年试题·旧)

  A.股东会会议记录

  B.财务会计报告

  C.公司会计账簿

  D.公司章程

  

[答疑编号3945040202]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可以看出,公司法中并没有允许复制会计账簿。

  (5)建议和质询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6)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股利分配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临时提案权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出资额或者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11)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公司终止后,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4.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有( )。

  A.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B.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C.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提起诉讼

  D.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答疑编号3945040203]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不包括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提起诉讼。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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