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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产品手册讲解

农业保险产品手册

一、水稻种植保险

(一)承保要求

1、凡符合水稻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且生长正常。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

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冰雹、雪灾、扬花期低温;

2、病虫害:

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稻飞虱、螟虫、白叶枯病、矮缩病、条纹叶枯病。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4、种子质量问题。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保险水稻收割后的损失;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3、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400或600元/亩

2、费率:

7.5%

3、保费补贴比例:

中央35%、省32%、县26%、农户自

负7%

(六)赔偿处理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每次事故受损田

块的损失率低于或等于30%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损失率高于30%时,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受损田块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赔偿比例

苗期

50%

苗期后

100%

、小麦种植保险

(一)承保要求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种植面积未达到10亩的种植户,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

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

3、雪灾、冻灾;

4、赤霉病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小麦;

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300元/亩

2、费率:

7.5%

3、保费补贴比例:

中央35%、省32%、县26%、农户自负7%

(六)赔偿处理

保险小麦发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减产损失比例低于或等于30%时,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减产损失比例高于30%时,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受损田块保险金额×受损面积×减产损失比例×生长期赔偿比例

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灌浆至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减产损失比例=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三、大麦种植保险

(一)承保要求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种植面积未达到10亩的种植户,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

3、雪灾、冻灾;

4、赤霉病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大麦;

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300元/亩

2、费率:

7.5%

3、保费补贴比例:

省50%、县43%、农户自负7%

(六)赔偿处理

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减产损失比例低于或等于30%时,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减产损失比例

高于30%时,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受损田块保险金额×受损面积×减产损失比

例×生长期赔偿比例

大麦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灌浆至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减产损失比例=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四、油菜种植保险

(一)承保要求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种植面积未达到5亩的种植户,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

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

3、冻灾。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种子质量问题。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

或放弃种植保险油菜;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300元/亩

2、费率:

5%

3、保费补贴比例:

中央35%、省30%、县25%、农户自负10%

(六)赔偿处理

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每次事故受损田

块的损失率高于20%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

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30%

蕾苔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60%

开花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100%

五、蔬菜(瓜果)大棚保险

一)承保要求

1、符合建造技术要求;2、能够正常使用且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

(二)保险责任

1、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

2、冰雹、雪灾;

3、空中运行物坠落。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

乱、暴动、恐怖活动;

4、棚内已无作物时,未采取揭膜防灾;

5、保险大棚不符合大棚建造技术要求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保险大棚棚体管架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实际价值(投保时的重置价扣除年折旧额)的60%

2、费率:

钢架大棚3.6%、竹架大棚6%

3、保费补贴比例:

省22%、县33%、农户自负45%

(六)赔偿处理

保险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为5%或人民币5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六、大棚蔬菜种植保险

(一)承保要求

1、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

2、已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的蔬菜品种,符合大棚蔬菜

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大棚种植面积5亩(含)以上。

(二)保险责任

1、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暴风;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3、冰雹;

4、雪灾;

5、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大棚修建时违反设计和施工规范;

4、农作物生物灾害。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

或放弃种植保险蔬菜;

2、因种子、农药、化肥的质量问题造成保险蔬菜的损失;

3、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参照保险蔬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叶菜类400、600、800元/亩;非叶菜类800、1000、1200元/亩;多年生蔬菜1400、1600、1800元/亩

2、费率:

6%

3、保费补贴比例:

省22%、县33%、农户自负45%

(六)赔偿处理

保险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限额×损失率×受损

面积×(1-绝对免赔率)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受损面积:

根据损失时原始记录和损失清单,适时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一时难以确定损失程度时,可请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也可设立观察区,经过10-15天的观察,以最后观察鉴定的数据作为定损依据。

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限额,保险人按下列方法计算:

生长期

叶菜类、非叶菜类

多年生蔬菜

播种至出苗

(指直播种植的)

每亩保险金额×40%

每亩保险金额×60%

定植至始收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每亩保险金额×100%

收获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已采收百分比)

每亩保险金额×100%

七、露地西瓜种植保险

(一)承保要求

1、符合西瓜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面积在10亩(含)以上的正常生长的露地种植

西瓜。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台风、龙卷风、洪水或冰雹直接造成保险西瓜的植株死亡,且死亡率达到3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4、西瓜病、虫灾或其他生物灾害造成保险西瓜植株的损失;

5、种子质量或施用农药不当造成保险西瓜植株的损失。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西瓜;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300元/亩。

2、费率:

7.5%

3、保费补贴比例:

省24%、县36%、农户自负40%

(六)赔偿处理

保险西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保险西瓜植株死亡率大于30%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限额×死亡率×死亡面积-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绝对免赔率死亡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限额表

不同生长期

最高赔偿限额

植株移栽后至定瓜

保险金额×70%

定瓜后至采收

保险金额×100%

八、林木火灾保险

(一)承保要求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生态公益林或商品林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或因发生火灾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行为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

乱、暴动、恐怖活动;

4、个人建筑用地所致的砍伐或拔毁;5、被保险人培育管理不善或药害;

6、疾病、衰老或自然淘汰。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保险事故发生前的正常经营砍伐;

2、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3、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参照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公益林300元/

亩,商品林200—800元/亩

2、费率:

0.15%

3、保费补贴比例:

公益林中央50%、省20%、县30%;

商品林中央30%、省18%、县27%、农户自负25%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因保险事故造成林木损失面积小于或等于约定的相对免赔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的相对免赔额为15亩。

2、因每次保险事故造成林木损失面积大于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保险事故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每亩平均死亡株数/每亩平均实际株数)100%

九、林木综合保险

(一)承保要求:

1、生长正常;

2、投保人所有或管理的。

(二)保险责任

1、由于火灾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造成保险林木死亡;

2、由于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洪水、泥石流、冰雹、冻害、暴雪、雨凇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

折断、倒伏或者死亡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

乱、暴动、恐怖活动;

4、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以及个人建筑用地所致的砍伐或拔毁;

5、被保险人培育管理不善或药害。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林木由于暴雨、洪水造成的

损失;

2、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参照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经济林参照保险林木不同的生长期,200—1000元/亩

2、费率:

公益林、经济林0.6%、用材林、竹林0.8%

3、保费补贴比例:

中央30%、省18%、县27%、农户自负25%

(六)赔偿处理

1、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因保险事故造成林木损失面积或金额小于或等于免赔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公益林、用材林和竹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亩(含);经济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含)。

2、在保险期间内,因每次保险事故造成林木损失面积或金额大于每次事故免赔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保险事故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

公益林、用材林和竹林的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免赔额)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平均密度

经济林按亩投保的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免赔额

经济林按株投保的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每株保险金额×损失株数-免赔额

十、柑橘树种植保险

(一)承保要求

1、符合柑橘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面积在10亩(含)以上的生长正常的柑橘树;

2、投保的柑橘树树龄最大不应超过45年,且投保人应将处于衰老期的柑橘树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明确说明。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或三级以上冻害损失:

1、火灾;

2、台风、洪水、渍水、高温干旱;

3、滑坡、地陷;

4、低温。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

乱、暴动、恐怖活动;

4、被保险人培育管理不善或误施农药、肥料。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个人建筑用地所致的砍伐或拔毁柑橘树的损失;

2、属于衰老自然淘汰的柑橘树损失;

3、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参照种植物化成本的60%至80%,1000、2000—4000元/亩

2、费率:

4%

3、保费补贴比例:

省30%、县45%、农户自负25%

(六)赔偿处理

1、保险柑橘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每亩或每株保险金额乘以实际受损面积或受损株数计算赔偿,两者以低者为准。

2、保险柑橘树发生冻害损失,保险人按每亩或每株保险金额与冻害损失赔偿比例表约定的比例的乘积,再乘以实际受损面积或受损株数计算赔偿,两者以低者为准。

冻害损失赔偿比例表

级别

损失情况

按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赔偿

三级

树势伤害较严重,50—70%叶片因冻枯

黄脱落或遗存,当年生秋梢有冻枯长度大于枝长,夏梢稍有影响,主干无冻害。

50%

四级

树势伤害严重有死亡可能,叶片冻伤枯死,当年生秋梢、夏梢全部死亡,主干部分冻害,日夜芽冻死。

70%

五级

植株地上部全部冻死,丧失萌发能力

100%

(三)如保险柑橘幼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为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赔偿。

每次事故的相对免赔额为柑橘幼树每亩保险金额的10%与受损面积的乘积。

每次事故免赔额仅适用于保险柑橘幼树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计算。

十一、生猪养殖保险

(一)承保要求

1、种猪在8月龄至4岁之间,育肥猪体重在10公斤以上;

2、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3、单个场(户)存栏基础为母猪10头以上或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以上,按年投保的年出栏育肥猪200头以上;

4、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建场一年以上,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洪水、雷击、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3、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W病、猪瘟、猪肺疫、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病。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4、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5、地震及次生灾害、海啸;

6、保险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

病;

7、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死亡的保险生

猪进行扑杀、掩埋、焚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8、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

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9、未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患染保险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10、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

治不愈、僵猪、生产性能下降而遭淘汰宰杀;

11、冻、饿、中暑、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

1、保险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死亡;

2、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保险生猪的死亡;

3、体重在10公斤(不含)以下的仔猪、使用四年(不

含)以上的种猪的死亡;

4、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育肥猪<=600元/头、种猪<=1000元/头

2、费率:

4.5%

3、保费补贴比例:

中央40%、省20%、县25%、农户自负15%

(六)赔偿处理

1、保险公猪的赔偿金额按照使用年限比例递减,每使用一年扣除保险金额的20%;

2、保险育肥猪的赔偿金额按尸重和每公斤保险金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每头赔偿金额=尸重(公斤)保险金额100(元/公斤)

若育肥猪体重超过100公斤,按100公斤计赔。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损失数量-免赔数量)

3、保险生猪被洪水冲走流失的,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

的50%计算生猪死亡数量: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申报的损失数量×50%-免

赔数量)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头数为实际存栏数的0.5%,最低不

得少于2头、最高不得超过80头。

十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一)承保要求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认定;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含)以下;

3、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以上(含);

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5、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6、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二)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高温热应激。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4、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死亡。

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1、保额:

1000元/头

2、费率:

6%

3、保费补贴比例:

中央40%、省20%、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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