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8352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36.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2页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2页
亲,该文档总共3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专项广告管理Word格式.docx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三、项目本身规范

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3、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当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四、项目其他规范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限。

4、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标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标明出处。

由于房地产项目的交易额较大,广告的影响力强,广告中出现虚假、误导及其他违法问题,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更为严重。

因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特别加强对房地产广告证明的查验和对广告内容的核实。

印刷品广告管理

印刷品广告发布简便、快捷,传递范围广泛,成本相对低廉,同时易于保存,为越来越多的广告客户所重视和采用,因而,其管理也就越来越重要。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印刷品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接受相应的管理规范。

一、管理范围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印刷品广告管理范围包括:

1、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属于管理范围之列。

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发布广告,利用印刷品发布烟草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装潢、产品说明书等可以不标明“广告”标识的,亦参照印刷品广告管理规定。

二、基本准则

印刷品广告大致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1、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新闻、报道及其他非广告信息。

3、印刷品广告中应当具有“广告”标志,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4、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三、登记管理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1、广告主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跨省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广告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发布。

2、申请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

(2)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4)广告样件

(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3、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跨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由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按照登记核准的事项发布印刷品广告。

四、发布管理

1、广告主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2、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发布前审查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3、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出具广告证明文件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的广告证明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证明文件。

4、印制企业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印制。

5、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应当责令其改正,广告内容严重违法的,责令违法当事人予以销毁。

对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所宣传的物品,可以依法现行登记保存,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物品可以作扣押、封存、没收处理的,从其规定。

店堂广告管理

店堂是人们进行消费活动的场所。

在店堂内设置的广告,一般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对店堂广告进行规范管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的广告行为。

店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为加强对店堂广告的管理,店堂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接受相应的管理规范。

一、管理对象

店堂广告的管理对象是指利用店堂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以及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店堂牌匾广告。

这里所谓的店堂包括:

1、商场、商店、药店、医疗服务机构;

2、体育场、体育馆;

3、各类等候室、休息室、会议室、阅览室、展览厅、展览室;

4、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5、宾馆、饭店、酒吧等营业场所;

6、地铁站、地下停车场;

7、铁路、民航售票厅及营业厅;

8、邮电、金融、证券等营业厅;

9、各类游乐场所;

10、其他店堂。

二、店堂管理者义务与规范

所谓店堂管理者,是指具有店堂经营管理权或者被授权负责店堂日常经营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店堂管理者应当对店堂广告履行下列义务:

(1)指定专人管理店堂广告;

(2)负责店堂广告的合理规划,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证店堂广告的清洁、美观、安全;

(3)负责建立、管理本店堂广告档案。

店堂广告档案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称、广告形式、位置、数量、广告样件、发布日期等内容;

(4)负责将广告样件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

2、店堂管理者从事店堂广告经营,应当设立广告经营机构,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3、店堂管理者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2)申请报告;

(3)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广告审查人员名单;

(4)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三、店堂牌匾广告登记管理

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1、办理店堂牌匾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2)含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

(3)广告样件;

(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

3、各类店堂牌匾广告,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户外设置规划范围,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予以管理,可不再进行店堂牌匾广告登记。

四、店堂广告经营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店堂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1、店堂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负责检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证明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发布。

2、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店堂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3、在店堂举办的展览、展销、模特表演和体育、文化活动等涉及广告经营的,依照《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管理。

4、店堂内发布印刷品广告、显示屏广告,分别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电子显示屏广告管理办法》管理。

5、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

店堂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电子显示屏广告管理

随着现代科技,特别是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电子显示屏这一新型广告媒介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广告显示屏大多设置在人群聚集的车站、广场、繁华路口等处,所发布的信息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信息量大等特点,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因此,为发挥其迅速传递广告信息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规范管理尤为重要。

凡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并可以即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均属于广告显示屏管理范围。

一、管理机关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显示屏设置的批准工作。

广告显示屏联网,须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对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由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的资格、显示屏的播出内容及其他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机关对经营单位进行年度专项检查,确认或者取消其继续经营广告显示屏的资格。

该项检查应当与广告经营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

二、审批管理

1、申请设置广告显示屏,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

(2)设置地点在户外的,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及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3)具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专职审查人员。

2、申请办理广告显示屏,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广告经营许可证;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场地使用协议;

(6)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8)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

(9)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

3、广告显示屏的设置申请,应当在设置30日前提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设置的,核发《广告显示屏登记证》。

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三、内容管理

1、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及其他信息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广告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

3、有特殊需要播发新闻信息的,须经所在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并只限于播发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的和省级以上党委机关报登载的新闻,不得播发其他来源的新闻信息。

有特殊需要播发其他非广告信息的,须分别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播放文学类节目,只限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音乐电视和旅游风光片,不得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有情节的文艺节目。

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持上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负责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后,方可播出上述非广告信息。

四、备案管理

1、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对播放的内容存档一年以上。

2、广告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广告显示屏播放新闻、文艺类节目的,应当同时将信息目录、信息提要、播出时间、信息来源等内容,经专职审查人员签字后,报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电视直销广告管理

伴随着电视直销业的兴起和发展,电视直销广告的数量日益增多。

电视直销广告,对电视直销的有效运营和方便人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广告对商品性能、用途等进行不切实际的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的广告直接或间接地贬低其他同类商品;

有的广告出现一些低级、淫秽等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有的电视台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电视直销广告的经营活动等。

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电视直销广告的特点,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998年9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对电视直销广告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电视直销活动中,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以电视媒介为载体,通过演示或展示说明等形式对电视直销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宣传,属于商业广告。

第二,电视台承办电视直销广告,应当统一归口由电视台内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业务部门经营。

电视台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一律不得从事电视直销广告经营活动。

第三,电视直销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要求,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画面和语言应当健康,不得出现低级、淫秽等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形象和用语。

第四,电视直销广告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宣传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发布食品、化妆品等电视直销广告,应当符合该类商品广告管理规定。

第五,发布电视直销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凡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发布。

第六,电视直销广告应当有明显的广告标记,并不得在播放过程中中断,以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电视直销广告以消费者现身说法的形式进行宣传的,应当是消费者的亲身体验,保证证明的真实性。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电视直销广告,应当依据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009年9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涉嫌违法电视直销广告予以公告:

水果瘦电视直销广告;

睡睡瘦电视直销广告;

联邦戴戴瘦电视直销广告;

红颜胶囊电视直销广告;

巴玛雅祛疤电视直销广告;

疤毋痕电视直销广告;

花开富贵金手链电视直销广告;

T99钛离子魔环电视直销广告;

筑本T8魔链电视直销广告;

美国腰椎王电视直销广告;

金钛能量降压表电视直销广告;

比力斯魔环电视直销广告;

量子丽全能魔环电视直销广告;

金镇抗疲劳手链电视直销广告;

年轻钛降压表电视直销广告;

奥斯力神奇魔环电视直销广告;

贵度全能魔链电视直销广告。

主要违法表现是:

对产品制法、成分、性能或者效用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使用绝对化用语或者使用前后效果对比等形式夸大产品功效;

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功效;

普通食品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保健作用;

普通用品冒充医疗器械宣传治疗作用,夸大疗效。

儿童广告管理

所谓儿童广告,是指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有儿童参加演示内容的广告。

儿童广告往往对于儿童的行为规范具有直接地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因此,为切实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儿童广告的管理与审查。

一、基本准则

1、儿童广告必须有益于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的品德。

2、不适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广告,不得有儿童参加演示。

3、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

4、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者家长,应当表现为具有良好行为和态度的典范。

二、禁止发布的儿童广告

为加强儿童广告的规范,不得发布下列儿童广告:

1、有损儿童的身心健康或者道德品质的;

2、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

3、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尊重或友善的;

4、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

5、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的;

6、儿童模特对宣传的商品的演示超出一般儿童行为能力的;

7、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

8、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或行为的;

9、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的;

10、使用教师或者儿童教育家、儿童文艺作家、儿童表演艺术家等名义、身份或形象的。

融资广告管理

伴随着改革开放,金融市场发展较快,融资活动日趋活跃,融资广告日益增多。

融资广告对繁荣社会主义金融市场有着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问题,比如,不按国家规定办理证券手续,擅自发布证券融资广告;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发布融资广告,从事融资活动等。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所谓融资,是指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社会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集资活动。

为保护正常的融资活动,维护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秩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993年9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融资广告,均应当遵守相应的管理规范。

1、融资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明白。

2、融资广告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隐匿关键的内容。

对于有风险的融资活动,必须在广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3、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融资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代理。

二、限制性规范

1、融资广告不得比照其他证券和投资的收益;

对该融资活动投资前景的预测,须提交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测报告。

2、融资广告不得说明或者暗示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是有绝对保证的。

3、融资广告提及广告客户资源或者涉及具体数据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负债说明。

4、股票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性语言。

三、禁止发布的融资广告

禁止发布下列情形的融资广告:

1、企业内部集资

2、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向社会发行融资证券;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行各种融资证券及从事其他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

四、审批管理

1、发布储蓄、信贷广告,应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发布保险、信托、租赁广告,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发布批发金银及其制品广告,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发布零售金银及其制品广告,应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2、发布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披露其他与股票有关的重大信息,应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行公开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股票发行、上市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1)中央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其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2)地方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3)发布其他与股票有关的(新股认购权利证书、分红派息、配股说明书、年度业绩报告等)广告,应当提交当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机关及上市地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3、发布债券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1)金融机构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2)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3)中央企业债券,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4)地方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