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网校注税税收相关法律串讲讲义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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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

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行政行为不适当

a.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b.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c.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的废止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废止

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重点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类型

(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重点5】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

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考点)

项目

内容

(1)信息公开制度

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

(2)回避制度

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3)行政调查制度

指行政主体依法获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包括调查权限、调查程序。

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不能超出法定限度,应遵守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4)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5)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6)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

行政案卷制度是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7)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主体应将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即说明理由制度,又称附加理由制度

(8)教示制度

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

教引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9)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重点6】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12条)

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有关的特定活动

与有限资源和特定行业相关的活动

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设备、物品需要经过审定的事项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法人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A.指定企业印制发票、B.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C.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D.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重点7】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重点)

1. 

 

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2.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不可设行政许可)

【重点8】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程序

申请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

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与决定程序(重点)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内容:

(1)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

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才是正式的决定。

(2)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直接加贴标签或者加盖印章

(3)听证程序

包括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和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4)变更与延续

根据《行政许可法》,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5)特别规定

①国务院实施许可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行政许可法》实施许可程序规定,但《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

②掌握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各项的具体规定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点9】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重点)

项目

内容

决定许可分两种

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种是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审上许期限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日,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

送达期限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统一、联合办证期限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

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重点10】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制度

项目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A.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其利益不受保护;

B.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C.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纠正的责任,必须撤销。

D.撤销一项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方式

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重点11】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项目

内容

申请人不实申请的违法行为

A.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B.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A.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1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包括行

(1)政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同类(罚款)处罚。

也就是说,对同一行为违反数个法律,如果罚种相同,则按其最重的一项,只处罚一次;

如果还有其他的罚种,则可以分别处罚。

【重点13】行政处罚的设定(详见教材P52-53)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重点1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管辖规则另作特别规定

(2)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

根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

一是已满l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融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在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重点15】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内容

特征

一是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二是听证公开进行;

三是听证程序只适用于特定案件;

四是适用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五是组织听证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范围

A.责令停业停产

B.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C.较大数额的罚款

P59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综合题)

(1)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亦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仅限于上述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

此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的,有权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对上述较大数额罚款不服的,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有权书面提出昕证要求。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对于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及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税务机关应当不予听证,并通知申请人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昕证权利的除外

(3)听证终止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重点1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P58-59)

【重点17】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原则

合法原则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载量权

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依据公开: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及时原则

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便民原则

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可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重点18】行政复议的主体

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9)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10)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重点19】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两种:

(1)一般复议期限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使其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的,其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此外,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一般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如表)

具体行政行为告知方式

起算

1

当场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

法律文书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签收之日

3

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

没有邮件签收单的,

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

4

公告方式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5

作出未告知,事后补充

告知

自行政相对人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

6

对行政不作为,提出行

政复议的期限

有履行期限规定,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

7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行政

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相对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相对人当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中关于60日规定的限制。

(2)特殊复议期限适用于特定复议案件。

特殊复议期限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

【重点20】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

征税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

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行为;

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注意:

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般管辖】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各级国家税务局

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各级地方税务局

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省级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或省级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

起诉,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为终局

【特殊管辖】

复议机关

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省税务局

国税局税务所、稽查局

主管税务局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受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

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作出的行为

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税务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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