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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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

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

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

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

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

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应优先

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

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

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

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定位分站、

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

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

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

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

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

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

执行 

小时值班制度。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

定》(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

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

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

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 

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

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

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

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

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

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

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

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

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

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

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

水平以上 

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

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 

100 

毫米,采掘工作面

管路直径不小于 

50 

毫米。

  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

门,间隔不大于 

200 

米。

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水文

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

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 

25~40 

米的巷道内、

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

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

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

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

供 

5~8 

人使用。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

门。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

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

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

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

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

损长度超过 

毫米的现象。

  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避灾人员在使用

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压风自救系统适

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 

0.3~0.7 

兆帕;

在 

0.3 

兆帕压力时,压风

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 

100~150 

升/分钟范围内。

压风自救装置工

作时的噪声应小于 

85 

分贝。

  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

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 

0.5 

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

救应用。

  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

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

力在 

0.1~0.3 

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 

米 

3/分•人,连续噪声

不大于 

70 

  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

坏。

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 

20 

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

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

系统。

  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

有井下水源的,井下

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

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

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

的 

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

液提供条件。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

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

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

型。

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

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

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

应安设电话。

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

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

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 

30~50 

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

距采煤工作

面两端 

10~20 

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

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

大于 

1000 

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

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

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

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六大

系统”管理机构实行 

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

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

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

系统”。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

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

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

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

时间。

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 

80%时,

应及时更换。

  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

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

矿井调度中心站。

  59.“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

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

人员安全。

九、验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

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

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

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

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

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 

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

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

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

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

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

问题整改情况;

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

班制度;

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

值班、操作和维护

人员配备、培训规定;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

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

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

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

进行现场验收。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

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监督检查

  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

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

矿安全监察计划。

  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

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

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

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

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

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

的,应在 

2011 

年 

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

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

十一、附则

  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

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标准)中的规定。

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小时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

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06 

规定,稳定性不小于 

15 

天。

三、 

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

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

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

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

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

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

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

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

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

300 

元。

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

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

罚款 

元,对责任人罚款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

施工过程中造成

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元;

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

责任人罚款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

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

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

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

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

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

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

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

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

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

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

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

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

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股和矿调度室同意,并

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 

48 

小时联

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

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

交接,届时机电股、安监股、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

接。

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 

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

接收者加倍处罚。

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

单位负责。

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

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

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

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

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

设备。

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

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 

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

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

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

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

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

及时,均按“三违”处理。

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

围。

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

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

维护。

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

记录,并向调度汇报。

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

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

度。

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

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 

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

障时必须在 

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 

元罚款。

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

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

校正一次。

十八、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

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

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二、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 

AQ1029 

标准 

8.3 

条执行。

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

调试人员不得随意

更改调试程序。

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 

元罚

款。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

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

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 

元的罚款。

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

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

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 

四、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

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

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

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五、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

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六、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 

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

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七、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

的备用量。

第三章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

监控分站要指定

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

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

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

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 

10 

天进行一次调校,

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 

天进行一次测试。

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

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

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

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

由此造成损坏或损

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

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

发现报警、断

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

报。

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

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

《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

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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