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经营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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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应借助完善的制度,调动从业人员反洗钱主观能动性,并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帮助从业人员提高反洗钱技能。

第七条抓实反洗钱工作的考核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要根据反洗钱各项工作要求制订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并以反洗钱工作的考核管理为抓手,推动从业人员树立反洗钱工作人人有责的意识,切实将反洗钱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第三章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

第八条客户身份的识别。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与客户建立开户业务关系时,应根据客户类别的不同,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其中:

自然人客户提供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机构客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

(二)新开户客户身份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人开户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及身份证明材料的种类、发证机关、号码和有效期截止日等。

2、机构开户信息: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可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的名称及号码和有效期截止日;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理关系人(如开户代理人、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提交的相关授权书及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种类、号码、有效期截止日等。

(三)要求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重新识别的情形: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材料的种类、身份证明材料的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代理人等客户基本信息。

2、客户的资金账户、基金账户、代办证券账户及协助受理的股指期货客户交易编码发生挂失、销户及变更等行为的。

3、客户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的。

4、客户发生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消指定交易、变更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及修改银行账户等行为的。

5、客户要求开办或变更业务类型、增加或变更交易方式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依法要求协查或关注的洗钱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恐怖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

8、客户行为或交易情况异常的。

9、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10、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四)要求持续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识别的情况:

1、对于认定的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号持有人,应当持续了解其经济或经营状况、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动态监测分析。

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已过有效期,在未更新身份信息前,应对该类客户办理的所有业务情况予以持续关注。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视情况采取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办理(如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柜台业务办理等)、冻结账户等风险控制措施。

(五)识别客户身份应采取的措施:

1、采用专业身份识别机及肉眼验证身份证件的真假。

2、与依法要求协查或关注的洗钱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恐怖分子名单进行比对。

3、要求客户如实、完整地填写包括开户合同在内的各类业务合同。

4、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借助公安及工商管理部门力量核查身份信息。

5、其他合法有效的识别措施。

第九条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

(一)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建议证券经营机构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并考虑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判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将客户至少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及低风险3类等级。

(考虑到目前各证券经营机构总部都有一套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本指引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供各证券经营机构参考使用。

类似情况同理处理。

)同时应在客户管理系统(建议同时考虑客户管理系统的访问权限,非必须人员可以不掌握客户风险等级信息)中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标识,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1、被列入联合国安理会、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安及司法机关等国际、国家权威部门正式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关的黑名单的。

2、国际、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的客户。

3、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的客户。

4、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的客户。

5、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

6、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7、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的。

8、依法要求协查或关注的。

9、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作为可疑交易客户报送的。

10、客户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年龄、职业、身份、财务及经营状况等客户特征信息明显不符,存在疑点的。

11、在客户开户或身份重新识别过程中,发现身份信息存在不对应、不完整、不规范、虚假等情形的。

12、办理业务所用的身份证明材料已经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同时账户仍然交易活跃且资产较大的。

13、其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客户。

(三)高风险等级客户的管理措施:

1、随时检查客户的资金划拨和交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划拨过于频繁、交易规模与资金规模不相称等异常情况。

2、交易过程中实时监控客户的持仓和资金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同一客户同品种、同价位、反方向对敲等异常交易情况。

3、发现高风险客户或其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同时采取妥善措施避免发生经营风险。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

1、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的客户。

2、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

3、属于娱乐服务行业、典当与拍卖行业、废品收购行业及其他现金交易密集型行业的客户。

4、未被纳入监管范围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的。

5、多个客户或代理人所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客户开户信息相同,虽通过电话沟通、现场回访或其他方式但仍未能排除疑点的。

6、客户实际控制多个账户,但无合理解释理由的。

7、客户缺乏对风险、盈亏、佣金及其他交易成本合理关注的。

8、因交易行为异常被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发函要求协助调查或被列为监管关注账户、重点监控账户、限制交易账户的。

9、其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有关,需要列入中风险等级的。

(五)中风险客户的管理措施:

1、根据需要,随时检查客户的资金划拨和交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划拨过于频繁、交易规模与资金规模不相称等异常情况。

2、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判断是否存在涉嫌洗钱行为,如不能排除涉嫌洗钱行为的,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同时采取妥善措施避免发生经营风险。

3、经检查认为有必要的,随时可将客户的风险级别调整为高风险。

(六)除上述认定的高、中风险等级客户之外,其他建议认定为低风险等级客户。

(七)低风险等级客户的管理措施:

按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审核客户风险等级,如发现有可疑行为的,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判断是否存在涉嫌洗钱行为,如不能排除涉嫌洗钱行为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同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并采取妥善措施避免发生经营风险。

第十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范围:

1、身份资料保存范围包括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授权书原件、客户信息核查和开销户等内部审核记录、其他与身份识别有关的材料等。

2、交易记录保存范围包括涉及交易的主体、时间、地点或IP地址、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

1、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依法、准确、完整、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交易原貌,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2、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可视情况采取纸质书面保存、电子数据保存等方式。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3、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按最长期限保存。

4、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四)证券经营机构破产或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十一条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的报告。

(一)大额交易的范围及报告: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二)可疑交易的范围及报告:

1、可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长期不进行或少量进行证券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2)开户后短期内大量进行证券交易,然后迅速销户。

(3)长期不进行证券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证券交易,且交易量巨大。

(4)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证券为标的,在以一价位买进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卖出,支取资金。

(5)客户间进行收益倾向一方或收益倾向不明显的频繁对倒行为。

(6)客户连续大量以高价只买进不(或少量)卖出证券,或以低价只卖出不(或少量)买进证券。

(7)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

(8)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往来。

(9)其他异常情形。

2、对上述可疑交易,经调查分析不能排除涉嫌洗钱行为的,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三)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或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分别报送。

(对于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可疑交易行为的,可在一份可疑交易报告中体现。

第十二条涉嫌恐怖融资的报告。

(一)涉嫌恐怖融资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二)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证券经营机构都应当向公司总部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经公司总部调查分析,不能排除涉嫌恐怖融资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三)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际、国家权威部门正式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有关联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当地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配合司法及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

(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配合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及协助冻结账户等工作。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协助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前,应依法核查调查行为的合法性,具体包括:

调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调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法证;

调查人员出具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必须加盖公章,并且载明了调查的事由、对象、范围、时间等调查必备要素,同时调查通知书必须在有效期内等。

如证券经营机构发现调查行为的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有权拒绝调查。

证券经营机构应对协查事项进行登记,留存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及调查人员的执法证的复印件以备查。

(三)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实施反洗钱调查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如调查人员需封存资料的,证券经营机构应会同在场的调查人员查点清楚,核对调查人员当场开列的封存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其中一份留存备查。

对被要求说明情况的,在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在调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

若发现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或更正。

(四)根据以下线索,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有可能进行反洗钱调查的:

1、通过反洗钱监管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2、证券经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大额或可疑交易活动。

3、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系统内报告的与反洗钱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

4、除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外,其他部门通报的与反洗钱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

5、社会公众举报的与反洗钱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

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与反洗钱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

7、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要求协助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2、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3、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4、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5、判断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六)证券经营机构被依法要求对客户账户进行临时冻结的,应当立即按要求予以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48小时,自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1、通知解除。

在48小时临时冻结期限内,接到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2、到期解除。

在按照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十四条反洗钱的培训与宣传。

(一)反洗钱培训对象应至少包括所有员工及居间人。

(二)反洗钱培训内容主要有:

1、基础知识方面。

如:

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特征、过程、手法、危害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反洗钱的体系建设及战略目标等。

2、法律法规方面。

《反洗钱法》的立法背景、目的及重大意义;

已颁布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等。

3、业务技能方面。

结合国际、国内反洗钱最新动态和最新反洗钱案例,讲解反洗钱形势和最新洗钱手法,帮助从业人员掌握反洗钱技巧,提高反洗钱技能。

4、其他相关知识方面。

针对洗钱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隐蔽性和高智能的特点,加大对反洗钱从业人员法律、财务、会计、审计、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的综合性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反洗钱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反洗钱培训方式:

1、自我培训:

如视频讲座、座谈会、下发学习资料、自学等方式。

2、借外力培训:

安排反洗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它专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

3、实战培训:

通过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反洗钱实践活动,并及时总结反洗钱实战经验的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干中学,并学以致用。

(四)反洗钱宣传对象以客户为主,兼顾社会广大群众。

目的是为了使客户认识到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在办理业务时,能主动配合和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五)反洗钱宣传内容主要有:

1、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及危害。

2、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3、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最新工作动态。

4、公民的反洗钱义务以及公民如何配合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活动。

5、以案例的方式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诸如由被电话诈骗、出租出借身份证件、出租出售账户、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等行为引起的洗钱风险,要求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6、有关举报涉嫌洗钱犯罪及恐怖融资活动的方式、渠道等信息。

7、其他需要宣传的内容。

(六)反洗钱宣传方式主要有:

1、在证券经营机构的网站上设置反洗钱专栏,宣传反洗钱相关知识,并公布人民银行反洗钱举报电话。

2、通过营业场所进行宣传,如:

张贴反洗钱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

摆放反洗钱宣传展架;

电脑屏幕滚动播放宣传口号、标语及反洗钱宣传动漫;

设置咨询窗口,接待客户有关反洗钱知识方面的咨询;

以短信的方式将简练的反洗钱信息传递给全体客户等。

3、其他宣传方式,如:

在大型会议及培训沙龙间隙穿插反洗钱知识、播放反洗钱宣传动漫;

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反洗钱知识竞赛等。

第十五条反洗钱信息的报送。

(一)证券经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二)反洗钱信息包括:

根据要求上报的各类反洗钱监管报告(表)、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提供的反洗钱调查资料、本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信息材料、本机构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等。

(三)反洗钱信息报送时限及要求:

1、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季报和年报。

电子版报告(表)和加盖本机构单位印章的纸质报告(表)应于每季和每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方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2、大额交易报告的报送:

客户在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交易中,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否则,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3、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

所有的可疑交易报告(包括行为可疑报告)由证券经营机构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其中,客户行为可疑报告或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报告(即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

4、当地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四)当地人民银行发现证券经营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将向证券经营机构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证券经营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补充更正的材料。

第十六条反洗钱保密规定的落实。

(一)证券经营机构须对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提供。

(二)对于反洗钱保密材料的管理,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收发、传递,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对于采用个人电脑和网络办公系统存取、处理、传递反洗钱信息的,由证券经营机构确定专人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实施即时监控,以发现和处理网络泄密事件。

2、非经反洗钱职能部门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对于确定为反洗钱秘密等级及以上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发或扩大阅读范围。

4、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涉密文件。

5、不得在工作场所之外或与无关人员谈论涉密事件。

(三)对于涉及反洗钱秘密信息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人员范围或指定人员参加,并要求参加人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2、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或活动场所,并依照保密规定使用场内设备和管理相关材料。

3、确定会议或活动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七条反洗钱业务档案的管理。

(一)反洗钱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1、与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交易相关的资料。

2、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数据、信息及报送资料。

3、各类非现场监管报告(表)。

4、内外部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相关资料。

5、本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的相关资料。

6、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内部制定的反洗钱制度、操作流程、管理办法等。

7、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资料。

(二)反洗钱业务档案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机构内部制度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配置档案柜等必要设施妥善保管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借阅登记、催收、查验、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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