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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技术

砌体工程

1说明

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筑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浆砌石、干砌石、小骨料砼砌石体和砌砖等工程。

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小骨料砼)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8.2、8.3节的各项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1.3主要提交件

1.3.1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平面布置图;

(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

(4)场地排水措施;

(5)质量和安全保护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1.3.2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56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产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人批准。

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

(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3.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砌体工程竣工图;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3)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

(4)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3)《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

(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2砌石工程

2.1材料

2.1.1砌石

砌石体的石料应采自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人批准的料场,石料的开采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

砌石材质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或裂纹,石料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

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砌石体分毛石砌体和料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毛石砌体:

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应小于15Cm,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10%。

料石砌体:

按其加工面的平整程度分为细料石、半细料石、粗料石和毛料石四种,料石各面加工要求应符合GBJ50203—98第6.3.2条的规定。

用于浆砌石坝体的粗料石(包括条石和异形石)应棱角分明、各面平整,其长度应大于50cm,块高大于25cm,长厚比不大于3,石料外露面应修琢加工,砌面高差应小于5mm。

砌石应经过试验,石料容量大于25KN/m3,湿抗压强度大于100Mpa。

2.1.2砂、砾石

(1)砂和砾石的质量应符合SD120—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和小骨料砼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毛石砂料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 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

(2)小骨料砼采用二级配,砾石粒径为5~20mm及20~40mm。

2.1.3水泥和水

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技术条款8.4.3.1款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应按本技术条款8.4.3.2款的规定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和小骨料砼。

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2.1.4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和小骨料砼)

(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生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

(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1%。

(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拌和时间:

机械拌和不少于2~3mm,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和。

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5)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

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表6-1选定。

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板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表6—1

砌筑时气温(℃)

允许间歇时间(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20~30

90

120

10~20

135

180

5~10

195

2.2浆砌石砌筑

2.2.1一般要求

(1)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

(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6.1.6中的规定。

砌石坝砌筑应按本章第8.2.2.5款的规定进行。

6.2.2.2毛石砌体

(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相应错缝搭接。

(2)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3)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

(4)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

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每0.7m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m。

(5)拉结石的长度,若其墙厚等于或小于400mm时,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的2/3。

(6)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7)在毛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毛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用砂浆填满。

(8)毛石墙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2.2.3料石砌体

(1)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采用丁砌层座浆砌筑。

阶梯形料石基础的上级阶梯料石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3。

(2)料石各面加工的允许偏差应按表9-2的规定执行。

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加工。

(3)料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种类确定,细料石砌体不大于5mm,半细料石砌体不大于10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不大于20mm。

(4)砌筑料石砌体时,料石应放置平稳,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的灰缝厚度。

其高出厚度;细料石和半细料石为3~5mm,粗料石和毛料石为6~8mm。

(5)料石砌体应上下错缝搭砌,砌体厚度等于或大于两块料石宽度时,若同皮内全部采用顺砌,则每砌两皮后,应砌一皮丁砌层;若在同皮内采用丁顺组砌,则丁砌石应交错设置,其中距应不大于2m。

(6)在料石和毛石或砖砌的组合墙中,料石砌体和毛石砌体或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2~3皮料石层用丁砌层与毛石砌体及砖砌体拉结砌合。

丁砌料石的长度应与组合墙厚度相同。

2.2.4浆砌石挡土墙

(1)本款规定适用于建筑场地周围的浆砌毛石和料石挡土墙。

(2)采用的毛石料砌筑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毛石料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mm;

②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找平一次;

③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3)料石挡土墙应采用皮内丁顺相同的砌筑形式,当中间部分用毛石填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4)砌筑挡土墙应按监理人要求收坡或收台,并设置伸缩缝和排水孔。

2.2.5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

养护时间:

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砼砌体为21天。

6.2.3水泥砂浆勾缝防渗

(1)采用料石水泥砂浆勾缝作为防渗体时,防渗用的勾缝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1∶1至1∶2之间。

(2)防渗用砂浆应采用425#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清缝应在料石砌筑24h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不小于缝宽的2倍,勾缝前必须将槽缝冲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

(4)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

(5)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振动。

2.4干砌石体砌筑

2.4.1一般要求

(1)干砌石使用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用料石和毛石砌筑料。

(2)石料使用前表面应洗除泥土和水锈杂质。

(3)干砌石砌体铺砌前,应先铺设一层厚为100~200㎜的砂砾石垫层。

铺设垫层前,应将地基平整夯实,砂砾石垫层厚度应均匀,且密实度应大于90%。

2.4.2干砌石护坡

(1)护坡上的干砌石砌筑,应在夯实的砂砾石垫层上,已一层与一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应不大于50㎜,含泥量小于5%,垫层应与干砌石铺砌层配合砌筑,随铺随砌。

(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4)为使沿石块的全长有坚实支承,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片石料填塞紧密。

3砌砖工程

3.1材料

3.1.1砖:

本节规定适用于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选用砖的品种和标号。

3.1.2砌砖砂浆:

(1)采用的水泥、砂和水应符合本章第8.2.1.2和8.2.1.3款的规定。

(2)生石灰:

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网过滤,使用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

(3)砂浆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等级;

2)符合本章第8.3.1.3款规定的砂浆稠度要求;

3)保水性能好(分层度不应大于20mm);

4)拌和均匀。

(4)砂浆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若须改变砂浆的材料组成,应重新试验,并经监理人批准。

(5)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期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的配料精确度控制在±2%以内;砂、石灰膏、粘土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粉等的配料精度控制在±5%以内。

(6)为使砂浆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塑化剂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7)砂浆应采用机械拌和,拌和时间从投料完算起应不少于2min。

(8)砂浆应随拌随用。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最高气温大于30°C,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3.1.3砌砖的砂浆稠度,应按表6-2的规定执行。

砌砖的砂浆稠度表表6-2

序号

砌体种类

砂浆稠度(mm)

1

普通砖砌体

70~90

2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

60~80

3

空斗墙、筒拱

50~70

烧结普通砖平拱式过梁

3.2砖砌体砌筑

(1)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

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为10%~15%;灰砂砖、粉

煤灰砖含水率为8%~12%。

含水率以水重占干砖重的百分数计。

(2)砌砖体的灰缝横平坚直,厚薄均匀,并填满砂浆。

(3)埋入砌砖中的拉结筋,应安设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弯折。

砌砖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GB50203-98第4.1.8条规定的限值。

(4)烧结普通砌砖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

实习砌砖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5)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坚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

砌砖体的水平灰缝宽度一般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6)砌砖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地间断处,应砌成斜搓。

烧结实普通砖砌体的斜搓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搓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搓。

(7)砌砖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洗干净,浇水湿润,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8)框架结构房屋的填充墙,应与框架中预埋的拉结筋连接。

(9)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应为整砖丁砌层。

在梁或梁垫的下面,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以及砌砖体的挑出层(挑檐、腰线等)中,也应采用整砖丁砌层砌筑。

(10)施工需要的砖墙中留置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顶部设置过梁。

9度以上的地震区的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的留置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的补砌,洞口砖块表面应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再用与原墙相同的材料实砌严密。

3.3空斗墙砌筑

(1)空斗墙应用整砖砌筑,砌筑前应试摆,不够整砖处,可加砌丁砖,不得砍凿斗砖。

(2)砌筑空斗墙,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或石灰砂浆。

(3)空斗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坚向灰缝宽度,应控制在10mm,但应不小于7mm,不大于13mm。

(4)空斗墙中留置的洞口,必须在砌筑时留出,严禁砌完后再行砍凿。

(5)需要砌成实砌体(平砌或侧砌)的空斗墙部位的砌筑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6)空斗墙的尺寸和位置的偏差,亦不超过GB50203-98第4.3.7条的规定的限值。

3.4冬季施工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C时,且最低气温低于-3°C时,砌体工程的篱工应按GB50203-98第九章冬季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养护

(1)外露面砌体,养护期内应避免雨淋或暴晒。

(2)砌砖体完后应至少洒水养护3天。

4质量检查和验收

4.1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4.1.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1)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8.2.1.1款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本章第6.2.1.2~8.2.1.4款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4.1.2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和小骨料砼)的质量检查

(1)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和小骨料砼的配合比。

(2)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

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

(3)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

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4)小骨料砼的抗压强度检查:

同一标号的小骨料砼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4.1.3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1)外观检查:

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2)排水孔的坡度和阻塞情况检查。

(3)料石和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

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表6.1.6的规定执行。

4.1.4干砌石挡土墙质量检查:

(1)外观检查:

与本章第6.4.1.3

(1)项的检查内容相同。

(2)砌筑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按表6-3的规定执行。

干砌毛石挡土墙质量检查方法和标准表6-3

序号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次数

1

平面位置(mm)

50

每20m用经纬仪检查3点

2

顶面高程(mm)

±20

每20m用水准仪测3点

3

坚直度或坡度

0.5%

每20m吊垂线检查3处

4

断面尺寸(mm)

不小于施工图纸所示

每20m检查2处

5

底面高程(mm)

±50

每20m用水准仪测1点

6

表面平整度(mm)

50

每20m用20m直尺检查3处

4.1.5砌石坝质量检查:

(1)砌石坝的砌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

(2)砌体容重和空隙率检查:

在坝高1/3以下每砌筑5~10m高至少挖试坑一组,坝高1/3以上的砌体,试坑数量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所测的容重和空隙率必须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要求。

(3)砌缝应密实,无架空、漏浆情况。

有抗渗要求的部位进行压水试验,检测单位吸水率,其检测数量:

每砌筑层4~5m高,进行一次钻孔压水试验,每100m2坝面钻孔3个,每次试验不少于3孔。

(4)砌体表面砌缝宽度满足下列质量要求:

平缝:

粗料石1.5~2cm;块石2~2.5cm

坚缝:

粗料石2~5cm;块石2~4cm

其检查数量:

每砌筑10m2抽查一处,每处检查缝长不少于1m。

4.2砌砖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4.2.1砂浆的强度除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品种、同标号砂浆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小于砂浆强度的标准值。

(2)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小于0.75砂浆强度的标准值。

(3)砖砌体砂浆饱满度的检查应符合本章第8.3.2条(5)项的规定。

4.2.2砌砖工程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砌砖体上下错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砖柱、垛无包心砌法;窗间墙及清水墙面无通缝;混水墙每间(处)4~6皮砖的通缝不超过3处。

(2)砌砖处接槎处应灰浆密实,缝、砖平直,每处接槎部位水平缝厚度小于5mm或透亮的缺陷不超过10个。

(3)预埋拉结筋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留置间距偏差不超过3皮砖。

(4)留置构造柱位置应正确,残留砂浆清理干净。

(5)清水面墙组砌正确,刮缝深度适宜,墙面整洁。

4.2.3砌砖体尺寸、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3-98表4.1.8的规定。

4.3砌体工程验收

(1)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2)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第8.4.1条和8.4.2条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3)完工验收。

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8.1.3.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5计量和支付

(1)砌石体和砌砖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前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砖石工程砌体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体每立方米单价中。

(3)钢筋预埋件以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钢筋下料总长度折算为重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

(4)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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