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扩大收集工程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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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扩大收集工程监理合同

GF-XXXX-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监理人 江苏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XX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扩大收集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

XX经济开发区

工程规模:

约40公里

总投资:

总投资额约10000万元(最终造价以审计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2011年7月15日开始实施,

至2011年11月30日完成日期。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放,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2、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规定。

3、国家和建设部正式颁布的现行各项有关建筑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及施工规范、规程、试验检测及有关“验收标准”和竣工验收办法等。

4、国家、建设部批准的现行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委托人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5、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含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

6、委托人与承包人依法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

7、委托、设计、承包和监理各方联席会议纪要。

8、委托人向承包人下达的年、季度施工计划,及委托人制定的有关各种管理方法和规定。

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建设部如对以上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标准、规则和办法有所修正、更改和补充,则本条由委托人负责解释。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工程图纸的审核

2、地基处理工程

3、市政管网工程

4、工程的配套工程

5、绿化及道路工程

6、提升泵站工程

7、设备安装工程

8、委托人委托的其它工作等

9、完成本合同范围内从施工准备至国家规定的保修期结束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及投标时编写的监理大纲中规定的各项管理业务。

具体主要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工程图纸的审核:

1、参加项目图纸审核意见

2、对施工图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施工准备

(二)、施工准备阶段:

1、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2、组织或参加对设计图纸的复查核对、优化和改善设计、对有关设计问题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3、检查开工前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复核工程定位、标高及垂直度控制。

4、依据委托人与承包人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审查各承包人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核对投标书及合同明确的劳力数量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和型号,检查工程物资、材料进场及布局情况,审查保证质量、安全、工期和控制造价等方面的措施的制定情况等,督促其完善实施。

5、对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质量技术措施是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其完善。

6、审查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但开工报告必须经委托人批准。

7、审查汇总施工图数量,并按发包合同内工程数量进行列表比照,建立台帐,以便作为修订承发合同和变更设计等的依据。

8、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监理工作规划和编写监理实施,并报委托人审核。

9、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对结算和付款进行审查把关。

(三)、施工阶段:

1、工程质量控制: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和建设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并且必须满足委托人与工程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等级的要求。

力争工程创市优质工程。

(1)、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承发包合同及有关技术标准。

(2)、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办理签证、各种工程检验评定表格相关内容必须检查。

对重点难点工程要派人员驻点监理,关键工序要进行旁站监理;对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监督承包人认真处理,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处理,重要及重大问题需及时通报委托人。

(3)、对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随机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作出监理记录,并通知承包人及时纠正。

(4)、检查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出厂合格证,并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各种试验,如有疑异,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指定的试验室,对原材料各类试件等取样抽检或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有权禁止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应坚决清离施工现场。

(5)、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施工规范、规程和设计图纸施工.对工程主要部位、主要环节、关键工序的施工及设备的安装、调试,按国家和建设部有关质量检测规定进行检查签证.监督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试验,同时进行一定数量的平行抽检试验,并对承包人的试验结果进行抽样检查。

抽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或由委托方指定实验室并由委托方统一与实验室结算。

(6)、按相关“验收标准”规定,对承包人自评的单位工程质量进行复查认定,按期书面报委托人核备。

(7)、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8)、对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监督,审核度量衡的定期检验资料,保证度量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

(9)、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返工处理,并记入工程监理日志.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参加事故分析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有权否定施工单位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责成其重新研究事故处理方案,并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

(10)、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对单位工程的施工检查要保证不漏检,对重点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检查频率。

(11)、搞好联合创优,参与工程质量的奖优罚劣活动,确保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12)、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

(13)、对规定保修期内的工程产品,负责工程质量状况检查,组织鉴定质量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修。

(14)、禁止监理工程师委托代检工程质量。

2、控制工程进度: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发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和委托人下达的季、年度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每月、每周监理人向委托人报告本月、本周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掌握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准确了解工程进度,如发生延误,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并报告委托人。

(3)建立工程进度台帐,核对工程形象进度,按月、周向委托人报告。

3、控制工程投资:

(1)按建设部和XX县政府现行文件规定办理验工计量签证,保证验工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验工报表、各项变更、竣工结算,核对工程数量,做到不超验,不漏验。

(2)建立验工计量台帐,每周向委托人报送一次,每月末与施工单位核对清算一次,核对清算后资料报委托人一份.

(3)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未经返工处理做到达标前不予计量。

(4)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各种索赔与反索赔,收集相关资料。

(5)委派有造价审核资质的工程师(驻现场)专人专项负责协助业主处理施工全过程中的工程造价事务,包括业主委托的造价资料的收集、工程量(含变更)审核、竣工结算的预审核等。

4、关于变更设计:

(1)按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委托人制定的有关变更设计的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审核合同外工程数量及其价款变更.

(3)按委托人要求参加或组织设计变更工作.

(4)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复核申报的设计变更,确保数量准确,并对其提出预审意见.

(5)参与委托人组织的各项检查评比活动.

(四)竣工验收阶段:

1、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受理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并提出监理意见。

2、根据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竣工报告,提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按委托人要求参加或组织工程初验有关工作,对合同范围内初验报告,提出监理意见.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交接验收工作。

4、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写合同范围内的监理工作总结,报送委托人。

5、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应履行应尽的职责(包括维修阶段的组织协调、质量控制等职责)。

6、监理业务完成后,对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或按规定提交有关部门。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外部条件是指涉及到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四方以外的单位、个人或组织且与本工程有关的条件,委托人负责协调外部条件,监理人对外部条件的协调不承担责任,但有收集并提供事实材料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监理人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各1份。

2、委托人与有关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副本1份。

3、其他涉及本工程的且与监理有关的资料等.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XXX、XXX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1、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监理人员责任;

2、发生严重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监理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酬金的支付时间与方式:

监理费用中标价格为工程总造价的1.156%,监理部进场一月内付监理费叁拾万元,工程完工审计结束一周内付监理费的95%,留5%作为保修金,满两年后支付5%尾款(每次领取工程款时需提供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

第四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有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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