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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框架和外殼

8.超流保護裝置

9.機械組裝

10.防腐保護

11.電源連接

11.1線連接器具

11.2永久性連接器具

12.內部線路

13.帶電部件

14.電氣絕緣

15.馬達

15.1概述

15.2超載保護

16.電掣

17.電容

18.間隙

19.接地

19.1要求的接地

19.2連續性

19.3接地識別

20.帶電部件的浸漬

21.防傷人危害保護

21.1概述

21.2配件

21.3移動部件

21.4穩定性

21.5穩定性─落地式推車和支架

21.6外殼和保護裝置

21.7電掣,控制器和聯鎖裝置

21.8溫度測試

21.9器具

性能:

22.概述

23.泄漏電流測試

24.操作測試

25.起始電流測試

25.1灰士保護

25.2其它超流保護

26.輸入測試

27.正常溫度測試

28.絕緣抗電壓測試

29.溫度測試后泄漏電流測試

30.泄漏電流和絕緣抗電壓測試(重復的)

31.抗濕度測試

32.持續操作測試

33.異常操作測試

34.電源供應和充電機測試

35.電子控制電路測試

36.電掣超載測試

37.電掣耐久測試

38.器具耦合器阻滯

39.金屬外殼撞擊測試

40.手提式器具聚合物原料外殼

40.1範圍

40.2概述

40.3外殼的可燃性

40.4抗熱線著火

40.5撞擊

40.6應力抵銷變形

40.7輸入測試(重復的)

40.8應力抵銷(重復的)

40.9可接觸性

40.10到外殼的間隙

40.11異常操作

40.12嚴酷使用條件

40.13熱老化

40.14負載測試

41.固定器具聚合物原料的外殼

42.熱塑線圈結構和熱塑絕緣原料

42.1概述

42.2正常條件

42.3異常條件

42.4運行燒壞條件

42A.帶電部件溢流測試

42B.經受折曲部件品質降級惡化測試

42C.未經受折曲部件可靠性測試

42D.抗絕緣測試

制造和生產測試:

43.被制造商測試

43.1絕緣抗電壓測試

43.2接地連接連續性測試

43.3極性連續性測試

43.4電指示裝置

標志

44.使用手冊

44.1概述

44.2所有器具

44.3特定器具

44.4用戶保養

44.5安裝說明

44.6器具─戶外使用

44.7極性

45.總則

46.注意事宜

46.1概述

46.2特定電器標志

47.紙箱標志

附錄A

部件標準:

A.本標準包括了根據在本機構監督服務中心以及如下範圍中所列術語的UL產品基本要求,這些要求是以精確的工作原理,研究,測試記錄及相關領域的實驗,生產過程中的問題,安裝及制造商那里所獲有關信息的授權檢查研究和磋商,檢查以及其它特殊的實驗為基礎,這些要求都應隨著進一步的實驗,以及而合理的調查進行修正,改進.

B.遵循本標準要求應該是制造商產品繼續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條件之一.

C.符合本標準的產品,如在進行測試和檢查時,發現有違反該標準安全要求的地方,則不必再判定該產品是符合該標準的產品.

D.新的或不同于此標準要求的有關外觀,特征,部件原料或系統的產品,以及有關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的產品應使用合適的附加配件和最終產品要求以保持此標準最初期望的安全水準.產品的外觀,特征,部件,原料或系統違背此標準的特定要求或規定,則不符合該標準.建議采取修訂要求之措施以符合此標準使用的有關開發,修正和執行方法.

E.UL執行與其目標一致的功能,不假定或承擔履行制造商或其它團體的任何責任.UL的觀點和發現代表其給定的專業判斷,由于考慮到實際操作的限制和標準發展工藝的階段性,因此,UL不對使用或信賴此標準的任何人負責,UL對損害不負任何義務或責任,損害包括相繼的損傷,使用,翻譯或信賴本標準而產生相應的損失.

F.UL標準要求的測試潛在著危險,因而在執行這些測試過程中,應對人身和財產作相應的安全保護.

簡介

1範圍

1.1這此要求包括馬達驅動式家用食物處理器和廚房配件,如刀具磨床和開瓶器,它們趨向于短期使用,每年累積使用時間小于100個小時,其使用符合國家電器標準.

1.2在如下的正文中,適用于設備一種類型的要求在其範圍之內,如攪拌機或混和器,通過有關要求類型要求中的特定參考加以識別.沒有此特定參考或如果使用有條件的器具,可理解為適用所有設備類型的要求包括在此標準中.

1.3這些要求適用于導線連接和永久用導線連接的馬達驅動式電器,電器的額定值為120V或240V,包括低壓電源電器及配有充電機的電池驅動電器.

1.4這些要求適用于家用電器,用于電器評定的UL763馬達驅動商業食物處理器之要求也趨向于商業應用.

1.5此標準不包括這些產品的環境衛生,污染或噪音方面的內容.這些項目之參考可在ANSI/ASMEF2.1-1986食品,藥物和飲料設備標準中找到.

1.6使用發熱元件的器具,以此標準要求為基礎進行判定,在它們適用的情況下,更適當的要求可適用于家用炊煮器具.

1.72001年11月29日刪去的,重置于前言D節中.

2參考

2.1出現在此標準中的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未注明日期的參考根據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最新版本予以解釋.

3測量單位

3.1要求陳述的數值不用括號.括號里的數值表示解釋或近似值.

4詞匯解釋

4.1為此標準之目的,本標準使用了如下定義.

4.2斷續負載家用器具─趨向于在住宅不頻繁和短期使用以及僅需要時使用的電器.食物混合期和開瓶器是此設備類型的例子.

4.3手推車─一個支架─見4.11─裝配有自位輪,車輪,滾筒或類似的以使它移動.

4.4自位輪─附著在手推車或支架上,使手推車或支架移動的滾筒或轉尾輪.

4.5櫃臺支撐式器具─在其電動功能的操作過程中,支撐在櫃臺,桌子或長凳上的電器,如攪拌機─攪拌,被當作櫃臺式支撐器具.參考特定產品的使用和檢修說明以證實電器預期的電動功能.

4.6外殼─器具的一部分:

a)使可能導致觸電危險的設備所有或任何部件不被接觸.

b)減少其內因電故障引發的火焰擴散可能性.

4.7固定式器具─固定或以其它方式緊固定在一特定位置的電器.

4.8手持式器具─在其電動功能的操作過程中,被用戶身體任何一部分支撐的電器,如電動刀─用來刮肉,可認為是手持式器具.參考特定產品的使用和檢修說明以證實電器預期的電動功能.

a)潮濕位置─電器被使用或儲存在頂蓋,大帳篷,屋頂敞開的走廊和類似的位置,在這些地方或區域,電器被部分保護,也可使用或儲存在中等濕度的內部位置,如一些地下室,車庫和冷藏倉庫.

b)干燥位置─電器被使用或儲存在非正常經受濕氣或濕度的地方或區域.暫時經受濕氣或濕度的位置,如在建房時,被包括在此範圍內.

c)濕位置─外露使用或儲存在外界環境且未保護的地方或區域.

4.9聯鎖裝置─一種裝置或布置,為了安全之目的,通過一種方式,一個部件的功能被另一個部件的功能控制.

4.10輕便式器具─在正常使用中,從一個地方易移動至另一個地方的電器.然而一些輕便式器具,在正常使用中,不能從一個地方移動至另一個地方.

4.11支架─用于支撐器具的結構.

4.12恆定器具─在正常使用中,不易從一個地方移至另一個地方的電器.

4.13輔助超流保護器─電器內以預前確定的時間與電流或電壓之比值設計自動斷開電路的裝置.它用于電器內的超流,或超壓/壓降保護,電器內已裝有分支電路超流保護裝置.

5部件

5.1除了在5.2中陳述的以外,包括在此標準中的產品部件應符合其部件要求,請參看附錄A包括在此標準中之產品一般使用的適用于部件的標準清單.

5.2不要求符合規格要求的部件:

a)此標準包括的產品部件應用中,有關外觀或特征不作要求.

b)被此標準中的要求代替.

5.3部件的使用應符合其預期使用條件的額定值.

5.4特定的部件在其結構中不完整或在其操作能力中受到限定.此類部件僅在限制的條件下使用,如某一溫度不超過規定的限制,應僅在那些特定的條件下使用.

結構

6概述

6.1器具應使用適合于特別用途的原料,且應在裝備良好的工廠中制造和完成,具有切實可行的工藝等級和一致性程度.

7框架和外殼

7.1器具的框架和外殼應夠堅固以防在正常運作中遭遇濫用.器具的結構應能防止整個或部分損壞而致使要求的最小可接受間隙減小,部件的松脫或替換,以及其它任何單獨或綜合在一起所引發的起火危險、觸電或人身事故.

7.2器具應配有對于特別應用可接受材料之外殼,在正常使用和合理的可預見誤用下,外殼遮蓋所有可能導致火險或傷人危害的帶電部件.

7.3判斷外殼可以接受,其中需考慮的主要因素如下:

a)物理強度

b)抗衝擊性

c)吸水性

d)易燃性

e)防腐蝕性

f)在正常或異常使用條件過程中,在外殼經受的溫度防變形.

對于非金屬外殼,有關熱老化所有這些因素都要考慮.

7.4除那些需外露以執行其功能的部件外,如混和器的攪拌葉片,器具外殼應遮蓋所有活動部件.見21節防傷人保護.

7.5器具的帶電部件應予標定或包裹住以提供防不經意接觸非絕緣帶電部件之保護.

7.6刀具磨床外殼的結構(或有磨刀功能的組合器具,包括有機械削磨塊的器具,其削磨塊對于馬達或電氣分隔間是未密封的)在削磨過程中應能阻止所產生金屬屑的引入─如果金屬屑的引入會導致火險或電擊.見30.3-30.5.

7.7當戶外使用器具經受模擬條件測試時,此模擬條件在實際使用中可能會碰到,其結構應能防止水進入接觸非絕緣帶電部件.

例外:

對於戶外使用型器具,如果其標志符合,則此要求不適用.

7.8如果在圖7.1中說明的探針,當插其尖端進入外殼開口時不會接觸任何非絕緣帶電部件或膠膜包裹的導線,則在外殼中的開口有小於1英吋(25.4毫米)較小尺寸是可以接受的.探針應适用於所有可能聯接的位置.

7.9用於懸掛或安裝器具的開口應予以標定或保護以至釘子,鉤或類似的不會移動能引起火險或電擊的部件,以及不會接觸下列之一:

a)非絕緣帶電部件.

b)磁線.

c)內部線路.

d)活動部件.

e)可能導致火險或電擊的任何其它部件.

7.10如圖7.2說明外殼開口,其為1英吋(25.4毫米)或更大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在外殼內沒有非絕緣帶

電部件或磁線:

a)小於距開口周邊的距離X,以及

b)在周邊X距離到其平面投影產生的容積內.

7.11關於在7.2-7.5中的要求,在器具的檢查過程中,外殼的任何部分可被忽略-------那是受到保護能防止電擊或傷人的部分--------或如果:

a)外殼用或不用工具打開或拆御以執行制造商推荐的用戶服務、維修、操作調整、配件連接或其它操作.

b)不用工具能打開或拆卸.

如果電器標記與45.7一致,外殼的一部分要求用工具打開或拆卸以執行制造商推荐的用戶服務、維修、操作調整,配件連接或其它操作以保持其位置.

7.12自動控制器具的外殼應能防止熔化金屬,燃燒的絕緣體,火焰微粒或類似的跌落在可燃燒原料上,包括支撐器具的表面上.見15.2.2

7.13在7.12中的要求有必要使用抗著火原料擋板

a)在馬達下除非

1)馬達或器具的結購部分配有類似檔板之部件.

2)當馬達在如下各种失效條件下開動時,尌馬達予以保護而沒有絕緣燃燒或熔化金屬掉落在支撐器具之表面上.

i)主線圈開路

ii)啟動線圈開路

iii)啟動開關短路

iv)尌永久性分離電容馬達,電容短路.短路适於馬達通電前和轉子被鎖緊時.

3)馬達應裝配有熱敏保護器(尌溫度和電流都很敏感的保護裝置),在馬達最大負載時,在馬達運轉而沒有使保護器循環條件下,防止馬達繞組溫度超過125EC(257EF),以及馬達轉子鎖定時,防止超過150EC(302EF).

b)在導線下,除非它是聚氯乙稀絕緣體或熱塑絕緣體.

除端子外,有必要把電掣,繼電器,螺線管或類似的各自完全地密封住,除非它顯示部件的故障不會導致可能的火險,或器具外殼之底部沒有開口.

7.14在7.13中提及的擋板是水平的,置於圖7.3所說明的位置,且其面積不小於圖解說明的數值.用於排水,排气的開口和類似的可在檔板內使用,此開口不能使熔化金屬,絕緣燃燒物或類似的跌落在可燃原料上.

7.15器具部件之布置和保護應能容易和正確地安裝,濾網,籃子和類似物之移動必須要用戶進行移動,清潔和重新填充.這些容器和其拼料的移動和替換應不會損害和污染導線,電氣部件或其它部件.

7.16在7.15中描述的組裝應能減少溢流在帶電部件,包括磁線上的可能性.

7.17當在7.3和7.8提及的考慮下判定時,除非發現外殼可以接受,外殼的澆鑄和片狀金屬部分不應薄于表7.1陳述的數值.

7.18除了要考慮在7.3中提及的有關因素外,考慮到電器的預期使用,有關片狀金屬外殼之尺寸,形狀及金屬的厚度也要予以判定.

7.19用于懸掛在牆上裝配有鎖眼槽、刻槽,挂孔和類似物之線連接器具,其結構應是如此,不從牆上移動器具則不能接近懸掛裝置.

供器具使用安裝于牆上的充電機應符合UL1236充電機充電要求.

7.20使用永久緊固安裝托架的線連接牆挂式器具應不用工具能從托架上移動.

8超流保護裝置.

8.1從器具的外面應不能全部地靠近保護裝置,突出電器外殼之電路斷開器的操作手柄,手動馬達保護器的操作鍵或類似部件除外.

8.2如果器具配有一個單極超流保護裝置且要求使用極化插頭,超流保護裝置應連接器具電源線之非接地導體.表11.1規定了電源線導體之極性識別.

對于配有額定1馬力或更小馬力之馬達,且在120V分支電路上操作和使用額定值15A插頭之便攜式非自動起動器具,當超流保護裝置僅作為輔助超流保護器時,器具內的超流保護裝置不禁止位于電源線導體上.

9機械組裝

9.1器具組裝后應不會因正常運作之振動而負面影響.刷帽應穿線緊固之或設計為防止松動.

9.2電掣、燈座、插座,馬達裝置插頭或類似的部件應安裝緊固,除在9.3和9.4注釋的以外,應能防止轉動.見9.5.

9.3如果符合如下所有四個條件,電掣防止轉動的要求可以放棄:

a)當操作時,柱塞或其它類型電掣不會轉動(在電掣的正常運作中,套環電掣要考慮經受轉動電掣的力).

b)安裝電掣的方式應不可能使電掣的操作松動它.

c)如果電掣轉動,間隙不能減小至要求的最小值以下.

d)電掣的正常運作用機械方式而不用被人直接接觸的方式.

9.4如果轉動不會使間隙減小至最小的要求值以下,不能替換燈類型的燈座(如密封在不要移動寶石內的氖燈/指示燈)不需防止轉動.

9.5在9.2提及的防止轉動的方式包括不只表面間的摩擦----例如,有單孔安裝方式的小型柱杆固定電掣或其它裝置,作為防止轉動的方式,正確地使用鎖緊墊圈是可以接受的.

9.6較小的模具成型部件,如刷帽,其結構應有機械強度和硬度,能經受實際使用的應力.刷帽應予以緊固或標定而被保護以防止在正常使用中可能產生的機械損壞.

9.7被罩固定和支撐的插座應通過不只一個螺絲固定,或應是通過一單個螺絲緊固的組合裝置或盒蓋.

10防腐蝕保護

10.1在10.2中注釋的除外,如果未保護部件的失效會導致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鐵和鋼部件應通過涂瓷釉,電鍍,裝甲板或其它類似的方式進行防腐蝕保護.

10.2由于金屬暴露于空氣和濕氣中,鐵和鋼氧化處的某些條件是不可能值得重視的----金屬的厚度和溫度也是一種因素----外殼內的鋼片表面和鋼片外殼的內表面不要求防腐蝕保護.在10.1中的要求不適用于軸承,鑄鐵部件,層壓結構和把手,或不適用于象墊圈,螺絲和類似的較小鋼,鐵部件.

11電源連接

11.1.1電線和插頭

11.1.1.1線連接器具(通過軟線連接電源電路的器具)應提供長度適當的軟線和插頭以連接電源電路.

11.1.1.2軟線可永久地附著在器具上,或以可拆電源線的形式連同適當的裝置連接器具.使用可拆電源線的手持式器具應包括一個有效地裝置以在使用中保留器具聯節器大身于器具上.典型的保留方式可包括摩擦型接頭耦合肋條型結構,按扣型接頭或類似的技術.單獨的摩擦型接頭不符合要求之意圖.

例外1:

如果電源電壓是30V(42V峰值)或更小,手持式器具不要求使用保留方式.

例外2:

如果額定值超過30V(42V峰值)的手持式器具符合38節器具聯節器保留要求,則其不要求使用保留方式

11.1.1.3除在,,提供給便攜式,櫃下式或牆上安裝器具之柔韌線應是HPN,SPT-2,SVO,SVT,SVTO類型,或是對于特別用途至少能等同使用的類型,特別用途包括其抗油性.橡膠絕緣線應是抗油型.

11.1.1.4在刀具磨床和充電機上,其電池驅動器具被移動以便使用的柔韌線要以是SPT-1型.

11.1.1.5重1.5Lb(0.68kg)或更輕的手持式產品,有螺旋型電源線且其最大延伸長度為7ft(2.1m),則該產品可使用SPT-1型線,或對于特別用途至少能等同使用的類型,特別用途包括其抗油性.

11.1.1.6戶外使用器具上的柔韌線應是:

a)戶外使用型(后綴W-A).

b)至少SJW-A或SJTW-A型.

c)不少于6ft(1.8m)長.

11.1.1.7柔韌電源線不應小于18AWG(0.82mm2),其額定使用電壓不小于器具的額定電壓,應有ANSI/NFPA70國家電器準則表格400-5(A)給定的載流量,載流量不小于器具的電流額定值.為了參考之目的,有兩個載流銅導體之柔韌線,顯示載流量之簡表如11.2表格所示.

11.1.1.8供手持式器具使用的可拆或不可拆電源線之長度不應小于5ft(1.52m).

11.1.1.9適合于,趨向于和最可能于櫃頂上使用的非手持式器具,其附加柔韌線之長度不應小于2ft(0.61m).

11.1.1.10對于與落地式手推車或支架融為一整體的器具,其可拆或不可拆電源線之長度不應小于6ft(1.82m).

11.1.1.11配備給牆上安裝式器具之附加柔韌線或可拆電源線,其長度應是最短2ft(0.6m),最長4.5ft(1.4m).

如果提供有安放軟線多余長度的裝置,軟線最大長度可為7ft(2.1m).

11.1.1.12附加插頭之類型,其電流額定值不小于器具的電流額定值,電壓額定值等于器具的額定電壓.

11.1.1.13用于接通120V電路且提供有15或20A通用插座的器具,其電源線的附加插頭應是3線接地型.用于器具開/關操作或愛迪生底燈座配有手動操作線連接單杆電掣的器具,其電源線的附加插頭應是2線極化型或3線接地型.

11.1.1.14如果器具配備有3線接地型插頭或2線極化插頭,趨向于接通120V電路,則插頭連接應符合圖11.1.柔韌線的極性識別應符合表11.1.

11.1.1.14.1器具電源線的插頭,其載流量應不小于器具的額定電流,或輸入電流在最大正常負載條件下,究竟哪一個更大,且其額定電壓不小于器具的額定電壓,當通過內部連接的區域改變,器具能在兩個或更多不同電壓值上使用時,對于連接的器具,從工廠運送時,提供給器具的插頭應有電壓額定值.

11.1.1.15趨向于接地的電源線導體應有如下項目與之連接:

a)愛迪生底燈座的螺絲殼,以及

b)趨向于接地插座的端子或導線.

表11.1對于接地電源線導體予以識別.

11.1.1.16使用極化可拆電源線的器具不應配備非極化線.

11.1.2插針端子

11.1.2.1使用可拆電源線的器具不應提供可調節標準扁鐵或器具插頭的插針端子.

11.1.2.2如果器具提供有插針端子,其結構應是這樣,在插針上凹形配置的正常放置過程中及放置后,帶電部件不能外露而被不經意的接觸.

11.1.2.3要求使用插針保護裝置,以至:

a)放置在任何位置,橫穿以及接觸無配置插針端子開口邊的1/16英吋(1.6mm)厚的直邊,不能使它接觸任何帶電插針.

b)裝置與端子排列一致,在平面上的配置面與最遠突出的帶電插針末端垂直,在圖7.1說明的探針,當它通過任何存在的開口插入時,不應接觸任何帶電插針.

11.1.3應力抵銷

11.1.3.1應提供應力抵銷裝置以防止在柔韌線上的機械應力傳送到端子,拼接或內部線路上.

11.1.3.2如果應力抵銷裝置符合,夾子可用于SPT-1,SPT-2,SVT和SVTO型柔韌線上,這些柔韌線被在夾子下的涂漆布軟管,電木,硬化纖維或類似物予以保護.在熱塑線上使用熱塑軟管是不可接受的.

如果非金屬夾子符合,它可用在SPT-1,SPT-2,SVT和SVTO型柔韌線上,在夾子下不需軟管,纖維或類.似保護.

11.1.3.3為了對,使用以預期的方式已用于導線上的6個夾子樣辦.在按來樣測定的條件下,三個樣辦要經受抗電壓絕緣和應力抵銷測試.其它三個樣辦放置在空氣流通的烤箱內168小時.在正常操作條件下,烤箱溫度比在應力抵銷裝置處導線上測量的最高溫度大10EC(18EF),但在任何情形下不能小于70EC(158EF).經受烤箱條件后,樣辦要經受抗電壓絕緣和應力抵銷測試.適用電勢值如28.1所述.在導體間使用電勢,如果夾子是金屬的,在導體和夾子之間使用電勢.冷卻至室溫后,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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