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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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设施补助80元/平方米;

新发展杨梅连片面积2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500元/亩补助;

老果园改造连片面积2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500元/亩补助。

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符合五户联保规定,列入发展计划的区域范围内。

相对连片发展热镀锌钢架网室(避雨)栽培(罗幔栽培)50株以上;

连片发展热镀锌钢架大棚栽培1000平方米以上;

新发展杨梅园指去冬今春新发展基地,推广良种,栽植密度合理,园相规范;

老果园改造需报经专业科站审核认定后,通过整形修剪,树高控制在3.5米以下,树势中庸健壮,栽培密度合理,园相规范,生产效益达全县平均水平。

4.建立杨梅质量安全群防群控和产业提升工作机制,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杨梅质量安全防控和产业提升工作。

(三)木本油料产业

新造木本油料基地、高效生态示范基地建设、连片改造低产林和有机肥补助。

2.补贴标准:

对连片新造木本油料林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

按第一年8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各100元分步补助;

连片改造低产林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按第一年3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各100元分步补助;

享受有机肥补助政策。

经县林业部门备案,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木本油料连片造林面积达50亩以上,连片改造低产林20亩以上的农业主体。

(1)新造油茶良种基地技术要求:

品种为浙江省推广的良种,水平带或块状整地,宽一米以上,每亩造林密度不少于75株,施足基肥。

(2)高效生态示范基地建设技术要求:

去除基地内长势较弱、产量不高的油茶林,用适合基地环境的丰产、稳产品种进行替换。

树冠投影范围内垦复带状抚育,每亩施足有机肥或复合肥,带间劈除杂草,死株补植,合理整形修剪和病虫害防治。

(3)低产林改造技术要求:

油茶林带状垦复,带间劈除杂草,每亩施足复合肥,稀疏的林分要补植至每亩75株以上,合理整形修剪。

(4)油橄榄、香榧、山核桃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技术标准参照相关经济林造林技术标准。

(四)茶叶产业

老茶园改造、新茶园发展、有机肥及绿色防控补贴。

对连片改造老茶园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按第一年1400元,第二年600元分步补助;

连片新发展茶叶基地10亩、50亩以上的,每亩分别补助1500元和2000元,第一年按70%补助,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15%补助;

对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商品有机肥进行补助,在省补基础上,每吨再补助100元,按规范标准使用不受数量限制。

对应用生物农药、信息素诱捕器等绿色防控产品的,按其投入物化成本的50%给予补助。

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经认定并列入老茶园改造和新茶园发展计划的区域。

(1)老茶园改造技术要求:

老茶树离地5-40厘米处剪掉地上部所有枝条;

茶园进行深翻,深度30-50厘米,并施有机肥、饼肥或复合肥;

园相整齐规范。

(2)新茶园开发技术要求:

品种为浙江省推广的无性系良种;

新开梯宽在1.5米以上,有排水沟;

施有机肥、饼肥或复合肥。

(五)笋竹两用林产业

建设笋竹产业示范标准基地。

对按照标准建设笋竹两用林经济效益示范基地连片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经县林业部门备案,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符合一亩山、万元钱的要求建设笋竹两用林产业示范标准基地。

四、特色种养业

(六)中药材产业

申报当年新建中药材种植基地。

对连片发展中药材(包括林下套种和寄生栽培)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集中连片种植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认定的珍稀中药材5亩以上的(不包括林下套种等,或通过其他载体寄生栽培的种植方式),每亩补助1000元。

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列入年度发展计划,适合本地发展的中药材品种和种植区域。

(七)水果产业

新发展干、水果基地。

鼓励连片发展。

申报主体组织发展同一种类水果,相对连片面积100亩以上,每亩给予补助1000元,分年三年兑现,其中当年每亩补助4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

经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年度发展计划。

新发展果园技术要求:

(1)去冬今春新发展果园;

(2)本地适栽品种;

(3)栽植密度合理,园相规范;

(4)符合XX农业产业区域规划。

(八)渔业产业

水库洁水渔业、河道生态渔业。

水库洁水渔业每亩补助50元,原则上以补助鱼种为主,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河道生态渔业,每公里补助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同一水库、同一河段范围三年补助一次。

水库洁水渔业是指全县小

(二)型以上水库(水利局提供的名录为准),投放鲢、鳙鱼、草鱼为主的不投食洁水养殖模式,签订河库洁水养殖和保洁管护一体化承包合同。

河道生态渔业签订有效的承包合同,符合生态河道渔业要求。

4.补助说明:

鱼种补助需提供购买发票。

水库面积认定:

有设计文本的以设计文本中正常蓄水位的库区面积为准,没有设计文本的以水利局水利普查的数据为准,河道生态渔业长度认定以承包合同中的范围为准。

(九)蔬菜产业

蔬菜种植基地、蔬菜产业园。

发展连片露地蔬菜基地30亩以上或者标准钢管大棚蔬菜基地3亩以上,复种指数在200%以上,主导品种突出,蔬菜主推技术模式全面应用,每亩补助500元,连续补助三年。

经县农业部门备案,列入年度发展计划,适合本地发展的蔬菜品种和种植区域。

五、休闲观光农业

(十)种植创意农作物

种植创意农作物(含新种植新兴特色花卉)。

连续三年给予补助,每亩每年分别补助500元、450元和400元。

经县主管部门规划论证并备案,列入发展计划的休闲农业观光基地、特色农业公园和精品村内种植有一定创意的观赏农作物,连片种植200亩以上并建有游步道(操作道)、公厕、景区指示牌等配套设施,管理规范,农作物(不含花卉)产量达到平均水平。

(十一)休闲观光农业示范乡镇(区点)、林业特色乡镇(村)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林业特色乡镇或村、渔业健康养殖)称号。

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以相关主管部门评定文件为依据。

(十二)农家乐、民宿融合农业产业发展

农家乐民宿发展农业产业。

参照相关农业产业最低扶持标准

经县主管部门备案,被评为市级以上农家乐综合体或县级以上精品民宿的经营户,民宿住宿率50%以上,农家乐年营业时间70%以上,鼓励发展设施农业或特色种养业,规模不受相关产业限制。

六、鼓励投资农产品加工

(十三)扶持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新建农产品加工厂房、新建茶叶加工厂、新建茶叶普通厂房、租用厂房、改造厂房、新购农产品加工设备。

新建农产品加工厂房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改造厂房的,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租用厂房的,连续三年给予补助(以租赁合同和税务发票为依据),每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购置10万元/台(套)以上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按设备实际购买价格的50%给予补助(以税务发票为准),单个主体设备购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入驻农产品加工园区的企业,按当前我县工业供地最低价给予供地。

新建茶叶加工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50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新建普通厂房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万元;

利用现有房屋改建茶厂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2万元。

通过租赁村集体闲置房屋形式取得加工场所(厂房),并获得SC认证的,租赁费补助3年,每年补助租金的50%,补助最高不超20万。

在规划区域内,经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或者租用的厂房必须获得工业用地以及厂房建设合法审批手续,并取得SC认证,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收购或利用本县农产品进行加工的新办农产品企业。

土地优惠政策仅限于入驻腊口农产品加工园区和油竹农产品加工仓储园区的企业,供地价格按当期当地工业供地最低价格。

(十四)加大农产品加工招商引资力度

农产品加工企业招商引资。

自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按地方综合贡献率给予70%的奖励,第4至6年按地方综合贡献率分别给予50%、40%、30%的奖励。

通过农业产业招商引资,与主管部门签订招商合同,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七、加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十五)获得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以各级主管部门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十六)获得各级示范性合作社称号的奖励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奖励。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十七)获得各级示范性家庭农(林)场称号的奖励

新获得省级示范性、市级绿色(休闲)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奖励。

省级给予2万元补助、市级绿色休闲示范性给予2万元补助、市级绿色示范性给予1万元补助。

(十八)农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企业加大农产品出口。

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出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

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3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注册地在本县,入驻XX县侨乡农品城,从事本县农产品出口贸易的企业。

(十九)农产品出口基地

对经市海关部门备案的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奖励。

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以主管部门文件或证明为依据。

八、适度发展规模经营

(二十)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经营;

土地抛荒流转复垦,在流转补助基础上给予额外奖励;

承包地流转。

连片流转经营50亩以上,给予流入方每亩补助200元;

土地抛荒流转复垦给予额外奖励每亩700元;

承包地流转连片30亩以上的给予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奖励5000元,50亩以上的给予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

耕地、园地等土地有办理流转证,流转年限5年以上,连片流转50亩以上,抛荒复垦土地必须经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街道)认定,且进行耕种管理。

土地流转经营补助资金分三年下达,其中第一年和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40%,抛荒复垦实行一次性奖励。

承包地流转经县主管部门备案,村集体收拢(签订委托流转协议)连片承包地,通过丽水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代农户(签订委托流转合同)统一流转给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并适时进行耕种管理。

(二十一)林地流转

林地流转经营。

分别给予流入方每亩补助50元和100元。

有办理林地流转证,流转年限10年以上,流转林地连片面积100亩、200亩以上。

资金分三年下达,其中第一年和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40%。

九、农产品品牌和营销平台创建

(二十二)农产品品牌建设

同时使用“丽水山耕”和“XX青”区域公共品牌。

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经主管部门审核准予使用“丽水山耕”和“XX青”公用品牌的主体。

(二十三)入选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

新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主体。

每家主体奖励5000元。

为列入名特优新农产品到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所产生的检测费全额补助。

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并推荐,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公布。

检测费以税务发票为依据。

(二十四)新注册商标

新通过国家商标总局注册的商标。

每只商标奖励2000元。

以主管部门审批证明为依据,一个商标名称认定为一只商标,一个商标名称下注册多个类别的商标,按一个商标奖励。

(二十五)新获得农产品品牌荣誉称号

(1)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级农产品名牌产品和省级农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2)对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金奖、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银奖和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主办的省级金奖的。

(3)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和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农产品。

(1)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2万元。

(3)每个奖励20万元,一个产品获得多个称号的,可分别奖励。

以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或证书为依据。

(二十六)鼓励农产品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销售农产品。

按销售额5%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进行工商注册的网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年销售本县农产品达到30万元以上(以网店后台数据或相关进货台账为准)。

(二十七)开设农产品营销中心、专卖店或专柜

开设农产品营销中心、专卖店或专柜。

按照统一标准开设专柜每家一次性奖励价值1万元的农产品,门店每家一次性奖励价值3万元的XX农产品。

在国内地级市以上大中城市开设主营XX青品牌农产品的专卖店、直销店、配送中心,使用XX区域公共品牌、统一标志标识,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业一年以上。

(二十八)开设农产品海外超市或专柜

在境外开设农产品销售门店或专柜。

每家一次性奖励价值3-5万元的XX农产品。

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发展计划,使用XX区域公共品牌,按照统一标准开设海外超市或专柜的企业,开设专柜的主体放宽至个人,可由所在国家XX同乡会等团体提供门店照片,并出具书面证明为依据。

(二十九)举办农产品营销推介活动

农产品推介会。

县外省内每场最高奖励5万元,省外每场最高奖励10万元。

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年度推介计划,在国内地级及以上大中城市举行;

以税务发票为依据,最高不超过奖励上限。

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举办的推介会,资金安排根据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三十)农产品展销

参加农业博览会、展销会。

鼓励企业赴境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加展览。

按县外市内、省内、省外,每参加一次分别奖励2000元、7000元和1万元。

境外参展的,其摊位费按照实际费用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生活费、交通费每次每人补助2万元。

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并推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在县外市内、市外省内和省外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

境外参展必须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参展企业参展人员不超过2人。

以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主管部门统计为依据;

境外参展补助以发票为依据。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十一)鼓励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

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到期复查换证或续展。

新通过食品生产许可(QS或SC)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新发布县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和经验收合格的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新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认证的。

茶叶加工厂新通过省级标准化名茶厂验收。

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绿色食品、森林食品基地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给予奖励5000元;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证书续展的,给予奖励1万元。

新通过食品生产许可(SC)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给予奖励3万元。

对新发布县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的,给予奖励3万元;

新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认证的,给予奖励3万元。

对经验收合格的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给予补助3万元。

茶叶加工厂新通过省级标准化名茶厂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以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或证书为依据,无公害农产品升级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可奖励差额部分。

十一、强化农技推广,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三十二)“三新”技术推广

农作物、经济林新品种引进;

新技术、新模式推广试验和示范基地建设。

对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新模式推广试验的基地,面积3-5亩,每个基地给予补助2万元;

对完成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基地建设的,连片面积30亩以上,每个基地给予每亩15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农资、示范牌、培训观摩、人工费、专家费、试验所需设备材料和试验风险损失等费用的补助。

对开展经济林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新模式推广试验和示范基地建设的,按照实际产生的材料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经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同意并由专业科站组织农业、林业经营主体实施,农作物、经济林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新模式推广试验和示范要对全县农业产业发展有推广价值。

试验基地要有试验技术方案、完成各项技术措施,形成技术总结;

示范基地要树立展示示范牌,制定实施方案,推广应用绿色高效栽培技术措施,适时开展现场观摩活动。

经济林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新模式推广试验和示范基地建设补助以发票为依据。

(三十三)农业领域“机器换人”

农机购置补贴,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省级示范乡镇、示范基地创建。

对新购置农用无人机、茶叶加工流水线、农产品冷藏运输车、活水液氧运鱼车、沼液运输车、油茶脱壳机、油茶籽烘干机、榨油机的,按实际购置价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通过示范乡镇、示范基地验收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经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备案,以购置税务发票为依据。

购置农产品冷藏运输车、沼液运输车的,申报对象放宽至个人,活水液氧运鱼车必须是经认定的示范基地或经营主体,并且车体需配备液氧装置和装有运鱼水箱,示范主体创建以省级主管部门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三十四)农机购置累加补助

对已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的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油菜籽收获机械、粮食烘干机、茶叶加工机械、秸秆粉碎还田机、食用菌生产等设备,按中央补贴或省级资金等额进行累加补贴。

购机主体享受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后,按中央补贴或省级资金等额进行累加补贴。

需提供中央和省级购置补贴证明。

申报对象放宽至个人。

(三十五)鼓励农机首次引进

在我县首次引进先进农业机械设施装备进行适应性试验应用。

首次引进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按购机价格的7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特种设备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

首次引进的设备须经农业机械管理机构核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补贴以税务发票为依据。

主体限制放宽至个人。

首次引进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

(三十六)新建冷藏设施

新建冷库、气调库。

新建冷库每立方米补助200元。

新建气调库每立方米补助400元。

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并备案,新建冷库、气调库用于储存本县农产品、本县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加工产品(商品)。

(三十七)发展智慧农业

数字化和信息化设备。

按投资额度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税务发票为依据。

(三十八)引进新技术、新设备

获得省级科技企业称号

新获得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认定和省农业科技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以主管部门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三十九)油茶鲜果采集管道

新建油茶鲜果采集管道。

油茶鲜果采集管道每米补助6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油茶鲜果采集管道项目,油茶基地坡度25度以上,采集管道采用直径为20cm的PP管,沿山坡由上至下布设,按等高距每20米设置1个油茶果倒入口,管道最下端设置收集口,各管道间距保持100米左右。

(四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新建生态循环农业设施和设备。

对新建室外(异地)发酵床2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沼液输送主管每米补助20元,沼液利用管网每亩补助400元,贮液池每立方米补助500元。

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并备案。

养殖场通过农用设施审批,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或环评通过,建设室外(异地)发酵床的,须配套相关有效发酵的运行设备;

申请建设沼液输送主管、利用管网和贮液池的农业基地连片面积须达到30亩以上。

(四十一)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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