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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技管理条例

医院科技管理条例(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医务工作者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医院科技事业的发展,加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多出科研成果,通过科技强院,切实提升我院在省内、市内医学界的学术地位和综合竞争力,决定加大医院科技奖励力度,修订我院科技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章科研管理

第一节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条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和与其他单位联合研究的项目(包括指导性项目)。

第二条设立医院科研基金项目,每项资助一万元,每年5~10项,研究期限为2年。

第三条申请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必须报科教科备案,统一管理。

第四条申报条件:

1、研究内容必须是在本单位开展,或以本单位为主、与外单位协助为辅。

2、鼓励与科研水平高、科研设备先进的单位合作申报课题。

3、院基金项目资助院内医学科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开展申报各渠道科研项目前的预研究工作,增强项目竞争力,提高项目中标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研究内容必须是今后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所需的预实验工作。

(2)申请者原则上应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具备独立研究能力的医疗、护理、医技、药技等人员。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40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申报程序

1、在科研管理部门和科教科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认真、如实撰写科研计划任务书,拟定完整的设计方案及科研计划,并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

2、申报材料由科教科核实后,对符合要求的,组织课题答辩、评审,决定上报项目。

评审可视情况根据学科分类邀请部分院外专家参加评议。

3、院基金项目原则上为申报市级以上课题评审排名靠前但未中标的课题,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确定资助项目,科教科不再单独组织评审。

院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填写《院级科研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申请者所在科室应签署意见,并经科主任签章。

第六条各类科技合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科技合同经科教科审核,由院主管领导批准,医院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组应尽快拟订本年度的实施计划,做到人员、时间、任务、经费、物资及计划进度的落实。

第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应严格按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更改研究计划,并接受科教科的监督检查;

2、每年向科教科递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表;

3、接受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4、负责建立科研实验工作档案,各项实验过程包括文字记录、影像资料以及各种实验记录、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均应详细、如实记录归档;

5、项目负责人有权确定该项目组成员,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有权决定该项目研究论文及成果的署名和排名顺序;有权对项目成员提出奖惩建议;有权决定受奖人员名单;有权按规定分配成果奖金;

6、填报由科研管理部门下发的统计调查表和成果登记表;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7、按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科研项目的有关材料,以便归档。

第九条科研项目需协作时,由项目负责人与协作单位联系,起草协作协议,经科教科审核,院长批准,并签订正式合同后才能生效。

科研经费转拨到院外,一律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到财经部办理手续。

第十条项目管理

1、科教科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

2、科教科每年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地对获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年终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表及经费使用情况表。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填报者,冻结其科研经费,进一步追查原因,并在两年内不受理申报新课题。

3、延期项目的管理:

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如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延长研究周期。

确需延长者,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申请延长的研究计划送科教科报批。

一般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对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内容,且未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者,追回拨款,并停止其下次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

4、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已立项课题无法开展,需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教科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申述终止研究的理由,其研究经费立即冻结。

5、获资助项目负责人因退休或离职而放弃者,应指定课题组的一名成员或由课题组推荐一名成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继续该项目的研究。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科教科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有重大修改或调整;中止项目协议;其它重要事项。

7、科研项目按计划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认真总结,理论性研究项目必须有论文公开发表,作为结题和鉴定的基本材料,发表论文必须注明资助级别与单位。

应用性研究项目必须经过试验或试用,取得可靠的数据或证明。

项目负责人须将工作总结、经费使用结算及研究论文材料(可后补)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科教科验收,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已完成的资助项目,根据完成质量,予以结题和申请成果鉴定。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该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或造假;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二条院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即行中止:

1、项目研究期限内,项目负责人离职。

2、项目检查不合格。

3、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提出中止申请。

因项目检查不合格而中止的,自中止日起,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请院级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三条院基金项目完成情况优良者,科教科优先受理项目负责人申请其他渠道的科研基金项目。

第二节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来源包括:

1、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2、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经费;

3、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

4、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5、医院设立的院级专项科研基金;

6、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7、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匹配

市级及以上科研经费,卫生局、医院分别匹配等额经费,即1∶1∶1匹配;卫生局科研经费,医院匹配等额经费,即1∶1匹配。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实行归口管理。

所有项目经费,由科教科和财经部按项目负责人立户。

科教科按规定提取10%的项目管理费。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开支计划掌握使用。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本项目预算。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的列支范围是:

特支费、管理费、设备购置费、实验室改装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出版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利申报费、鉴定及验收费、试验场地费、设备租赁费、网络费、电话费、外协人员及研究生劳务费、业务招待费、外协测试化验及加工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及其他符合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费用。

各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预算计划掌握使用,科研经费使用计划一般不得更改,如确需调整时,需经科教科和分管领导批准。

科研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先登记入库后报销,1000元以上的设备先申请后购置,科研课题结束后仪器设备归医院所有。

各课题均设立经费结算册,一题一册,专题专用。

按上级下达的专题任务要求,每年填报课题进度表,报告课题进展情况;每年年底由科教科、财经部、监审部共同审核经费使用情况。

课题结束时,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帐目,并将结算册交科教科存档。

课题负责人如不能按计划时间、按质量要求完成课题时,原则上科教科有权停止其经费的使用。

同时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办理程序

1、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符合开支范围的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其中资助经费的使用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科教科、财经部审核即可报销,匹配经费必须有分管领导加批方可报销。

2、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研究室(所)和实验室的日常开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开支,须经科教科、财经部审核,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方可报销,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

3、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科、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教科审核,院长签字,由器械科按照医院的有关程序实施。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器械科登记,作为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

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4、科研试剂、药品必须由药剂科统一订购。

由药剂科采购人员办理入库手续,课题负责人凭药剂科出具的出库单到科教科办理科研经费登记。

课题负责人没有通过药剂科而私自订购的试剂、药品等,药剂科和科教科一概不予承认且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5、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第十八条结余经费管理有上级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市级以上)完成,并通过验收(鉴定)后,课题负责人可持《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科研经费收支记录本》提取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

剩余经费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教科批准可转入以下账户:

(1)项目负责人其他在研项目帐户;

(2)、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所开账户;(3)、院科研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若无故逾期不完成项目,经费由医院收回,并划归院科研基金帐户。

第三节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成果验收按照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由课题负责人向科教科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科研成果结题登记表、验收申请表、鉴定申请表,科教科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根据需要一并或另行组织项目鉴定。

横向科研项目要按合同规定由委托方验收。

院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院科研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附相应材料,经科室签署意见、加盖科主任签章后,报院科教科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各项任务、指标,各种数据资料完整、准确,技术成熟、完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2、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3、科学理论成果其主要论着在国家正式专业期刊发表为准,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会议发言安排等有关证明)。

4、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或已开始推广应用;

5、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应达到或超过原有成果水平,并具有较大面积推广的证明材料;

6、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在消化、吸收应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创新,达到或超过原有技术水平;

7、在国外进修或学习期间取得的成果,申请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在回国后继续从事该项课题方面的工作,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从课题的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者在名次排列上已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二条申请鉴定必备的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鉴定委员会名单;

3、研究总结报告(包括立题目的、参加单位、经费来源、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内容、研究结果等);

4、查新报告;

5、推广应用证明;

6、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复印件;

7、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及亲笔签名;

8、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需填写《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9、使用实验动物的须附上实验动物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凡通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成果,可向主持鉴定部门报送申请奖励。

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报送材料,按授奖单位的具体要求报送,一般材料如下:

(1)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2)科技成果报告表;

(2)科技进步奖申报书;(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4)查新检索报告;(5)成果推广应用证明;(6)科技成果归档表;(7)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科技资料归档要求,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

归档材料包括:

1、研究计划部分:

包括课题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工作方案、科研课题经费收支本等;

2、原始记录部分:

包括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本、图纸、照片、录音带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3、总结报告部分:

包括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阶段上作报告、论文、专着、专题、报告等;

4、鉴定及推广应用部分:

包括开鉴定会的申请报告、上级批文、鉴定书、成果评价意见、获奖情况、推广中的反馈信息及对本课题的评价、建议性的来往文书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将全部资料原件交科教科审查并归档。

缺乏主要资料的项目,医院不推荐申请成果鉴定、不给予成果奖励。

第四节科研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科研奖励的基本原则:

本条例中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成果、论文、专着如无特别说明系指以本院为第一单位。

科研项目立项及科研成果的奖金发放给课题负责人,由课题负责人二次分配。

学术论文奖励如无特别说明只给予第一作者。

同一科研项目成果获多部门奖励者,按最高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包括同一项目隔年度的评奖),不重复计奖,但可补足差额。

发表于两份或两份以上刊物的同一内容论文以最高级别刊物发表的论文为奖金核发依据,不重复计奖,但可补足差额。

课题负责人或论文、专着作者长期出国学习、进修、工作,暂停发放奖金,待回院工作后一次性补发。

7、只奖励本院职工。

在读研究生不论是否为本院职工,奖金均由导师分配。

8、奖金由院财政列支,不占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七条科研奖励项目包括:

科研成果奖,课题立项奖,科研申报奖,优秀科技论文和论着奖,表彰奖励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 科研立项奖

1、指令性科研项目,按资助经费(不包括匹配经费)奖励比例如下:

国家级30%,省部级20%,市厅级15%,院级项目不予奖励。

2、获得省、部级指导性项目,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指导性项目给予1000元奖励,

3、本单位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合作课题,按划拨到我院经费的15%奖励。

第二十九条科技进步奖

对获得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的课题小组除颁奖单位发给的奖金外,医院将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的分配应根据科研小组各成员贡献大小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发放。

各级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元/项)

国家级

一等奖

60万

二等奖

40万

省部级

一等奖

30万

二等奖

20万

三等奖

10万

市厅级

一等奖

5万

二等奖

3万

三等奖

1万

说明:

参加其他单位合作研究的有我院为署名单位的成果,国家级成果取第2~5名按相应奖励等级20%、10%、8%、4%的比例予以奖励。

部(省)级成果取第2~3名按相应奖励等级10%、8%的比例予以奖励。

市级成果取第2~3名按相应奖励等级8%、6%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省卫生厅新技术引进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

第三十一条成果鉴定奖

鼓励对已完成的各级各类项目及时组织成果鉴定。

对通过成果鉴定的课题,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科研申报奖为鼓励全院医务工作者踊跃申报各级科研课题,对充分准备、积极申报而未能中标的课题申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标准为:

申报国家级课题奖励1000元,申报省(部)级课题获得市科技局推荐,奖励1000元,申报市级课题获得卫生局推荐,奖励500元。

第三十三条获专利授权的奖励

我院支持和鼓励广大教职工申请国家专利,经科教科审核批准的申请项目,专利申请费由医院财政支付。

1、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为我院,发明或设计人为我院在职职工),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专利类别

奖励标准(元/项)

发明专利

4000

实用新型专利

2000

外观设计专利

1000

2、对于专利实施有偿转让者,按医院收益的15%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其他奖励

凡争取到国内外各种无偿赞助的科研经费,将视经费情况适当奖励有功人员。

第三十五条科研成果转化的奖励

为进一步调动我院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包括研究开发该项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医院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由科教科提出意见,经有关部门、领导批示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表彰奖励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科技工作者:

视年度情况由科教科提出,组织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领导会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科技奖励申报及评审程序:

每年年底次年初由本人申请(12月将通知发至各科室,次年1月开始接收申报),报至科教科(论文以前一年12月至本年度的11月份发表的文章为准,过期未交不再补发),科教科审核有关材料,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所有论文及着作均交原件,并附复印件(A4尺寸、封面、目录、论文)。

第三十八条论文奖励申报及评审程序同科研奖励。

第二章 论文管理

第三十九条全院各部门、各科室投寄论文需经所在科室科主任审查同意后报经科教科审批并出具证明后方可投寄。

一经发表,须到科教科登记备案。

第四十条各级各类人员所发表的论文必须将论文复印件交科教科登记。

未经登记的论文,职称晋升或聘用考核时,人事部门有权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论文版面费的报销(通讯作者、并列第一作者)

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论文,版面费全额报销。

中华医学系列杂志及省以上核心期刊刊登的论文,版面费全额报销。

医学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版面费最高报1000元,超出部分自理。

国家新闻总署注册的其他期刊论文版面费初、中级职称报50%(400元封顶),高级职称不报销。

第四十二条审稿费、邮寄费不得报销。

第四十三条学术论文、着作的奖励

1、论文奖励

类别

奖励标准(元/篇)

论着

经验总结

个案报道

SCI收录

10000F

5000F

中华系列杂志

1200

600

200

核心期刊

600

300

100

统计源期刊

200

100

说明:

“F”为影响因子。

综述、述评等不奖励。

2、国家承认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着、译着及教材等

着者

奖励标准(元/部)

45万字以上

10~45万字

5~10万字

主编(仅限第一主编)

20000

10000

5000

副主编(前三名)

5000

3000

1000

编委、编者

500

200

100

出版社以新闻出版社规定的正式出版社为准。

每部着作只奖励一次。

第三章进修学习和参加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外出进修学习

1、进修学习的专业必须是我院需要的相关专业,学成后对医院的工作和发展有促进作用。

2、外出进修人员原则上应是工作五年以上,思想作风正派,积极要求上进并有强烈的进修学习要求者。

3、凡需外出进修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同意,科教科审查,分管领导批准。

4、进修归来的医技人员,必须在科室或全院作进修总结或进展性学术讲座,以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水平,在此基础上报销有关费用。

5、凡外出进修者需要和医院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参加学术活动

1、各科室、部门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统一归口于科教科管理、备案。

2、凡投寄学术会议的论文,须经所在科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审签同意,科教科出具介绍信后方可投寄。

3、凡论文被会议录用需参加学术交流者,凭会议通知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到科教科审核、备案,并由分管院长审批。

4、参加学术会议一般限于中华医学会及中华级医学杂志召开的会议,并同时有论文在大会报告或交流者。

5、原则上高级职称每年允许参加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中级职称限参加省内及上海市的学术会议,初级职称限参加宁、镇、扬地区学术会议(研究生上靠一级职称执行)。

6、严格控制偏远、旅游景点的学术会议;严格控制7、8、9月份繁忙季节的学术会议;已批准参加学术会议的计划,如遇医院重大突发事件,科教科有权临时予以取消。

7、会议结束返院后必须先向所在科室或科教科简要汇报会议情况,并投入技术档案,根据会议内容,向科室(作为科内的业务学习内容)或向全院传达,然后再报销车旅会务费。

8、省“333”工程、省医学重点人才、市“169”人才和各科室行政主任每年享受一次中华医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机会,经费单独列支,但不重复享受。

9、会议费用由科研经费支付的可适当放宽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批准,并在全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旧的科研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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