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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拟订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

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拜托方供应原料及主

要资料,受托方依据拜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维修修配,是指受托对损害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

修复,使其恢还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

指有偿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务。

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聘任的职工

为本单位或许雇主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务,不包含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置方获得钱币、货物或许其余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托其余单位或许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推行一致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机构移送其余机构用于销售,但有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许拜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拜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花费;

(六)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余单

位或许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物分派给股东或许投资者;

(八)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物无偿赠予其余单位或许个

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波及货物又波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

混淆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许零售的公司、公司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淆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货物,应该缴纳增值税;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混淆销售行为,视

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许零售的公司、公司性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许零售为主,并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以下混淆销售行为,应该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依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供应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余情况。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许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审定货物或许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

售货物或许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许所在地在境内;

(二)供应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公司、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集体及其余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余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借或许承包给其余单位或许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

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

货物退回或许折让而退还给购置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

退回或许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许折让而

回收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许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

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

销售货物退回或许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

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篇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订正经过,现将订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订正经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许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

务以及入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依据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许入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

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许入口以下货物,税率为13%:

⒈粮食、食用植物油;

⒉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⒊图书、报纸、杂志;

⒋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⒌国务院规定的其余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可是,国务院还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

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的货物或许应税劳务,应该分别核算不

同税率货物或许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

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许供应给税劳

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能够结转

下期持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依据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

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置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

额计算公式: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向购置方收取的所有

价款和价外花费,可是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之外的钱币结算销售额的,

应该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的价钱显然偏低并没有正当原因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许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许

应税劳务)支付或许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以下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获得的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海关入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外,依据农产品收买发票或许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

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四)购进或许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花费的,

依据运输花费结算票据上注明的运输花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许应税劳务,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例或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花费的购

进货物或许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有关的应税

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许

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

费品;(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花费

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花费。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推行依据销售额和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略方法,其实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

认定。

详细认定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拟订。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供应正确税务资料的,能够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据本条例有关

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入口货物,依据构成计税价钱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

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构成计税价钱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构成计税价钱=关税完税价钱+关税+花费税

第十五条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

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课的入口仪器、设施;(五)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无偿救助的入口物质和设施;(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

入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件;(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件。

除前

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域、部

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

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

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

依据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许个人在境内供应给税劳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

没有代理人的,以购置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许获得讨取销售

款项凭证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入口货物,为报关入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许邮寄进境自用物件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体方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应该向讨取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购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

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花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合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址:

(一)固定业户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许其受权的

财政、税务机关同意,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应该向其机

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门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

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该向

销售地或许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许

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补收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应该向销售地或许劳务

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许劳务发生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补收税款。

(四)入口货物,应该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限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

日、1个月或许1个季度。

纳税人的详细纳税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审定;不可以依据固按限期纳税的,

能够挨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许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许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限期,依据前两款规定履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入口货物,应该自海关填发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合用退

(免)税规定的,应该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

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拟订。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许退关的,纳税人应该依法补缴已

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

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拟订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

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拜托方供应原料及主

要资料,受托方依据拜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维修修配,是指受托对损害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

修复,使其恢还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

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

指有偿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务。

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聘任的职工

为本单位或许雇主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务,不包含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置方获得钱币、货物或许其余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托其余单位或许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推行一致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机构移送其余机构用于销售,但有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许拜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拜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花费;

(六)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余单

位或许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物分派给股东或许投资者;

(八)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物无偿赠予其余单位或许个

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波及货物又波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

混淆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许零售的公司、公司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淆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货物,应该缴纳增值税;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混淆销售行为,视

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

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

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许零售的公司、公司性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许零售为主,并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以下混淆销售行为,应该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依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供应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余情况。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许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审定货物或许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

售货物或许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许所在地在境内;

(二)供应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拟订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

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拜托方供应

原料及主要资料,受托方依据

拜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维修修配,是指受托对损害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

修复,使其恢还原状

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务,是指有偿供应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任的职工为本单位或雇主供应

加工、维修修配劳务,不包含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含从购置方获得钱币、货物或其余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托别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推行一致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机构移送其余机构用

于销售,但有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拜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余单位

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分派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拜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花费;

(八)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赠予别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波及货物又波及非应税劳务,为混淆销

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公司、公司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的混淆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该征收增殖税;其余单

位和个人的混淆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能否属于混淆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

收机关确立。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公司、公司性单位

及个体经营者,包含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

非应税劳务的公司、公司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许不可以正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

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能否应该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

定。

第七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

售货物,是指所销

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发生在

境内。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有公司、

股份制公司、其

他公司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体及其余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余个人。

第九条公司租借或承包给别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不一样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

增值税的非应税劳

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合用税率。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

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置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

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

让而回收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

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花费,是指价外向购置方收取的手续

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收益、奖赏费、违约金(缓期付款

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贮备费、优良费、运输装卸费、代

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余各样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以下项目不包含

内:

(一)向购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花费税的花费品所代收代缴的花费税;

(三)同时切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花费,不论其会计制度怎样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

税额。

第十三条混淆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据本细则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的共计、货物或许应税劳务与非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共计。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许应税劳务采纳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归并订价方法的,

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

1+税率

第十五条依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

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1日的国家

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

在预先确立采纳何种折合率,确立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钱显然偏低并没有正当原因或许

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以下次序确立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均匀销售价钱确立;

(二)按纳税人近来期间同类货物的均匀销售价钱确立;

(三)按构成计税价钱确立。

构成计税价钱的公式为:

属于应征花费税的货物,其构成计税价钱中应加计花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质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

物的为实质采买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收益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立。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

买价,包含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

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的收买凭证上注明的

价款。

第十八条混淆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据本细则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应该征收增值税的,该混淆销售行为所波及的非应税

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

项税额,切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财产是指:

(一)使用限期超出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余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施、工

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而且使用年限超出两年的不属于生

产经营主要设施的

物件。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供应非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财产、销售不

动产和固定财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葺、装修建筑物,不论会计制度规定

怎样核算,均属于前

款所称固定财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

消耗外的损失,包

括:

(一)自然灾祸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偷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余非正常损失。

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

(二)至(六)项所列状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法正确确立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质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

额。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含固定财产在

建工程)而没法准

确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以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供应给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

产或供应给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

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公司性单位、不常常

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二十五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含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纳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归并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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