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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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职业大学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一般不宜安排非毕业班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

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长期超过8小时。

第六条各院系应督促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实习前的技术、安全培训,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七条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一般安排在第五或第六学期。

确需增加顶岗实习时间的,应至少提前一个学期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采取前移相应课程的方式,和生产紧密结合的课程,也可以采取现场教学的方式,但都应科学设计和落实。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须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顶岗实习的学生仍是我校在校学生,其管理依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各院系部各司其职,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九条学生顶岗实习由各院系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

各院系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条各院系要明确专人负责顶岗实习工作,要求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安排教师驻厂协助管理,要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档案,定期巡回检查,加强实习指导,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各院系、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生活条件等。

三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十二条顶岗实习工作实施校、院系两级管理。

学校成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分别成立相应的顶岗实习工作管理机构。

分级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指导,保障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学校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学生处处长、各院系主任和书记等组成。

下设顶岗实习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四条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批全校学生顶岗实习计划,统筹、协调、指导全校各院系的顶岗实习工作,检查各院系顶岗实习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研究和解决顶岗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工作办公室对全校学生顶岗实习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以下几项工作:

1.对全校各专业顶岗实习进行全面监控。

2.建立健全学校顶岗实习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各专业《顶岗实习教学方案》、《顶岗实习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指导书》等相关教学文件。

4.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

5.汇总全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信息。

6.定期巡查、检查各院系学生顶岗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各院系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协助各院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和岗位职数,向学生推荐就业岗位。

集中顶岗实习单位由就业指导中心代表学校与其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实习期间学生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学生处负责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各院系是学生顶岗实习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本办法制定顶岗实习实施细则,对各专业顶岗实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管理。

2.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安排顶岗实习任务,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岗位)技能训练,职业素质教育。

3.建立辅导员联系实习生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

4.负责与实习单位和实习生联系,准确地掌握实习生的实习状态,解决实习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5.负责指导各专业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要求

1.顶岗(毕业)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学生都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顶岗(毕业)实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不能获得相应成绩。

2.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实习单位秘密。

3.实习期间,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

因个人原因被开除、辞退或受严重纪律处分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按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学生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

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各系顶岗(毕业)实习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为零分,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5.对于学校集中安排单位实习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要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6.严格遵守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造成他人伤害和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尊重实习单位带教老师,服从分配,认真工作,并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

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或辅导员联系,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与实习单位直接发生冲突。

若因学生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8.学生实习期间,应当积极主动与学校、指导教师、辅导员、实习单位带教老师及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小结”,完成顶岗(毕业)实习报告。

9.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虚心学习,搞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注意维护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集体荣誉。

第十九条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接收单位,根据企业生产和学校教学需要,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实习单位应根据协议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带教老师,确保学生安全。

2.实习单位负责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3.实习单位负责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负责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各院系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实习期满,实习单位负责对顶岗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

5.实习单位应根据实习协议,结合生产实际酌情安排学生轮岗,以使学生熟悉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

第二十条院系主任、书记、专业带头人、辅导员和班主任是专业顶岗实习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专业教学团队及时编写《顶岗实习指导书》与制定《顶岗实习课程标准》。

2.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安排布置实习工作。

指导学生做好应聘的心理准备、资料准备及上岗的心理准备、方法准备、人际技巧准备;

强调职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的培养、端正实习态度、实习考核及实习安全。

3.组织教学团队进行一定的现场指导与实习检查,探讨与企业一起加强对实习生管理的办法;

并同时开展专业调研。

4.组织实习考核、评价与推优。

5.主持召开专业实习座谈会。

6.完成学校及院系安排的与顶岗实习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指导教师有两种形式,一是各院系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定本院系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校内专业指导教师;

二是由实习单位指定的兼职指导教师(带教老师)。

指导教师是业务工作的指导者,又是工作的组织者。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工作。

1.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负责根据顶岗实习方案和专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搞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3)负责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调查报告等;

对在实习中违反纪律且情节严重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实习领导小组汇报。

(4)检查批阅学生实习记录,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

(5)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6)指导教师加强顶岗实习学生管理,认真填写《顶岗实习学生动态管理表》,并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交院系存档。

2.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带教老师)职责:

(1)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参与生产工作,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作好指导记录。

(2)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或论文,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3)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并填写《顶岗实习鉴定表》。

四实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应提前与有关企业、实习实训基地联系,并在顶岗实习前一个月落实实习单位,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组织学生选择实习单位。

第二十三条落实顶岗实习单位时,原则上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原则上应进行轮岗实习,以熟悉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应在顶岗实习前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顶岗实施计划。

顶岗实施计划要结合毕业设计需要一并将毕业设计任务下达给学生,让学生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进行毕业设计。

顶岗实施计划经院系顶岗实习工作小组审定、学校顶岗实习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向学生发放,使学生明确顶岗实习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院系按计划组织实施顶岗实习,加强实习巡回检查。

帮助学生做好顶岗实习工作总结,并组织相关专业老师做好有关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院系应组织教师认真分析学生实习工作小结,了解学生在企业的生产工作过程,为专业建设改革提供有效信息。

五顶岗实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顶岗实习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

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占40%,企业评定成绩占60%。

总评成绩采用100分制,60分以下判为不及格。

及格(60分)以上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实习总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应参加下一届学生的顶岗实习。

第二十九条校内专业指导老师评分标准

1.按要求参加顶岗实习,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学习认真刻苦,尊敬指导教师(带教老师),团结合作,得到单位好评。

(10分)

2.顶岗过程中,能经常性保持与家长、辅导员及专业指导教师的联系,及时汇报顶岗过程中的工作体会与心得。

3.严格按照《顶岗实习任务书》要求,圆满完成顶岗实习任务。

(40分)

4.及时详实地做好顶岗实习记录,独立完成顶岗实习报告,并且内容翔实。

第三十条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带教老师)评分标准

1.深入生产、服务一线,积极参加顶岗工作,不怕脏不怕累,任劳任怨,勇于实践,态度谦逊,勤学多问。

(20分)

2.在岗位实践过程中,能理论联系实际,较好地完成岗位工作。

(60分)

3.在岗位实践中参与组织实施并完成本岗位任务以外的工作(或项目)内容。

4.在岗位实践中,有技术改革和创新成果(独立完成或与人合作),或因顶岗工作成绩显著而获得实践单位的嘉奖(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成绩评定由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自收到学生顶岗(毕业)实习周志、总结之日起,于一周内评定成绩)与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参照以上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习单位按实习协议支付给学生的实习补贴,各院系应足额发给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实习单位对学生收取的一切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顶岗实习,解释权归学校顶岗实习工作办公室。

其它形式的实习(教学见习、生产性实习等)仍按学校原有实习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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