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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目标管理。

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3、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制定本矿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①、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②、年度安全管理目标;③、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措施;④、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4、明确纳入本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①、事故死亡人数;②、千人负伤率;③、工日损失;④、设备完好;⑤、工程质量;⑥、设备和财产损失;⑦、安全教育和培训;⑧、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5、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与施工队、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①、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②、施工队、班组安全管理情况;③、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情况;④、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6、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目标好的施工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①、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7、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决的办法,即将区(队)、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重伤以上事故,年度不得奖。

8、奖励标准平均每月进行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我矿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我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贵州省劳动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劳动法》以及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我矿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职责:

1、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我矿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2、各部门要强化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坚持上岗前培训考核,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加强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

3、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所管辖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班组长对所管辖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5、员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6、单位工会主任代表矿工会对安全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督促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

7、发生一般事故后,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矿办室室、安监科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二、安全生产奖励:

1、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做出成效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进行表彰奖励。

(1)单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实现安全目标,年终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

(2)员工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年终给予50元以上的奖励。

(3)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矿办室,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表彰或50元及以上的奖励。

(4)对制止举报“三违”人员的,给予表彰或50元/次以上的奖励。

(5)在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推广新技术有较大成绩的,按《员工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6)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表彰50—200元/次的奖励。

(7)以上奖励由安监科每季度提出意见后经矿委会讨论决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目标、安全竞赛活动不予奖励:

(1)出勤率低于公司规定(井下85%,地面90%)。

(2)“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

(3)工伤(含未报安监科考核的,抢险救灾除外)。

(4)经组织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差的人员。

3、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1)安全奖励基金及费用来源:

a、按当月实际生产煤炭产量计提生产安全费用,标准10.00元/吨。

b、各类违章违纪罚款,事故罚款。

(2)管理:

安全奖励由安监科考核,财务科单列帐目集中管理,年度节余可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部份由矿上预支或增补。

对各单位安全事故罚款扣款,必须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方案工资中扣收,属本人罚扣款在本人工资中扣收,不得摊入成本,财务科按安监科出具的通知书办理扣款,并按照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目,安监科每季度与财务科核对一次帐目情况。

4、当各单位获得安全奖励时,按规定标准造具花名册,到安监科审核,由矿长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科发到员工个人手中,花名册一式三份,安监科留存一份备查。

三、违章生产处罚。

1、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超标,取消全矿人员奖励,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季、年度轻伤事故超标单位取消奖励资格。

2、事故考核范围包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考核。

3、对“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违章的事实、情节的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适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处理。

行政处分为:

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六种。

经济处罚分为:

一般违章:

100—200元;严重违章:

200—500元;特别严重违章和管理人员违章三种。

法律处罚为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我矿的各种教育与处罚,任何人不得拒绝。

即持帮教卡到有关部门接受帮教,并限期交回安监科,根据其接受教育的程度,作出处理。

处罚标准:

员工50—100元/人,管理人员100—200元/人。

凡一年内第二次违章者,必须交纳安全保证金,员工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保证年度内不再违章,年底如数退还,财务科收取单列帐目,安监科建帐。

凡停工到安监科接受教育学习的,收取安全教育费10元/天。

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100元罚款或给予警告,通报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次之内的。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

(3)未按规定穿戴劳护用品上班,未正确携带、使用矿灯入井的。

(4)饮酒入井的。

(5)违反“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和一般事故的。

(6)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生产停产0.5小时内的责任者。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而上岗的。

(8)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上岗和不坚持持证上岗的。

(9)不认真接受安全监察、不接受帮教的。

(10)发现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或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汇报的。

(11)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技术标准作业,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或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者。

(12)不及时解决、处理、防止事故隐患的。

(13)在危及人身安全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或损坏安全标志的。

(14)特殊工种岗位睡岗、代岗、串岗、缺岗,不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记录的。

(15)违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瓦斯监测分站0.5小时不工作的。

(16)其它习惯性违章、违纪的。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200元的罚款或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次的责任者。

(2)打架斗殴的。

(3)违章作业、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本人伤害的。

(4)岗位脱岗在两小时以内的。

(5)一季度内再次违章的,特别是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7)违反行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规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8)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或车间生产停产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责任者。

(9)无理拒绝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威胁的。

(10)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妨碍事故调查的。

(11)违反通风、防尘、放炮、巷道贯通、火工产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

(12)瓦斯监测监控主机1小时不工作的。

(13)损坏通风、防尘、防水、排水、防火设施及安全技术标志和设施的。

(14)隐瞒事故或隐瞒隐患妨碍事故调查的。

(15)员工违章可能导致重伤事故的违章现象、多次违章或态度恶劣,认识不好的。

7、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次以上的责任者。

(2)造成死亡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因违章而导致车间停产2小时以上的责任者。

(4)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的。

(5)对检举、举报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包庇违章人员妨碍事故调查情节恶劣的。

(6)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进行殴打、人身攻击的。

(7)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8)脱岗在2小时以上或年度内出现两次脱岗的,有严重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9)损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10)员工违章可能导致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的违章行为;同类违章重复出现或制造事故假象的;破坏事故现场的。

8、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以上的责任者。

(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

(3)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迁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处理设置障碍的。

(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6)对上级和矿上发布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或有意搪塞的。

(7)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者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

(8)当月发生同类事故不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

(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2个月达不到规定的。

(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自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

(12)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

(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信息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

(14)新开工项目、各类检修项目、井下瓦斯超限等特殊条件未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施工者。

(15)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拒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16)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1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违纪的。

(18)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9、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一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面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责任者。

(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

(3)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适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

(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对上级和我矿发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批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理或有意塘塞的。

(7)无理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

(8)放弃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于管理松驰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次月发生同类事故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

(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二个月达不到规定的。

(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活动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以记录为准)。

(12)对新员工进厂、入井,调换工种的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

(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含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

(14)新开工程项目或各类检修项目及井下采、掘、瓦斯等遇到特殊环境条件,未编织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开工的。

(15)不认真执行本项目工种“三大规程”和违反本项目及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者。

(16)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处理事故或拒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

(17)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不报的。

(18)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的。

(19)其它违章指挥行为。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煤矿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公司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公司级)、公司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部门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企业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本制度。

1、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2、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3、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4、新入矿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没有考试合格的工人严禁安排上岗作业。

5、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和存档管理,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计划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对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工作,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每一个领导干部及职工都有安全任务和责任。

1、矿长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2、副矿长具体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

3、技术负责人,负责全矿工程技术工作及通风、瓦斯、煤尘管理及职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4、跟踪安全员负责班安全管理工作。

5、瓦斯检查员负责本班井下各工作地点及回风巷和其它巷道瓦斯检查工作。

6、班组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工作负责任,负责本班现场指挥各原煤生产任务的完成,必须服从矿长、安全检查员及其它管理人员的指挥。

7、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2)爱护好使用的工具和井下电器设备及通风设备。

(3)搞好业务自主保安。

8、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原则严格处分各种违法、违章、违纪的行为。

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管理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运送。

2、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3、领到爆炸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工作队员不得同时上下,并严禁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5、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6、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7、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

8、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9、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10、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1、必须进行严格的出入库检查和登记,爆炸物品入库时,要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2、爆破材料出库时,必须由矿长签发领条,凭领条领取,并对领取人进行登记、签字;

3、爆破材料领退,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4、爆破材料的领退,必须由放炮员进行,放炮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5、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退库制定,凡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退回爆破材料库,严禁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等不安全的地点;

6、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退库制度凡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退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不按规定退回爆破材料库;

7、由于爆破材料未认真执行领退制度,造成的后果,由负责人承担。

 

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对火工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有关火工产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制度。

一、火工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1、购买火工产品,必须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购买申请经乡、派出所、公安局签字盖章。

3、经公安局审批后严格按审批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在公安局指定的爆破公司购买。

4、严禁购买手续不齐、安全等级低于本矿许用等级的火工产品。

5、严禁购买过期、变质的火工产品。

二、火工产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火工产品必须用专车、专人押送运输。

2、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严禁混装、混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物资混装,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3、提运爆破器材必须严格进行货物的包装、质量检查及数量、品种、型号、有效期的核对。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停留;中途停留必须有押运人员看守,夜间停留必须向公安机关或当地治安组织报告;停车地点严禁烟火。

5、运输回矿的火工产品必须及进入库,与保管员交接清楚规格型

号、数量、帐物相符。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白天限速在40km/h以内,夜间或雨、雾、雪天限速在20km/h以内,夜间行驶必须开启红色标志灯。

7、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必须使用专用雷管箱、炸药箱(包)。

8、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由爆破员亲自运输雷管,在爆破员的监控下由班组长运输炸药,二人间距5米以上,错开上下班的高峰时间入井。

9、入井后装入置于安全地点的专用木制箱内并上锁。

三、火工产品储存保管制度

1、矿所有购回或核销退库的火工产品必须统一保管在矿炸药库,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超储和混储,专人保管。

2、炸材库必须设人24小时守卫,并有犬防、技防措施。

3、炸材库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库房和发药点必须配置干湿温度计,保持库房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超过30℃,发现温度超高应用开窗通风或机械抽风的办法调节。

4、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不同品种的火工产品,严禁存放非爆破物质和外单位爆破器材。

5、整件存放堆码高度不超过5层,堆宽不超过3箱,堆间距离不小于1.3米,距墙大于20cm,堆总数不超过100箱。

6、保管人员在开启炸药、雷管包装箱之前,若发现封条或包装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守卫人员共同开箱检查,如有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破案。

7、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四、火工产品使用管理制度

1、矿必须确定一名矿领导分管炸材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2、涉爆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图表进行装药爆破、警戒、撤人。

4、严禁任何人转买、转卖、转借、转让、私拿、私存、私藏火工产品,严禁将火工产品分发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五、爆破器材的发放、领、退制度

1、发放人员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擅自带领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禁止请人代发。

2、领用爆破材料必须使用本单位专用的出库单、核销证,由爆破员、班组长二人凭据领用;单、证内容及签字必须齐全。

领用数量根据作业计划和当班的工程量计划,按需要审批领用。

4、爆破器材保管员严格按审批的出库单据上品种、数量发放,不得多发。

雷管、炸药库管理制度

一、炸药、雷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管理人员一定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脱岗,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炸药雷管发放制度,领退制度,不得私自外借和乱放或混装,来往帐目要登记清楚,严防丢失。

四、炸药雷管库20m内严禁烟火,库房内要安置灭火器材。

五、炸药管理人员,对领取炸药雷管人员,要求必须携带药箱和雷管箱,并加锁,否则,管理人员不给发放。

六、库房内必须安设防盗、报警装置,若有丢失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必须坚持由值班矿长签字的手续,方可发放。

爆炸物品仓库值班守护制度

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二、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混装混存。

三、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连续看守,不得空岗。

四、爆炸物品仓库由2名人员值班守护,仓库保管员值班12小时,矿安排一名爆破员值班12小时。

五、仓库库管员须经检查报警装置,保证其完好,遇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矿部。

六、矿部在安全自检工作中,必须把炸药库房的检查纳入检查范围,及时发现隐患,处理隐患。

七、除库房值班员外,未经矿部领导同意,其它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八、仓库保管员请假,必须经矿长同意。

未获批准,不装离岗。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一、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涉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管理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

二、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采购员、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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