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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减免营业税1.29亿元,企业所得税3.99亿元,个人所得税421.5万元,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875万元。

此外,经济圈地税部门还审批缓交税款2996万元。

在充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经济圈各市、县地税部门还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2010年全年共组织收入321.5亿元,增长14%,其中地方税收入215.5亿元,同比增长17.5%,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

2011年上半年,共组织收入221.5亿元,同比增长20.8%,其中地方税收收入159亿元,增长23.05%。

二、地税部门服务经济圈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主动融入。

各地充分认识省委省政府确定省会经济圈建设在加速安徽中部崛起中的重要性,始终把地税工作主动融入经济圈建设大局中。

一是迅速行动。

去年初,各地都迅速组织学习经济圈建设的相关文件,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并相继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相关责任科室具体承办,全面助推经济圈建设大潮。

合肥市局及时制定出台服务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要求统筹处理好聚财与调控、执法与服务、管理与监督、继承与创新、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切实提高地税部门在促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淮南市局推选“三专服务”,即即设立专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确定专人跟踪,全力支持承接产业转移。

二是当好参谋。

六安市局针对经济圈建设中的调结构、上规模、增收入、促发展等问题,通过专题汇报、报送信息、参与征文等形式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充分发挥经济执法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

原巢湖市局深入分析本市在区位、政策、产业、环境等方面的区位优势,立足实际从科学设定用地指标、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促进非公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

桐城市局及时为政府提供税源等经济数据分析,为政府领导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市委、市政府采纳了地税部门建议,出台了《关于工业企业三年翻番的实施意见》,对当年达到年度目标的翻番企业土地使用税返还20%,其中对亩均工业税收超过8万元的另按超出比例返还(直到100%为止)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截止今年6月底,政府已落实此项财政返还458.55万元。

三是促进招商。

各地加强与发改委、招商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在招商引资中主动对接、提前介入、全程服务,第一时间提供税收咨询、第一时间推介优惠政策、第一时间上门执行政策,为本地区筑巢引凤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二)优惠落实,效应释放。

一是围绕经济发展全局落实优惠。

合肥市局全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软件业等企业的落户和发展,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创新和保护环境资源,全力落实税收优惠,特别是园区建设,使集中园区成为全市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增长极,2010年共落实税收优惠5.2亿元。

二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落实优惠。

淮南市局在支持制造业、服务业、循环经济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自主创业、就业和再就业方面作用明显。

六安市局针对汽车及零部件、新型建材、电子电器等已成为本市支柱产业的现状,强化落实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不仅提升了优势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而且积极促进了产业集中群的形成。

三是鼓励就业再就业落实优惠。

六安市局认真履行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共对1655户纳税人共减免税收499万元;

桐城市局组织汇编《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册在各类人才交流会上广泛发放,与人社部门加强协调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工作,2009年至今,共累计为634户下岗再就业人员减免地方各税费128万元。

(三)拓展空间,用活政策。

各地深入研究领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背景、精神实质、内涵蕴意,始终做到适用政策与坚持法治统一相结合、落实优惠与发挥调控职能相结合,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政策。

一是利用税收管理权拓展政策实施空间。

合肥市局利用税务部门在个体税收核定的方式、幅度上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优势,在全系统率先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设置较低应税所得率、提高门市开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完善个体税收核定方式、对残疾人取得各项劳动报酬给予最高标准优惠、降低建筑业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随征率等,促进经济圈内个体经济发展;

桐城市局本着“凡是没有明令禁止的可以大胆探索,凡是上级政策规定有弹性的、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用活用好”的总体原则,根据《安庆市地税局关于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宜地税函[2010]183号),全面支持企业发展。

二是利用先行先试权拓展政策实施空间。

各地牢牢抓住享有先行先试权这一有利契机,在具体政策执行上勇于先行、敢于先试。

六安市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企业向个人借贷利息能否扣除、查增所得税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政策问题尚无上位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切实做到从轻从宽执行,既较好贯彻了税法精神,又充分体现了上级部门的战略意图。

三是利用法定减免权拓展政策实施空间。

巢湖市局通过建立三级监控体系严格履行法定减免权,在基层分局管理机构建立减免税台帐、在县(区)局建立减免税清册、在市局建立减免税电子档案,以层层跟踪监控的方式,既实行了税收优惠信息的全体共享,又较好避免了税收优惠的重复享受,从而将优惠政策实施空间真正拓展到位。

(四)强化征管,注重实效。

各地以强有力的征管举措为保障,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规范操作,而且不偏方向。

一是健全审批制度。

各地均制定减免税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着重实行先行享受后续监管的落实方式,进一步完善提请、受理、审核、调查、确认、跟踪等一系列环节的规章制度,促使审批行为有序进行。

二是推行集体审议。

合肥市局、淮南市局积极推行涉税审批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对税款核定、减免缓税、股权转让、税前扣除、弥补亏损、资产抵免等涉及税收优惠的重大事项一律实行集体审议决定,杜绝了落实税收优惠中的主观性与随意性。

三是深化纳税评估。

六安市局通过建立行业管理模型、深化纳税评估加大税收优惠落实力度,一方面实行对纳税人数据信息的分析反馈,另一方面加强对外部采集信息的比对分析,既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又辅助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加强科技惠税。

合肥市局、淮南市局加大落实税收优惠中的信息化建设,利用征管“双平台系统”,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在不同机构、不同岗位之间有效衔接、良性互动、流水作业,增强了落实税收优惠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五是推行“同城通办”。

六安市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推行“有区域管理、无区域”征收,实现纳税人可就近选择全县(区)任一办税机办理涉税事项。

(五)优化服务,树立形象。

各地积极探索构建综合性、立体性的税收服务体系,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在各级开发园区和广大企业中树立了良好的部门形象。

一是效能服务。

合肥市局以深化效能建设为抓手,对不符合、不适应经济圈建设实际需要的各项制度予以修订完善,大力提升服务示范区企业效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税收服务体系。

同时,各地均在本部门税收网站上建立经济圈建设专门板块,及时公开发布涉及省会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重点宣传服务经济圈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营造公开透明的税收环境。

二是减负服务。

桐城市局优化审批流程,纳税人在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一并提出税收优惠资格等相关涉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

对转移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让他们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申请税收优惠的程序。

三是沟通服务。

各地加强与开发园区管委会的联系沟通,积极组织汇编各类税收优惠免费提供给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园内企业,认真协助做好招商、亲商、稳商服务工作。

四是个性服务。

各地根据不同行业和户型,分别确定“一对一”服务企业和示范区重点服务企业,并针对企业不同需求,通过上门走访、实地调研、现场办公等形式积极提供个性化服务。

五是全程服务。

企业入驻前,主动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沟通获取企业信息,提前筹划对接方案;

企业投资中,安排专人联络,协助企业办理涉税等事宜;

企业落户后,实行专人跟进,24小时接受预约,“全天候”提供服务。

三、制定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问题

通过实践,各地在落实税收优惠、支持经济圈建设中,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特定情形下的企业是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识不统一

在督导过程中,不少企业反映,母公司在外省,在我省示范区内设立子公司,其母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因母公司扩大产能和经营规模而设立,其经济性质、经营内容、产品种类、销售渠道等均与母公司一致,仅仅因成立子公司需要而设立了不同的公司名称,对此,该子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比同母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本应享有的税收优惠,企业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不一,从而难以真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的规定不合理,传统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难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地方政府对示范区内招商企业给予的财政补贴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商的效果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通过走访各地集中园区和开发园区管委会了解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级政府都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以较为优惠的地价吸引承接转移企业,并在企业建成投产后,对企业缴纳的地价款,以一定比例数额的财政补贴形式返还给企业,从而充分调动企业投资兴产的积极性,同时,各地为节约土地资源,对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高的企业,按一定的条件给予土地使用税财政返还等税收奖励。

对此类返还给企业的财政补贴,税务部门都将其纳入企业经营所得按一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优惠,也使招商过程中的政策优惠承诺受到消极影响。

(三)对企业重组所得、评估增值所得以及个人股东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征收所得税,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

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重组所得(特殊重组除外)、评估增值所得均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督导过程中,企业反映,在上述重组等过程中,企业没有现金流入,而要缴纳所得税,形成了现金净流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或上市。

(四)对圈内企业给予的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的范围不宽

税务部门原则规定“对转移到经济圈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政策强调转移到经济圈内的企业,而原来在经济圈内的企业因扩大投资规模或新设立的企业,能否享受不明确。

(五)税收政策与企业生产经营形式的不协调,对促进和支持中小型软件企业研发的力度还不够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其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准确、合理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实践中,绝大多数中小型软件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是针对客户要求进行相对独立的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分别核算,因此按照总局文件要求,中小型软件企业在此种情形下则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六)现代物流差别税率的适用面太小,不能有效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通过督导,不少物流企业反映现行的营业税政策和征管手段对其经营发展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体现在:

一是目前物流企业差别税率仅在试点企业适用,而经济圈内的企业不能享受,并且如何申报试点物流企业的途径、程序等不明确;

二是物流交通运输和仓储租赁两种业务并重,并且运输车辆停放地和货物仓储租赁地通常具有重合性,在两个税目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可否按一定比例进行划分,适用较低税率(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3%,仓储租赁业的税率为5%。

(七)水利基金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比例没有较好地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现状

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99]11号)明确规定“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06%征收”。

经济圈内不少贸易企业认为该条规定不科学性:

一是与相邻省份相比征收比率较高,如江苏为0.03%;

二是以上年收入为基数,没有考虑当年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三是没有区分不同企业类型,如贸易企业虽然销销售或营业收入较大,但利润率较低,如以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则该类企业负担较重。

四、进一步拓展经济圈税收政策效应的建议

(一)建议与相关部门共同简化对特定情形下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对母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且因产能扩大而在示范区内新设的仅因名称改变而经营性质、内容、规模等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子公司,实行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发文,对子公司实行简易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与母公司同等的税收优惠。

同时,建议取消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比例,要求企业将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传统产品收入分开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二)建议对地方政府给予经济圈内企业的财政补贴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强与财政、国税部门的沟通,由地方政府牵头,共同对圈内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予以暂缓或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认定其取得的财政性补贴资金为不征税收入。

(三)建议对企业重组、评估等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或实行不限期缓交。

对企业重组、评估增值的所得以及个人股东用税后利润转增股本,采取备案管理,待企业或个人实际转让或上市成功后,再征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建议对经济圈内企业有效享有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的从宽掌握。

经济圈内原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新设立企业,享受转移到圈内企业筹建在建期间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五)建议遵循与企业生产经营形式相一致的原则,准许中小型软件企业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从扶持经济圈内中小型软件企业角度出发,对其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能区别核算的,则准予扣除;

对不能区别核算的,按生产经营费用的一定比例扣除。

(六)建议放宽物流业差别征收营业税的范围,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只要是在省会经济圈内设立的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七)建议省政府修改水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行文请示省政府,及时对现行的水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完善,对从事加工制造、物流贸易、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实行差别费率,更好体现经济圈及其区内企业的实际需求。

(八)建议对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一方面对督导过程中各地反映的内涵不明确的税收政策予以归纳整理,先由省局认真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对权限在总局的,及时提请总局明确。

另一方面,对(皖地税[2010]30号)予以修订完善,尤其是对权限可由省局行使的政策实行从宽掌握,在税收领域更好地践行先行先试。

一是对经济圈内认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享受与合肥等20个城市一样,享有15%的优惠税率;

二是取消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工人人数、资产规模等指标,仅以所得额确定是否属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0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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